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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激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权意涵及其实现机理

来源:《人权》2025年第2期作者:戴激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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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权意涵及其实现机理

戴激涛

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

摘要:全过程人民民主内蕴着深刻的人权意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新范式,全过程人民民主秉持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坚持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理念,恪守“人民始终在场”的权利话语,确保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得以实现。作为科学有效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新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构建起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通过广泛的民主协商使人民权利得到更好保障。作为具体现实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新模式,全过程人民民主分别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维度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充分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使以人民为中心的当代中国人权观得以弘扬。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权意涵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有效保障。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是充分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权意涵、更好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  法治保障  实现机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中国人民在不断完善人民民主实践、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要求“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作为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新成果、新创造、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恪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始终把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将人民是否满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人权是否得到切实尊重和有效保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及实施成效的检验标准,是新时代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理论新范式、制度新形态和实践新模式。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理论新范式: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理念

“‘民主’(democracy)一词有许多含义。……这个词正是某些哲学家所说的‘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类似这样的词永远不会让所有人一致同意以相同的方式加以定义,因为定义本身就承载着不同的社会、道德和政治内容。”尽管“民主”一词有着悠久的历史、宽泛的含义、持续的论争,但“人民的统治”和“人民的权力”始终是界定民主内涵的关键词。不可否认,民主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深化和扩展民主依然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民主本身是一种善,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它给予某一政权下的人民以集体的力量来决定自己的命运。总之,它使普通百姓免受在大多数政权中流行的暴政和社会混乱之苦。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它意味着更好的生活条件,至少是当它涉及诸如接受教育、医疗保健和法律保护时。”因此,任何一种民主理论都与人民关联甚切,任何一种民主理论首先都必须对“人民”进行清晰界定和明确解释。

(一)“人民始终在场”: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式民主的本质和核心

在当下这个多元复杂、充满歧见的社会,对民主理论显然难以达成一致共识。西方学者曾经哀叹,“各种揭露已使民主理论陷入一片混乱……民主理论的主流已不复存在”。西方民主的实践亦表明,“人民”在国家治理中已然被遣退至远端,真实民主理想日益被消磨殆尽。“我们现在的民主权利几乎被政府的专制政策所完全窒息。组织工会和组织罢工的权利正被法院和立法机关虚与委蛇的说辞所埋葬;联邦安全机构和地方警察局在各地镇压共产党活动家和工会领袖,还强行解散了许多地区的工会;我们的领导人在国外风风光光地签订了许多贸易协定,但这些协定却威胁到了我们公民在国内的经济权利——大公司的经济贸易决策从此依赖非选举的贸易委员会,而不是像过去那样还倾听员工的意见。”所谓的民主制度正成为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服务于少数人的代名词,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角色无足轻重、社会日益四分五裂。“今天,多数学者认为,‘人民主权’只是在屈指可数的时刻才能得到表达,‘人民’或缺位,或仅仅作为一种抽象的存在。”与西方学者所描述的民主是“人民缺位”“空洞的概念”“抽象的存在”“字面的民主”不同,中国共产党人所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近代以来党团结带领人民长期奋斗、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重要理论成果和制度创新。全过程人民民主秉持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坚持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理念,对“人民”的含义进行了多维度、全方位的阐释,通过“人民始终在场”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高效、规范、有序运行,确保人民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建构起新时代以人权为价值追求的中国式民主理论新范式、制度新形式和实践新模型。

一方面,“人民”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主体,也是实现中国式民主行稳致远的内生力量和动力机制。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民主,人民的权利应当在民主制度的全部运行环节中得到充分行使和全面实现,这是中国式民主的本质要求和鲜明特征,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价值共识。中国式民主既切合中国实际,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发展规律,也体现了民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中国式民主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主,是以实现人民幸福生活为目标的民主,其核心特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民主制度实践中,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必然要求人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必然要求每一个人都能作为独立的、自主的主体参与到民主运行过程之中,从而确保国家和社会治理是可讨论、可协商、可持续发展的动态过程,使民主能够作为开放的、自我调整、自我纠偏的政体持久存在。每一个人基本人权的实现过程,其实就是维护民主政体稳健运行、促使民主不断发展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运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离不开人民权利的实现。换言之,中国式民主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保障每个人基本人权的实现,尤其是要“防范与‘多数人’相对应的‘少数人’因为无法直接参与公共决策而使得其自身的利益受到多数人决策的不公正对待”。

