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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二十年:中国参与的历史进程与成就

来源:《人权》2026年第2期作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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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二十年:中国参与的历史进程与成就
张伟

  内容提要: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宗旨和原则。中国政府一贯支持联合国为此所作出的努力,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行动,特别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本文采用文献综述和实证研究的方法,系统梳理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相关文件,客观展示了中国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各项机制的基本情况。研究发现,中国全方位地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尤其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人权理事会持续提出人权决议,呈现出常态化趋势。这些联合国历史文献充分说明,在习近平外交思想和有关人权重要论述的引领下,中国正以更加自信和积极的姿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与合理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普遍定期审议  特别程序  咨询委员会  全球人权治理

  一、前言

  在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中国逐渐开始参与联合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从1979年开始,中国连续三年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当时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1981年,中国在经社理事会当选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并连选连任至2006年。在此期间,中国以建设性的方式参与人权委员会人权议题的讨论和磋商,例如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为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的正式通过作出重要贡献。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0/251号决议,决定成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属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内负责人权事务的主要政府间机构,其职责是在全球范围内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人权理事会由47个成员国组成,从联合国大会193个成员国中的多数直接选举产生。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的“体制建设的一揽子计划(第5/1号决议)”,人权理事会由不同的机制和实体组成:首先是普遍定期审议,这是一个由国家主导的合作性机制,定期审议联合国所有成员国的人权状况;其次是特别程序,由以个人身份任职的独立专家就特定主题及某些特定国家的人权状况发表意见;再次是咨询委员会,发挥人权理事会“智囊团”的职能,为其提供有关人权专题问题的专业知识和建议;最后是申诉程序,该机制旨在处理任何地方发生的一贯严重侵犯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

  回首往昔,中国参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的历程与中国改革开放从启动到深入推进的历史同步进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推动人权事业发展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总结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主要特征和宝贵经验,为促进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推动全球人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在习近平外交思想和有关人权论述的引领下,中国广泛、深入参与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向广大参会国家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介绍中国人权理念、政策和成就,为发展中国家仗义执言,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在人权理事会这一人权外交多边平台上,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呼吁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主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将人权普遍性原则与各国实际相结合,系统推进各类人权,反对人权政治化和双重标准,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梳理中国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特别程序以及咨询委员会的相关联合国文件,展示中国参与上述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基本状况,客观地总结我国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历史进程与成就,为中国未来更好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提供借鉴。

  二、中国积极参与人权理事会的选举工作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0/251号决议,决定成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选举方式上,人权理事会破除了以往人权委员会框架下先区域提名、再投票的政治影响力,增加了成员国之间的竞争。截至本文,中国已六次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展现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决心,同时也彰显各国对中国人权发展成就与贡献的认可。

  (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选举规则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人权理事会共由47个成员国组成,由联合国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以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直接选举产生。大会要对候选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贡献以及他们的自愿保证和承诺予以重视。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基于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分配席位如下:非洲国家13席、亚洲国家13席、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8席、西欧和其他国家7席、东欧国家6席。截至2024年1月,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24国曾担任过人权理事会成员。成员国任期为3年,连任两届后不得立即再选,间隔一年后可再次当选。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人权理事会成员资格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开放。因人权理事国负有在人权问题上秉持高标准的责任这一在理事会成立之时便坚持确立的标准,理事国在提出候选资格时需作出自愿保证与承诺(Voluntary Pledges and Commitments)。会员国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应考虑候选国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贡献以及就此作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包括该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清单,与人权条约机构、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等的合作情况,参与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的情况,以及该国国内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的状况等。

  自人权理事会成立以来,各国都积极寻求获得人权理事会成员的资格。一主权国家成为人权理事会成员,不仅反映了其国内人权事业发展和人权治理成果,也是其国际地位和世界影响力的一种体现。越来越多的国家担任过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不仅反映出联合国人权治理和保障理念的推广和深入,也体现出世界范围内人权事业的进步。

  (二)中国六次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

  2006年3月15日,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同年5月9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首届成员,中国以146票成功当选,任期3年。之后中国分别以167票当选2009-2012年度成员,以176票当选2014-2016年度成员,以180票当选2017-2019年度成员,以139票当选2021-2023年度成员。2023年10月,第78届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2024-2026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以154票第六次成功当选。从中国参与人权理事会选举的情况可以看出,中国积极并尽最大可能地谋求人权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同时,中国六次成功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成为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次数最多的国家之一,这说明中国的人权承诺及实践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对人权发展的期待,因此得到了联合国绝大多数会员国的投票支持。以人权理事会2023年选举为例,中国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定群体权益、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四个方面系统阐述中国的人权成就及兑现的承诺,并作出新的承诺,包括充分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加强对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护和特殊扶助,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从中国的得票情况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联合国会员国对中国的国际与国内人权发展成就及承诺表示高度认可。从2006年到2019年的四届任期内,中国得票数从146票升至180票,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究其原因,中国不仅充分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且积极推动联合国人权机构改革,促使国际人权机制向着更加公正客观透明的方向发展;中国还积极主张通过建设性对话与合作处理人权事务,并与人权高专办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合作。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之后,中国对联合国人权事务的推动引领作用更加明显。参见上注。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四大全球倡议”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与认同。例如,2017年3月23日,人权理事会在第三十四届会议上通过“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和“食物权”两个决议,决心“建设一个全人类共享未来的社会”。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载入人权理事会决议,标志着这一理念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0年之后,受疫情影响及国际关系的变化,中国得票数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由180票降至139票,但仍保持较高水平。在最近一次选举中,中国得票数开始回升。这表明人权理事会的选举虽受到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但一国的国内人权保障水平与国际人权事务参与仍是各国投票的参考基础。中国走出了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确保人民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中国贡献、提供了中国方案。正因如此,中国始终得到联合国绝大多数会员国的投票支持。

