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全球发展提供了核心框架和平台,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增加了人权保障责任,明确承认发展与人权在保障人的尊严和福祉方面具有共同性。人权责任意味着国家要将人的发展放在发展首位,通过发展实现人权,并遵守人权原则和标准。人权责任纳入发展议程不仅可以使发展更加全面,还可以为发展目标的落实提供法律约束力和监督机制。《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于发展与人权关系的重新定位与中国将可持续发展和人权保障并举的实践不谋而合。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中国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全面提升了人权保障水平,并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施提供了独特的、“以发展促进人权”的国别经验。
关键词:《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人权保护责任 以发展促进人权
序 言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简称《议程》)是联合国体系关于2015—2030年世界发展的计划和蓝图,确立了全面、权威、系统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各国政要的高度关注和承诺以及为实施和评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建立的国别方案,使该议程成为全球发展的核心框架和平台。
《议程》最令人瞩目的变化就是将人权保障责任全面纳入发展目标。这一变革既是对千年发展目标实现不力的反思,也是对发展与人权之间关系的重新认识。对此,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认为,人权保障并非解决任何问题的灵丹妙药,却可以提供改进方案和实施方法,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人权与发展原本是属于两个领域的问题,但将人权保障纳入可持续发展过程是对发展本质的精准定位,这也对每一个国家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议程》已经实施了10年,但很多国家的发展目标仍然无从落实,发展落后、不均衡以及危及环境等问题比比皆是。对此,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席斯托伊娃(Stoeva)强烈呼吁,如果要在2030年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以人为本的发展是当务之急。
中国为了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议程》生效当年便制定了详细的、可执行的实施方案。随着2020年中国宣布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议程》的很多目标也提前10年得到了实现,并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联合国在人权理事会第44届会议上,赤贫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奥利弗·德舒特指出:“根据世界银行贫困线反映出的进展,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于任何全球趋势,而是由于中国的超常发展才取得的。”可以肯定地说,中国近年来快速的经济发展和人权事业的稳步提升,为《议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良好的经验,值得总结、分享和进一步完善。
鉴于此,本文从探寻可持续发展中的人权保障责任的内涵出发,探讨人权对于发展的价值,从而深入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中国的实践来探索中国在实现可持续发展并落实人权保障方面的经验,旨在促进《议程》在各国的执行,促进人权与发展的共同进步和世界共荣。
一、可持续发展中的人权保障责任
《议程》是在千年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制定的,除了更宏大、丰富的发展目标,该议程最大的突破就在于郑重宣布了发展是对人的尊重和发展的宗旨,宣示了人权保障既是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也是原则和方法。
《议程》之所以强调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源于以往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令人无法接受的缺憾和问题。联合国等组织对于千年发展目标执行结果的评估显示:“每年仍有超过50万妇女死于怀孕或分娩期间可预防或可治疗的并发症。南亚和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儿童死亡率仍然令人深感不安,2007年全世界死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数为210万,预防措施未能跟上这一流行病的增长。国际社会对于贫困国家和地区的援助的数量、质量和可预测性仍然存在问题,国际贸易中的扭曲现象和结构性问题依然没有得以解决。令人震惊的是,撒哈拉以南非洲目前没有走上实现任何目标的轨道。”这些失败是世界发展严重失衡的缩影,而为了让最贫穷的人、妇女等特定群体能够享有发展的成果,使人类与自然界实现和谐发展,就必须调整发展的方向,丰富发展的目标,使其覆盖人类发展的各个方面。
因此,《议程》强调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三个发展维度,其所包含的17个目标169个具体目标均与人权保障息息相关,包含了消除贫困、饥饿;增进健康和福祉、平等教育、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强化友好城市、环境和伙伴关系、包容性社会等方面。它既是国际社会对于过去几十年发展目标未能实现的解决方案,也是对发展的新定义,即发展是一个多元的发展,促进人权保障和实现的过程。具体而言,在《议程》中的人权保障责任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尊重人和保障人权
在《议程》中,人类的发展被放置在发展的首位,并分别在序言、导言、原则、具体发展目标中不断得到重申。在序言中,《议程》宣布其目的是为人类、地球与繁荣制订行动计划,寻求实现所有人的人权,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并在大自由中加强世界和平。对于人类的发展是首要目标,旨在让所有人平等和有尊严地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在导言中,《议程》重申了在世界各地消除贫困、不平等,建立和平、公正和包容的社会以及保障个人尊严的重要性,并强调实现可持续、包容和持久的经济增长,让所有人分享繁荣并拥有体面工作,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发展愿景中,《议程》设想创造一个免于饥饿、恐惧、匮乏和暴力的世界,努力使人人享有良好教育、优质的医疗条件以及安全的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等人权,创建一个普遍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法治、正义、平等和不歧视的世界。
《议程》充分肯定了人权与发展具有共同的目标,并深刻阐释了这两个领域重合的思想和物质内核——人的尊严和福祉。对此,很多国际组织、研究机构、学者对于发展目标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做了一系列研究,以引导各国在发展中落实人权保障,从而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中,丹麦人权研究所的研究尤为翔实,其将每一项发展目标对标为具体的人权义务,从而促进两者的共同落实。例如,目标1(无贫穷)可以拆解为提高生活水平、平等保障、保障土地与资源、提升特定群体对于社会、自然、经济等灾难等不利事件冲击的韧性,并制定减贫计划等子目标。针对每个子项目又有一系列的人权义务相匹配,它们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自决权、生命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自决权、平等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健康权和参加文化生活权利及科学进步受益权。除上述权利之外,国家还应保障如下权利:《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公约》中的平等保障权;《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受到保护的权利、适当生活水准以及享受国家对于家庭支持的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妇女平等地参与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社会保护的权利;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在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
《议程》将人权保障责任融入发展目标,突出了发展旨在推动人权实现的宗旨和原则,正像联合国建议的那样,任何经济增长战略都必须是有意识地将资源转化为权利的一套全面的政策和机构的一部分。这一综合框架既适用于国际层面也适用于国内层面。
(二)可持续发展对于人权原则和标准的落实
《议程》宣布,各项发展目标的实施要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千年宣言》《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和《发展权利宣言》在内的法律文件为指导。对此,联合国关于《利用人权拯救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文件也特别强调了人权原则的重要性。在上述文件中,人权标准是比较清晰的,而对于人权原则,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及学者则做出了如下阐释。
