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出版物>《人权》杂志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发展权实现的中国方案:价值逻辑、制度困境与具体路径

来源:《人权》2026年第2期作者:马忠法 公惟韬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发展权实现的中国方案:价值逻辑、制度困境与具体路径
马忠法 公惟韬

  内容提要: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发展权关乎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然而,现行国际体系中与发展权相关的规则仍深受西方主导的思维路径与制度惯性的制约。传统上以武力干预为代表的“正义战争”逻辑已逐步转化为技术封锁、制度约束和经济制裁等更为隐蔽的形式。这种结构性压迫导致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发展权的过程中面临多重困境,包括对发展权权利属性认知存在分歧、相关国际规范约束力薄弱、发展权内容界定模糊等,使发展机会不均与竞争不公的问题长期难以解决。对此,应立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发展权实现的中国方案,在价值逻辑层面,需要阐释从个体本位到人类共同利益、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公平、从对抗博弈到合作共赢的价值跃迁;在制度困境破解层面,需要揭示不平等国际经济秩序背后的西方中心论根源,论证以全球发展倡议重塑发展权实施规则的必要性;在具体路径层面,需要提出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的全球治理观完善发展权规范体系,通过“一带一路”实践创新国际发展合作机制,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基本人权的中国经验优化全球人权治理结构,为全球发展权治理贡献新的规范性基础。

  关键词:发展权  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  以人民为中心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球发展倡议

  引言

  发展权自被1986年联合国大会《发展权利宣言》确立为独立人权以来,始终承载着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实现自主发展、追求公平正义的集体诉求。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全球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问题日益突出,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危机、数字鸿沟、技术壁垒等新挑战不断涌现,传统上以西方中心主义为底色、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发展权实现路径难以为继。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共同发展、普遍安全、持久和平、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为目标,超越了霸权主导的零和博弈旧思维,为实现发展权的全球保障注入了新的价值内涵,将实现共同繁荣和全球发展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之一。2021年的达沃斯论坛上,习近平主席在致辞中又特别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置于全球宏观政策的突出位置。这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价值指引。同年9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强调应坚持发展优先、以人民为中心、普惠包容、创新驱动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该倡议不仅是中国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的重要理念贡献,也构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发展权实现的系统性路径。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共同繁荣目标,与发展权所强调的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具有内在一致性。二者均以“人”的发展为最终归宿,以各国共同发展为目标,以国际合作为实现路径。然而,在当前国际法体系下,各国对发展权的理解仍存分歧,相关国际规范效力有限,可操作性亦面临现实挑战,导致发展权在实际推进中遭遇多重困境。本文通过梳理发展权的实现困境及其成因,并探讨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繁荣理念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引领,以全球发展倡议为实践路径,从价值逻辑、制度困境与具体路径三个维度,系统阐释破解发展权实现困境提供新出路,通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发展权实现的中国方案,以期为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发展权实现的价值逻辑

  价值逻辑意指人们在对事物价值的认知和判断过程中所遵循的逻辑原则和方法。它是人们在处理各种问题、做出决策、进行评价时,依据价值观进行推理和判断的一种思维方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发展权的价值逻辑,总体上实现了从个体本位到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跃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中关于发展权最为浓缩的表达可以从“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体现。其核心要义一是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位阶处于优先地位,二是将“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体现出整体性的人权观,即个体与集体、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而且这里的“人民”立足于全球,不限于一国一地,具有全球性。如习近平主席向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致贺信中强调的“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便彰显出发展是人权实现的前提。

  因此,可以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发展权实现提供了新的规范性基础,并体现出从个体国家中心主义转向共同体责任主义的趋势。其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发展权的密切关联可以通过三个共同体维度来展现:一是价值共同体,其体现的发展权内涵是发展进程的自主性与尊严,在国际法转化方面就是发展权作为人权的不可分割性。二是责任共同体,其体现的发展权内涵是发展义务的共同但有区别承担,在国际法转化方面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三是利益共同体,其体现的发展权内涵是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在国际法转化方面就是发展援助的不附加政治条件原则。