  三、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第60/251号决议,决定设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作为一个合作性机制,普遍定期审议最核心的实质性部分是互动对话,旨在于自愿和协商的基础上增强国家能力和改善实地的人权状况。中国积极配合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审议工作,接受国际社会监督,主动开展国际人权对话,至今已完成四轮审议工作并顺利通过人权理事会核可。

  (一)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概述

  审议是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UPR Working Group)会议期间,通过受审议国家与其他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的互动对话进行的。在对话期间,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向受审议国家提问、发表评论及/或建议。由来自不同区域集团的三名人权理事会成员组成的三国小组(troikas)担任报告员,协助开展每个国家的审议工作。三国小组会把对受审议国家提出的议题或问题归类,以确保互动对话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受审议国需在人权理事会通过最终审议报告前,以书面形式逐条表明对建议的态度——接受或拒绝;若拒绝,则须直接阐明理由。这些回应内容将全部纳入审议报告。

  在第一轮审议周期中,工作组对每个国家的审议时间为3个小时。从第二轮审议周期起,审议时间延长为3小时30分钟。审议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三方面:受审议国家所提供的资料,其形式主要是“国家报告”;独立人权专家和小组(特别程序、人权条约机构和其他联合国实体)报告所载信息;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信息。

  工作组会议中有半小时用于通过该次会议中各受审议国家的“结果报告”(outcome reports),并应在国家审议结束后的48小时内作出。“结果报告”是对审议期间讨论情况的概述,包括各国向受审议国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以及受审议国的答复。在报告通过后,受审议国家可在两周之内对其发言内容进行编辑修改,之后报告须经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全体会议期间,受审议国家可就工作组审议中未充分阐述的问题作出回应,并就各国在审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予以答复。国家应承担落实“结果报告”中各项建议的责任。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确保所有国家对落实各项建议的进展负责。当一个国家再次接受审议时,必须提供它们为落实4年前接受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所开展的工作情况。国际社会与相关国家协商后,将协助落实有关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的建议和结论。必要时,理事会还会解决国家不合作的情况。

  从第二轮审议开始,审议的侧重转向“所审议国家已接受建议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权状况的事态发展”,特别是“有关国家在落实已接受建议方面的成果、最佳做法、挑战和限制,以及人权状况的事态发展;有关国家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克服这些挑战和限制及改善实地人权状况的国家关键优先事项、主动行动和承诺;有关国家对能力建设的期望,以及需要时对所接受技术援助和支持的要求”。

  (二)中国四次积极参加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截至本文,中国已参加四轮普遍定期审议。2009年2月,中国首次参加普遍定期审议。同年6月,人权理事会核可审议中国的报告。2013年10月,中国参加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2014年3月,人权理事会核可审议中国的报告。2018年11月,中国参加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2019年3月,人权理事会核可审议中国的报告。2024年1月,中国参加人权理事会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同年7月,人权理事会核可审议中国的报告。通过对四轮普遍定期审议的考察,可以发现中国高度重视普遍定期审议,中国代表团规模呈现总体扩大的趋势,代表团成员的级别高;同时,中国对普遍定期审议中所提出的建议也保持较高的接受度,对拒绝接受的建议也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1.参加审议的中国代表团规格高

  2009年2月,中国首次参加普遍定期审议。中国代表团由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李保东大使任团长,由来自党和政府各部门的42名代表组成。2013年10月,中国参加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中国代表团由吴海龙先生任团长,由来自中央政府多个部门以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的43名代表组成。2018年11月,中国参加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国代表团由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任团长,由来自中央政府多个部门以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的65名代表组成。2024年1月,中国参加人权理事会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中国代表团由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陈旭大使任团长,由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多个部门以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的58名代表组成。代表团全面介绍中国在人权事业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在每组国家发言后对所提问题与建议进行回应和总结,以坦诚开放的态度与各国代表进行了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整体来看,中国派出的参加普遍定期审议的代表团呈现出以下特点:(1)代表团规模大,成员数量多,总体人数呈上升趋势。(2)代表团成员来源广泛,组成单位多。例如在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中,代表团成员涵盖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新闻办、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西藏等数十家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3)单位级别高。代表团成员的单位以国家中央机构与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为主。(4)成员职务高。以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为例,代表团团长由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担任,代表团成员包括国务院多个部委的司长或副司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等高级别官员。由此可见,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肯定了该机制在合作和建设性对话基础上,能够发挥建设性的作用。同时,中国政府派出新疆、西藏等地方政府部门以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部门的人员参与审议,更有助于相关话题的顺利展开,展现了中国愿与各国进行专业化沟通与对话的积极态度。

