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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军:国家治理、生存权发展权改进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2025-07-01 10:33:21来源: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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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不合理的国际秩序和国际治理模式,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因具有很强的国际道义,而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际认同和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复杂的过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需要改进人权发展的国际惯习,树立生存权、发展权优先的理念,也需要改进国际治理秩序,更需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稳定,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治理能力,长远来讲,也应注意发展中国家的民主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中国在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过程中,应当注意国内义务与国际义务的平衡。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生存权;发展权;国家治理;法治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完善国际治理格局的基本主张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的历史和国际背景

当治理的范围超越了国界,建立一套社会治理的延伸性秩序,就成为了很多统治力量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历史上,这也曾是很多国家面临的颇具挑战性的难题。不同统治者面对的局面、问题是不同的,因而会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罗马统治者曾经用军事和法律缔造过一个强大的帝国,元帝国也曾经通过军事手段横扫亚欧,近代的英国曾经用经济征服方式建立过日不落殖民体系,二战后,美国则依靠霸权,建立并试图永恒维系其单极统治的霸权体系。综观来看,古往今来,致力于世界性的统治治理主要有“帝国——霸权统治”、“革命——大同”、“和平共处——和谐世界”三种基本思路。但历史表明,帝国霸权思路,无法带来世界稳定与和平,只能够加剧对抗和动荡;而输出革命大同方式,必然遭遇与帝国的零和博弈;和平共处——和谐世界的建构思路,以合作共赢、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作为目标,实际上已实现了对20世纪敌对和结盟传统模式的超越。

关于历史与当代的国际秩序,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曾给出了自己的观察:从来不存在一个真正的全球性的“世界秩序”。当今所谓的秩序源自于400年前召开的维斯特伐利亚会议——一批多元化的政治力量通过对现实的妥协,建立了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体系,各国不干涉彼此内部事务,并探索出了一套管控自身行为、减缓冲突的中立规则。维斯特伐利亚规则只适用于当时已知的政治范围。除了欧洲秩序外,中国也自居于自己建立的等级秩序的中心;在中东,伊斯兰教则占据统治地位;在美洲,美国建立了自己的自由民主体系。不过在基辛格看来,维斯特伐利亚原则才是构成世界秩序的基础,这一秩序已经涵盖了不同文明和地区,并且已经通行全球——制定一套国际法律和组织结构,以促进国际贸易和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确定一整套可接受的国际争端解决原则。从未来来看,“任何一种世界秩序体系若要持久,必须被视为是正义的”,并且必须反映相互依存的两条真理:基于自由的秩序;维护和平的秩序框架。当然,基辛格也指出,地域文化观念越一致,达成合法性共识的可能性越大,而要建立世界性秩序需要面对的基本事实是——很多国家之间实际上非常缺乏共同的价值观,因而更有可能带来冲突而不是秩序。但长期以来,世界实际上是强权政治决定的,“强权即公理”是国际社会的通行法则;近五百年来的近代史,实际上也是国家间战争与革命的五百年的历史。二战后,世界基本上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WTO维系和运作的一套体系,“世界混乱无序,各国之间又史无前例地相互依存,从而构成了种种威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扩散,国家解体、环境恶化、种族灭绝现象层出不穷,以及有可能将冲突推向人类无法控制或无法想象地步的新技术正在扩展。新的信息获取和传播方式把世界各地区前所未有地连接在一起,使人们从全球视角审视各种事件。”当下的世界尽管还不是一个全球村,但是,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全球性的环境之中了,正如吉登斯所言,全球性的特征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关系的强化,把相距遥远的地方联系起来,使得地方性事件的发生也受到远方实践的影响。反之亦然”。