另一方面,“全过程”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特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实践,实现了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人民通过自愿共同的通力合作实现“全过程”的参与,使人民的权力不仅是决定由谁去解决问题的权力,而且是实际由谁解决问题的权力,实现了人民亲自参与、自己解决问题的民主自治理想。“自愿的合作可以创造出个人所无法创造的价值,无论这些个人多么富有,多么精明。在公民共同体中,组织蓬勃发展,人们参与多种社会活动,遍及共同体生活各个领域。”这就有效破解了“如何确保人民始终在场”的西方民主实践难题,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得以实现。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全过程人民民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遵循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西方民主的本质特征,彰显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把握历史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政治品格和责任担当。

(二)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人民始终在场”的中国方案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旨归,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奋斗目标。作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坚持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将每一个独立的、自主的、具体的人全方位融入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制度的实践运作,使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实现,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形式。

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要求国家必须积极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义务,平等保护每个个体所享有的基本人权,这是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与生俱来的权利,人权的主体即人权的享有者和行使者,既包括单个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人的集合体。人人都享有基本人权,意味着人权是普遍存在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权利,是人皆当然享有的普遍性权利。人权的普遍性基于人性尊严和人的固有价值而产生,人不是为国家和社会而存在,国家和社会则是为人而存在。故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既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就能行使制定宪法、组织政府的权力。此外,人权享有的主体还包括某些社会群体,如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种族或民族、失业者等,这是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内在要求。比如在解决民族问题上,我们党一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就是新时代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引领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真实写照。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属性的规范表达,通过全体人民广泛、普遍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讨论过程,是以承认和包容多元主体的文化差异性为前提的,“因为涉及社会正义的其他议题必须由公民们讨论,最后的共识和协议也必须由公民们来达成,故此,构造一国宪法共同体的第一个步骤便是要建立一个合乎正义的宪法讨论程序,让每个发言的人都能得到他或她所应得到的权利”。人民通过全过程参与协商议事,在民主共同体中实现了自我治理,形成了作为民主协商结果的理性共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基于协商互惠的共同合作情境,每个人的权利得到一视同仁的平等尊重和对待,充分体现了人权的普遍性特点。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真实”的民主,要求国家建构起系统完备的人权法治保障制度体系,这是人权可行性原则的必然要求。人权的可行性意味着人权是可被实现和被保护的,唯有人权得以实现、受到保障,国家的存在才有意义和价值。一般认为,现代国家存在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保障人民能够过上幸福生活。“国家的目的无疑是美好的生活或精神的完美……国家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和个人的目的——由意志的基本逻辑所决定的最美好的生活。”故此,人民必须享有参政权,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监督政府依法运行,确保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以民主制度的形式将人民的责任、反思和理性结合起来,确保公共权力的正当合法性。实现人权的可行性,还要求国家必须创设系统完备的人权法治保障制度体系,促进人民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确保人权不至于沦为空洞的概念。从本质上来说,民主政治其实是一种“人民在场”的政治,国家应积极建立健全各种人权保障制度,使人民在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中“始终在场”,确保人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使每个人的主体价值在民主政治实践中得以充分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构建起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民主制度体系,使所有公民一律平等这个民主的核心原则在实践中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人民各项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既有完整的民主制度保障,也有完整的民主参与实践,“民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运行实践中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每个人享有和实现公民权利的重要理论范式。当每个独立自主的人通过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参与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人民”这一概念就从抽象的语词变为生动的实践,“人民”不再是少数精英的代表,而是能够保障人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公共事务讨论的民主制度安排。在这个意义上,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权的具体实现机制,人民当家作主从此“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