  在此发展权实现中的首要理论逻辑是价值逻辑,即它应回答发展权为何以及以何种价值为引领的问题。这一逻辑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根本遵循,实现了从西方个体本位人权观到集体发展与人权统一。西方传统人权理论以自由主义个体本位为核心,将发展权窄化为个体经济自由与政治权利的延伸,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发展诉求,也忽视了生存权、发展权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基础性价值。这种价值导向导致全球的发展权问题长期陷入重形式平等而轻实质公平、重个体权利而轻集体发展,以及重发达国家利益而轻发展中国家权益的困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人类共同价值与人类共同利益,主张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为重塑发展权价值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全球范围内,就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权诉求应坚持将发展作为首要人权,把生存权与发展权置于人权体系的基础性位置,坚持以发展促人权、以人权保障发展,实现发展价值与人权价值的内在统一。其实施模式应该摒弃人权先于发展以及政治权利优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片面认知,认为没有发展就没有真正的人权,没有稳定的发展环境就无法保障基本人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本身就是最紧迫、最现实的人权保障。这一价值定位,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追求的以发展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基本思路高度一致。

  与此同时,发展权诉求应将共同发展作为发展权的核心价值目标,以超越零和博弈与单边利己思维。习近平主席曾强调,“大家一起发展才是真发展,可持续发展才是好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反对以邻为壑、技术封锁、贸易壁垒等损害全球共同发展的行为,追求的也不是单一国家的绝对发展优势,而是主张在追求本国发展的同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实现自身发展权的过程中促进全球共同发展权的实现。这种共同发展的价值取向,纠正了传统上发展权实现中发达国家受益但发展中国家受损的结构性不公,彰显了全人类共同利益至上的价值追求。

  更为重要的是,发展权的实现机制应将公平正义作为发展权实现的价值底线,主张实质公平而非形式平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反对国际发展领域的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要求改变不合理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保障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全球治理、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发展不是少数国家的特权,而是各国人民普遍享有的不可剥夺权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国际社会应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反对将发展问题政治化、工具化,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这种以公平正义为底线的价值逻辑,为发展权全球实现提供了正当性与道义基础。

  发展权有效实现方案的价值逻辑是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构建起发展优先、共同发展、公平正义的三维价值体系,实现发展权价值从个体本位到人类共同利益、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公平、从对抗博弈到合作共赢的根本转型,为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化解发展权实现中的困境提供积极的思想引领。

  二、发展权实现面临的困境

  (一)发展权的产生与发展

  1969年,“发展权”这一概念首次明确出现于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布的《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报告中,而在此之前,尽管《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已散见与发展权相关的表述,且《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也体现出对其问题的关注,但均未形成系统、完整的理论阐述。直至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作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才获得政治上的正式确认。该宣言明确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个人的特有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且不可分割的基本人权,并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以消除发展障碍、推动发展权的实现。自200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以来,发展权几乎成为其历年报告中的固定议题。

  发展权虽与经济增长、社会公正、文化多样性以及财产权、平等权、文化权利等具体人权密切相关,却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从权利主体来看,发展权同时涵盖国家与个人,兼具集体和个体双重属性,而非如其他人权那样主要侧重于个人维度;而在内容上,发展权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领域的孤立进步,而是具有全局性和统筹性,并强调多维度协调并进的综合发展。

  (二)发展权国际公约草案的提出

  2023年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第54届会议通过第A/HRC/RES/54/18号决议,将《发展权国际公约草案》附在决议后,正式转交联合国大会,系发展权实现进程的阶段性标志。草案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义务,并纳入平等、不歧视、交叉、赋权、参与、透明、问责、公平、包容、可及和辅助性原则,即应采用统筹兼顾的方式,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中对于代际公平的关注,在发展权原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维度之外,将环境维度的可持续内涵纳入其理念和实施的范畴。此外,草案还重申了国家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的社会和国际秩序的义务,以及由此促进一个普遍、基于规则、开放、非歧视、公平、透明和包容的多边贸易体系的构建。

  (三)发展权实现面临的主要困境

  尽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已就发展权的人权属性达成共识,但在具体实施层面,尤其是在履行《发展权利宣言》第3条第3款所规定的国家责任方面,仍存在根本分歧。这导致国际社会在推动发展合作与消除结构性障碍方面依然难以形成有效合力。

  1.价值冲突: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存在分歧

  在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相关决议将发展机会均等表述为国家及组成国家的个人之特有权利之前,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其适用主体通常仅被理解为个人。然而,自此以后,联合国大会及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多项决议均不断重申发展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国家。

