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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豫黔:以人为本的发展和罪犯人权保障
 
 

 

  以人为本的发展和罪犯人权保障

  作者系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李豫黔


  以人为本的发展,就是把人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本原、本体,把人的发展视为发展的本质、目的、动力和标志的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其重要内涵之一就是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各项工作中体现和保障人的权益。2008年12月10日,胡锦涛总书记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中明确提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显然是把服刑罪犯包括在内,而不是排除在外。如何将“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运用于监狱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促进罪犯人权保障,需要予以特别的重视和研究。

  一、罪犯人权保障的特点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人权是一种法律权利、现实权利,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等观念。罪犯人权,是指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是被依法剥夺自由以后产生的权益。其权利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内容是享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权益,提出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主张。罪犯人权保障是指国家或其他主体通过立法、司法等活动,依法保证罪犯未被依法剥夺与限制的人权不受侵犯或得以实现的制度和措施。罪犯人权保障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罪犯人权保障主体的多元性。国家是罪犯人权保障的重要主体。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罪犯人权的设定都取决于国家意志,取决于上升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定。罪犯人权能否真正得到保障,归根结底要靠法律规定的落实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通过立法来确定罪犯权利,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与其他主体相比,国家在保障罪犯权利方面更有强大的经济基础、政治力量和物质条件。除国家外,罪犯人权保障还有其他主体,如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保障罪犯权利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国家要行使的职能众多,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有时不如专门组织(如法律援助组织)或个人(如罪犯聘请的律师)的作用直接。此外国际社会和各种国际组织对于罪犯权利的保障也发挥一定的作用。

  二是罪犯人权保障范围的限制性。与其他公民相比,罪犯不能完整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他们的一部分原有权利已依法被剥夺,实体权利的范围缩小,从而在权利的形态上表现出部分的缺失。权利,从整体意义上理解,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根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状况不同,可以将罪犯权利的限制性分为三种情况:首先是享有权利能力而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例如罪犯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对父母的赡养权,由于其人身自由已经被剥夺,尽管其享有权利能力,但是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不能行使有关权利。其次是享有某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行为能力依赖于监狱的帮助或需在监狱的监督下行使,如罪犯人身及合法财产的保护,选举权的落实等,必须由监狱提供多方面的帮助才能实现权利。罪犯通讯权要受到监狱警察的监视、检查。最后是随着行为能力的变化,部分罪犯权利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既可以是权利范围的增加或减少,也可以是权利程度的提高或降低,还可以是一项或几项权利的失去。导致变化的因素包括行刑政策的改变、罪犯改造表现的不同等。如罪犯在服刑过程中,随着其认罪悔罪和改造的深入,由不能减刑到可以减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还能获得“应当”减刑的权利。

  三是罪犯人权保障内容的确定性。除法律所剥夺的其他权利外,罪犯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权是明确而具体的,都是有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保证的。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规定了罪犯的法定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见,《宪法》赋予罪犯公民权利和法律地位的规定,是罪犯享有人权的根本法律依据。《监狱法》在总则中对罪犯权利作了纲领性规定,同时在各个章节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了罪犯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生命权、人格权,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合法财产权、基本生活保障权,相关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通信和会见的权利,劳动休息的权利,接受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申诉、控告、检举和辩护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消极方面和积极方面:保障罪犯人权不受侵犯(消极方面)和为罪犯人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方面)。在保障罪犯人权不受侵犯方面:当罪犯人权受到非法侵犯时,罪犯人权保障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同时,通过立法和制度明确规定,不得侵犯罪犯的合法权利,为保障罪犯人权提供一道法律屏障。在为罪犯人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方面:要求国家及有关主体为保障罪犯人权提供充分的条件,特别是一定的物质条件。

  二、加强罪犯人权保障研究,对于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做好罪犯人权保障,有利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更好地发展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各项工作中体现和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一个国家的罪犯人权保护状况从一个侧面直接体现了这个国家人权保护水平,体现是否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一个国家的权利保障程度也不是由那些社会强势集团的保障水平所决定的,而是由处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水平所决定。在一个国家中,对社会强势集团的权利保障水平并不意味着对社会所有主体的保障水平都是如此,但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却能反映整个社会的权利保护状况。而在所有的社会弱势群体中,罪犯因为其权利的被剥夺和受限制,更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因此,在押罪犯可以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而成为国家权利保障状况的重要体现。在这个意义上,罪犯的人权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民主程度和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二)做好罪犯人权保障,有利于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说明,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理念的渗透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而另一方面,法治的含义并不仅仅是依法而治,它还具有明显的价值内涵和价值倾向。法治必须包含人权保护在内,而在法治对人权保护中,在押罪犯作为一种弱势群体的权利尤其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与法治水平可以通过这个国家的法治精神体现出来。法治精神既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法治发展程度的标志,又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法治文化的结晶。在一定意义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可以说是法治之本的精神。只有在对公民权利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切实保障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国家。在罪犯权利保护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中,罪犯权利保护对于法治建设来说尤为重要。如果连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的罪犯的权利都能加以有效的保障,那么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是勿庸置疑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罪犯的权利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达致法治的重要标志。在监狱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治监、依法行刑、依法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治和保障罪犯人权的统一。

  (三)做好罪犯人权保障,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监狱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突出把“改造人”放到第一位的工作方向,突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的工作目标。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监狱功能出发,以人为本,不断改进完善罪犯人权保障,切实提高监狱对罪犯的矫正教育能力,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为罪犯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保障,是中国监狱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一个显著标志。罪犯是一类特殊的权利主体,其依法享有的公民地位并不因为犯罪而丧失,相反,基于其特殊身份,法律确认并保护罪犯特殊的权利主体地位和特殊的权利内容,具有鼓励并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意义。完善罪犯权利保障制度,给予罪犯人文关怀,让罪犯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关怀和挽救之情,将促使罪犯在满怀希望中自我改造,重新树立公民意识,担起社会责任,养成守法习惯。从这个角度说,能否保护好罪犯的合法权利,能否真正保障罪犯的发展权,关系到监狱行刑效能的高低。新中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取得的辉煌成就是与我国监狱始终坚持尊重和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关怀是分不开的。因此,完善罪犯权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降低监狱刑满释放人员的“重犯率”,提高“改好率”,具有重要意义。

  (四)做好罪犯人权保障,有利于保持监狱安全稳定,为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监狱的安全是做好监狱各项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刑罚执行目的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罪犯的改造工作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监狱的安全,不仅为社会治安稳定工作提供了有效保障,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罪犯改造环境的优良。而监狱安全目标的实现,取决于社会环境的制约,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监狱改造环境的制约程度。一方面,监狱要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罪犯监管戒备的科学有效。如“三分工作”(分类关押、分级管理、分类施教)的实行及三者的有机结合,使改造工作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能;“三道防线”(人防、物防、技防)、“四个机制”(排查、防控、应急处置及领导责任机制)的确立,体现了监管罪犯的科学性。另一方面,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要求监狱对狱内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如打击牢头狱霸等,以确保其他罪犯权益的实现,同时,严格规范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防止警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监狱实现安全稳定,就意味着被监管人员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证,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监狱工作中科学运用的重要表现,也就证明被监管人员所处改造环境的安全性,体现了监狱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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