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4月13日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第二部分提到要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知情权是了解权、知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享有了解的权利,其本质是对公权力的限制、民众私权的保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参与权是国家尊重和维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也就是说公民可以依法通过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各种途径和形式,享有参与权。表达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涵盖宪法所规定的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的权利等等。表达权的提出拓宽了人民民主的渠道,为人民缓解矛盾、解决冲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使纷争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归于和谐。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它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达权、重大事情决定权等权利一样是公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各项决策都要做到程序依法规范、过程民主公开、结果科学公正。政府重大决策的形成和执行都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到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尊重客观规律,提高决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要推进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知道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提出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是我国人民民主权利的一次重要充实,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次重大转折,标志着我国民主建设的实质性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