首先,发展应遵守的人权原则应该体现为人权最主要的基本属性。即人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它们相互依赖并相辅相成,公民及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等重要,在发展中必须给予同等重视和尊重、保障。其次,发展应尊重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将该项原则纳入发展进程中,意在保证每一个人不仅要被赋予平等的发展机会,而且要平等地享受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繁荣的成果。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在发展中的实现,不是一项政治承诺,而是应该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来约束政府的行为。这意味着政府不仅有责任查明阻碍人们获得机会和改善生活的主要的系统性障碍,还有义务为受歧视者提供法律补救。再次,参与和赋权原则。参与意味着对发展进程拥有真正的控制权。参与是发展的目标,也是发展的手段。从人权角度看,参与是培养人们批判意识和决策能力的基础,而参与权意味着赋予人们权利,使其能够参与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过程,并表达他们对国家和其他责任者的期望,从而把握自我、社会与国家的发展。参与和赋权原则是密不可分的,各项权能的享有和实现既是参与的前提也是参与的结果,能够增强参与的能力,因此赋权也是发展的原则和目标。参与和赋权原则对于发展政策所产生的影响是重大的,因为它改变了发展决策的方向,即从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的整合。最后,问责原则。问责是实现人权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它可以敦促对发展承担责任的主体积极采取行动,在接受监督的同时,对于发展政策和措施负责,并通过向个人提供权利补救,促进发展政策的透明性、参与性和有效性。
客观地讲,《议程》中的人权原则和标准并没有为发展设定独立的新目标,也没有为资源分配和政策制定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它只是提供了一个概念和规则框架,以检查和评估发展政策和措施是否合理、透明,是否有利于特定群体,以及是否具有包容性、平等性和尊重人权的价值取向。
(三)可持续发展是一个赋权赋能的过程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提高国家等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个人主张权利的能力的过程。可持续发展旨在通过发展向政府和个人赋能赋权,从而实现人权。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这一认识进一步阐明了发展与人权的如下两种关系。
第一,强调了发展是人权保障的动力和方法,发展是推进人权的过程。人权离不开发展,发展为人权保障提供基础,因此发展也是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的重要方面。没有人可以否认发展,特别是经济增长对实现人权的重要性。只有发展,一国政府才能有能力来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因为权利的提升需要资源的投入,发展可以给国家带来经济增长,并将这些收入投入受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方面的保障,推进人权保障事业。而国家和个人的贫困,则直接影响人权的享有和保障水平。例如,千年发展目标的目标2是到2015年普及小学教育,但是实践表明,无法负担的学费使女童失学人数多于男童,降低了国家在实现该目标方面的保障两性平等的能力。因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早在《2003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就曾指出,经济增长是减少贫困的必要条件,它增加政府收入,并用于投资人类发展,适当的经济增长是实现人权的必要条件。而这一关于通过发展实现人权的认识和建议,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更加明确的印证。对此,有经济学家评论说,“在亚洲,由私营部门带动并得到政府支持的增长一直是发展引擎,稳定的就业使许多穷人受益”。同时,“经济增长对于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方式是非常重要的”。联合国在近年来发布的《议程》的评估报告中不断重申经济复苏对于实现发展目标以及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并督促国家加大对发展目标的财政投入以及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
可持续发展的各项目标与人权实现的基础密切相关,均需要在文化、教育、健康保健、水和卫生、就业、环境、土地和住房和基础设施等投入大量的财政的、人力的、技术的、自然的、信息的资源,对此,国家通常都需要充分的能力建设才能实现这些发展目标,并通过发展建立和获得保障人权的基础和要素。因此,人权的保障不能无视增加资金的来源,更不能无视发展的重要性。
总之,发展对于保障人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发展不仅是个人的权利,还是一项民族的权利,也是国家保障人权的基础和强化能力建设方面的重中之重,对于经济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更是如此。只有发展,国家才能有能力维持和加大对于人权保障的资源投入,提高对于人权保障的标准,因此发展本身就是一项人权责任。
第二,指明了国家和个人在发展中的义务和权利关系。对于国家而言,发展是实现人权的义务和责任。发展能够使国家具有更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实力来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并提高管理、治理和服务水平,从而为人民营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整体提升一国的人权状况。国家的能力建设是可持续发展中的主要战略,也是千年发展目标和《议程》制定与实施的宗旨。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负有责任促进经济增长等全面的发展,发展既是保障人权的手段也是目标。
对于个人而言,发展是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能力建设的过程。首先,发展是向个人赋权赋能的过程。个人可以通过发展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充足的食物、住房、健康等,使其享有更好的人权水平;也可以通过行使工作权、受教育权、投票权、表达权等各项权利参与到发展之中,实现更好的发展。在发展中对于个人的赋权赋能能够为其带来更好的发展动力和条件、更理想的结果和更持续的发展前景。其次,个人在发展中有主张权利的能力,发展不再是政府的慈善,而是政府的义务与责任。发展是个人实现发展权等人权的过程,作为权利享有者,个人有资格要求国家为其发展和人权的实现提供尊重、保障、实现的义务。
综上所述,在发展过程中对于人权保障责任的尊重,从本质上是对政治、经济、社会等关系的认知,承认了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是共同推进的同一过程。
二、人权保障责任融入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人权保障责任融入《议程》,不仅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反思,也是对联合国提出的人权主流化进程的深化和落实。正像《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所揭示的那样,“人类发展和人权在动机和关注方面足够接近,可以相容和一致,它们在战略和设计上也足够不同,相互促进”。人权和发展均旨在促进基于所有人固有尊严和平等的福祉和自由。人权发展关注的是所有基本要素的实现,发展不仅包括满足身体需求或预防各种疾病,还包括获得发展的机会。发展的要素与人权实现的条件基本都是重合的。人权融入发展不仅有助于个人实现更大的自由、平等和全方面的发展,还可以为发展提供道义支持、规范体系和监督机制,从而有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以人为本”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人权保障作为发展的目标和原则是国际社会对于发展规律的经验性的深刻认识,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价值根基,有助于国家、民族和个人的全面、自由和平等的发展。
第一,“以人为本”的发展才能收获可持续性,人权保障与发展相结合是历史的必然。人权与发展的关系从相互孤立走向相互融合,反映了多年来对于国家、民族与个人关于发展与人权互动关系的思想演进、理念更新和实践经验的沉淀。回首几十年前,人权和发展被认为具有独立价值观和条件。发展侧重于强调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增长的结果,注重的是效率的价值;而人权强调的是个人的尊严、权利的实现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发展强调集结一切手段来实现更大的经济价值和增长;而人权在保障自由的同时,要求重新分配资源,为特定群体提供援助,以实现平等,由此一度被视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发展与人权的价值观被认为是相互冲突的,或者是完全属于不同的领域。然而,在联合国第一个十年发展计划颁布后,人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开始被重新思考。该计划强调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随之带来了很多国家的政府改革,即缩小政府的职能,将公共服务私有化,以最大的效率实现经济的发展。但这样的发展模式在南美等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个人的受教育权、健康权及社会福利保障水平大大降低,贫富收入产生巨大差异,并由此带来严重的社会危机,形成了线性的经济增长和普通大众的生活水平倒退的矛盾。