第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管用”的民主,要求国家在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确保人权不受剥夺和侵犯。“生活过得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人权是否得到充分实现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人权作为不受侵犯的永久性权利,其本质深刻体现了人的主体性价值。众所周知,人权是基于人的本质属性而产生的权利,是身为一个人所固有的权利,不得受到任何人或机构的侵犯或剥夺,不受任何人或任何机构的干涉和强制,“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不受令人怀疑的人的侵犯”。这里的“不可侵犯”,既意味着不受其他个人的侵犯和强制,也意味着不受一切非法的国家权力、社会权力的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原则意味着,人权绝非一种抽象的宣示或理念,而是一种具体管用的个人权利保障体系。国家切实保护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是现代国家履行宪法义务和国家制度运转的全部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以维护和保障人权实现为价值目标的制度形态和治理机制,通过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确保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资源、不受任何人和机构的侵犯、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由此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最管用”的民主形式,蕴含着人权不可侵犯性的固有特质,深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价值内核。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制度新形态:经由民主协商更好保障人民权利

作为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我国具有科学、有效、完整的制度体系和多样、灵活、规范的运作程序。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这套科学、有效、完整的制度体系以人民为中心,旨在使人民权利得到更好保障,是确保人民享有广泛、充实的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更好推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增进公共利益和人民福祉的重要制度载体。“民主政体坚持的原则是任何事都能协商”,作为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民主制度新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谛就在于将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全程贯穿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运作实践之中。“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有事好商量,有事多商量,意即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民主制度中的协商程序机制,通过开放的、包容的、普遍的、多样的协商形式和协商方式,促成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互惠合作的集体行动目标。由此可见,民主协商集中反映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特点优势,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制度体系保障人民权利的基础性环节。

(一)民主协商集中反映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特点优势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在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还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抑或是在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选举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立法制度、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等的运行过程中,民主协商通过规范的协商程序机制已然深深嵌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政治制度运行的各方面,生动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实践表明,人民内部各方面就国家和社会治理各领域的问题进行广泛、多元、多层的民主协商,有助于克服西方票决民主的内在缺陷、消弭“人民不在场”的制度桎梏,形成一种具有化解道德分歧、具有道德改善能力的活力民主观,不仅有助于增进国家立法决策的正当合法性基础,而且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和保障人民权利。这也正是作为协商民主核心程序机制的民主协商的独特价值,能够有效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

众所周知,西方民主长期以来的政党操控选举与政治博弈情势,使选举结果实际上沦为金钱、权力和利益的产物,引发社会动荡和民族分裂,导致政治黑箱和权力滥用,这显然与真实民主理想背道而驰。“西方式民主虽然也标榜‘人民主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其基本的运作逻辑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政治社会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不仅自己参与无门,代表他们利益的主张也很难进入政策议程,更难变成实际的政策;即使变成了政策,也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事实上,西方选举民主被学术界诟病已久:“选举制度尽管能够保证所有潜在的关乎共同的、公认之利益的事务得到倾听,从而能防止错误的消极性;但它却往往无法防止错误的积极性。既然选举在本质上必然是多数至上的,那么它们挑选出来的关乎共同的、公认之利益的事务也许就只能回应一种多数人的利益。此外,既然选举只能允许对最终将得到政府支持的政策实行一种非常松散的控制,那么它们就无法阻止那些当选者从培育政策或追求政策的角度出发来行使权力,而这两种政策都不能回应大众的利益。在选举上民主的国家可能是一种选举的专制;它可能成为一种多数人的暴政或者实际上成为某个精英集团或小群体的暴政。”尽管西方学术界努力为民主“老难题的种种新变种”开出了诸多“药方”,但仍然难以解决“人民无法始终在场”问题,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这个体制根本不再是选民说了算,而是掌握巨额财富的少数人说了算”。

