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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与人权理论

2014-06-06 15:37:24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作者:叶小文

以人为本与人权理论

叶 小 文   

  十七大报告科学、准确、权威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和基本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高度自觉地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解决一切有关发展的具体问题就有了明确的方向。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为了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对我们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也很有意义。

  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继承了、但区别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以民为本,民贵君亲,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些思想,在本质上还是统治阶级治人之术和牧民之道的重要方略之一,是历朝历代推行“仁政”和“王道”的理论基础。

  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借鉴了、但也区别于近代西方人本主义。西方人本主义反对迷信、崇尚科学,反对专制、崇尚自由,反对神性、张扬人性,反对宗教神学和封建主义的“神本”、“君本”思想。但主张以一个人为本位,以“实现自我”为主要的价值追求。这种以普遍形式表述并且掩盖起来的人道主义,由于其本质是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制度服务的,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实现。而我们的以人为本,则坚持以社会和人民为本位,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上主张集体主义,即在人民整体利益优先的前提下,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协调个人和社会的关系。

  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继承、丰富和发展了“为人民服务”这个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所讲的“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即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一切人”。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始终重视尊重和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即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宪法赋予的其他权益。所以,以人为本中的“人”,首先应包括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一切社会成员。如把以人为本仅仅解释为“以人民利益为本”,就缩小了其内涵,模糊了其新意。二是指人民,人民是“人”的主体和核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民始终是以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为主体、在利益一致基础上形成的最大的人群共同体。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理所当然地应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以人为本中的“人”,既涵盖了社会全体成员,又突出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核心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确认并保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

  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须是题中应有之意。以人为本意味着我们的发展,要从“物本位”向“人本位”过渡。一定意义上说,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其实也就是从“物本位”向“人本位”过渡。实现这种过渡,就要总结我国的发展实践,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以人为本的内涵就进一步深化了,外延就进一步扩展了。写进宪法、也写进十七大报告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须是以人为本的题中应有之意。要以人为权利的核心,保障人的生存权、自由权、发展权;以人的需要为宗旨,人需要物质,还需要精神;以人的发展为中心,人应该拥有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社会应该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以人的持续为原则,即人的持续、生命的持续、人类社会的持续成为最高原则,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破坏生态、破坏环境。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利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要求重视“宗教关系”,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领域,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大关系,并且把宗教关系列为五大关系之一,对于我们团结各种社会力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在重要战略机遇期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报告进一步指出,“促进……(五个)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宗教关系明确为五大关系之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适应这个要求,宗教工作就要以“适应论”取代“鸦片论”,以“引导论”取代“斗争论”,以“发挥积极作用论”取代“防范消极作用论”。

  深刻理解和认真把握好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有助于推动我们人权理论研究的丰富和发展。一个把以人为本作为自己指导思想的核心的国家,讲起人权理论来应更加理直气壮。

  ( 《人权》,2007年第6期)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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