  从价值共同体维度审视,发展权作为人权的不可分割性要求其主体必须明确。然而,关于发展权的主体认定问题,学界目前存在明显分歧,主要形成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发展权的主体应为个人,理由在于发展本质上是个人人权实现的过程;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发展权属于集体权利,其作为第三代人权的重要代表,具有鲜明的集体属性;第三种观点试图调和以上两种立场,认为发展权在原则上和最终归属上属于个人权利,但在实现机制上则需依托集体行权,因而兼具个体与集体的双重面向。二战后所建立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其哲学根基主要源于西方近代自然权利思想,而在这一理论框架下,人权通常被理解为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集体长期未被纳入人权的适格主体范畴,发展权因其具有的集体权利属性,与传统个人主义人权观念存在张力。这种分歧本质上反映了西方个体本位人权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追求个体与集体统一的发展的价值逻辑冲突,导致发展权在权利属性上难以形成价值共识。

  此外,关于发展权究竟应属于所有国家,还是仅属于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国际社会仍存在认识分歧。这一分歧突出体现在《发展权利宣言》的表决过程中——美国投下反对票,丹麦、芬兰、联邦德国、冰岛、以色列、日本、瑞典和英国等八个发达国家均选择弃权。这些国家的立场反映出一种担忧:发展权可能被部分发展中国家用作借口,用以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或追求发展的过程中忽视甚至牺牲其他人权,甚至可能在某些语境下被视为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索要援助或逃避债务偿还的一种工具。

  然而,发展权作为国际法框架下的重要概念,其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行动。将发展权视为一项集体权利具有现实合理性,因为国家在消除发展障碍、保障公民与政治权利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实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如此,认为发展权在最终归属上是一项个人权利,但在实现机制上具有集体权利属性,是对发展权本质特征的较为准确的把握。

  2.责任虚置:发展权相关的国际规范性文件效力低

  尽管有观点主张发展权已超越国际人权法的特定范畴,而成为一项可指导国际关系各领域的一般国际法原则,但其实际效力仍面临多重挑战。从责任共同体维度审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要求发展权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然而,一方面,与发展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在实施与救济机制方面尚不健全——《发展权利宣言》因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常被质疑缺乏实际约束力。当前,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内层面,均未建立起系统且可操作的发展权保障框架。另一方面,即便未来构建出更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发展权的可裁决性仍可能引发争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被普遍认为对贸易、技术转移、国际经济政策及跨国公司行为等全球化议题缺乏管辖权,也欠缺处理此类跨领域争端的专业能力。

  此外,与发展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权威性有限,其既未形成国际习惯法,也不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地位。只要国家拒绝签署相关条约,即无义务履行其中规定的发展合作或援助责任,尤其是发达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支持义务。这种制度缺陷导致国家间发展差距难以有效缩小,全球共同发展的目标亦难以实现,从而严重制约了发展权的落实。

  3.利益落空:发展权的内容模糊可操作性弱

  发展权的提出,最初源于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市场中发达国家主导地位的一种回应。在其概念形成初期,发展权的内容主要与满足“基本需求”相联系,旨在通过制度性手段缓解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基本生存需求不足以及因经济滞后所带来的贫困等问题。但在进入21世纪以后,学界与实践层面逐渐达成一种共识,即发展权不应继续局限于“基本需求”的范畴。尽管《发展权利宣言》在序言中明确写道:“承认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但该文件并未对发展权的具体内容作出清晰界定。

  从利益共同体视角出发,明晰内容是为了确保发展成果公平分配,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然而,发展权内容上的模糊,导致其在理论解释与实践适用中仍存在较大争议与不确定性。如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仲裁实践中,判断投资活动时广泛采用的是Salini标准:投资活动应对东道国的经济做出贡献(Contribution)、投资活动应具有一定的持续时间(Certain Duration),不能是短暂的或临时的、投资者应承担与投资活动相关的风险(Participation in the Risks)和投资活动应对东道国的发展做出贡献(Contribution to the Host State's Development)。然而,正是由于发展权内涵尚未明确,“对东道国的发展做出贡献”这一判断标准往往被局限于经济发展维度,而忽视了对社会、文化及政治等多方面发展的综合考量,未能充分纳入就业水平、工资待遇、国内劳动与环境保护法律的遵守情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技术转移程度、本地劳动力培训、经济结构多元化,以及对当地文化、习俗与传统的尊重等关键指标,而这种以偏概全的倾向,导致发展权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被误用和滥用的风险。

