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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

2014-10-11 16:19:44   来源:   

  2007年6月18日,人权理事会通过了题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该决议设立的新申述程序旨在处理世界任何地方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一贯严重侵犯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

  申述程序受理由个人、团体或声称为人权侵犯受害者或掌握与该类侵犯相关的直接可靠信息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来文。

  与之前的1503程序相似,新申述程序是保密的,旨在加强与相关国家间的合作。新申述程序在必要之处作了改进,以确保程序公正、客观、高效、注重受害者、且能及时启动。

  申述程序如何工作?

  根据5/1号决议第94段规定,来文工作组主席与秘书处一起,依据决议第85段至88段规定的受理标准对来文进行初步筛选。明显缺乏根据的或匿名的来文将由主席加以剔除。在初步筛选中未被拒绝的来文将转送相关国家,以便获得该国对侵犯指控的看法。相关来文的作者和国家都会在程序各阶段收到通知。

  两个不同的工作组——来文工作组和情况工作组——分别负责审议书面来文并就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问题提请理事会注意。

  来文被受理的标准是什么?

  述及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的来文可以受理的条件是:

  没有明显的政治动机,其目标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法领域其他适用的文书一致;

  以事实说明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据称遭到侵犯的权利;

  没有使用辱骂性的语言。然而,如果此种来文在删除了辱骂性语言之后,仍符合其他的受理标准,则可对其加以审议;

  是由声称自己是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行为受害人的一个人或一批人提出的,或是由真诚本着人权原则行事、不采取含有政治动机并有违《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立场的、声称直接并可靠了解有关侵犯人权情况的任何个人或一批人,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提交的。然而,如果来文得到可靠证实,只要提供的证据清楚,便不得仅仅因为具体提交人对情况的了解是第二手的而不予受理;

  依据的不完全是大众传媒的报道;

  所述案件似乎显示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并已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但目前还没有由一个特别程序、条约机构、或联合国其他人权申诉程序或类似的区域申诉程序处理的;

  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或者此种补救办法看来不会奏效或会被不合理地拖延。

  根据《有关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特别是根据关于准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建立和运作的国家人权机构,可充当处理个人侵犯人权行为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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