在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多层、灵活的协商机制和协商程序有效解决了西方民主在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开“空头支票”问题,有效避免了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现象的出现,创造了一种基于全体中国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合作型国家治理模式,促进了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有效对话和良好协商。更为重要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在确保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有效提升了立法和公共决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如民法典草案在编纂过程中,就曾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让所有公民参与、充分表达观点,一些具体的如高空抛物伤人、物业服务、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都充分反映了民意。由是观之,协商议事既是中国式民主遵循民主政治发展一般发展规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一种既审慎理性又充满生机活力的民主制度形态的鲜明特点,也是培养形成民主共同体所不可或缺的具有互惠合作精神的公民的重要方式,“要成为有效、积极的公民,需要的不仅仅是意志和技能,还要对机构有所了解;不是抽象的或学术性的综合知识,而是对何种权力杠杆与特定意图相关有实际认知”。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完整的制度体系和实践过程,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通起来,涵盖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关注国家发展大事、社会治理难事、百姓日常琐事,实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广泛持续参与,生动体现了中国式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民主的广度由全社会参与的比例来确定——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体中国人民均能参与的最真实的民主;民主的深度由社会成员参与时是否充分、由参与的性质来确定——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人民的广泛民主协商,全面地、具体地、现实地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各领域各方面,最终是为了实现人民权利得到更好保障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制度运作的价值目标。故此,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不仅有助于保证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而且有助于通过反映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主协商具有显著的人权保障价值,集中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鲜明特点和显著优势。

(二)民主协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制度体系保障人民权利的基础性环节

众所周知,民主起始于人民意愿充分表达,落实于人民意愿有效实现。人民意愿要得以充分表达,首先需要确保人民能够依法通过规范高效的程序机制实现广泛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所特有的鲜明特质,必然能够有效保证人民具有广泛参与权”。“一切为了人民”,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主协商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广泛协商的过程,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内蕴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理念得以充分实现的过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民主协商要求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应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应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应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应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故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运作中必须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依靠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民主协商、通力合作来有效保证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相统一,从而在不断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实现民主新发展。

众所周知,在当代民主国家的话语体系中,存在着许多合法性语言,这些语言都有共同的规范性要素,那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主协商。“协商概念的首要优点与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决议的概念有着密切关联。通过强调阐释共有理由的重要性,协商观点就处于民主秩序中的人们之间的可能关系给出了一种特别令人信服的描述;此外,它还为民主制度的政治合法性描述了一种有效的理想模式。”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民主治理的制度新形态,通过“有事好商量、有事多商量”的民主协商,既有助于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能够汇聚民众智慧、让人民的诉求得到充分体现,又有助于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一般和传统意义上来理解,协商就是一个推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应当认真考虑各种信息与争论,寻求独立决定,互相说服,以形成好的公共政策。因此,协商包括一系列称之为‘问题解决’或‘分析’的活动:调查和验明社会的、经济的、政府的各种问题;对当前的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对各种竞争性的建议进行考量;形成立法规划和纠正政府决策。……协商过程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形成公共善,或者说是公共利益。”同时,人民通过全过程的民主协商,能够有效增进立法和公共决策的正当合法性,促使法律和公共决策得到更好施行,“民众愿意接受与自己的意愿诉求相反的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但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接受——即自己的论点和理由得到了公正的倾听——其他人也对自己的观点表示了认真的考虑。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给予讨论和倾听,那么人民会质疑这些决策的合法性。这对于边缘化的少数群体尤其重要,他们已经预先知道要赢得多数人的投票几乎没有希望。……因此,有必要使更大程度的协商成为现代民主国家的一个关键性的优先考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主协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制度体系保障人民权利的基础性环节,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要求。

具体说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中实现广泛的民主协商,一方面,需要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全面享有和充分行使持续深入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权利;另一方面,需要国家构建起系统完备的人权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充分保障人民参与协商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得以良好运作的基础和前提。“人民必须有决策的空间以及犯错的余地……人民自己应当参与政府——虽然他们的参与可能存在着程度上的区别。”经由广泛、多层次、全方位的民主协商,人民得以亲自参与国家立法和公共决策,这既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过程,也是人民群众相互学习、彼此理解、自我纠正的过程,更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来源。“有时协商会产生协同与学习的过程,激发创造性,产生远优于是聚合已有知识的结果。”民主协商由此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运行中一个既可以持续将人民意志转化为合理决策的基础性环节,又能够促进多元平等主体间的互惠合作,帮助民主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理解自身的公民身份和时代责任。因此,全面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立法和公共决策中善于倾听人民呼声、积极回应人民诉求,切实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各项权利,使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和有效保障。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实践新模式: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之实现