三、发展权实现面临困境的主要成因与出路

自国际法体系形成之初至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始终存在制度与思维上的遏制惯性。这一结构性张力可追溯至17世纪初格劳秀斯撰写《论海洋自由》的历史语境。当时的荷兰正试图摆脱西班牙的统治,亟需通过海上贸易开辟亚洲市场,以获取技术与发展机遇,但与西班牙共主联合的葡萄牙凭借教皇授权,竭力垄断海洋贸易通道,限制荷兰的自由航行与贸易权利,而针对这一压制,格劳秀斯以自然法与万国法为依据提出反驳——拥有不同语言、文化与资源的国家分布于世界各地,而这些国家之间为获取自身稀缺而他国富饶的资源,必然产生交流与贸易的需求,因此海洋自由与自由贸易的权利是自然法所赋予、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格劳秀斯时代的荷兰,其处境可与当今发展中国家类比,都是在试图融入当时由政教合一强权主导的欧洲国际体系时,面临被“中心”国家边缘化、被排斥于利益分配体系之外的发展困境。这种制度惯性严重制约了发展中国家自主开展能力建设的制度空间与发展动能,使其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独立与可持续发展。

(一)发展权实现面临困境的主要成因

  1.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平等

在20世纪70至80年代,随着大批亚非拉国家获得独立并加入联合国,发展问题成为国际议程的核心议题之一。发展中国家的立场鲜明,其核心是强调国家主权、自决权和包容发展中国家不同发展需求的差异性发展,而这一立场根植于对殖民主义历史的深刻反思和对当时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强烈不满。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进一步提出,要建立一种基于主权平等、相互依存、共同利益和合作的新型国际经济秩序。与此相反,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发展权普遍持保留甚至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国内,发展中国家应致力于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保护产权、打击腐败和改善治理,而不是将发展问题归咎于外部的不公正秩序。

发达国家之所以往往难以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发展问题,是由于当下发展中国家的遭遇与发达国家历史上曾经历的困境存在本质差异。尽管经济全球化表面上为发展中国家民众带来某些生活水平的改善,但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未必能够带来实质性的公平。正如让狼与羊进行所谓“平等”的捕食竞赛,规则虽表面一致,却注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一样。在仅强调形式平等的规则下,极端贫困地区的国家被迫与发达国家开展自由经济竞争和技术交易,不仅无法弥合差距,反而可能加深发达经济体与欠发达经济体之间原有的鸿沟。可见,国际经济秩序的现实在客观上制约了发展中国家自由谋求发展的空间,阻碍其顺利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经济繁荣、工业发达、政治稳定、社会流动顺畅的现代社会的转型。

  2.不平等国际经济秩序的结构性排斥

发展权在当前国际体系下难以充分实现,其最直接的原因在于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对发展中国家的结构性排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先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并建立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但是这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曾长期被压榨,经济孱弱,而他们所面对的又是由发达国家一手建立的国际经济秩序。在这一国际经济秩序下,先进技术被发达国家掌握,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单一、异质,生产技术落后,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具体而言,许多发展中国家仍依赖初级商品出口来获取外汇收入,这些初级商品的价格却时常由于发达国家的政策变动而剧烈波动,给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发达国家又会通过关税升级等非关税壁垒和贸易保护措施加以限制。这种以实力为基础的贸易、投资、金融体系对初级产品定价权的剥夺性,使得发展中国家遭遇制度性排斥,并被锁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难以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多元化。

此外,沉重的债务负担仍影响着全球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国际秩序的合理构建,成为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权的障碍。据统计,2023年,发展中国家的外债规模已达到11.4万亿美元,占其出口贸易收入的99%。此外,在应对主权债务危机时,国际金融机构往往会要求债务国实施紧缩财政政策、削减公共开支、提高税收等结构调整计划,这些措施虽然可能有助于改善财政状况和偿还债务,却会对社会公平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削减社会福利支出可能导致贫困人群的生活状况恶化,进而加剧社会不平等。前述债务负担不仅削弱了国家的财政能力,还将进一步影响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3.西方中心论下的制度惯性与发展遏制