对此,发展界的人士开始认识到,发展与人权的共同核心应该是通过重新界定发展的概念来满足人类需要的共同目标,并由此形成了基本需求等理论。
此外,20世纪70年代发展权的萌生也促进了发展与人权的融合。人权领域的专家在分析世界经济秩序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不公正影响的基础上,开始倡导以发展机会均等和发达国家责任为核心的发展权,指出消除贫困、国际合作和财政援助等不是自愿或慈善问题,而应是发达国家的法律承诺。发展权的确立意味着:发展是一种人权,而不单纯是经济领域的问题,没有这种人权,发展中国家就被剥夺了这种平等发展的机会;发展应该是基于合法的权利而不是政治宣言。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上述对于发展和人权关系的反思并没有持续多久,对人权的关注和担忧很快就被追求经济繁荣的愿望所取代。受到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影响,世界经济实现了进一步增长,但这样的发展所导致的问题也异常突出。其中,非洲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几乎没有取得任何经济进步,被认为是非洲失去的十年。与此同时,发展权因为没有发达国家的支持也并未得到有力的保障和实现。
在千禧年之际,人权与发展未来的走向处于十字路口,面对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和国家内部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人权与发展在理论基础上的一致性从未如此引人注目。威胁世界和平的迥然不同的发展和社会问题,使发展领域的专家开始思考新的发展战略,并将人权纳入发展。与此同时,对于发展权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强烈需求也使人权领域的专家重新发现了发展对人权的价值,发展界和人权界由此逐渐达成共识,促使国际社会开始承认人类自由和发展的共同愿望是发展与人权相结合的基础。对此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其2005年改革报告《大自由》中指出,人权、发展和安全方面的挑战是如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任何挑战都不能孤立地有效应对。
尽管《联合国千年宣言》明确将人权承诺和发展目标置于发展议程的中心,但是在发展目标执行中出现的发展不平衡、资源短缺、财富不平等、特定群体边缘化等问题,促使国际社会对发展战略进一步改革,并在《议程》中强化了人权保障责任。2019年,面对可持续发展中仍旧无法消除的人权问题,联合国更是将2020—2030年期间的发展核心定位于:消除日益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增强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应对气候紧急情况的目标。上述对于发展战略的变革,集中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发展公平的关注以及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回首发展的历史,人权保障责任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全面的目标,使其聚焦于对于全人类的发展,有助于每个国家和每个人切实享受发展的繁荣。《议程》对于人权价值的反思和吸纳将发展的价值取向从自由发展转变为平等发展和协调发展,促使人权的发展与现代经济、科技的发展共同进步,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安全及和谐。
(二)人权保障有助于实现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是一个各种要素前进、变迁的上升过程。人权保障责任适用于可持续发展之中,能够为每个国家、民族和个人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和能力,帮助解决发展失衡和发展策略失误等问题,促进社会公平,使所有人得到发展。
第一,人权保障的标准可以解决发展失衡和不公正的问题,缓解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发展中,由于资源的获取或分配不平等,发展的结果也难以保障公平。在奉行自由经济政策的条件下,资源会被实力强大的少部分主体所攫取,造成巨大的贫富差距,从而引发社会问题,并从根本上阻碍整体发展,甚至导致国际或国内冲突。因此,要实现全面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纳入人权保障标准来帮助各国寻求更好的发展战略。一方面,人权保障义务中的平等原则要求政府关注特定群体在发展进程中的劣势,采取积极措施并适当给予政策倾斜,从而缩小不同群体间的能力和资源差距,防止社会精英阶层全面垄断发展进程、政策和方案,以及特定群体被边缘化的趋势,确保每一个人不被排除在发展轨道之外。另一方面,人权保障的义务可以帮助政府制定促进平等发展的议程和法律框架,并构建一个保障所有人共同发展的包容性的发展空间,通过向每一个人赋能赋权,使其拥有平等的机会、能力和权利,参与到发展之中,充分实现自身的发展,分享发展的红利。总之,人权保障责任可以强化国家在发展中对于公平公正的政策执行和法律保障,这对于世界各国和全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均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人权保障责任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人权维度的考量标准,能够纠正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错误方向。发展需要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科技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人权标准为底线的发展,能够帮助发展始终保持在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从而使发展最大化地有利于人的发展。
尽管发展从根本上有益于人权的保障,但不平衡的发展也可能侵害人权,甚至造成人权倒退的情况。如发展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帮助国家加大对于学校和医院建设的财政预算、提升社会福利系统的服务水平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发展也会导致自然环境和人们生活水平的降低。其中,环境污染以及气候变暖等不仅是所有国家都要面对的发展问题,更成为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危机。有数据显示,尽管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有所减少,但 2022 年温室气体浓度仍创下历史新高。目前,二氧化碳水平已飙升至工业化前水平的150%。2021年至2022年,用于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生产和消费的公共资金增加了一倍以上,阻碍了向净零排放转型的进展,由此带来了持续的对于环境权的威胁。环境问题会对食物权、水权等形成一系列侵害,对于特定群体的恶劣影响尤为严重。而对于环境权的维护,尽管可能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但却能带来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甚至形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正相关关系。此外,过分追求发展的成果,而忽视了发展不协调和不均衡的问题也会造成对于特定群体和权利的侵害。例如,城市化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但是也可能造成对于农村转移人口的健康权、受教育权保障不力的问题。除此之外,信息科技、生物科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推动经济发展、带动产业升级、给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体验的同时,也存有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权的巨大风险。面对科技的发展对于人权的冲击,只有强化对于人权的保障义务,才能防止技术对于人的异化。
人权保障责任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在于:其一,对于人的尊严、自由与平等以及具体人权义务的尊重、保障和实现为发展提供了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从而确保包括经济、技术在内的所有发展有利于人类的整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人权保障责任能够为发展政策和措施的制定设置“人权安全网”。例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缔约国设置了“禁止倒退”的义务,这就要求国家在发展政策中,从人权的视角充分评估相关影响,并辅之以积极的干预措施来保障人权的实现,否则要对造成人权水平下降的行为做出充分的解释。其二,人权保障责任的存在还可以通过强化个人对权利的主张和救济,来限制和制衡发展的副作用,帮助个人抵抗发展带来的负面冲击,用权利来保障个人的平等发展。
