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人为本的发展与人权保障
中央党校政治学法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 张晓玲
最近几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新就是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作为推进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是一种权利理念,其根本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以人为本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发展观是一种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础的发展观。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人权与发展关系深刻认识的结晶,其基本精神同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相一致。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发展和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在发展和尊重保障人权方面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发展观念,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和视角来观察和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处理好发展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一、保障人权是以人为本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
何谓以人为本的发展?以人为本的发展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它是对以物为中心的发展观的根本否定,强调人是发展的中心和主体,强调发展的出发点和发展的结果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权的普遍实现。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初曾经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首先,以人为本的发展把人作为发展的主体。人是发展的主体,不是发展的客体,表明了人在发展中的中心地位,也表明了人的尊严和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这里的“人”, 指的是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整体中的每一个人,不分民族、性别、语言、宗教、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里的人同《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人权主体普遍性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里的“人”拥有平等参与发展的基本人权。没有公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平等,发展也不可能是以人为本的发展。以人为本的发展意味着必须把每一个人都看成是平等的,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尊重,“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同时,以人为本的发展也强调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民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推动者。”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明确提出:“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 。
第二,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把社会公正贯穿发展的进程之中。“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强调“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可见,以人为本的发展是以尊重保障人权为目的的发展,发展的过程也必然是人权的实现和发展过程,而不是单纯物质财富的增长过程。人权的核心是平等,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因此,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国家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平等地关心每一个公民,平等地分配利益和机会。消除贫困和实现普遍的人权离不开发展,但是,经济的发展不会自然带来人权的发展。没有公平就没有长久的效率。发展的不公正,不仅伤害部分的社会成员,而且最终会损害全社会。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各级政府应将实现社会公平作为基本政策,把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作为基本的经济社会权利,关注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利诉求,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安排充分实现全体人民普遍受益的基本要求。
第三,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上,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保证公共权力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运行的目的是促进全社会的幸福,保障公民权利。人民的权利是神圣的,法治建设的重点是要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以保障公共权力服务于人民权利。这一原则是以人为本发展观的要求,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石。
二、保障人权对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代中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举世公认。而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要求,给我们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视角、新的价值标准和新的要求,实现了在发展问题上新的思想解放。
第一,保障人权要求更新发展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离开人的全面发展、离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出发点来看待和处理发展问题的误区,把发展片面看成是GDP的增长过程,只见物,不见人。这就忽视保障人权在发展中的地位,忽视了对人的关爱,忘记了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幸福。从保障人权的视角来看待发展,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同时,既要考虑人的经济权益,也要考虑人的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既要考虑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的协调、关注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又要考虑城乡和不同地区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协调,解决城乡之间、中西部地区之间发展差距拉大的问题;既要考虑人的发展,还要考虑人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因为这本身就是在维护和关心人的权益。保障人权要求更新发展观念,也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二,人权保障要求在发展中重点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当前,弱势群体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公正的焦点问题。关注公正,首先要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社会公正,首先要解决社会的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问题。以人为本,关注人权,要平等地保障每一个人、各个社会群体的人权,但是,相比之下,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具有更为迫切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其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人权的基本要求。从中国古代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都反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对国家的要求,也是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其二,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问题。发展成果最主要的是指经济成果,包括“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供水供电、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医疗、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实现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从根本上说必须依赖于正确的权利配置。 当前,分享发展成果,必须把维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一个优先的位置考虑。生存权是享有体面生活的权利,涵盖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本内容,同发展权内在联系不可分割。我国人权白皮书提出:“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正是从生存权的时代内涵来强调它的重要性的。当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免受饥饿的基本权利”和“相当的生活水准权”时,同时就规定了一系列权利来保证它的实现。当代的生存权是公正原则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体现,也是对民主政治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发展权的实质是要求有权享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弱势群体是处在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在经济发展中应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使他们的生存尊严得到充分保障。
第三,保障人权要求改革和完善发展的相关做法和体制机制。在推进发展的过程中,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作为基本的价值标准,自觉地改革和完善不符合保障人权要求的做法、体制和机制,创新发展的思路,创新发展的举措,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
可见,保障人权对发展的要求,就是科学发展的要求,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同人权保障是完全一致的。
三、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推进我国人权事业新发展
当前,中国人民正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不仅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空前伟大的人权事业,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第一,在全社会加强人权教育。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并没有在全社会真正确立。无论对于官员来说,还是对于民众来说,都需要加强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加强对人权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在全社会逐步营造和形成尊重保障人权的氛围,使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第二,进一步完善人权法律制度。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为指导,研究有关法律制度的不足,把保护人权的政策性做法和新经验提升到法律制度层面,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比如,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反歧视法》、《反家庭暴力法》等。要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人权保障的新要求,不断完善以宪法为基础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第三,进一步强化政府保护人权的责任。政府权力来自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政府是人权的保护者。政府对人权的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尊重和保护。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政府在制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时,必须把保护人权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利诉求,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诉求。200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了深化体制改革、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权监督、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等一系列维护人权的重大措施。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不作为,是强化政府人权责任的重要方面。可以相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必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