国际法自中世纪萌芽以来,便与战争法密切相关,“正义战争”理论更是国际法持续四百余年的核心议题之一。然而,一方面,战争对人的影响很少被考量在内。另一方面,正义战争的“正义”也仅停留在应然状态,因为它认可通过战争与征服来获取领土,例如,西班牙和葡萄牙在借此来划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时,既未考虑欧洲其他国家可能的主张,也未顾及被征服地区人民的需求,导致“非正义”的实然状态。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国际法也是如此,其所维护的是以法律的形式隐藏起来的塑造和控制国际法体系的力量——西方国家的利益。就国际法的规则而言,现代国际法源于17世纪初期的欧洲,并与当时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对外扩张密切相关。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海外贸易和殖民扩张等利益,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来调整国家间的关系,从而催生了现代国际法。而且国际法最初是基于欧洲文明的区域性法律体系,并以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为基础,调整欧洲国家间的关系——这表明国际法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当时这些西方国家的经济利益需求,服务的也是这些西方国家。

直至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国际法才逐步在形式上由“欧洲法”演进为“世界法”,但国际法的历史叙事、规则范式与组织建构仍存在偏向。如约定必须信守、强行法与任意法的区分、外交与领事关系的制度框架、国家豁免以及无主地、先占、善意取得、时效等国际法规则,本质上都源自西方,甚至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编纂过程中,主要参考的实践和制度也来自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就国际法的运行而言,非西方的国家与实体所要接受的大多数国际标准都是由西方主导的国际组织设立的。进一步说,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入职前也一般都会前往西方的大学深造。可见,国际法的理论、规则和国际组织的建构呈现出由西方占据主导的“西方中心论”。

在前述国际法从欧洲法成为全球法的进程中,西方国家逐步通过一系列条约完善其自身内部秩序,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自身内部的基本和平。然而,尤其是在19世纪,这些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签订的条约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大多却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因为在当时的国际法体系中,非西方国家曾被西方视为“不文明”,并成为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合法对象。如中国当年曾被迫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内容显失公平、缔结过程充满武力胁迫,却因形式合法而被当时的国际社会普遍承认,成为“恶法亦法”的真实写照。这是西方中心论下正义战争逻辑的延续。

时至今日,尽管《联合国宪章》已明确禁止使用武力,但在深受西方中心论思维影响的客观上不平等的国际秩序中,当发达国家及其国民意识到自身利益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可能受损时,他们往往会基于西方中心论的思维惯性转向逆全球化政策,通过贸易制裁等技术性、制度性手段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发展遏制。可见,正义战争的表现形式已从传统的军事行动,转变为以制裁作为“武力”工具的贸易战与其他经济强制措施。此外,长期以来,在西方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在国际贸易领域,发达国家鼓吹并积极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的自由,但在技术贸易方面,却从不主张自由,反而要进行强有管制,这显然是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权诉求的一种有力遏制。上述制度惯性严重制约了发展中国家自主开展能力建设的制度空间与发展动能,使其难以实现发展权利。

这种西方中心论的制度惯性,本质上与发展权所要求的共同体责任主义存在根本冲突。前者所坚持的个体国家中心主义,不同于我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主张的更契合发展权实施要求的人类共同利益优先,或者说,当发达国家以“让美国再次伟大”为由采取单边措施时,其逻辑前提是将实施本国发展权绝对化,而忽视了在追求本国发展的同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的共同体责任。

(二)发展权实现面临困境的出路

区别于西方传统中以零和博弈、对抗竞争为核心的国际关系范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追求的目标,强调平等互利与合作共赢,致力于实现多元而又统一的全球发展愿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共同繁荣,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的过程中促进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能够为化解发展权实现困境提供新思路。

1.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基础实现发展权,提供了根本遵循。从发展的概念出发理解发展权,发展权的核心在于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涵盖教育、技能提升、创造力培养与自我实现等多个维度。个人应享有充分的机会发挥其才能与潜力,以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和自我价值,但个人发展主体性与能动性的实现,即不同国家的个体通过教育、培训与机会获取以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能力,始终离不开其所属国家的整体发展——发展权作为集体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强大主权的保障。因此,个人发展不能孤立进行,而需与国家在经济进步、社会关系和谐、文化传承、政治稳定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进程相协调。

此外,发展权不仅关注个人与社区基本物质需求的满足,如食物、住房、医疗与教育等实现个人潜能与社会和谐的基础条件,也涵盖文化认同、艺术参与、教育深化、社会融入及精神充实等非物质需求的实现。这些都是实现从个体到集体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在此,发展权强调能力建设与平等原则,旨在确保所有发展权主体,无论其性别、种族、宗教、社会经济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都能平等地获取发展所需的机会与资源。该原则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推动所有国家和群体在公平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可见,发展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是将人的发展置于国家发展和全球发展的核心位置。