第三,人权保障责任有助于国家确定可持续发展中的优先事项和发展资源的公平分配。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对于国家制定发展政策、规划和方案、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
人权保障责任要求国家在面对诸多发展规划和目标时,优先安排与人权保障有关的发展项目,特别是聚焦于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核心人权义务和优先保障的人权事项,并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以保证相关权利在发展中得以落实,从而解决人民最核心、最急迫的人权诉求。为了更好地敦促国家制定和执行发展计划,联合国等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文件,不断督促各国实施《联合国千年宣言》和《议程》中的人权目标、国家批准的人权条约机构所指明的国家优先保障的各项人权,并强调必须通过发展方案优先解决关键性的人权问题。例如,优先关注最贫穷的人和受到歧视的群体,即使不能一蹴而就达到所有目标,也应努力将上述群体的发展目标纳入最初的规划。与此同时,对于人类发展所需要素的分析和各项人权的评估方法也有助于确定各项权利优先发展的次序,帮助国家判明在特定时间内哪些权利对特定群体最重要,或应按何种顺序处理特定群体的权利。这些文件能够促进国家将发展政策和措施向人权保障的核心和优先事项倾斜,使发展与人权相辅相成。
总而言之,人权保障责任可以为发展增值,通过强调尊重人、保障平等的发展机会,倡导共同参与发展、共享繁荣的价值观,并提供相关的人权标准来规范国家的发展规划和措施,为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三)人权义务体系强化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约束力
人权保障责任对于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不仅指明了发展的方向、设定了发展的目标,还为发展提供了人权标准框架,强化了发展义务的法律拘束力,并提供了监督体系和监测指标。
第一,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的义务体系为国家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了法律拘束力和制度框架。首先,人权保障的义务强化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法律约束力。《议程》是世界发展计划,但它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但它本质上只是政治承诺。发展目标由于缺乏监督机制不免会落入实施不力的窠臼。对于《议程》的评估表明,很多国家都没有履行应有的发展义务。在国内层面,“到2030年仍将有5.75亿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中,只有约三分之一的国家能够实现将贫困程度减半的目标。令人震惊的是,世界的饥饿情形处于2005年以来的最糟状况,更多国家的粮食价格仍然高于2015-2019年期间。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消除法律保护方面的性别差距和消除歧视性法律将需要286年。在教育领域,多年投资不足和学习损失造成的影响是,到2030年,约8,400万儿童将失学,3亿上学的儿童或青年将在离开学校时不会读写”。在国际层面,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承担着“共同而有差别的义务”,发达国家需要履行国际援助等责任,但是因为发展目标并没有约束力,所以部分发达国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履行援助的承诺,联合国对于《议程》的目标17(促进目标实现的伙伴关系)的评估表明,尽管全球发展在发展援助、汇款流动和获得技术等领域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发展筹资仍然是一个重大挑战。世界部分地区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和民族主义抬头的趋势,使实现国际合作与协调变得更加困难。2022年,官方发展援助总额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为0.36%,低于联合国设定的0.7%的目标。2021年,官方优惠贷款总额为550亿美元,官方非优惠贷款总额为1,070亿美元,但是发展中国家到 2030 年需要估计 3.9 万亿美元,以投资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需的转型,上述贷款数额与需求数额存在巨大差距。
从这个角度来看,将人权义务体系适用于发展可以为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更好的途径和保障。这意味着,可持续发展目标因对标人权义务,可以在法律框架中得到更好的实施,为目标的实现增加了法律约束力。在人权助力发展的领域,发展权对于发展的促进值得特别关注。其中,发展权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主张为《议程》的落实提供了人权根据。对此,联合国通过的《以人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文件,倡导各国将发展权的保障纳入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工作中。对于具体发展目标而言,人权义务框架显然能够提供更明确的权利性要求和强有力的支撑。例如,个人根据初等教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所规定的免费义务进行教育权的主张,远比依赖国家基于教育投资高经济回报的长期观察而采取的强化教育措施更具效率和效力。
其次,人权保障的标准还可以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具体的、详细的执行规则和国家义务。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通过的《关于基于发展合作的人权共同理解声明》,在没有规则的地方,国际人权义务可以成为一项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标准。例如在实现《议程》的目标6(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方面,保障水权的规则正在逐步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国际人权义务体系中的可获性、可及性、可接受性和可调适性标准、国家按照性别等分类标准收集监测数据的义务,以及各种人权指标和索引等不仅可以为国家向个人提供清洁用水和卫生设施提供指引,还能避免在水资源分配中的歧视问题,为人人享有水权提供保障。
除此之外,在世界的发展中,工商企业在发展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如何使企业承担相应的发展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是国际社会以及每个国家都在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此,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的一系列软法规则,为企业参与发展、规范尊重人权的经营行为提供了规则指引和落实的机制,极大地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蒂尔克先生(Türk)还特别指出,联合国将与各国、工商企业、民间社会和其他主要的利益攸关方进行战略合作,推动《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适用于与企业和其他经济行为者有关的国家、区域和国际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公司的做法,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
第二,人权机制、人权指标可以用来监督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施情况,为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目前,在国际、区域和国内都建立了体系化的人权监督机制。以联合国人权机制为例,普遍定期审议、特别程序和国家报告程序都对可持续发展负有监督的职能。其中,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近年来加强了对于受审议国家实施《议程》的监督,提出了大量的人权保障的建议。另外,为了进一步敦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及其与人权义务的融合,很多条约机构重新制定了国家报告的编纂指南,引导国家结合发展目标来履行人权义务。而在特别程序中,负责赤贫与人权、土著人民权利、水和卫生设施等问题的专家,一直积极参与监督千年发展目标和《议程》的实施工作。联合国人权机制对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监督,能够有效地促进国际和国内层面的行动以及对于《议程》的落实,使其不再停留于政治承诺和道德性义务,而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义务。
与此同时,人权义务、人权指标及索引还为国际社会和各国监测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情况提供体系化的标准。为了衡量国家义务的实施状况,近年来包括联合国等在内的部分国际组织为国家制定了更加全面的、系统的人权义务标准以及一系列可以用数据衡量人权义务实施情况的结构性、进展性和结果性指标。这些指标与索引与可持续发展目标高度契合,可以为《议程》的落实提供有效的、科学的、详尽的指引。因此,人权义务和标准的适用不仅能够强化国家履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战略规划性,而且提供了成熟的科学性参考数据,以指导发展目标的合理地、循序渐进地逐步实施。