“人权不仅是一个‘伟大的名词’,更是人类分享的共同价值。”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全方位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维度为实现和保障全体人民的人权作出了重要贡献,使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在全体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民主实践中得以充分实现。

(一)本体论维度:坚持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相统一

民主本身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的发展本身与民主实践不可分割。“民主是一种重要人权,即人们常说的‘民主权利’”。从本体论维度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对中国人权观的最大贡献在于,扩大了人权主体范围,坚持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相统一,夯实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式人权道路的价值基础。现代社会本身就具有互不相容却又合乎理性的多样化特征,因此,如何发展出一种以增进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合作式民主治理模式,实现人人充分享有自由和权利的人权理想成为全人类的价值共识与追求。“民主意味着民众每个人作为完整的伙伴,在集体的政治事业中进行自我治理,因此一个多数的决策只有在某些进一步的条件获得满足时才是民主的,即保护每个公民作为该事业中一位完整的伙伴的地位和利益。”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刻洞悉了当前复杂分歧的社会现实,以开放、包容、灵活的协商民主制度将多元主体平等地纳入人权保障范围,实现了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的统一。较之西方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更为注重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内在融贯性,在民主制度的实践运作中,为多元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专门创设了多元化路径、拓展了多样化渠道、提供了多态化平台,无论是民主决策还是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在以广泛协商为核心特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实现了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互惠合作。如上海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所形成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主主体全方位的主体结构,建立了多元主体复合的体系与中国特色民主治理模式,就是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将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有机统一的生动体现。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表明,在一种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念指引下,创建在广泛协商路径下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有机统一、和谐互促、共同解决问题的合作型治理框架,有助于确保每个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主体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一视同仁的对待。人民通过参与民主讨论所感受到正当理由的说服力,不仅有助于纠正自身偏好、完善自我人格,更好服务于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公共利益目标;而且能够基于最佳论证的力量,促使人民在公共决策中审慎思辨、理性判断、自由选择,明确自身作为民主共同体成员的时代使命与公民责任。“作为法治化的政治国家,它必须依赖其社会成员——公民——具有足够的政治素质,这种政治素质中应该包括他们参与政治、实现民主的能力。”通过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帮助人民作为参与者、实践者和建设者,自觉认同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相统一的人权原理,这既是提升民主共同体成员政治素养和民主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认知基础。在此基础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当代中国人权观在全体人民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得到深化和拓展,人权保障的理念和原则被全面融入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各环节之中。

(二)认识论维度:人民是否满意是判断人权的重要标准

从认识论维度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将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民主制度实施成效、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得到切实维护的评判标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精神伟力和实践品格。以人民为中心的当代中国人权观,注重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始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始终坚持将人民是否满意作为人民权利是否得到充分实现的重要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塑造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运行模式和实践路径,确保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实现“人民始终在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新范式、制度新形式与实践新样态,将民主理想实现的过程视为自由平等的人民通过理性协商、充分讨论和互惠合作,实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都能体现人民意愿、汇聚人民智慧、听到人民声音、实现人民诉求,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过程。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的两大基本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的五个基本环节,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检验上述制度运行成效的重要标准,也是判断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我国人民行使权利的内涵不断充实、外延不断拓展、形式不断丰富、类型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认识、对于民主实质的理解和对于人权道路的感受不断深化,培育共和国公民的目标亦在此过程中得以充分实现。