2.全球发展倡议对发展权实现的实践指引

2021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坚持发展优先、以人民为中心、普惠包容、创新驱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行动导向等六大主张。全球发展倡议与发展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全球发展倡议坚持发展优先,将发展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这与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地位相呼应。此外,全球发展倡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促进人权,这直接回应了发展权的核心诉求。全球发展倡议还坚持普惠包容,关注发展中国家特殊需求,着力解决国家间和各国内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路径指引。

3.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有益于发展权的实现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形成,源于冷战结束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国际关系的深刻变革。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与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凸显,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国际力量对比趋于平衡,和平与发展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合作共赢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在这一历史性变局之中,各国纷纷探寻全球治理与未来国际秩序的发展方向,而中国所提出的方案,正是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并倡导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2015年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弘扬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指明前进方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共商,即各国在国际事务中平等参与决策,共同制定规则;共建,即各国共同参与全球发展合作,共同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共享,即各国共同分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繁荣。这一全球治理观与发展权的实现路径高度契合。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各国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共同消除发展障碍。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强调各国在发展问题上的平等地位和共同责任,反对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主张通过多边协商解决发展争端,将为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三)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繁荣理念化解发展权实现困境的可行性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共同繁荣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国际法层面的体现,契合全球发展倡议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不仅关注各国的发展成果,也高度重视其能力建设。该理念旨在通过提升各国的发展能力,增强其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竞争力,主张以对话与协商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共同制定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规则,保障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繁荣理念并非空中楼阁,“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即为共同繁荣理念的具体实践。在该框架下,中国充分尊重共建国家的发展意愿与自主选择,通过基础设施建设、贸易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助力合作伙伴提升自主发展能力。如在共商层面,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繁荣理念尊重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和发展需要,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一带一路”倡议创新了软法的协商生成模式,通过《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等纲领性文件确立共商原则,使发展中国家从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共同制定者。这一点与发展权的核心诉求高度契合——发展权明确赋予各国自主制定发展政策、探索适合自身发展模式的权利。

在共建层面,“一带一路”倡议还倡导中国、联合国,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多方合作。例如,在埃塞俄比亚的水产养殖项目中,中国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南南合作信托基金提供资金,并输出先进水产养殖技术,联合国粮农组织同步提供南南合作框架、项目协调与技术指导,并由荷兰政府通过瓦赫宁根大学提供水产养殖技术咨询,落脚于埃塞俄比亚作为试点国参与实施并接受技术转移的这种中国、联合国粮农组织、荷兰、埃塞俄比亚四方合作模式,体现了多边发展合作中的优势互补与责任共担,超越了传统的发展援助模式,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繁荣理念下实现发展权的新模式。

在共享方面,与传统军事同盟或单边制裁形成的排他性安全架构不同,我国已与40个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实质回应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价值链中被低端锁定、贸易条件恶化的困境。又如,自2007年起,中国还把杂交水稻作为援助马达加斯加的旗舰项目,在我国提供的良种及其配套机制的发展援助下,马达加斯加由此成为非洲杂交水稻种植面积最大、产量最高的国家。再如,根据华为2024年的年度报告,其已与全球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多所高校共建华为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学院,累计协同培养130万名学生,发布76门在线课程,面向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放考试与认证,形成“院校-企业-国际认证”一体化的数字技能工坊模式。这些实践不仅体现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也是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落实。

四、走出发展权实现困境的具体路径

为应对当前发展权实现面临的困境,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繁荣理念为指导,以全球发展倡议为实践路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引领,从以下三方面推动问题的解决,通过重塑国际社会对发展权主体的共识,构建系统的发展权国际法体系,进而提升相关规范的效力与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明确发展权的实质内涵,实践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一)从价值分歧到认同:重塑各国对发展权权利属性的认识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特朗普政府提出“让美国再次伟大”,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政策手段恢复美国的经济竞争力,这可以被理解为美国作为发达国家试图通过调整政策来保障自身的发展权。可见,发展权并非发展中国家的专属权利,发达国家对发展权同样有所诉求。但是由于缺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理念,并囿于不平等国际经济秩序的思维惯性,其采取高关税措施,无视其他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违背了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此背景下,应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繁荣理念为指导,重塑国际社会对发展权的认知,确立价值共同体的共识基础。一方面,发展权不应再被理解为仅属于某一国家或群体的权利,而是全人类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普遍诉求。当各国在发展权议题上达成共识并致力于共同发展时,因资源争夺与利益冲突所引发的战争与冲突可望大幅减少。此外,人类正共同面临气候变化、环境污染、恐怖主义及公共卫生危机等全球性挑战,统一对发展权的理解,正是共同应对此类挑战,实现共同合作、共同发展的重要理念引领。