总而言之,人权保障责任融入可持续发展之中,不仅可以增强缓解社会矛盾,强化社会公平,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还能强化国家的发展责任和对发展议程的监督,有效推动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可持续发展与人权保障并举的中国实践
《议程》所增添的人权保障责任重新锚定了发展的方向原则和维度,旨在于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公正。该议程对于发展与人权关系的重新定位,在肯定人权对于发展的重要价值的同时,也在启示各国思考如何通过发展促进人权保障,将发展成果用于增进全人类的福祉。联合国有关机构曾经倡导通过人权的方法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等发展议程,但是对于如何通过发展和赋能的方法落实《议程》及其人权责任缺乏思考和指导,这也让部分国家忽略了发展对于人权的价值。
鉴于中国在过去几十年中所取得的发展和人权成就,分析和展示中国通过发展的方法将可持续发展与人权保障并举的实践,不仅可以为《议程》的落实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案,也可以推动中国更好地完成《议程》的各项目标。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自《议程》通过以来,不仅专门制定了《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还将可持续发展的各项目标纳入了“十三五”和“十四五”发展纲要、妇女和儿童的发展纲要以及第三期、第四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之中进行落实,并向联合国主动提交了有关报告,积极接受国际监督并开展经验交流,这些举措显然旨在在发展中推进人权事业的进步。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将发展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金钥匙,不仅在过去几十年中实现了国民经济的腾飞,而且在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面对在发展中遇到的环境恶化、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中国提出了“新发展”理念,着重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高质量发展。这一将可持续发展和人权保障并行的中国道路,既展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展现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与“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的宗旨高度契合,为中国有效落实《议程》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和实践支撑。
(一)“以发展促进人权”的制度保障和路径
发展是中国实现民族复兴的核心,也是中国推进人权事业的道路。在发展中保障人权以及通过人权保障促进全面发展,既体现在中国对于发展权的保障中,又贯穿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之中。这意味着国家既要努力通过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的发展权,又要努力通过保障人民的发展权,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
1.将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的制度保障
发展权融合了促进发展与提高人权的目的和价值,是保障个人自由平等地实现发展的权利。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从国情出发,为打破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争取平等的发展机会,通过不懈的努力而确立的一项民族权利和个人的权利。许多发展中国家坚信发展是绝对真理,主张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和重中之重。对此,《发展权利宣言》宣称:“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任何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参与发展、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发展权,在国际层面意味着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提供更多的援助,为各国平等地实现政治、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在国内层面意味着各国政府应通过经济增长引领发展,并由政府来主导和调控,从而推动人们的全面发展。对于发展权的确立不仅能够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公平发展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还为人权的尊重、保障和实现提供了崭新的道路和重要目标。
将发展权确定为最核心的人权,并将发展作为人权保障的首要目标,是中国依据国情和人民的需要作出的必然选择,具有深刻理论依据、历史依据、现实依据,彰显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先进性和现实性。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多数曾经是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国内生产力水平低下,人民的生活水平亟待改善,而不合理的国际秩序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平等发展的机会。唯有发展才能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的各项人权;唯有争取民族间平等的发展机会,才能激活整个民族的内生力。
因此,中国将生存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予以保障,并不断创新发展理念,促进人权与发展的共同进步。在国内层面,中国政府通过法律制度、发展规划和专项行动等来保障每个人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全面发展。在国际层面,中国不断推动发展权的保障,不仅助力《发展权宣言》的通过,还在联合国框架下积极设置发展权议题,促进发展权的软法治理,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除此之外,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发展,从而切实推动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因此,中国对于发展权的保障和实现,是在制度保障的基础之上,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人权保障共进的富有成果的实践,是值得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的做法。
2.“以发展促进人权”的理念和路径
将发展作为实现人权的路径,是对人权保障的动力源的精准定位,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通过脚踏实地的实践和发展成就向世界贡献的保障人权的重要经验,此路程与《议程》的基本理念、发展宗旨不谋而合,并领先于其他国家的实践。
人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对于现有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使个人充分地享有自由与平等;还需要不断地创造新资源促进人权的不断发展,实现彻底的解放。而一个停滞的社会,根本无法持续推进人权保障水平。因此,发展是人权保障永恒的主题,也是所有国家的义务。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则是更加紧迫的义务。因为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普遍缺乏保障人权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在教育权、健康权等需要资源投入的人权保障方面更是捉襟见肘。因此,将发展作为人权事业的引擎是发展中国家的必然选择。中国过去几十年的发展成果表明,发展不仅能够为人权的享有提供物质基础,还彻底改善了民生,提高了人民的幸福指数,全面提升了人民有尊严地生活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将发展作为人权保障的方法,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人权保障义务的新认识和庄严承诺。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在面对个人发展的需求时,要采取积极措施,为人权的享有和提高提供资源支持,并不断创造条件,扩大可利用的资源,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从而在实现社会发展的同时,带动个体的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的积极发展。通过发展促进人权的方法展现了中国和西方国家在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政党制度等方面的差别。它要求国家不仅是消极的守夜者,更是积极的创造者和供给者。这一理念也是对《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践行,该纲领强调“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各国“应采取步骤以确保充分行使和逐步增进发展权利,包括拟订、通过和实施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的政策、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发展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的生活总体上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中国的发展将人权保障、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减贫和发展融为一体,在发展中促进了受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的全面提升,并通过人权保障巩固了减贫成果,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发展不仅消除了贫困,更提升了中国人民有尊严地生活和享有自由发展的权利。这是发展促进人权的成就,也彰显了通过发展实现人权的道路的正确性。