在西方民主的实践中,“尽管普选制预设了民众自主选择代表、成功竞选公职的可能性,然而因为经费限制,普通民众无法负担起漫长竞选活动所需要的巨额成本。参与民主选举要求筹集大量资金,这已为普通民众设置了隐性门槛”。西方民主的缺陷显而易见,如何破解西方民主体制弱化和失灵的难题备受关注。一个国家重视民主、发展民主、健全民主的重要体现,就在于遵循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不断改进人民参与国家权力运行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机制和程序,为促进人民更有广度、更有深度地参与创造出新的途径和渠道。“要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人民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通过人民公开地、持续地、理性地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实践,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在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中得以充分实现,有效克服了西方民主为普通民众设置的各种障碍,确保人民能够真实全面地了解和接受那些可能影响自身权益和未来发展的公共决策。人民在参与过程中也得到了改造和纠偏,既能合理自律,又能实现充分的自我表达。特别是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成效来看,“全方位的人民参与,保障人民全方位的民主权利……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完整的参与实践,使全过程人民民主从价值理念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民主实践,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在公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的各项权利得以充分实现,民主制度的检验标准契合了人权事业发展的检验标准,人民是否满意成为检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成效和判断人权事业是否健康发展的共同标准。

(三)方法论维度:发展作为理解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关键词

“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从方法论维度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贡献在于,通过发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坚持人权发展道路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适合本国实际的方法论,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各项权利,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理,世界人权发展具有普适性的一般规律,但同时必须注重本国人权发展的实际问题。基于中国人权实践的现况,将发展作为理解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关键词,将发展作为解决我国人权问题的关键,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对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深刻启示。发展不仅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也是人民充分享有各项权利、实现幸福生活的关键。

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的当代中国人权观意味着在民主制度实践中必须始终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能应对新时代的人权挑战。人权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过去的人权概念与当下的人权概念肯定存在一定差别,而未来的人权概念将会继续发展演变,这既是人权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特性,也是在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重要方面。面对全球人权治理实践中普遍面临的发展权难题,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建构广泛协商的制度程序,规范表达了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所需实践理性的必要原则和结构要素,使全体人民共享一种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在此基础上促进国家积极履行人权保障义务,就公共问题和立法决策的公开讨论建构开放包容的制度途径,使拥有道德人格及主体能力的个人在协商过程中转变为具有理智能力和政治正义感的公民,使作为抽象概念的人民转变为实然的权利主体,并通过理性讨论实现自我价值和自身发展。另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的当代中国人权观意味着国家在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时,必须坚持人权发展的系统论思维,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以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为核心构建和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以实现和维持人民的权利主体性为第一要务。事实上,当人民依法行使权利、参与民主实践、自由发表言论时,毫无疑问将改善和优化民主制度。因为作为人权制度的实践者,人民最有发言权,也最了解制度运作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同时也可能是制度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作为人权义务主体的国家,必须特别注重人民参与民主运作实践的真实感受与意见建议,及时健全完善人权保障制度以落实人民权利、增进人民福祉。故此,国家在进行人权保障的顶层制度设计时,应采用合适的方法论,结合本国国情和实际,促进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的亲和关系,防止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在实践中,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诸多范例,各种形式的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论坛、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等基层民主实践,均是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发展促人权的生动实践。

四、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既是确保人民依法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法治轨道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客观要求,也是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关键。故此,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要不断创新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更好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一)民主、法治与人权的治理价值