  2.中国认真对待审议建议

  中国参加普遍定期审议受到广泛关注,且在普遍定期审议中收到的建议数量呈逐渐上升趋势。首轮审议中,60个代表团作了发言,共提出139条建议;第二轮审议中,137个代表团作了发言,共提出252条建议;第三轮审议中,150个代表团作了互动发言,共提出346条建议;第四轮审议中,161个代表团在互动对话中作了发言,共提出428条建议。

  中国高度重视在普遍定期审议互动对话中收到的建议,认真研究相关建议并予以积极答复。首轮审议中,各国提出139条建议,中国接受了其中的58条建议,注意到4条建议,对6条建议进行审查,接受建议数占建议总数的41.7%;在第二轮审议中,各国提出252条建议,中国接受了其中的204条建议,占建议总数的81%;第三轮审议中,各国提出346条建议,中国接受了其中的284条建议,占建议总数的82%;第四轮审议中,各国提出428条建议,中国决定接受其中的290条建议,部分接受8条建议,注意到32条建议,拒绝98条建议,接受与部分接受的建议占建议总数的71.5%。由此可见,自第二轮审议以来,中国对各国提出的绝大多数合理有益建议予以接受,建议的接受比例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对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建议作出的自愿承诺和答复中,中国将其细化为接受、部分接受、注意到和拒绝接受,体现了中国认真对待审议建议的态度,根据自身能力与人权发展状况作出适当承诺。

  绝大多数国家积极评价中国人权事业,提出有益建议,对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的不懈努力给予充分肯定和赞赏。以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为例,主要包括:(1)赞赏中国政府完成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的所有既定目标和任务,以及在促进、保护和尊重人权方面做出的承诺和取得的进展;(2)赞赏中国在扶贫和提前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为全球减贫和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3)赞赏中国自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并修订了现行法律,改善了对人权的保护;(4)赞赏中国在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利方面以及实现发展、扩大和改善全民教育和卫生系统并提供充足住房方面所作出的努力;(5)赞赏中国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确保城乡工人的平等就业,以及履行打击强迫劳动的国际义务方面所作出的努力;(6)赞赏中国建设性地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几乎接受了上一个审议周期的所有建议,并积极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开展合作;(7)赞赏中国政府在政治体制和发展道路上所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及确保平等享有人权和实现共同繁荣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8)赞赏中国在推动批准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方面取得的进展,如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废止强迫劳动公约》和《马拉喀什条约》;(9)赞赏中国尊重并确保属于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中方成立跨部门机制认真研究,并接受普遍定期审议中的大多数建议。中国拒绝接受建议的理由主要有虚假信息、国家自主决定的问题、中国已采取相关措施或无采取相关措施的必要等,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批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书。中国对此的回应是:“中国正在稳妥推进司法和行政改革,为批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积极做准备,目前无法提出具体时间表”;“中国正为批约做准备,何时批约取决于中国各方面条件何时成熟”;“何时批约取决于中国各方面条件何时成熟”。(2)加强与特别程序的合作。中国对此的回应是:“邀请特别机制访问及发出永久邀请应由各国政府根据国情自主决定”;“特别机制开展工作应与各国充分协商,尊重各国主权”;“有关访问应尊重中国主权,遵守中国法律法规”。(3)涉疆涉藏问题,包括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于新疆的建议等。中国对此的回应是:“中方欢迎并依法保障各国外交官、境内外记者、游客等遵照中国法律参访新疆,同时坚决反对以任何理由干涉中国主权和内政”;“该报告完全非法无效,人权理事会拒绝了相关决定草案,代表了会员国的正式立场”。(4)死刑问题。中国对此的回应是“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中国的基本死刑政策”。(5)保障意见和表达自由、结社自由。中国对此的回应是:“中国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依法管理网络空间”;“中国依法保障公民言论、结社、集会自由,同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6)停止任意拘留,废除监视居住。中国对此的回应是:“中国是法治国家,司法、执法机关严格依法依规办案,严禁任意拘留”。(7)对来自朝鲜的逃离者进行保护,避免将其进行遣返。中国对此的回应是:“中国政府在难民管理中一直遵循‘不推回’等国际惯例。非法入境朝鲜人不是难民,对其处理原则应有别于难民。中国一贯遵循国际法、国内法和人道主义精神妥善处理非法入境朝鲜人”。