20世纪50年代,面对世界两大霸主主导的局面,亚非国家领导人曾经召开过万隆会议,尽管存在不小分歧,亚非多数国家还是建立起来了不结盟运动联盟。冷战结束后,世界进入了美国单极霸权时代。伊拉克战争后,美国国内主流思想认为世界各国应当无条件接受美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否则美国的国家安全会受到威胁,美国就有必要采取“先发制人战略”。很显然,美国“先发制人”而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破坏了现存的国际关系,先发制人的美国“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也对世界和平造成了威胁。面对这一局面,国际社会迫切期望走向民主化、建立一套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以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推进世界向前发展。实际上,伊拉克战争不仅使得中东更加混乱,日益陷入战争,而且也是对联合国权威的挑战和对国际宪章的破坏,当然同时,也激发起了伊斯兰世界和阿拉伯国家反对美国极端主义的思潮。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表明,“对内民主”和“对外霸权”是美国霸权的基本策略。2003年于吉隆坡召开的最近一次不结盟会议,则谴责了华盛顿的帝国主义战略、企图军事控制全球的野心、以及由美国单方面决定和制造的战争惨剧。发展中国家已经清晰地意识到建立在军事暴力基础上的自由主义全球化对自己其实并无好处。基于美国军事上的单极世界、“先发制人”的战争原则、南方国家经济上集体自卫的强烈愿望(如应对1997金融危机),亚洲、非洲等国家具有了强烈的争取解放与发展的主张,当然也同时必然与发达国家集团发生对峙。总之,近代以来的世界历史,就是通过资本的剥削和殖民的扩张来开辟道路,最终使世界形成了“支配—依附”的国际发展格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使得极端民族主义威胁加重,突发事件的社会破坏性增大,全球性问题的威胁加剧,旧的世界格局的弊端凸显。此外,全球气候变暖、恐怖主义威胁、贫困人口、核威胁问题等,都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深化而加重了对人类的威胁,使人类面临极为严峻的挑战。为了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需要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近年来提出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有其深刻的文化渊源和国际道义渊源。追溯中国的文明源头发现,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天下”观、求同存异观;近代以来中国还首倡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了建立和谐世界的价值主张。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并不是在现行国际秩序外另行建构一套秩序,而是维护、改革和完善现行国际秩序。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实际上也承袭了联合国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和平和解、法治正义、开放包容、人道主义等国际关系原则,以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的全球治理主张

共同体原初其实是自然共同体,包括血缘共同体如家族、宗族;自然共同体如村庄、城市;以及朋友师徒思想联合体等。而全球化、信息化等新趋势和新特征,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立,具有了新的属性。人类命运共同体不片面强调国家命运,而强调处于“地球村”的人类的整体命运,因而具有了道德上的正当性。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提出的完善国际社会治理格局的基本主张:(1)人类共同的安全需要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2013年4月,在博鳌亚州论坛主旨演讲中,习近平提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应该牢固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坚持同舟共济……同心维护和平,为促进共同发展提供安全保障”。(2)围绕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路径,在2013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主旨演讲中,习近平指出:其一,着力推进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各国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要加强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推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平衡发展……要积极创造更多合作机遇,提高合作水平,让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各国人民。其二,坚持开放包容,为促进共同发展提供广阔空间。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消除疑虑和隔阂,把世界多样性和各国差异性转化为发展活力和动力。(3)2015年9月,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强调要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5)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大演讲指出,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从360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50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70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60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6)2017年10月19日的中共十九大报告重申了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在哲学意义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颇为抽象、宏大的构想。不过,实际上,中国不仅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还给出了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路线图。

其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抓手是以周边国家为重点,完善全球治理,并协调好大国之间的关系。周边命运共同体是构建命运公共体的关键(2014年11月中央外事工作会议提出),因而中央于2015年提出了“亚洲命运共同体”;2015年4月22日,在亚非领导人会议上,中央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层是深化亚非合作,对接发展战略,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中间层是加强南南合作,扩大治国理政对话交流;外围层是推进南北合作,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再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递进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实践递进逻辑是:周边——亚洲——亚非——南南合作——南北合作。可以看出,中国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一个以中国为核心且地缘逐层递进的国际关系发展路线图。

