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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豪才: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努力践行中国梦

2014-12-04 11:05:18   来源:中国人权网   作者:罗豪才
  “人权”一词产生于西方。但作为对“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的描述、分析和界定,围绕“人”的学问在全世界各种文化和各国历史中都存在,并且以不同的形态和理念表现出来。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丰富的民本思想,围绕“民”这一概念形成了自己的学术理论体系,产生了大量思想成果,这其中就包含了众多现代人权理念的构成因子和重要内容,蕴含着人权的合理内核。从而在中西文化大碰撞、大交汇时期,现代人权思想和人权观念迅速在中华大地普及。

  

  自近代西方“人权”观念传入中国之后,中国人民对人权的探索和追求就贯穿了中国近现代史。据学者考证,早在1887年至1889年间的《新政真诠》一书中就对天赋人权观念做了介绍和阐述。  清末,康有为、梁启超、郑观应、黄遵宪等在其著作中大力宣传倡导人权理念,民权意识与人权观念蔚然成风,对晚清的政治改良和法律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1908年满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罗列了作为现代人权基本组成部分的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基本自由,规定了不受任意逮捕、监禁、处罚等基本人权。这些内容虽然只是作为“臣民”权利与义务来加以规定,而且只是作为大纲的附则,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以权利义务的形式来界定臣民的法律地位,这对于开启民智、宣扬人权理念、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911年武昌起义后颁布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宣布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结社、信教、通信、居住、保有财产、营业等自由,享有人身、住宅不受侵犯、非依法律不得逮捕,及任官、考试、选举与被选举等权利,并有纳税、当兵之义务。在体系、内容、表述甚至名称上都与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本一致,这是近代以来人权观念最早的法律结晶,也是民国时期人权思想与运动的制度渊源。在随后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正式宣告:“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规定个人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后来历次立宪活动中所产生的宪法性文件对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提供了蓝本,确立了今后人权立法、人权理念的典范。在之后的新文化运动中,文化界明确把人权与科学、民主等价值观并列,作为近世文明的主要特征之一,人权观念在普通民众中得到广泛认可,人权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在其后国民党统治时期起草的宪法性文件、尤其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对于人权的规定更为详尽,体系也更为成熟。但是,由于当时复杂的社会、历史条件等因素的限制,这些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同样高度重视人权立法和人权保障。在《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和纲要中都规定了革命根据地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选举权和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和受教育的权利、妇女权利、民族平等权和民族自决权等。在此基础上,相继出台了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4年《婚姻法》,1937年《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重要单行法律。此外,许多革命根据地还针对人权保障制定了专门性的法律文件,如1940年的《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2年的《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3年的《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1948年的《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修正淮海区人权保障条例》等,对各项基本人权加以专门保障。这些重要的人权保障立法实践不但促进了革命根据地人权保障,也对建国后人权保护立法和制度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1949年革命胜利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新政权以法律的形式保卫人民革命成果,维护人民利益。建国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宣示了人民主权,宣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建国后紧接着制定了一批保障人权的法律,如1950年4月的《婚姻法》,宣布废除旧的封建家庭婚姻制度,实现妇女解放、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1950年6月的《土地改革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确立新民主主义的土地制度;1950年6月的《工会法》,明确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参加工会是每个职工的自由和权利,承担保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职能等,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新政权下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此外,还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建国初期这些法律的制定,是当时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立法争取人权、保障人权的真实写照。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做出规定,以14个条文做了详细规定,规定了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对这些权利自由的内容及如何保障逐条加以规定,同时将基本权利内容从自由权扩充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使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得到了更全面的体现。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是社会主义新中国以根本大法形式对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的一个全面确认,它构筑的基本权利框架体系,成为以后各部宪法相关规定的蓝本,成为新中国人权制度保障的奠基之作。遗憾的是,之后我们国家的发展建设走了一段弯路,法治遭到破坏,人权保障也无从谈起。

  