另一方面,在推动各国就发展权达成共识的同时,也需认识到各国在实现自身发展权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并非不受限制。各国在经济发展阶段、资源条件、政治体制及文化传统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导致对发展权内涵及实现路径的不同理解,甚至出现一些国家将发展权问题政治化,将其用作推进自身战略利益的工具。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繁荣理念的指引下,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政策时,应充分认识到彼此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致力于实现互利共赢。这意味着任何国家的发展都不应建立在他国利益受损的基础之上,而应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对话、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与环境治理中的代表性与话语权,促进文化交流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并构建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有效机制。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缓解因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扩大所引发的矛盾与冲突,最终实现共同繁荣这一发展权的根本目标。

  (二)从责任虚置到落实:提升发展权相关国际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重塑各国对发展权的理解,是应对发展权实现困境的理论前提与应然方向。然而,从实然层面看,由国家主导直接制定与发展权相关的国际强行法规范或全球性统一条约在当前阶段面临现实困难,但由国际组织牵头推动的国际软法可成为推进发展权治理的有效突破口。此类软法机制一方面能够引导各国在国内立法与政策实践中逐步形成对发展权的共识与认同,另一方面也为未来的国际实践乃至硬法生成提供重要依据与导向。在此基础上,通过持续积累各国实践并与之互动,可逐步构建更为系统的发展权国际法体系,推动形成与发展权相关的国际通行标准。

具体而言,首先,推动发展权国际公约草案的通过与生效,配套任择议定书明确发展权的内容及救济机制,并在草案框架下设立统一的发展权理事会,将软法建议转化为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相对接的国际法条款;其次,国际法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前述国际组织还需与各国内行业协会、政府机构协调,促成国际软法规则向相关领域的国内软法、硬法转化;最后,可以通过赞成国将相关国际软法规则向国内法转化的长期实践,形成国际通行标准,或者使其成为国际习惯或者国际法规范存在的证据,进而演变成习惯国际法的方式,提升发展权的效力。虽然,习惯国际法仍受制于同意的规则,也就是部分国家可以通过坚持反对而不受习惯国际法的约束,但是当赞成国占到多数,并在发展权国际法体系中形成国际通行标准时,占到少数的反对国也会为融入既有的国际体系而对相关国际硬法的设立作出妥协,最终达到提升发展权相关国际规范性文件效力的目的。

在发展权国际法体系逐步向硬法性质演进的背景下,鉴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管辖权限与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局限,将发展权概念纳入GATT/WTO多边贸易框架,有望增强其规范可操作性与争议解决的有效性。将发展权纳入WTO体系,意味着在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与国内政策形成过程中,各国政府需更广泛地吸纳其国民,尤其是可能受政策影响的群体与企业的意见与诉求。以美国《芯片与科学法案》为例,若存在基于发展权的WTO政策协调机制,受该法案潜在负面影响的国内外企业可在立法阶段提前介入,通过制度化的意见表达渠道提出异议,从而促使政府重新评估其政策可能对发展权造成的损害,避免片面追求产业竞争利益而忽视全球共同发展责任。

      (三)从利益落空到保障:明晰发展权内容的机制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下的发展权,意味着国家及个人应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之间实现平衡,在推进物质文明的同时促进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文化多样性、加强环境保护,并以和平、合作、共赢为导向,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正义。在对发展权的具体内涵尚未达成国际共识之前,若允许国家或个人仅以发展权受侵害为由直接起诉他国政府,可能引发司法与实践层面的混乱,因此需要在提升发展权国际法效力的进程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内容。

