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国人权机制与中国 > 国际人权文书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
第5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报告(《公约》第7条)

2014-10-09 14:16:02   来源:   

第5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报告(《公约》第7条)

第十五届会议(1977年)*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铭记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

  深信向导致种族歧视的偏见进行战斗,增进各种族和民族集团间的谅解、容忍和友谊,宣扬《联合国宪章》和各人权宣言的原则和宗旨以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其他有关文书,都是消除种族歧视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认为所有缔约国,包括宣布在其管辖领土内没有实行种族歧视的国家,必须履行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公约》第7条规定的义务,因此,所有缔约国必须在其按照《公约》第9条第1款提出的报告内,列入关于执行该条各项规定的情报。

  遗憾地注意到很少国家在其按照《公约》第9条提出的报告内,列出它们所采取落实公约第7条规定的措施的情报,且所提情报多属笼统和敷衍塞责,

  回顾依《公约》第9条第1款的规定,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提送进一步情报,

  1. 请还没有这样作的每一个缔约国在其按照《公约》第9条将要提出的下一次报告或在下次定期报告到期前提出的特别报告内,载列关于所采取落实《公约》第7条规定的措施的适当情报;

  2. 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公约》第7条的规定,上段所称的情报应包括各缔约国在“讲授、教育、文化及新闻方面”“立即”采取的“有效措施”的情报在内,以期:

  (a) “向导致种族歧视的偏见进行战斗”;

  (b) “增进国家间及种族或民族团体间的谅解、容忍和友谊;

  (c) “宣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载于A/32/18号文件

上一篇:第4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报告(《公约》第1条)
下一篇:第6号一般性建议:逾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