  文革后,党和国家及时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人权保障制度不断完善。1982年《宪法》为我们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前进的基本共识和最高保障,在人权方面总体上恢复了54年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有些方面还有所完善。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文本更是成为中国人权保障的一个标志性事件,直接明确了“人权”概念的法律属性,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推动了人权全面保障,人权日益成为主流话语。2007年人权写入党章,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全面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更是宣告了我国人权保障立法制度建设的阶段性胜利,以宪法为统帅,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人权保障的配套体系。中国人民在追求人权、保障人权的道路上一步步稳健、坚定前行。

  

  中国已经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把人权发展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之中,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在经济建设上,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2012年中国GDP占世界比重达到11.57%(按美元汇率计算),而在1980年这一数字仅为1.89%;人均GDP增至6064美元,比1980年增长了近30倍。居民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弱势群体权益得到保障。贫困人口比例从1980年的84%降到2012年的13%。2013年,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了1650万人,政府承诺2014年将再减少1000万人。公民经济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在政治建设上,中国坚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制定了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3部,行政法规721部,地方性法规约9200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人权保障的法制化也已经实现。中国努力推动民主,健全制度,丰富形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保证公民依法行使各项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截至到2012年底,全国98%以上的村委会都实行了直接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高达95%。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推进。

  

  在文化建设上,中国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激发全民族、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保障公民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参与文化事务管理、开展文化创造,文化成果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得到极大提高。以文化信息服务领域为例:目前,中国100%的行政村通上电话,100%的乡镇通宽带,基本具备互联网接入能力。广播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也已达到为97.5%,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则为98.2%。

  

  在社会建设上,中国切实关心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公民的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权利都得到了更好实现。中国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核心,逐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和均等化程度都明显提高。2013年城镇登记失业率4.1%,城镇新增就业1310万人,创历史新高。居民收入和经济效益持续提高,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已经从制度上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2013年将在全国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08年至2012年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1800多万套,2013年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660万套,基本建成540万套,上千万住房困难群众乔迁新居。全国所有的县均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100%。中国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已超2万亿,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4%。

  

  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树立尊重、顺应、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维护公民环境权益。自2008年至2012年,我国累计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17亿吨,淘汰落后炼钢产能7800万吨,淘汰落后水泥产能7.75亿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7.2%。2012年,细颗粒物(PM2.5)污染引起全民关注并最终被纳入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指标。全国森林覆盖率上升到21.6%。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积极开展人权领域国际合作。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文书的重要作用,迄今已经参加了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内的27项国际人权文书,  这既表明了对国际人权准则的明确认可,又充分表达了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努力,促进国际人权交流、合作的诚意。2013年11月,在第68届联大全体会议上,中国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获得将近九成成员的票数支持,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以及中国积极参与和促进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的充分肯定。
 

  不容否认的是,中国始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区域差异大,资源有限,在环境和生态保护等方面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发展中各种问题仍很突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还需要继续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人权保障,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人的尊严为核心加强人权保障

  

  自二战以来,人权理念获得越来越多的接受和认同,人权理论不断发展完善,各国人权保障不断取得新进展,人权越来越成为一个被全世界普遍接受的价值体系,甚至被认为是“唯一的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体系”。  但也无须讳言,围绕人权的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人权是一个历史概念,其产生和传播发展,从时间和空间两个视角来看,都存在着不平衡性。从时间上来看,人权观念最先是从某些国家发展起来的,随后逐渐扩展,对于不同的国家来说,人权在产生、接受的时间上是不同步的,客观上存在着时间上的先后不同。从空间地域上来看,人权观念是从一些国家传播到另外一些国家,在地域分布上有一个单向度的流动过程。这种时间和空间上不平衡使得某些国家常常以人权祖师爷自居,在人权问题上产生莫名的优越感,总是试图把自己的人权看法和理念当作是普遍适用的,试图让其他国家和人民不加区别地加以接受。

  