就明确发展权内容的机制而言,可以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以下简称“OHCHR”)对人权标准的认定细化发展权指标,通过这一方式来明晰发展权的内容。OHCHR提出了评估人权的“RIGHTS”标准。其中“R”指代的是相关性、稳健性和可靠性(Relevant,robust and reliable),即指标应与人权的实现紧密相关,并且如果使用相同的数据生成机制重复设计指标,应得到相同的结果;“I”指的是数据的收集方法应具有独立性(Independent),独立于被监测的对象;“G”指全球意义(Globally meaningful),也就是指标应具有普遍意义,但同时能够在禁止歧视的前提下进行情境化和分类;“H”指的是指标应以人权标准为核心(Human rights standards-centric),锚定在权利的规范框架中;“T”指的是指标的方法应透明(Transparent)且及时;“S”指的是指标应简单且具体(Simple and specific),易于理解和应用。

同时,OHCHR还通过结构指标(Structural indicators)、过程指标(Process indicators)和结果指标(Outcome indicators)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结构指标反映国家对人权的接受程度,评估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承诺,包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如各国批准国际人权条约的情况、宪法或法律中对特定人权的保障、国内法律的实施等;过程指标评估的是国家在实施人权标准时的努力和措施,以及国家在实施人权承诺方面的进展,从而衡量政策和其他措施在公共支出、入学率、辍学率、教师资格和培训等实际执行中的效果;结果指标评估的则是人权标准的最终实现情况,体现的是国家促进人权享有的结果,如性别平等、完成率、识字率等。

发展权指标的构建可以借鉴这一框架,但需要根据发展权的特定属性进行调整,对此,可以参考已经形成的对于发展概念的广泛共识来细化发展权的指标。2013年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OHCHR)出版的《实现发展权》一书中,基于对联合国主要文件和辩论的分析指出发展概念应包含以下要素:(a)发展应以实现个人潜能与社区和谐发展为首要目标;(b)个人应被视为发展的主体而非客体;(c)发展需满足物质与非物质基本需求;(d)尊重人权是发展进程的根本;(e)个人必须能够充分参与塑造自身现实;(f)尊重平等与非歧视原则至关重要;(g)实现一定程度的个人与集体自力更生应成为发展进程的组成部分。

借鉴人权的评估标准模式,并围绕发展的八大要素进一步细化发展权的内容及其评估的方式,同时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等具体实践,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细化发展权的评估标准,是明确发展权内容、保障发展权实现的机制。

结语

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寻求发展权实施困境的化解路径,源于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与制度体系中存在的思维定势与结构性惯性,难以有效应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权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发达国家制约。真正实现发展权,要求所有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审慎制定并调整其国内外政策,避免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进程造成阻碍。为此,有必要超越现有国际体系中隐含的不平等国际经济秩序逻辑,转而以追求全球共同繁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根本遵循,以全球发展倡议为实践路径,为破解发展权实现难题提供新的理论视野与实践方向。应以该理念为引领,推动国际社会重新认识和共同建构发展权的法律内涵与实践机制,强化各国在营造有利发展环境方面的合作与责任共担,逐步构建发展权的国际法体系。通过提升相关国际法规则的效力与可操作性,明确发展权的实质内容与实施路径,最终实现各国均能自由谋求发展、共享繁荣的全球正义目标。

(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惟韬,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53);教育部“人类历史视野中的文明交流互鉴与跨文化人权共识研究”(项目批准号:25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

Abstract:In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closely linked to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However,the rules govern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system are still deeply constrained by Western-dominated paradigms and institutional inertia. The traditional logic of“just war”represented by military intervention has gradually been transformed into more concealed forms such as technological blockades,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and economic sanctions. This structural oppression has caused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face multiple dilemmas in realiz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including divergences in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the weak binding force of relevant international norms,and vague definition of the content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making the problems of uneven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difficult to solve for a long time. In this regard,grounded in the concept of building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this article proposes China's approach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t the level of value logic,it is necessary to explain the value leap from individual-centeredness to common interests of mankind,from formal equality to substantive fairness,and from confrontation and game to win-win cooperation. At the level of solving institutional dilemmas,it is necessary to reveal the root cause of Western-centrism behind the unequal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and demonstrate the necessity of reshaping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with the Global Development Initiative. At the level of specific paths,it is necessary to put forward the global governance concept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extensive consultation,joint contribution and shared benefits to improve the normative system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innovate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mechanism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optimize the structure of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with China's experience of taking the right to subsistence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s the primary fundamental rights,and contribute a new normative foundation to the governance of the global right to development.

Keywords:Right to Development;Unequal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People-Centered Approach;Building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Global Development Initiative

(责任编辑 叶传星)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