  四、中国主提的人权理事会决议获得广泛认可

  本部分将重点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主提的人权理事会决议。通过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网站进行搜索、归类,以中国作为决议草案的主要提案国并代表其他提案国介绍决议草案为标准,整理出了中国主提的16项人权理事会决议,从2016年一直持续不断地延续到2025年,决议草案内容主要涵盖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特定群体人权保障、殖民主义遗留对享受人权的负面影响等主题。从绝对数量来看,中国主提的决议草案数量并不多。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可以清晰地观察到自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引领下,中国积极主动、持续深度参与人权理事会的新动向。

  人权理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人权理事会的表决权仅限于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人权理事会决议的通过包括两种方式:以记录表决的方式通过(adopted by recorded vote)和未经表决通过(adopted without a vote)。例如,在中国主提的16项人权理事会决议中,9项决议是以记录表决的方式通过,7项决议未经表决通过。若人权理事会成员未能对决议达成一致意见,则须对决议进行表决。人权理事会决议不属于重要问题决议,以简单多数方式进行表决,“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之成员国过半数决定之”。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国,弃权的成员国应被认为没有参加表决。反之,若人权理事会成员对决议内容达成一致,则决议无须表决,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同时,部分成员国仍可以表示其不参加决议部分内容的协商一致,这并不影响决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对此,大会程序和组织合理化问题特别委员会指出:“如根据协商一致通过决定和决议可有助于有效并持久地解决分歧,从而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则这种做法是可取的。”

  (一)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

  发展权是中国人权外交的核心议题。中国多次提交相关决议草案,强调发展对享有人权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国际社会重视发展权的落实。共有5项中国主提的人权理事会决议涉及“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主题(见表2)。

  2017年6月2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30票赞成、13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决议明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确认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重大贡献,呼吁各国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在人民中寻找发展动力,依靠人民推动发展,使发展造福人民。决议呼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全力推进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促进全面享有人权。决议欢迎各国进一步推进发展倡议,促进伙伴关系,实现合作共赢和共同发展。

  2019年7月1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33票赞成、13票反对、0票弃权再次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决议重申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具有重大贡献,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各国的优先任务,呼吁各国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在人民中寻找发展动力,依靠人民推动发展,使发展造福人民,呼吁各国推进可持续发展,加强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国际合作。

  2021年7月1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7届会议以31票赞成、14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决议继续重申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具有重要贡献,发展的目标是增进所有人的福祉,各国应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决议欢迎各国在推动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等方面付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重大成就。呼吁各国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实现发展属于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造福人民;促进可持续发展,以更好地享有人权,并促进发展机会的平等享有。

  2023年7月14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以30票赞成、12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决议继续重申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具有重要贡献,呼吁各方在疫后复苏进程中以新思路应对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新挑战,通过加强全球可持续发展伙伴关系,切实加强国际合作,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和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

  2025年7月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9届会议通过中国主提“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这是自2017年中国提出该决议以来,首次未经表决以协商一致方式获得通过,这体现了“发展促进人权”的理念已获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决议鼓励各国促进包容性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各项目标,并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贫困,以建设更加可持续、和平、公正、公平、包容、有韧性的社会。

  同时,根据人权理事会第35/21号决议,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提交了“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的研究报告。中国提出的“共同发展”理念,即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着力促进包容性发展,为各国人民共享发展权创造必要条件,受到普遍认同。在报告中,咨询委员会特别提及《全面的南方人权观》,其立足于南方国家区域人权文件和实践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解释,认为“南方国家社会通常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至高无上的,因为这些权利涉及人类尊严,而这是所有人权之源”。中国政府于1991年发表的《人权白皮书》也明确了生存权的重要性。这展现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南方国家关于发展的观点与西方国家的差异。在西方国家看来,生存与发展并非具体人权,而是巩固民主进程和法治的手段。消除贫困有助于减少不平等以及易受极端贫困和危机影响的脆弱性,促进充分实现基本人权,并最终巩固民主进程和法治。这体现了南方世界国家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高度重视,与西方传统人权观形成了鲜明对比。

  中国政府认为:“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中国于2017年提出“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并获得通过,是人权理事会历史上首次就发展问题通过决议。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指引下,中国提出“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首次将“发展促进人权”理念引入国际人权体系,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和心声,得到了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拥护。该决议是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将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话语权和议程设置权,推动和引领国际人权事业朝着积极方向发展。

  (二)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中国高度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致力于弥合全球不平等,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包容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共有4项中国主提的人权理事会决议涉及“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主题(见表3)。

  2016年7月1日,第32/16号决议“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促进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决议重申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并对传染病与非传染性疾病对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卫生系统造成的沉重负担深表关切。为此,决议敦促各国承担主要责任,通过投资卫生系统、培训工作人员、建立免疫和预防机制来提升本国公共卫生能力,同时鼓励利用国际规则促进药品可及性。决议还强调必须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技术转让和发展援助来支持发展中国家,共同致力于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健康目标。