  考察国际人权法及大多人权学术著作,我们应该承认,无论对人权从何种层面、何种角度做何解读,无论对人权采用何种不同的分类方式,人权的核心和焦点始终应该是“人”,是人之为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或曰人类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品质,是人类固有的尊贵与威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的尊严这一概念的提出直接源自于人的理性和道德性。从具体内容上来看,人的尊严又包含了对人的价值重要性的概括和认可,包含了人与人之间应得到平等对待的要求,包含了反对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的要求。总之,人类尊严是使人之为人的基础,可以说是其他一切人权的根据和基础,而人权的实现最终也是为了维护人类尊严。

  

  国际人权法一直把承认和尊重人类尊严当作是自己的理论出发点和基本原则。二战后联合国把和平、安全与人权作为其主旨和功能,人权理念成为全世界爱好正义和和平的国家的共同追求,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理念,并且努力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和条约将对人权的共同信仰和理念以国际人权法的形式逐步确定下来。在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中在前言部分就强调了“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 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这部国际人权领域发布最早、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法律文书中也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并在第一条旗帜鲜明地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最重要的人权两公约,在其序言中也都进一步重申基本人权乃是源于人性尊严的核心价值,即“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 1993年召开的第三次世界人权大会制定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其序言中直接指出:“一切人权都源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  这些国际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全世界各国人民和文化的优秀成果,代表了全人类的共同认识和承诺,是人类文明的巨大成就。

  

  中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尊重人的尊严。2006年4月,胡锦涛主席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演讲,指出:“中华文明历来注重以民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2010年3月,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俄罗斯时指出:“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 2013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表示,政府要尽力“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 维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的权利与尊严作为人权保障的核心,有助于消除分歧,求同存异。对人权的理解要在牢牢把握人权实质和核心的基础上,广泛团结,凝聚共识,把一切有利于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的理论和实践都统一到人权保障之下,最大限度强化人权保障的思想认同,扩大人权保障范围,为认可、承认、推动多样化的人权理论和实践,促进各国人权保障的交流和共同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立足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尊重人权发展的多样性

  

  人权是文化现象的一种,人权保障不能离开文化的滋养。从其产生来看,人权在某些国家具有一定的原发性,是从其历史文化、思维观念中产生出来的,根植于其本民族传统之中。而对另外一些国家而言,人权则具有更多的“传来”的色彩,往往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兴起和民族独立运动,最初都是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和国家社会发展的“外来物”被一并接受,是与外界的坚船利炮、科学技术、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文化传统理念等一并进入的,而且往往是伴随着“传统-现代”转型的进程而一并进行的。从人权概念到人权理论,都经历了一种“接触-接受-转化-吸收”的过程和方式,更多的体现了“继受”的特点。从而在认知上必然要经过一定的本土化,与本地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阶段进行一定的磨合、调试,其最终的形态也必然会出现一定的改变,呈现出与其原发国家不同的面貌。而这又会引起一部分思维僵化的人权(文化)优越论者和原教旨主义者的不满和指责,从而对于人权的争论甚嚣尘上。更不容否认的是,人权作为一种观念,在其推广和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输出的色彩,会成为某些人别有用心的工具,人权被扭曲、被异化,这对人权观念的输出国、人权观念的继受国,乃至人权保障本身都是一个灾难。

  

  文化的多元发展和文明的多样演进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的客观现实,是当今世界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推动人类不断前行的重要动力。文化来自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是一种历史现象;文化同时与社会密切相关,是一种社会现象。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各种文明不断碰撞、交流、创新、融合的过程,人类历史上各种文明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为人类进步作出了贡献。文化涵盖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内容,通过这些观念性的东西影响着人们对人自身以及人与国家、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认知和理解,进而产生出一定的人权观和人权实践。多元文化意味着价值观的多样化,进而决定了人权观的多元化,并导致了人们在对待人权方面,从观念到实现手段上的不同,这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

  

