为加强城镇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青海省城镇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分工合作,切实加强对城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渣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建筑渣土处置场所应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选址要求进行设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渣土处置场所,从事建筑渣土处置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渣土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置费。需要处置建筑渣土的,应当及时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据此核准建筑渣土运输企业承运车辆具体通行路段和时限。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采用专用作业性质车型或具备密闭、防撒漏、防飞扬条件,并符合机动车噪声、尾气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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