  2022年4月1日,第49/19号决议“在疫后复苏和消除不平等背景下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31票赞成、14票反对、2票弃权获得通过。决议聚焦于在COVID-19疫情后的复苏进程中,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着力解决因此加剧的国家内部及国家间的不平等问题。决议深切关注疫情对享有各项基本人权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并揭示了过去公共服务投入不足和系统性歧视所导致的结构性脆弱。决议还强调各国有责任优先投资于公共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关键领域以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呼吁加强国际团结与合作,确保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能公平获取疫苗、药品及必要资源。

  2023年10月12日,第54/22号决议“在消除不平等现象的背景下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未经表决以协商一致方式获得通过。决议强调必须保障充分、平等和切实地,以及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减少不平等,并确保不让任何人掉队。决议认识到COVID-19疫情对享有这些权利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暴露出公共服务和政策长期资金不足或支离破碎造成的结构性后果,呼吁各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通过立法和国际合作等方式逐步实现相关权利,并创造有利于享有和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条件。决议鼓励各国加强在卫生、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领域的投入,消除歧视与贫困,扩大国际合作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及边缘和弱势人群,并鼓励国际金融机构优先社会支出。同时,决议请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总部建立一个关于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专门知识中心,整合在消除不平等现象背景下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最佳做法和专门知识,并以方便用户的方式提供给会员国和利益攸关方使用。

  2025年10月6日,人权理事会第60届会议未经表决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中国代表玻利维亚、埃及、巴基斯坦和南非等近70国提交的“在消除不平等现象的背景下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决议,反映了广大民众的真正需求,有力回应了发展中国家加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投入的强烈呼声,体现了中国在弥合分歧、凝聚共识的关键作用。决议强调充分、平等和切实地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对消除国家内部和国家间不平等、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决议注意到全球危机背景下日益加剧的不平等对各国履行人权义务、兑现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领域的承诺所造成的挑战,尤其影响到边缘化和弱势群体。它呼吁各国通过立法、社会保障、普及公共服务及人权教育等措施,消除歧视与贫困,并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援助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第60/14号决议欢迎根据54/22号决议建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知识中心,并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加强相关工作、资源配置及研究分析,从而有效协助各国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消除不平等。2025年10月2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知识中心线上平台正式启动,这是联合国加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能力建设的重要机制,通过整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的有效实践与专业知识,为有需要的国家提供切实帮助。

  中国提出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系列决议是弥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缺位、纠正联合国人权机制历史不公的重要举措。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人权理事会长期被边缘化,相关特别程序专家获得的资源和关注度远不及公民及政治权利相关特别程序;国别人权审议前3个周期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相关建议比例为21%,仅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建议的一半。而确保人人充分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应对全球性挑战的重要基础。决议既关注到国家间不平等现象,主张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尤其是支持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也关注到国家内部的不平等现象,主张消除歧视与不平等的根源,在公共卫生系统、教育、社会保障、体面工作、住房、粮食、水和卫生系统方面进行充分投入,使得所有人,尤其是边缘化或弱势群体充分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三)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

  中国在人权理事会积极推动人权领域国际合作,为构建新型国际人权对话模式、加强国际团结作出重要贡献。共有3项中国主提的人权理事会决议涉及“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主题(见表4)。

  2018年3月23日,第37/23号决议“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以28票赞成、1票反对、17票弃权获得通过。决议重申人权理事会工作应以普遍性、公正性、客观性、非选择性及建设性国际对话与合作原则为指导,强调在日益相互关联的世界中,合作共赢对促进和保护人权至关重要,主张通过基于普遍性、不可分割性、非选择性、非政治化、平等和相互尊重的真诚对话与合作来扩大共识和加强建设性合作,包括能力建设与技术合作。决议呼吁所有国家坚持多边主义以共同促进人权领域合作共赢,鼓励其他利益攸关方积极贡献;强调普遍定期审议作为建立在合作与建设性对话基础上的机制的重要性,并提请联合国人权机制及程序继续重视合作共赢。

  2020年6月22日,第43/21号决议“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以23票赞成、16票反对、8票弃权在人权理事会获得通过。决议呼吁各国奉行多边主义,在人权领域开展基于普遍性、公正性、客观性、非选择性、非政治化、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建设性对话与合作,以增进相互理解、扩大共识、加强合作;重申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鼓励加强北南、南南及三方合作。同时,决议特别指出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以及构建人人得享人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体现了中国“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的重要承诺。

  2021年3月23日,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以26票赞成、15票反对、6票弃权通过中国主提的46/13号决议“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呼吁各国坚持多边主义,在人权领域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加强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促进合作共赢,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决议还主张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疫苗。决议强调加强协商与合作,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有效应对全球性挑战,在国际体系中促进合作共赢,有利于防止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有利于促进各方在人权领域开展真正的对话与合作。

  中国在全球人权治理中秉持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推动构建公平、公正、包容、建设性的国际人权对话体系,倡导以普遍性、公正性、非政治化为原则,尊重各国发展道路与文化多样性,反对人权问题政治化及双重标准,以实现促进相互理解,扩大共识和加强建设性合作的目的。中国强调多边主义与国际合作的核心作用,支持发挥普遍定期审议、特别程序等人权理事会机制的作用,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人权保障能力。“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系列决议体现了中国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人权事业朝着更加平等、可持续方向发展的坚定承诺,为国际人权治理注入了合作、务实与发展的中国智慧。