  中华民族历经5000年,文化传统源远流长。在漫长的文化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很多重要思想结晶,这些思想成果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现代“人权”理念的思想资源。如,中华文明历来注重强调“以民为本”。中国人很早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指出“天地之间,莫贵于人”,一向都是把人摆在整个社会以及价值体系的核心位置,高扬人性,以人为尊,具有现代人权观念的基本内涵。再如,孟子在其思想中提出并对“义”这一概念作了界定,通过“义利之辨”作了阐发,指出人的尊严不能为其他等价的东西所取代,具有绝对价值。这一思想实际上就包含了对现代人权概念中“人格尊严”这一提法的理论预设。又如,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注重关系的构建和协调,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提倡人对自身行为的克制和约束,崇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念,注重强调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其实就形成了我们目前在人权保障中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强调“集体人权”等的文化根源。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事实上,中华传统文化宝库中蕴含的现代人权思想资源不胜枚举,这些都为源自西方的“人权”理念提供了新的诠释角度和论证根据,丰富了“人权”概念的内涵,成为“人权”理念多样性文化土壤的重要成分。

  

  《世界人权宣言》代表了全人类在人权基本价值上的共识,也来源并得益于全人类的贡献,是世界多元文化交流、融汇的硕果。从其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人权观念的推广和人权话语的普及不可能是某一种特定人权文化的独角戏,事实上,其所体现的一直都是多元文化的交汇和融合。多元文化、多样文明的共存及其融合发展构成了人权多样性发展的基础,也为人权事业的持续、不断推进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对多元文化和多样价值观的尊重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价值观和人权观的多元化决定了我们应当抛弃那种僵化的、不合时宜的、自我中心的立场和态度,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充分尊重各国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充分理解各国在人权观念上的差异,尊重各国在人权保障上的不同做法,尊崇理性和协商,推动一种建立在平等及互相尊重基础上的沟通协商机制,以人的尊严为基本共识,以协商对话为方式方法,在多样化基础上共同促进人权发展。

  

  三、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可持续的人权发展环境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一重大战略判断。要正确处理人权与发展的关系,不能将人权与发展割裂开来,不能片面强调人权保障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那种将二者孤立起来、甚至加以对立的做法都是不可行的。近期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再次重申,必须把人的权利和尊严置于发展行动的核心。  我们要学习和吸取历史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深化对人权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一方面要认识到,发展不能偏离人权保障的方向,不能背离人权保障的目标,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来进行发展,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多、很深刻了;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没有发展支持的人权保障恰如无源之水,人权保障一定要融入发展行动当中,不能与发展相对立,否则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空中楼阁。要确立起一种“为了人权的发展”和“基于发展的人权保障”理念,依靠科学发展夯实人权保障的基础,依靠法治化来理顺人权与发展的关系,依靠政府履行职责、社会参与和个人努力等多种因素实现人权与发展的统一。一方面规划和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另一方面保障公众参与,并公平分享发展成果,改善人权状况,实现人权与发展的融合,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推动人权保障。

  

  落实科学发展,要进一步构建可持续的人权发展环境。人权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总是置身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网格之中。人权总是特定社会中的人权,因而人权的保障也就离不开一定的内外环境及制度安排。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即指出,“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人权的实现既包含了对权利自身的主张,又包含了对建设一种能够有利于人权发展的环境的要求。建立并维护一种有利于人权充分实现的秩序,构建可持续的人权发展环境,是人权保障工作的重心。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都有义务及责任在《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法的指引下,创造有利于人权实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确保人权的可持续发展。

  

  构建可持续的人权发展环境,首先要坚持依法治国,完善法治建设,为人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和保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权与法治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我们不能脱离开人权盲目地去讲法治建设,也不能离开法治空洞地去讲人权保障。一方面来看,人权保障不能离开法治建设。我们需要以法律的名义确立人的主体性,以法律的形式宣示人权的基本内容、确定人权的实现途径,并建立侵犯人权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宪法和法律,维护人格尊严、保障人的价值,实现人权基本目标。另一方面来看,在人权保障不断得到推动的过程中法治建设也在日益完善。法律是权利之学,而人权是所有权利的精髓,一个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代表着这个国家法律完备和法治进步的程度。人权和法治在我国宪法中也是统一的。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也把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我国将继续在宪法统帅下,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科学发展,切实保障人权。

  

