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世系)
第六十届会议(2002年)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忆及《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社会出身、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还忆及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规定:各国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何,都有责任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重申其第二十八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在其中表示由衷支持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恨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还重申《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中谴责对亚洲和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的歧视以及其他形式的族裔歧视,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规定采取行动,设法消除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出身的歧视,
确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1条第1款中的“世系”一词不光指“种族”,其含义和适用对于其他禁止歧视的理由具有补充作用,
强烈重申:“世系”歧视指种姓或类似世系的成员由于属于某一社会阶层而丧失或减损其平等享受人权的机会,
注意到:委员会从对若干缔约国报告的审查中发现上述歧视的存在,
举办了世系歧视专题讨论会并且收到委员会以及一些政府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特别是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撰写的文章,
收到了许多有关政府组织和个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的资料,使委员会进一步明白了世界上不同地区基于种姓的歧视的范围与程度及其持续存在的情况,
认定需要在国内法和实践的层面上作出崭新的努力并且加强现有的努力,以消除世系歧视的祸害并且扶持受害族群,
赞扬一些国家采取措施消除世系歧视并对其后果进行补救,
强烈鼓励尚未确认这种现象并加以矫正的国家采取这样的措施,
忆及委员会与一些政府就世系歧视问题进行对话的积极精神并且预期继续进行这种建设性对话,
极其重视目前为了取缔一切形式世系歧视正在进行的工作,
强烈谴责基于种姓和类似世袭制等世系的歧视,认为这是违反《公约》的行为,
建议缔约国斟酌具体情况采取下列若干或全部措施,
1. 一般性措施
(a) 采取措施查明在其管辖下受到基于种姓和类似世袭制等世系歧视的族群,其存在可根据下列若干或全部因素加以确认:没有能力改变世袭身份或此种能力有限、社会对其涉外婚姻施加限制、私人和官方在住房和教育、进出公共地区、礼拜场所和食物及水的公共来源等方面实行种族隔离、放弃世袭的职业或有辱人格或危险的工作的自由受到限制、受到债务质役、受到被指斥为肮脏或低贱的辱骂、 其尊严和平等普遍不受尊重;
(b) 考虑在国家宪法中明文禁止世系歧视;
(c) 复核和制定或修正法规,按照本《公约》将一切形式世系歧视规定为违法行为;
(d) 坚决执行现行法规和其他措施;
(e) 使受到影响的族群成员参加制定和执行全面国家战略,包括按照《公约》第1条和第2条拟定特别措施,以消除对世系成员的歧视;
(f) 制定有利于世系族群的特别措施,以保障其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特别是关于担任公职、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
(g) 建立法定机制,为此加强现有体制或创设专门机构,以增进对世系族群成员的尊重;
(h) 向一般公众开展教育,使其认识到对遭受世系歧视的人实行扶持行动方案的重要性;
(i) 鼓励世系族群成员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成员进行对话;
(j) 定期调查世系歧视的实际情况,在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载列分门别类的资料,说明世系族群的地理分布和经济及社会条件,包括对性别公平观的表述;
2. 对基于世系的族群妇女成员的多重歧视
(k) 在所有方案及已规划和执行的所有项目以及制定的措施中,考虑到族群妇女成员遭受多重歧视、性剥削和被迫卖淫的情况;
(l)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消除多重歧视,包括妇女在个人安全、就业和受教育等方面受到的世系歧视;
(m) 提供分类数据,说明遭受世系歧视的妇女情况;
3. 种族分离
(n) 监督和报告对世系族群实行种族隔离的趋势,并为消除这种种族隔离引起的消极后果进行工作;
(o) 着手防止、禁止和消除在住房、教育和就业等方面针对世系族群成员实行种族隔离的作法;
(p) 使人人有权在平等和不歧视的基础上进出任何场所或使用为一般公众提供的服务;
(q) 采取步骤,促使受害族群与其他社会族群和睦相处、毗邻而居,人人都能够享受为这些住区提供的服务;
4. 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散布仇恨言论
(r) 采取措施,取缔种姓优越论和低劣论或意图对世系族群施加暴力、仇恨或歧视的借口;
(s) 采取严格措施,取缔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方式对某些族群进行歧视或施加暴力的行为;
(t) 采取措施,提高媒体专业人员对世系歧视的性质和情事的认识;
5. 司 法
(u) 采取必要措施,使世系族群的所有成员都能够平等使用司法系统,包括提供法律援助、简化集体求偿手续和鼓励非政府组织维护族群权利;
(v) 在有关情况下,确保司法判决和官方行动都能充分考虑到禁止世系歧视;
(w) 确实起诉对世系族群成员犯下罪行的人并对这种罪行的受害者给予适足的补偿;
(x) 鼓励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聘用世系族群成员;
(y) 为公职官员和执行机构举办培训课程,防止发生对世系族群的偏见引起的不公正现象;
(z) 鼓励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与社会群体的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
6. 公民和政治权利
(aa) 确保有关国家的各级当局让世系族群成员参加会影响到他们的决策;
(bb) 采取特别具体措施,保证世系族群成员有权在平等和普遍参政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投票和竞选,并且在政府和立法机构中有正当的代表权;
(cc) 提高社区成员对于由他们积极参加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并且消除此种参与所遇到的障碍;
(dd) 为公职官员和世系族群的政治代表举办培训课程以提高其政治决策和公共行政管理技能;
(ee) 采取措施查明世系族群易受暴力攻击的领域,以防止此种暴力事件发生;
(ff) 采取坚决措施,以保障愿与外族通婚的世系族群成员的婚姻权利;
7. 经济及社会权利
(gg) 在平等和不歧视的基础上拟订、通过和执行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和方案;
(hh) 采取实质性的切实措施使世系族群脱离贫困并对他们在社会上受到排斥或边缘化的现象进行斗争;
(ii) 与国际金融机构等政府间组织合作,以确保他们所支持的发展或援助项目考虑到世系族群成员的经济及社会状况;
(jj) 采取特别措施以增进受害族群成员在公共及私营部门的就业机会;
(kk) 拟订或修订法规和做法,在就业和劳工市场中具体禁止一切世系歧视;
(ll) 采取措施禁止公共机构、私营公司和其他协会调查申请就业者的世系背景;
(mm) 采取措施禁止地方当局或私营业主在住所和适足住房方面对受害族群成员的歧视性做法;
(nn) 确保世系族群成员有享受保健医疗和社会保险服务的平等机会;
(oo) 使受到影响的族群参加拟订和执行保健方案和项目;
(pp) 采取措施矫正世系族群的儿童特别容易成为被剥削童工的现象;
(qq) 采取坚决措施,以消除与世系歧视有关的债务质役和有辱人格的劳动条件;
8. 受教育的权利
(rr) 确保公共和私人的教育系统接纳所有族群的儿童,不基于世系排斥任何儿童;
(ss) 降低所有族群儿童,特别是受害族群儿童的辍学率,特别注意女童的状况;
(tt) 取缔公私机构实行的歧视措施和对世系族群学生的骚拢;
(uu) 与民间社会合作采取必要措施,教育所有人民不歧视并且务必尊重遭受世系歧视的族群;
(vv) 审查教科书中对世系族群的定见或贬损形象、提示、名称或见解的一切表述,而代之以宣扬全人类固有尊严和人权平等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