  (四)特定群体人权保障

  中国始终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人权保障,推动性别平等、无障碍理念融入国家制度建设。共有3项中国主提的人权理事会决议涉及“特定群体人权保障”主题(见表5)。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19年通过的42/14号决议和2024年通过的57/4号决议,均以纪念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及其成果文件《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为核心,强调各国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妇女和女童充分和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体现了国际社会在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方面的持续努力,也彰显了中国在促进妇女和女童人权保障方面的积极贡献。两份决议肯定了会议和宣言在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同时也指出在落实《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方面仍然存在挑战和障碍。

  作为《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诞生地,中国在国际人权议程中持续推动性别平等、助力妇女与女童权利保障的长期承诺与实质贡献,为全球妇女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4年10月10日,第57/16号决议“无障碍建设促进人人充分享有所有人权”未经表决获得通过。该决议是联合国首次就这一专题通过的决议。决议旨在重申并推动无障碍环境对保障所有人——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弱势人群——充分平等享有人权的重要性。决议援引多项核心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残疾人权利公约》第9条,强调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无障碍措施,确保平等享有无障碍环境,充分考虑通用设计和合理便利;并普遍提供安全、包容、无障碍、绿色的公共空间与交通系统,提升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普及度;通过法律、政策、培训、技术及护理和支持系统消除物质、数字、社会、经济、法律和政策层面的阻碍因素。决议鼓励各国在国家法律、发展计划、政策、城乡规划和公共服务中考虑无障碍建设,提高全社会认识,创造无障碍环境;吁请各国、联合国系统、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在新兴数字技术背景下加强国际合作,推动能力建设与技术知识交流,推动各国及相关机构将人人享有无障碍的观点纳入其工作流程。

  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在无障碍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人权理事会通过中国主提的无障碍决议,体现了中国对特定群体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对中国加强相关领域理念引领、推动无障碍建设国际标准、促进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弱势人群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展现了中国在落实人权理事会决议、推动包容性发展方面的贡献与担当。

  (五)殖民主义遗留对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

  联合国大会主席安娜莱娜·贝尔伯克在《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通过65周年的纪念活动中指出,殖民主义的遗毒是“最苦涩、最深远的遗毒”,实现宣言所承诺的消除一切形式殖民主义的目标仍是“永恒的责任”。在反对殖民主义遗留浪潮中,中国提出“殖民主义遗留对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决议(见表6)。

  2021年10月8日,人权理事会以27票赞成、0票反对、20票弃权通过中国主提的第48/7号决议“殖民主义遗留对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决议指出,各种形式的殖民主义遗留问题,包括经济剥削、国家内部和国家间不平等、系统性种族主义、侵犯土著人权利、当代形式奴役、破坏文化遗产等,均对人权造成负面影响,并强调消除任何形式殖民主义和解决殖民主义遗留问题对人权负面影响的重要性。世界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殖民主义遗留问题仍在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也对人权享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殖民背景下土著人人权受到侵犯,各国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护土著人,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恢复真相和正义,追究侵犯人权施暴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决议虽未获得全体一致通过,但却没有国家投票反对,曾经的主要殖民国家均未投反对票而是投弃权票。自《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通过以来,消除殖民主义及其遗留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中国倡导的消除任何形式殖民主义和解决殖民主义遗留问题获得普遍赞同,为仍受殖民主义遗留压迫的人民提供了一个讨论殖民主义遗留问题的平台,以持续推动国际社会的非殖民化工作。

  五、中国鼎力支持特别程序的工作

  特别程序是联合国人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人权委员会确立,后由人权理事会继承。特别程序始于1967年人权委员会为处理南非种族主义问题设立的南非问题特设专家工作组。1973年智利发生军事政变,人权委员会于1975年设立特设工作组,调查智利的人权状况。1979年,该工作组由一名特别报告员和两名专家取代,调查智利失踪者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人权委员会于1980年设立强迫失踪问题工作组,处理世界各地的强迫失踪问题,成为特别程序第一个专题任务。

  特别程序任务由独立专家承担,以个人独立地位确保公正客观履职,从专题或具体国家的视角就人权问题进行报告和提出建议,其实施机制主要包括国家访问、个人来文等。中国积极配合参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工作,一方面,截至目前已有2名中国籍独立专家参与特别程序任务,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至今已接待10次人权专题的国家访问,与独立专家开展建设性对话,为增进和保护人权进行合作。