以发展促人权立足于中国实践,将发展作为保障人权的方式,是中国保障人权的特色道路,是对现有的以自由和平等为基本原则的人权理论的补充和突破,强调了国家积极为人权的实现创造条件的义务,展现了中国发展人权事业的创新理念和实践经验,引领了以发展权为本位的人权事业的进步,并为人权文化的多元化做出了独一无二的贡献。
(二)人权保障责任对于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全面促进
中国的发展道路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促进全面发展的新发展理念,其中不变的是发展的道路,变化的是发展的理念和维度,是发展的方向和发展着力点。这个变化的原动力是中国发展观和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提升,深刻展现了中国对可持续发展的全面理解和实践,以及推动发展与人权共进的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根本上强调了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并为人民共享的宗旨,展现了对于人权保障事业的根本推进。该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5年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治国方针理论。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十三五”规划建议》)强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发展中贯彻人权保障思想的展现和承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突出人民在发展中的主体性的同时,将维护公平公正、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和发展等权利融入中国的发展之中,揭示了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展示了中国将发展与人权并重的政策、方针和做法。这与《议程》将人类的发展放在发展的首位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十三五”规划建议》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宗旨,并包含保障平等发展权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不仅是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更是中国保障人权的特色方法。它是对马克思发展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中国人权保障事业实践经验的升华,更是对于现有人权理论的补充和超越。即在人权保障的平等、自由价值之外,补充了在享有人权中的另一重要维度——全面的发展。这是中国立足于国情,在尊重国际人权公约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发展以及减贫实践完成的对于人权理论的创新。
为了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围绕发展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的提出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新发展理念是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趋势的思想结晶,既有深厚的历史基础,也有广阔的实践基础,反映了中国由大国成为强国的内在的发展要求。从发展理论上看,“五大发展理念”增强了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均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既对传统发展进行了革新升级,又对现代发展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全方位提升和拓展,这是对人民至上思想的全面体现,也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最好的诠释和超越。
其中,绿色、共享和协调发展更是直接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和人权保障并进的思想和精神。绿色发展不仅涉及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生态环境的维护,而且涉及对于环境权、健康权等多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展现的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维度。绿色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核心要素,体现了中国保护生态环境的国家责任。协调发展是对发展全面性的保障,强调的是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平衡性,有助于缓解发展间的矛盾,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而共享发展则强调了注重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发展,让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不让一个人落后的思想,这也是《议程》的基本原则。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共享已经超越了民族的狭隘性,而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让全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共享中国发展成果的理念,其与《议程》的目的和目标可谓高度契合,展现了大国的担当。
2021年9月21日,为了促进国际社会凝聚加快发展的政治共识,形成合力以全面落实《议程》,推动全球共荣与人权事业进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发展优先、以人民为中心、普惠包容、创新驱动、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行动导向的全球发展倡议,凝练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经验,为全球发展提出了新原则和新方向,为可持续发展贡献了中国的智慧。
(三)中国在可持续发展中落实人权保障的具体实践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时代背景,“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发展促成了中国脱贫攻坚的胜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成果,并推动人权事业不断发展。为了让人人共享发展成果,中国政府注重平等、参与原则的实现,通过赋权赋能,建立责任机制,完善治理体系,在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积极促进个人享有发展权等各项人权。
1.平等原则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落实
平等原则不仅是人权保障中的重要原则,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议程》的目标10(减少不平等)专门致力于推进平等发展问题,目标5(性别平等)则是聚焦性别方面。
为了在发展中实现平等目标,中国积极采取各种制度和措施来解决城乡间、区域间、群体以及个体间的发展差距,促进国内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公平公正。例如,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于农村及落后地区的投入,持续提升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结构性差异,促进全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和均衡性。又如,中央和各地政府努力消除身份歧视等障碍,不断促进就业平等,并积极优化收入分配格局,通过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评价机制,维护照料工作者、农民工、新就业形态等群体的权益以实现对全体劳动者的平等保障。据统计,2024年,中国东部地区投资增长1.3%,西部地区投资增长2.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同期实际增长4.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同期实际增长6.3%,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2.34,比上年缩小0.05。