其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基本抓手包括:(1)一带一路国际战略:(2)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3)金砖国家发展银行;(4)设立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向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600亿元人民币援助。(5)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等,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公共产品。当然,未来,也可能推出很多新的工作机制。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方案的国际化

人类命运共同体方案是一种超越“西方中心论”、“普世价值”的外交政策与国际策略。西方中心论的哲学基础是“普世价值”,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哲学基础则是“共同价值”和“普惠价值”。普世价值排斥他者,而共同价值强调多元统一,尊重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平等性;普世价值在推广上是强制的、压制的,而共同价值则是包容发展、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普世价值推行的是文化霸权、军事霸权、金融霸权,目标是零和博弈,你死我活,但共同价值追求的是平等、合作,成为命运息息相关的价值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普世价值追求的是个别国家、少部分大国的霸权,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基于民族国家但却超越了民族国家、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地区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普遍性。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每一个民族国家都是主体、主宰者;共同体的规则也应当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以改变少数西方大国、国际组织操纵的局面;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共担时代责任,合理享有国际权利;以化解国际社会发展失衡的不当格局。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政治主张反映了中国的国际治理理念:不同文明、宗教信仰、社会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是一个相互依存命运共同体。这一主张打破了资本中心、西方中心的神话;它不走赢者通吃、零和博弈的老路,追求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使国际秩序更加民主、更加和平有序、更加合理,更加具有包容性和代表性的全球治理结构体系和全球治理的制度体系,且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反恐、环境、发展、维和、应对自然灾害等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主要议题。因而它有着更加正当的哲学基础。正因此,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案日益被国际社会承认。据媒体报道,4年多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国内重要场合100多次谈及人类命运共同体。2017年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上,“人类命运共同体”被首次写入联合国决议;2017年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阿富汗决议强调要本着合作共赢精神,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与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7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两个决议,将“人类命运共同体”首次载入人权理事会决议。2017年11月2日,第七十二届联合国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联大一委)会议闭幕,“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和“不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两份决议载入了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填补了联合国国际安全领域的空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高度契合、与联合国共同安全的和平理念高度契合,给充满不确定的世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中国方案,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是21世纪促进国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最为重要和最具雄心的理念。

二、改进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法律路径

(一)以政治性权利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案批判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推进其统治模式的重要方法,就是借口人权,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压制。如,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在中国外交部举办的记者问答活动中,西方国家对落后国家人权的攻击有35次(其中朝鲜12次)。典型问题如:(1)关于柬埔寨政府以“种族灭绝罪”审判前红色高棉领导人;(2)以人权问题为由对朝鲜领导人金正恩实施制裁,冻结参与朝鲜核项目、违反人权记录的人员资产,并欲以“危害人类”罪行起诉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3)提出叙利亚政府和反对派都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叙利亚境内有“酷刑集中营”,应接受调查,需要将有关人员绳之以法;(4)缅甸、斯里兰卡、苏丹等国家的人权问题。很显然,西方人眼中的人权问题几乎都是政治性权利问题,他们通常预设一个人权标准,并且运用相关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制裁甚至是司法惩罚。

针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指责,中方历来的基本主张是:(1)奉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各国事务最终应由各国政府和人民自主协商解决;按照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2)在平等、相互尊重和双向的基础上开展对话。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开展人权对话并处理人权领域的分歧,将人权问题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无助于改善一国人权。(3)在人权问题上,反对任何方面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反对以民主、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反对利用人权向别国施压,反对在国际事务中动辄制裁或威胁制裁;反对利用经济手段迫使别国服从本国利益;反对借助人权干涉别国内政。(4)关于战争国家的人权问题,中国主张,一个国家的安全稳定,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其人权;停止一切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尽快恢复国家稳定和社会正常秩序,这是保障一个国家基本人权的前提。(5)对话与合作是解决人权问题分歧的根本途径,反对搞国别人权提案;反对通过国别人权决议进行施压;反对一国依据其国内法对另一国实施单边制裁。(6)就如何与发展中国家如非洲国家合理交往,官方指出:中国的到来为非洲国家在国际合作中增加了选择,使他们有了同西方国家平起平坐、讨价还价的可能;提升了他们在国际上的地位。非洲能从同中国的合作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但非洲国家在与西方的合作中,西方常常要以民主、人权等手段对他们施压,用各种手段甚至包括军事手段干涉他们的内政。西方国家很注重输出自己的政治模式,向发展中国家分享自己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却不想分享他们的财富与生活水平。(7)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国际社会应尊重各国政府和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实现稳定与繁荣。