  (一)中国籍独立专家积极参与特别程序工作

  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是带有任务的独立人权专家从专题或具体国家的视角就人权问题进行报告和提出建议。他们无薪履职,当选后任期3年,并可连任一期,任期也是3年。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人权理事会专家机制成员是通过竞争性和透明的程序任命的,该过程分几个阶段进行。首先,候选人提交在线书面申请,以回应秘书处发出的申请征集。在下一阶段,咨商小组考虑收到的申请并筛选候选人进行面试。咨商小组由五个区域集团分别提名的5位高级别代表组成,以个人身份任职。在对入围候选人进行面试后,咨商小组向理事会主席提交其公开报告,其中包括每个空缺职位的推荐候选人名单。经过广泛磋商,并根据咨商小组的建议,理事会主席为每个空缺职位确定一名合适的候选人。主席向理事会提交为所有空缺职位确定的所有候选人名单。当主席提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批准后,任命程序即告完成。

  提名、甄选和任命任务负责人时应参照以下一般标准:专门知识、任务领域的经验、独立性、公正性、人品、客观性等,还应适当考虑性别平衡和公平的地域代表性,以及不同法系的适当代表性。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应该是资历很深的个人,在人权领域具有公认的能力,拥有相关的专门知识以及广泛的专业经验。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6/102号决定,任务负责人还需符合较高的技术和客观要求:(1)资格:人权领域的相关学历或同等专业经验;以联合国正式语文之一进行良好沟通的技能等;(2)相关专门知识:了解国际人权文书、规范和原则,以及与联合国或其他国际或区域组织人权领域工作有关的机构任务,人权领域公认的工作经验等;(3)公认的能力:国家、区域或国际公认的人权工作方面的能力;具备有效履行任务职能和满足任务要求(包括出席人权理事会会议)的灵活性/意愿和时间。

  自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设立以来,截至2025年年底,共有两位中国籍独立专家或特别报告员当选。李月芬女士于2020年5月1日就任联合国外债与人权问题独立专家,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债务负担问题,外债产生的措施的社会影响以及非法资金流动对享有人权的影响。

  陆海娜女士于2023年11月1日就任联合国歧视妇女和女童歧视问题工作组成员。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妇女和女童歧视问题工作组意在加大力度消除全世界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工作组由5名专家组成,联合国5个区域集团(非洲、亚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东欧、西欧和其他地区)各一名专家。陆海娜女士是1967年特别程序设立以来第二位当选的中国籍专家。

  (二)中国与特别程序独立专家保持良好的交流与合作

  特别程序是联合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独立人权专家从专题或具体国家的视角就人权问题进行报告和提出建议。在2011年审查其工作和运作的背景下,人权理事会重申各国有义务与特别程序合作,特别程序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并秉持合作、透明和问责的原则,发挥特别程序系统在加强人权理事会处理人权状况的能力方面的作用。特别程序的工作范围包括:(1)开展国家访问:国家访问是任务负责人访问当事国直接获得第一手人权信息的重要方法。应各国邀请,任务负责人开展国家访问,对国家一级的人权状况进行分析。一些国家向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邀请”,这意味着它们准备接受任何专题任务负责人的访问。在执行任务期间,专家根据其各自的任务授权,评估该国的一般人权状况,该国人权在具体制度、法律、司法、行政方面的情况,以及该国事实上的人权状况。受访问国有义务在访问前、访问期间及访问后阶段为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及其随行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与便利。访问通常为期一到两周,在访问结束时,特别程序的任务负责人就其调查结果和建议与有关国家进行对话,并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2)发送来文:大多数特别程序接收关于人权侵犯行为的具体指称的资料,并向国家发送来文,要求有关方面作出澄清和采取行动。任务负责人可致函各国,寻求关于法律、政策或结构性发展的资料,提交意见或就建议采取后续行动。(3)进行专题研究和召集专家协商会议,制定人权标准和准则,促进国际人权标准的发展。(4)通过公开声明并与各种伙伴开展互动,提高公众对于证实对人权具有威胁和存在侵犯行为的具体人权状况和现象的认识等。同上注。特别程序每年向人权理事会作报告,大多数任务也每年向联合国大会作报告。

  特别程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别任务,负责调查和监督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另一类是专题任务,主要对某一特定人权问题展开研究。目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共设立了46项专题任务和14项国别任务。

  1.国别任务

  中国对于国别任务的设立持审慎态度,并积极推动相应国家的人权状况向好,而非妄加指责和评判。中国主张,联合国人权机制,尤其是国别人权机制,应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消除偏见、指责和对抗,增强交流、沟通与合作,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促进人权的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例如,在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审查阿富汗的人权状况时,中国提出多项修正案,要求撤销冻结阿富汗中央银行资产的决定,以避免阿富汗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对阿富汗人民人权的威胁;报告阿富汗的人权状况,包括冲突各方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外国部队实施的上述行为;敦促造成阿富汗目前困难局面的国家在该国重建过程中承担应有的责任。

