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宪法原则 严查侵权犯罪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
(2005年2月)
记者:王副检察长,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请您介绍一下当前我国人权保障的法治建设情况?
王振川: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党的十六大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宪法原则,这是一大历史进步,是我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成果。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依法保障人权,不断加强人权的法治建设。首先,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宪法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以及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民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使宪法的规定得到了落实。此外,我国还加入或批准了多个人权保护国际公约。其次,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形成了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基础,以纠正违法、惩治犯罪为保障的人权保护机制。一方面,通过各级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将宪法和法律有关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到实处;另一方面,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纠正各类违法侵权,严惩各种侵权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形成了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保障体制。通过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