很显然,西方国家长期以来试图通过推进政治权利的改进方式,进而构建国际秩序的方案,存在着巨大的不合理性。(1)相比较于政治权利,生存权、发展权的改进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更为急迫。(2)发达国家督促发展中国家改进人权的方式,是制裁、附加援助条件等方式,具有压制性,违背了主权国家平等对待的基本估计原则。(3)以发达国家的标准去要求发展中国家改进人权,背离了客观现实,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首先应改进生存权与发展权

毫无疑问,如果从人权角度观察,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应当与人权的改进密不可分。改进人权固然非常重要,但是人权的内容是分层次的,不同国家面临的人权问题必然不同。发展中国家可能需要改进的重点是经、社、文权利,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则是广大老百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其一,促进生存与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首先要面临的问题。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阶段,人权不仅有发达国家的表述,还有发展中国家的理解。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提出的一种主张。从长远来看,民主、自由、法治、政治权利固然也具有很大的正当性,但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更具有紧迫意义。如何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官方做了三个方面问答:(1)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远离恐惧、普遍安全;远离贫困、共同繁荣;远离封闭、开放包容;山清水秀、清洁美丽。(2)建设命运共同体,就应该积极推进全球伙伴关系建设;主动参与国际热点难点问题的政治解决进程;积极参与全球国际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3)中国给自己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定位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为世界创造更多合作机会,努力推动世界各国共同繁荣。[20]在上述主张中,普遍安全、远离贫困、促进发展,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中居于优先地位。因为,当今世界南北发展依然失衡;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自身也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因而,优先解决安全、生存与发展,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也是发展中国家人权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

其二,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有着丰富的内涵,在各种人权的逻辑关系中,生存权居于最为基础的地位。众所周知,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对于贫困地区的人民而言,不解决生存权与发展权问题,其他一切都没有意义。温饱、基本住房、用水、食品安全、医疗健康和交通、便利饮食,都属于最为基本的权利。而唯有发展,才能消除冲突根源、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这也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重视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的方案。早在1996年发表的《人权白皮书》,就提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将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人民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但人权不是脂粉,搽在脸上让人看。人权是袋中米、篮中菜,人权是碗中羹、盘中餐,人权是有房住、有衣穿,人权是有学上、能看病,人权是能监督、能批评,人权就是能生存、能发展,有幸福、有尊严。而这些,都只能靠发展”。因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人权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和保障,离不开该国的物质发展水平。

其三,维护生存权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底线。《世界人权宣言》确认,生存权即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世界人权公约》提出生存权的核心内容包括:免受饥饿与贫困权利;发展权;防卫非法暴力权;社会救济权;残疾人战俘等特殊全体的权利;和平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生存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当然对于生存权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生存权应当只有一种含义,那就是相当生活水准权,是指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它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等具体内容。人人有饭吃,这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也是一切人权的基础。生命权是生存权的基本形式,财产权是生存权的物质条件;劳动是生存权实现的基本方式;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国家救济方式;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而当代的生存权也正向环境权、健康权与和平全方向发展;国家职能的转换是生存权的保障。生命权的核心是健康权、生命权与人身安全。生存权存在的基础是国家独立,国家独立也才能够使得生存权得到最大限度保障。当然,生存权也是不断发展的权利。有学者提出,生存权包括生命本位的第一代生存权、尊严本位的第二代生存权和安全本位的第三代生存权。生存权包括本源性权利(本源性权域包括即最低生活水准权,包括生命体的维护、有尊严的生活和安全的生活;生存权的派生性权域,即生存请求权)和生存权的关联性权域(包括自由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环境权等各项权利中涉及人之生存的权域范围;安全价值本位的生存权,是指人身安全、人格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对生存权之维护的关联性甚至决定性意义)。随着人权国际公约的不断增加,生存权已经由国内权利发展为国际权利。生存权的主体,也逐步由国内迈向国际化,即向超国家组织、跨组织及政府间组织等国际非国家行为转移。