  2.专题任务

  中国一贯积极配合特别程序报告员的工作,积极回复有关来函,并接受国别访问。中国与特别程序的直接合作主要集中在与专题任务专家就人权问题进行函件沟通、接待国别访问及履行相关人权建议的实践。截至2024年年底,中国共接待了10次人权专题的国家访问,涉及任意羁押、教育权、食物权、老年人、对妇女的歧视、外债对人权的影响、赤贫与人权、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人权的影响等。2024年5月6日至5月17日,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受人权的不良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埃琳娜·窦涵访问中国。特别报告员访问了北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以及深圳市,会见了当地政府的代表,并与政府部门有关人员、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社会民间组织进行了座谈。在报告中,特别报告员赞扬中国政府,特别是中国外交部,以透明和建设性方式协调并促成了这次访问,并在访问期间和访问结束后积极提供了补充资料和数据,帮助其收集第一手资料,了解单方面制裁和过度遵守对中国境内外人权享有的影响。

  六、中国专家积极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

  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始于1947年人权委员会设立的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后于1999年改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2006年人权理事会成立后,该小组委员会的职能被咨询委员会取代。陈士球先生是首位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中国专家,自此至2025年年底,共有5名中国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贯穿咨询委员会的发展历程,为委员会工作贡献智力支持。

  (一)咨询委员会概述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人权理事会决定成立咨询委员会,取代先前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发挥人权理事会“智囊团”的职能,并在人权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按照人权理事会的要求提供与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相关的专家意见,主要形式是研究报告和根据调研提出咨询意见。委员会还可在人权理事会规定的工作范围内提出进一步开展调查的建议,供其审议和批准。

  咨询委员会由有着不同专业背景的18位独立专家组成,代表着世界各大地区。其中非洲和亚洲国家各5名、东欧国家2名、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3名、西欧和其他国家3名。咨询委员会候选人由联合国会员国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后提名,人权理事会将从按照商定要求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成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一次。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类似,人权理事会第6/102号决定同样规定了咨询委员会候选人的要求:(1)在人权领域具有公认的能力和经验;(2)德高望重;(3)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4)其他方面的考虑,例如应遵守不同时兼任多项人权职务的原则。

  (二)中国籍专家多次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

  截至2025年底,共有5名中国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陈士球先生于2008年3月—2009年3月和2009年3月—2012年9月担任委员;张义山先生于2013年9月—2016年9月担任委员;刘昕生先生于2016年9月—2019年9月和2019年9月—2022年9月担任委员;张越先生于2022年9月—2025年9月担任委员;任义生先生于2025年9月至今担任委员。

  自咨询委员会设立以来,始终有中国专家在咨询委员会任职,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大力支持。人权理事会在选举咨询委员会成员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文明和法系的适当代表性。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且具有独特的文明与法律体系,中国专家的参与有助于人权理事会从更全面的视角开展增进和保护人权工作,从而为国际人权事务贡献中国的智慧与力量。

  七、结语

  时值国际社会喜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20周年之际,我们遗憾地看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面临着严峻挑战。部分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长期奉行“双重标准”,人权理事会的议题因此被严重政治化、武器化,人权理事会的决议往往服务于西方国家的政治目的,成为西方国家党同伐异,制裁和施压不同政见国家的工具。更有甚者,2025年11月,美国成为自2008年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启动以来,首个既不提交报告,又拒绝出席审议的国家。美国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普遍参与、平等审议”的核心原则。美西方国家的上述做法严重侵蚀了人权理事会的公信力,冲击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体系的权威。

  在此背景下,中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活动却清晰地呈现出一条从体系参与者、关键支持者,到积极建设者和引领者的演进轨迹。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外交思想和有关人权重要论述的指引下,中国以更加积极开放的态度参与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在每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中国都会派出高规格代表团参加审议,体现了中国倡导的对话合作原则。特别程序中的中国专家数量实现关键突破,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始终有中国专家的参与,中国人权专家为人权理事会工作提供了中国视角和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主提的人权理事会决议数量呈现出稳步发展的态势,且在人权理事会获得广泛支持。通过提出涵盖发展对享有人权的贡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权领域合作共赢、特定群体人权保障等广泛议题的决议,中国不仅回应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关切,也实质性地塑造和丰富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议程。在参与人权理事会的进程中,中国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发展促人权”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理念转化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球人权治理注入了新的视角与动力,推动国际人权体系由西方主导转向更具包容性和公平的世界各国平等参与的人权治理模式。

  展望未来,作为全球人权治理的关键力量,就像习近平总书记于2023年致“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贺信所指出的:“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践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中国将坚守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致力于弥合国际分歧、凝聚发展共识,在全球人权治理格局中发挥不可替代且日益重要的作用。

  (张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港澳台教育中心主任。)

Abstract:Promo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is the basic purpose and principle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consistently supported the efforts made by the United Nations in this regard and actively participat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activities,especially the work of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This paper adopts a combination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empirical analysis,systematically examines relevant documents of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and objectively show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various mechanisms of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The study finds that China participates in the work of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comprehensively. Especially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hina has continuously put forward human rights resolutions at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showing an increasingly institutionalized pattern. These United Nations historical documents indicate that under the guidance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Diplomacy and important expositions on human rights,China is promoting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towards a fairer and more reasonable direction with a more confident and active attitude.

Keywords: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Special Procedures;Advisory Committee;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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