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0日,浙江大学法理与制度研究所主办的“基本权利与私法”学术研讨会在美丽的西子湖畔召开。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系王泽鉴教授做主题报告。来自浙大、上海交大、复旦、同济等高校的学者与来自法院、检察院、政府和律师界的代表共60余人参加了此次学术研讨会,法学院的400余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旁听。此次会议围绕着权利保障,就“基本权利在私法中的实践”、“宪法司法化”、“契约、私人自治与宪政”、“法律解释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法律漏洞与利益衡量”、“人权与知识产权”等主题展开了讨论,实现了在宪法与私法之间的沟通和对话,在法理与判例之间的互动和往返。
一、宪法与私法的关系
此次研讨会以大量的判例与事案为分析基础,将宪法与私法置于同一个讨论的平台,使宪法和私法的关系进入我们的法律意识形态,也进入我们对法律适用的研究层面。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法治观念与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许多涉及基本权利的事案都对中国的立法与司法提出了考验,同时也对中国的法学界提出了挑战。
在宪法与民法典上的关系上:一方面是宪法作为民法典的效力基础,两者的关系主要在于基本权利,即通过民法典来具体化或者实践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是民法的规定会不会发生违宪的问题,或者民法的规定在宪法上如何来审查。在基本权的功能上,则体现了针对立法者的基本权的防御功能与针对司法的基本权的保护功能。
二、“宪法司法化”与“私法宪法化”
如何使宪法走向司法实践,发挥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一直是我国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宪法的实践主要涉及两个思考方式:一是所谓的“宪法司法化”,二是私法宪法化。前者是让宪法解释的真意,或者让宪法的规范效力能够透过司法来保障和实现。后者是在私法中实现宪法的基本价值,对私法作符合基本权利的解释,因此也可以说是私法的基本权利化。宪法以基本权利作为其核心,因此宪法的实践必须以基本权利的理论作为基础。基本权利具有双重功能:防御功能与保护功能;同时具有三面关系:人民对国家的关系与私人相互间的关系。由此,形成了基本权利分析构架中的垂直关系和水平关系。
如何使宪法进入司法实践,各国都有不同的制度。用什么制度或名称都没有关系,重要的是在于要使它具有司法的性质,违宪审查制度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如果说“宪法司法化”体现的是基本权利针对国家的面向,那么私法宪法化所揭示的则是基本权利在私人间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