其四,发展权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贫困是人权最大的障碍,但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的界定是:“一个全面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进程,目的是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在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发展权不仅是人权国际法的内容,而且是指导国际关系的一般原则。“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通过发展消除全球性挑战的根源、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是改善人权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根本动力。”“拥有平等发展机会,共同分享发展成果,使每个人都得到全面发展,实现充分的发展权,是人类社会的理想追求”。“发展寄托着生存和希望,象征着尊严和权利。”实现更加充分的发展权,是中国人民的梦想,也是世界人民的梦想。发展权既包含了集体权利也包含了个人权利,是所有国家和人民共同享有的权利。发展权虽然不是单独存在的权利形态,但它与其他权利一起构成人权的完整内涵。发展权的主体是人民,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使得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使得人们能够享有更好的收入、工作、社会保障、医疗服务、教育等。任何国家和国家的个体,都有参与发展并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应当享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现共享、共赢。经过几十年发展,一般认为发展权的实现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是:(1)整体性原则。即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的。发展权的实现虽然在具体内容上有先有后,但是,发展权的最终实现必须是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全部实现。(2)参与原则。即发展权所涉及的人都有参与发展过程的权利。参与原则要求遵守机会均等、每一个人都共享发展成果。(3)公正原则,即公平分配发展带来的利益。国家是发展权的责任主体,但同时,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联合国是发展权的积极推动力量;国际合作是发展权实现的关键;民族、国家的集体发展权与个人发展权的实现密切相关。当然,发展权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并且应当是可持续的权利,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才能够保障可持续的发展权。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立与国际治理秩序及发展中国家的治理改进

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伟大而富有感召力的构想,这一伟大构想的实现,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这也必然是一个人类不断追逐的理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立,有赖于一系列的条件,包括发展中国家自身治理的完善、生存权发展权的改进,长远来讲,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民主、法治等。

(一)改进国际治理理念和模式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独霸世界似乎已经成为了历史惯性,霸权霸道也成为了很多人的思维惯性。但长期以来,西方所主导的国际秩序实际上已经两极分化,发达与不发达、分裂与动荡、统治阶层与潦倒的被统治阶层的分化,似乎让很多国家将不发达、分裂等视为了历史必然。发展权是当今世界上实现最不平衡的权利之一,很多发展中国家至今仍然生活在贫困、落后、债务及由此产生的政局动荡、民族冲突乃至恐怖主义中。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也很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公平发展机会,更多时候注重的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掠夺;一些国家肆意把发展援助、债务减免与人权、“民主化”程度相挂钩,实际上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的难度。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须对此有所回应、改革和改进。

其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改进国际治理理念。从长远的全球治理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须强调和平、发展、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等全人类的共同价值。(1)和平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安全指的是所有国家的共同安全,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避免“以暴治暴”的冲突思路。(2)发展。发展应当是包容、平等、可持续的发展,应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3)公平。公平意味着主权国家无论大小,都应当得到尊重。应破除“文明冲突论”和“文明优越论”,尊重人类文明的多样性,超越征服型文明,搁置制度和意识形态分歧;承认不同国家发展道路的差异性、特殊性、多样性,尊重各国寻求适合本国的发展道路,在此基础上建构和而不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4)正义则要求国际交往必须坚持互利共赢,国际治理讲求公平正义。(5)民主。承认各国平等的主权地位和平等的发展机会,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平等参与制定新的国际经济政治规则和规范,建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民主要求国际事务多主体参与治理,世界事务由各个主权国家共同掌握;国际社会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6)自由意味着要尊重主权平等,尊重各个主权国家的独立选择。(6)绿色。即走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之路。