“在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者是相辅相成的价值和手段,都是用来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治理与被治理关系,目的是建立和谐有序的治理秩序。”通过加强法治来保障民主、实现人权始终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夯实民主治理和人权保障的法治基础始终是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就理论逻辑而言,民主、法治和人权为现代国家追求治理现代化目标的理论范式、价值共识和构成要素,三者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实则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互相促进。民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和实现“人民的统治”的制度形式,解决的是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法治作为国家的治理方略,意在通过国家权力的规范行使和有效运行,维系国家治理秩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和普遍愿望,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人格尊严的维护、基本人权的落实是人权事业的奋斗目标,也是一国民主和法治运作的价值旨归。民主、法治和人权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功能:对于国家行为而言,三者是衡量公权力行使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符合国家发展目标的重要标尺,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三者代表了一种充满理性光辉的生活方式,公民个人在国家法治秩序下通过参与公共事务的民主协商,国家的民主制度将平等保护公民参与政治过程、享有基本权利,公民们通过慎思明辨衡量各种利益而形成的公共理性,是当代国家治理所必需的互惠原则和合作精神的重要条件。在此过程中,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国家法治的有效保障,公民逐步成长为负责任的民主公民,经由公民协商讨论所做出的公共决策将更具正当合法性,更富公益精神,更能实现彼此尊重、互惠合作,并更易于在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故此,充分实现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治理价值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深刻理解人权本质的基础上,坚持将充分保障人民依法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确保人民在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能够依法行使权利,通过广泛协商和理性讨论增进国家立法和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基础,形成维系国家法治秩序的良善生活观念,“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将民主与法治、人权等价值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其在民主治理实践中共同发挥作用”。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的保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保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那么,人民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运行中的主体地位的实现,也就是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主体地位的实现。而人民在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运行中行使各项权利的过程,也就是人权法治保障的实现过程。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全过程”民主制度的规范运作必须依靠法治的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全过程’内在逻辑特征必须依靠法治的确认和保障。”法治是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方式,故此,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领域、全过程、各方面,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项具体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领域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推进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进行,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处于法治规范之下的应有之义。其三,人民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必须依靠法治的保障。“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也就是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所保障的人民当家作主之实现,其实就是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在法治框架下得到充分实现。国家在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义务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全方位提升人权保障法治化水平的应有之义,也是进一步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关键

“民主与法治息息相关,现代政治文明的密码就在于民主与法治的珠联璧合。新征程上,我们要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引领和护航全过程人民民主。”回顾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史,可以发现,世界各国民主法治的发展史,实则与人权保障的实现程序密切相关。实践表明,民主制度得以有效运行、人民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均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人类共享的国家治理经验和共同行动结构,都是建立在民主法治的深度融合、人权法治保障的充分实现基础之上。一国民主道路的选择是本国人民的共同行动,而为了防止出现多数人的暴政,法治必须并以规范化的制度体系约束多数人的非理性。而且,民主国家的法治实践必须保证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充分享有政治自由、行使言论自由等公民权利,公开、理性、包容地讨论公共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系统完备、高效协同的法律制度体系,确保人民可以为了自己而寻求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能够得到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之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的核心理念都是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由此可见,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也必然需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根据我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特点,进一步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法治保障水平,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最重要的是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保障。

一方面,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也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自从诞生那日起,宪法就被视为是一份努力实现两方面微妙平衡的文件:一方面,是用以实现市民社会那些宏大目标的政府权力;另一方面,是个体自由”。对于公民而言,根据人民主权原理,如果政府不依宪法法律行事,公民有权对政府越权行为进行追责,以实现和保护自身权利。就此而言,宪法实际上是一国人民共同合作和进行集体性行动的桥梁纽带。再者,“民主本身是一种人民当权的国家制度,需要以法律特别是宪法来加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宪法通过确认人民民主事实、创设各种民主制度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人民除了通过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行使国家权力,还通过其他各种民主形式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均得到了充分体现。

具体说来,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制度载体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形式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确立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民主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直接参与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来的人民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主体的地位;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使公民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行使各项权利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宪法在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中的作用,应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我国宪法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有效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切实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国家最高法和国家根本法。宪法得到有效实施,对于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意义重大。最为重要的是,“必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法规体系保证宪法实施”。故此,应尽快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完善作为宪法实施核心制度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意义深远,甚至可以说,科学完备、有效运转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充分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权保障价值、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

结  语

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民主实践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重大创新成果,蕴含着深刻的人权理念、深厚的人权价值和深远的人权目标,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要义、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都充分体现了人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的实践主体,全过程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运作原理和制度机理。正是因为坚守着“人民始终在场”的价值理念,全体中国人民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才得以全面彰显,这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生动实践。这充分表明,全过程人民民主已然成为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效保障人权的民主理论新范式、制度新形式和实践新模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项具体运作机制在法治轨道内稳健运行,实现每一个独立自主的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不仅有助于每个公民在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充分行使各项民主权利,而且可以在协商参与中形成公共理性、齐心协力使公共决策和集体行动更团结高效。故此,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既是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着力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人民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国人权事业蓬勃发展的应有之义。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22JZD017)阶段成果;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大以法治方式助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东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GD23WTA01)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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