  构建可持续人权发展环境还要加强社会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权可持续发展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加强社会建设的重点,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转变职能、理顺机制,是其基本要求和主要路径。统筹全社会力量合作推动人权保障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理顺政府与社会关系,推动权力与权利合作。权力与权利之间具有辩证关系,既有对立面,也有合作面,其背后深层次体现的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处理好二者关系,要摈弃对抗思维,强调合作意识,以平衡的视角来统筹权力与权利,形成合力,共促人权。二是加快形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基本人权保障。三是要进一步释放社会活力,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发挥人民团体、非政府组织等的作用,把社会组织打造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的中介桥梁,构建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互动合作的良性社会结构。

  

  四、以民生为先导,融人权发展于“五位一体”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

  

  多年来,立足于传统文化和人权保障实践,我国已经走出了一条以民生为先导,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全面实现人权保障的道路。

  

  中国传统思想和文化中,极为重视民生保障。中国人民一直以来就憧憬“大同社会”的实现,追求“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理想状态。 早在二千多年前的《左传》中就有“民生在勤,勤则不匮”、 “民生厚而德正” 等说法。北宋程颐指出“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民为本”。 朱熹也把“民生之所日用”视为循理、公天下的内容之一。  近代以来,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也在其三民主义革命纲领中明确提出了民生理念。

  

  中国政府一向都很注重百姓生活、民生建设。陈云同志曾形象地把民生和建设的关系形容为“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将之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方针,把人民生活放在第一位。习近平主席也曾指出,在推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民生为先、以民生为重、以民生为本。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着重提出“改善民生”并单独成章。 2012年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并把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始终把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近期一项大规模社会调查显示,中国大众的人权观念明显增强,但不同主体之间对人权的理解仍有较大差异,大众的人权要求和主张更多还是倾向于经济和社会权利。  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但民生投入仍持续加大,据财政部2013年初统计,近五年来,中央公共财政用于民生的支出累计16.89万亿元,年均增长21.1%,占中央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稳定在三分之二以上。  “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全体人民过上好日子”,改善民生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据统计,2000年至2012年全国31个省(区、市)发展与民生指数(DLI)逐年提高。

  

  无论是注重民生建设还是加强人权保障都是以人为本的,人权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生在法律上的表现。民生建设与人权保障都要坚持以人为本,都承认人的主体性,当然,二者在价值取向和具体的实现方式手段上又有所不同。在传统人权保障模式中,权利(right)往往是在同权力(power)的对抗中来实现的,但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多年来的人权保障实践验证了另外一种人权保障模式,即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的商谈、合作。中国的人权保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公民各项权利,促进社会总体上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更有尊严、更加幸福。我们已经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道路。

  

  人权是普遍和不可分割的,在突出民生先导,优先解决人民群众切身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中国的人权建设要更加注重坚持全面推进的原则。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上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人权不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集体权利,真正的人权保障只能通过不同人权的综合平衡才能实现。根据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我国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着手,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把各项人权看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整体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的协调发展,推动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既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坚持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新的实际出发。

  

  中国的人权事业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中,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前进。2013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批修订后的法律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修正,作为“民告官”基本规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启动实行23年后的首次大修。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进一步规范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信访制度改革也在摸索中,涉法、涉诉信访有望分离出来,并最终纳入法治轨道。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有序实施,分批取消和下放了41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348项。“空气污染目前是最大的民生问题”,  针对当前人们关注度比较高的空气污染问题,国务院2013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全国政协也专门就此召开了双周协商座谈会。中国的人权保障始终围绕广大人民最关心的问题,从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利益出发,逐步、全面向前推进。

  

  习近平主席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中国梦”把国家、民族和个人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每个人的具体利益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中国梦”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中国梦并不是一个虚空的幻想,而是有着实在目标和实现步骤的。具体包含两个目标,一个是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个是到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小康社会的建成和现代化的实现,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指标,而是包含了对五位一体建设的全方位要求的指标,是社会生活和发展的全面实现,不但要求经济发展,而且要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制政府基本建成、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等目标的一同实现。“中国梦”是包含着人权理念、人权诉求、人权价值观的社会目标和愿景。我们应坚持对宪法和法律的遵从,坚持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坚持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努力共筑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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