中国在可持续发展中对于平等原则的落实还体现在推动共享发展的实践之中。共享发展的理念旨在确保每一个人平等地享有发展机会并在发展中平等地获益并进一步发展自我,体现着对人的尊严的伦理关怀和平等保障。对此,中国政府在各项发展规划和人权行动计划当中都强调了共享和公平的理念,高度重视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并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关发展政策规划,促进他们充分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平等享有发展权。其中,国家不断提高妇女在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保障妇女参与发展决策和管理的平等权。例如,妇女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占比2023年为26.5%,比2013年提高了3.1%。此外,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的生活困难与需求,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针对性的帮扶政策,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例如,截至2024年,全国共完成117.76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截至2023年,国家通过税收减免、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906.1万持证残疾人实现就业,为其营造了更加公平、包容的社会环境,助力平等发展。
尽管中国目前已经在推动城乡与地区均衡发展、特定群体的平等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落后地区及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依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严重问题,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仍有待全面提升。对此,中国政府需要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过程中,进一步将提升平等发展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以及编制规划等方法,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平等指标,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并完善工作机制,全面促进城乡一体化、东西部相协作共进以及特定群体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2.参与原则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落实
可持续发展中的参与原则意味着个人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发展中有权利参与决策、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以及对个人发展享有主导和决定权。参与原则既体现在实现选举权、投票权等公民及政治权利方面,也体现在充分就业、享有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方面。其中,通过行使公民及政治权参与发展过程,意味着个人通过各种途径对于发展享有发言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在中国,个人参与可持续发展决策等环节的权利不仅受到人民民主原则的保障,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被落实在国家行政、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并创造性地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以促进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不仅为参与原则在发展中的落实提供了政治保障、制度保障,还为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参与权拓宽了路径。例如,2020年,为了“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为‘十四五’规划建言献策”,“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通过网络征询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数万项建议,支持普通民众实现了参与制定国家发展规划的权利。
在过去40多年的改革与经济发展历程中,国家积极推进各项政策和法律,消除阻止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并通过扩大对劳动市场的监管和监察、加大职业培训等方式,增加个人全面参与经济发展的机会和获得平等发展的自由。近年来,在新兴的数字经济领域,国家大力推进平台网络建设,为亿万群众创造了新的创业就业机会,形成了“人人皆可参与,人人皆可受益”的发展模式,高度契合了联合国所倡导的“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此外,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过程中,中国采取综合性的政策措施,推进全社会投入可持续发展之中。例如,对于目标1(无贫穷)的实现,中国坚持实施精准扶贫、通过扶贫能力建设的发展项目推动贫困群众的参与性,使他们不仅成为减贫的受益者,也成为发展的贡献者,并形成全民参与的扶贫格局。又如,对于目标13(气候行动)的实现,中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激励全民践行绿色低碳行为,并建立了多元社会化的参与机制,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此外,中国还积极推进目标11(可持续城市和社区)的实现,为全面参与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设施的支持与服务。2023年国家通过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提供支持。
目前中国已经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具备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基础与条件,但是现有的创新能力尚无法支持高质量发展要求,生态环保工作任重道远,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治理仍然存在短板,需要深化改革。面对未来发展的挑战,国家需要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建设,改革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全员在经济生活中的参与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支持科技创新、释放新的生产力;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协商合作机制,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发展潜力和合作潜能。另一方面,进一步保障公民及政治权利,通过制度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加大监督机制的落实,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而使其全面地参与到经济建设和国家治理当中。
3.赋权原则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落实
权利的缺乏会影响到人的发展能力,在发展中只有强化个人的能力、增强个人的发展权等权利,才能促进个人发展的能动性,激发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在发展中向个人赋权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核要义,是对发展与人权应具有共同目的的充分肯定。正是基于这一深刻的认知,《议程》将多项人权目标列为发展目标。例如,目标2(零饥饿)、目标3(良好健康与福祉)、目标4等(优质教育)、目标6(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以及目标8(体面工作和经济增长)旨在通过发展促进食物权、健康权、受教育权、水权和工作权的实现,从而向个人赋能,使其享有全面、自由的发展。
《议程》经过历史的沉淀所蕴含的上述发展理念与中国通过发展促进人权的道路不谋而合。在推进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政府一贯致力于向全国人民赋能赋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些举措一方面体现为,中国的发展和繁荣富强持续推动中国的人权事业不断取得更大的成就。例如,在实现优质教育目标的过程中,政府不断改善各地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加大数字化手段的应用,推进教育公平,极大推进了受教育权的可获得性、可及性和平等性。目前,中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教育现代化总体发展水平跨入世界中上国家行列,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5.5%,在实现健康目标的方面,中国通过提高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医疗补贴报销水平以及医疗救治水平,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使预期寿命等人权指标显著提高。例如,2023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2015年至2022年,中国孕产妇死亡率从20.1/10万降至15.7/10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9%以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0.7‰降至6.8‰,婴儿死亡率从8.1‰降至4.9‰。上述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主要源于中国迅速的经济增长和全面发展的成果。
