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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论人权

2014-08-27 11:34:28   来源:   

毛泽东论人权

  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新民主主义宪政》,1940年2月20日)

  关于人民权利。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政府仅仅干涉在我们根据地内组织破坏和举行暴动的分子,其他则一律加以保护,不加干涉。(《论政策》,1940年12月25日)

  在政治权利方面,是一切抗日的地主资本家都有和工人农民一样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但又防止他们可能的反革命行动的两重性的政策。(《〈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1941年3月、4月)

  陕甘宁边区所实行的是革命的三民主义。……就目前来说,革命的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就是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其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就是要为全国一切抗日的人民谋利益,而不是只为一部分人谋利益。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1941年11月21日)

  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1941年11月21日)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要求是适当的,并且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要求保障教职员生活和学术自由;要求保护青年、妇女、儿童的利益,……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使青年和儿童得到有益的学习;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要求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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