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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会暨人权理论研讨会

2014-11-04 16:03:12   来源:   
  1994年12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人权研究会首次举办的全国规模的理论学术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百位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人士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研究会成立近两年来的各项工作,讨论和布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并对人权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和见解,丰富了我国人权理论研究的内容,提高了我国人权理论研究的水平。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上帝”赋予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并将随着社会与历史的发展而发展。

  学者们指出,“人权”的口号产生于文艺复兴初期,目的是反对欧洲中世纪的教权、王权和贵族特权。争人权就是反特权、争平等。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时期先进的思想家、艺术家们,抨击基督教教会的思想禁锢和教士的腐化,用“人的尊严”取代“教会的尊严”,宣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18世纪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把“平等、人权”引入政治领域,要求取消教士、国王和贵族的封建特权,取消“教士、贵族、平民”三个等级的划分,取消农村里的农奴制度,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从文艺复兴运动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西方所谓的“人权”并不是“普遍的人权”,而是指“纳税的白种男人的平等权利”。所谓平等,只讲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的平等,不讲经济地位的平等。没有经济地位的平等,“平等”必然是虚假的。

  有的学者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概括为“普遍的人权,真正的平等”。即,不仅要实现“纳税的白种男人的平等”,而且要实现男女平等、各民族平等以及穷人与富人平等;不仅要实现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的平等,而且要实现经济地位的平等。马克思主义者实现经济平等分两步走:第一步废除剥削制度,实现占有生产资料的平等(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实现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社会主义:第二步是实现消费资料的平等(按需分配),即共产主义。

  学者们指出,由于旧中国受到西方列强侵略、欺凌和掠夺,所以,近代史上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首先是反对列强在中国的特权,争取国家主权和中华民族的生存权。经过百余年的顽强抗争,中国人民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推翻了压制人权、侵犯人权、践踏人权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独立、自主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新中同。经过40多年建设,中国的人权状况已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在许多方面超过美国。

  与会的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权”虽然是伴随着西方资产阶级的崛起而提出来的,但是,人权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马克思主义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主要是批判它的虚伪性,而不是批判“人权”。马克思主义者追求真实的人权,其最终目标,是在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即使全人类得到解放。所谓解放,就是使每个人都摆脱一切限制和束缚,使人得到全面的发展,也就是获得最充分的人权。

  许多学者指出,社会主义最重视人权。社会主义之所以要取代资本主义,就是因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限制人权,损害人权,而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制度,实现共同富裕,维护人权,促进人权。所以,社会主义最有资格讲人权。几十年来,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近十几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使中国人民在人权的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很大进展,证明了“社会主义最有资格讲人权”这一真理。

  学者们说,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举起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不仅积极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争取民主自由与人权的革命斗争,而且在所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内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保障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的法规。仅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有《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人权保障条例》、《津浦路东人权保障法》、《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皖鄂赣边区人权保障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苏中区人权财权保障条例》等十几个。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领导广大人民积极发展经济以提高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努力创造为保障广大人民充分发挥自己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的条件和环境。所以说,中国共产党一直都将发展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

  通过讨论,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我们应当而且必须举起人权的旗帜,一如既往地发展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真正的人权保障事业,对美国和西方国家发动的“人权攻势”,用事实进行批驳,并从理沦上、思想上予以还击。

  许多学者认为,当代中国的人权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也不同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与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也有明显的差异,它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它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人权。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了建立在其上的上层建筑,也决定了当代中国人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水平。

  第二,它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人权。邓小平同志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当代中国的人权是全国人民共同享有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它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
状况和居住期限等限制,由全体人民一律平等地共同享有。

  第三,它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人权。

  第四,它首先注重的是基本权利,特别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其它各项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本条件。与此同时,也十分注意其它权利的实现。

  第五,它是真实的有保障的人权。当代中国是一个由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掌握着国家的权力和生产资料,掌握着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因此,当代中国的人权是实实在在的人权,是有充分的经济、法津和行政保障的人权。

  这些特点是当代中国人权本质的进一步延伸和外部表现,也是中国人权优越性的主要表现。

  关于人权的评价标准问题。有学者认为,评价标准是人们在评价活动中应用于对象的价值尺度和界限。人权评价是一种主观的活动,但是人权评价的标准却具有客观性。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评价人权的标准只有一个,这就是实践。实践是唯一能够体现价值标准的形式。因此,我们必须用实践的标准来评价人权。只有实践着的人权,才是人权价值的本质形式。

  关于主权原则与国家司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学者们认为,各国人民的人权只能通过本国法律来保障,外国的干预只能引起混乱。主权原则是司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原则之一。世界各国法律无一例外都要反映本国特点。西方国家一些人要求中国司法机关按西方的法律办事,那是强权政治,违反国际公法。

  关于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人权意识问题。有学者认为,人权概念虽然产生于西方,但人权意识和人权思想观念,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都是古已有之。在以人文主义为基本特征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包涵着十分丰富的人权意识,具有自身独特的人权精神。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人权意识,主要不是体现为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意识,而是体现为价值意义或道德意义上的人道意识,即体现在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一些基本思想观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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