这些举措另一方面体现为,中国通过人权保障措施促进发展,将人权保障、减贫和发展融为一体,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例如,中国把教育权的保障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全面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条件,通过补助生活费及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等措施,切实保障贫困群体的受教育权,强化其自身的能力建设,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又如,中国把健康权的保障全面贯彻在减贫当中,不断加大健康扶贫的工作力度,在增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同时,减轻贫困群众的医疗负担,努力防止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效提升应对疾病灾难的韧性能力。根据有关数据统计,2023年,全国医疗救助支出746亿元,各项医保综合帮扶政策惠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医1.86亿人次,减轻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费用负担1,883.5亿元。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生活品质,不断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今后我国发展的目标也是出发点。对此,国家一方面要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健康等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为全面提升受教育权、工作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水平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强化公共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权知识培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在通过制度、政策优先安排和解决教育、医疗和住房、养老等民生问题的同时,敦促经济发展等部门注意发展中的人权问题,加强对于环境权等人权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切实在发展中促进人权。
4.问责原则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落实
在发展中贯彻问责原则的目的在于强调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的责任性,以保障发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并提供相关权利救济。在发展中落实问责原则和机制也是《议程》的目标15(和平、正义和强大的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实现这一发展目标,为可持续发展与人权保障保驾护航,近年来,中国一方面强化人权的司法保障,积极保障个人的发展权,并为在发展中受到权利侵害的个人提供救济,在司法制度和体系上完善了问责机制。例如,针对工作的歧视问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诉由,强化了平等工作权的可诉性和保障。又如,2023年11月1日,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强化行政检察监督,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再如,面对科技发展对于人权的冲击等等,国内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网络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等权利,并强化了对于各项权利的行政监督和司法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为发展中的问责原则的落实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另一方面,各级政府逐步建立健全了发展中的责任体系,为发展中政策规划、指标体系的落实和人权保障责任建立了体系化的责任机制。例如在减贫工作中,为了压实责任,中央政府不仅明确了各级责任,确保执行主体清晰,而且建立了监督制度,通过重点抽查、专项检查以及考核制度,来保障执行过程严格,以确保减贫与发展的实际效果。总之,上述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增强,在为个人提供救济途径的同时,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干部的发展决策、实施措施以及工作规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及时处理了弄虚作假等错误行为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效果。
问责原则及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强化,是构建中国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发展、保障人权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问责机制有利于优化政治权力关系,完善公民权利,解决和协调国家、社会与个人在发展中的矛盾;有助于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政府管理的效能和人权保障的效果。为了进一步促进可持续发展,问责机制要求国家在发展中建立健全监督和监测机制,强化对于腐败的惩治力度,强调有关机关的政治问责、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并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和消除在发展中的不作为、滥作为的负面效果以及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持续增加对于个人权利的司法保障,从而切实促进发展的效能和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实践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走出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和人权保障道路。面对《议程》提出的发展目标,中国仍需砥砺前行,在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方面取得更大的发展成就。
结 语
可持续发展与人权保障是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随着人权的主流化,发展和人权出现了更加明显的融合趋势,使得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
将人权保障责任纳入《议程》,揭示了国际社会对于发展的重新定位和对人权价值的重视。世界范围的发展历史表明,没有人权保障的发展可能阻碍人们生活水平的切实提高,使特定群体被边缘化,并导致社会矛盾,甚至危及和平。将人权纳入发展不仅可以保障发展的公正性、可持续性,纠正发展中的错误,还能为发展提供完善的监督框架。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在发展中植入人权责任也彰显了发展对于人权的意义。即发展能够向国家和个人赋权赋能,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重要路径和方法。无论是联合国将发展与人权目标逐项对标的做法,还是要求各国在人权报告中汇报可持续发展进程的措施,都强调了发展与人权是同一过程的重要性,明确了发展是人权保障的动力,是推进人权的必要环节的理念。发展与人权因为共同关注人的尊严和平等的福祉而具有相同的目的性。以人权为目标的发展,既要取得改善人民生活的必要成果,又要注重更好的发展进程。
中国在可持续发展中对于人权的保障,不仅展现在以人民为主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及实践当中,还体现在“以发展促进人权”的人权保障事业当中。中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发展的不平等、关注特定群体,注重社会公平公正,在提高人权保障的同时,也通过提高教育权、健康权等人权来促进个人更好地发展,并提升了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将发展与人权并举的理念和实践不仅帮助中国完成了《议程》中的多项目标,还将中国的人权事业推向了更高的层次,从而为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实现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国别经验。
(作者:孙萌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来源:《人权》2025年第2期 为方便阅读,脚注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