其二,发挥国际职责。维护生存权、发展权既是各国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1)确保所有人获得基本资源、教育、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医疗等均等民生权利,是各主权国家的基本职责。(2)国际社会的义务。同时必须看到,全球依然有近8亿人每天面临饥饿威胁,粮食危机、动荡的国际粮价,灾害、战乱、饥饿和贫困仍深深困扰全人类,安全饮用水、文化权、残疾人权利、难民危机、恐怖主义、排外情绪、种族主义、警察过度执法等长期困扰发展中国家,因而改进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际社会政治、经济与道义责任。

(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稳定与国家治理的改进

对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治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无稳定其实无所谓发展。因为在战乱不已、纷争频仍的国家中,经济发展是谈不上的。稳定固然并不必然会促进经济发展,但稳定的确是经济发展的前提,甚至可以说,“稳定就是发展”。正因此,“稳定压倒一切”的中国国家发展经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具有启迪意义的。

国家治理不佳,一直是很多非洲国家面临的合法性难题。在非洲,粮食一直是一个政治问题,至今绝大多数国家的粮食并不能够自给自足,需要援助或进口。非洲的粮食问题与高贫困率、农业发展水平、不公平的贸易、气候变化、环境变换和国家发展战略密切相关。此外,非洲的人口增长也形势严峻,生育率高、儿童比例高、低龄化等,使得非洲的减贫减困,入学率等,都面临严峻压力。此外,公共卫生的不完善,也使得非洲婴儿死亡率高、艾滋病肆虐。解决非洲的人口和健康问题,需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教育卫生水平的提高以及生育政策的导向等多方面发展因素的配合。

推进国家发展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的紧迫任务。贫困化是拉美现代化进程中的突出社会问题,1970年代以来的30多年间,拉美贫困演变有三个基本特点:(1)社会贫困总体加剧,虽然中间也有两次起伏。(2)日益加剧的贫困已经由农村向城市转变;(3)经济危机对社会破坏力巨大。导致贫困的因素,除了是外因,还在于“重增长、轻分配”思想的影响;忽视必要的社会改革;对就业问题重视不够,国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等。

很显然,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建构,并不成功。因而,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来讲,这会是面临一个非常困难的难题。政府的统治能力固然不是越强越好,固然需要与法治与问责密切关联发展,但很显然,对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说,低效能的治理能力,是导致他们发展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因此,从长远来看,人们命运共同体建立,就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的问题,更必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治理能力改进的问题。

(三)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中国国内义务与国际义务履行中的平衡问题

中国坚持走自主性的法治道路,就必须关注国际社会与国家内部的社会公正问题。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国际行动。不过应当注意到,中国的重要国情是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必须注意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须与国内问题的改进、与国家义务的国内履行关联思考。如,减缓和消除贫困,基本医疗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人口老龄化、贫富分化等问题,都需要国家履行更多的义务,以有效应对。此外,对外援助等的法治化、合理化,也必然是国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应当注重国家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回应人们的合理关切。

结语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立,是一个美好的构想,这一构想的推进和实现,需要大国肩负起更多的国际使命,同时更需要在国际人权领域中树立生存权发展权优先的理念。此外,改进国际治理秩序和治理模式,改进发展中国家自身的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方可能使得生存权与发展权持续而有效地改进。

(作者简介:杨建军,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司法理论,党内法规。)

(本文系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惩戒性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与化解研究”(17BFX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法学论坛》 2018年第1期 本文转自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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