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人权发展
何志鹏
中国
科学技术总是为社会带来新的便利、新的希望、新的问题。在这个人权的时代, 科学技术肯定也会给人权带来诸多影响。 从信息沟通与传布的角度看,互联网时代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革命新的新变化,互联网所带动的新型联络方式意味着信息的平面传递而非垂直传递,多点发散与反馈的网式传递,而非中央到边缘的阶层式传递(即传统的层层下达、层层上报);可以做到迅速的传递,形成了一系列非中央化的民间媒体和新媒体。作为人的基本福利要求的制度性表达的人权,显然也在这个网络时代取得了一些新的特征,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一、网络自由本身被视为人权的一部分
网络作为人们沟通信息的一种方式和渠道,被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视为重要的实现个人自由的领域。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专门制定了保障网络权利和在互联网上保护公共利益的一般原则,将其写入《欧洲打击网络犯罪公约》(2001)、《预防恐怖主义公约》(2005)、《欧洲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07)等文件中。2011年5月27日召开的八国集团峰会通过了《多维尔宣言》,重申“互联网的自由和开放、透明、尊重隐私和知识产权、各利益相关者的伙伴关系、网络安全以及打击网络犯罪。” 2012年7月5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日内瓦通过一项有关互联网自由问题的决议 ,决议呼吁世界各国像在其他状况下一样支持个人在网络上的自由。 中国政府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2012年12月通过了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二、互联网对于人权发展的促进作用
作为信息高速互通的载体和介质,互联网为人权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其促进人权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权知识的资料库
互联网为人权的教育与研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视野和丰富的资料。联合国的人权文件、欧洲人权法院的文件、欧洲人权公约与议定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公约、英美等国的人权文书,都可以非常便利地在网上得到,很多是没有版权的、属于公共领域的财产。 这为那些有志于人权传播的人提供了基本的信息资源,对那些愿意进行人权思考与探究的人们提供了很多规范与实践的资料,为人权领域的实践机构与人权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这是以网络为通道让人们更为深入地了解人权最为正统也最显而易见的方式。
(二)人权信息集散中心
互联网为人权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个便捷而巨大的平台。它不仅仅可以将静态的资料分享给世界,而且由于在网络时代,信息可以平面流动,就可以减少一些政府阻碍信息流通、采取愚民政策的可能。近年来,人们利用twitter、facebook、微博、微信在民间传递信息,揭示一些地区、一些部门出现的侵害人权的事件,引起公众的注意,进而促进相关部门自身的整顿改革,或者主管机关的过问,最终解决问题。根据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3年5月14日发表的《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络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据对中国最有影响的10家网站统计,网民每天发表的论坛帖文和新闻评论达300多万条,微博客每天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超过2亿条。这种大规模的横向信息流动量对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人权操作中心
互联网为人权咨询、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良好而畅通的渠道。实际上等于人们通过互联网设立了一个跨越区域的工作站。在人权方面颇有作为的非政府组织就是充分利用互联网这种媒介,与传统媒体充分结合,并采用扁平的管理模式,不仅能够推广人权思想、强化人权制度,更主要是快速地发现和解决人权问题。这种可以即时互动的人权指导比起以往的电话、电报或者邮件的方式,显然要便捷和丰富得多。
三、互联网对于人权发展的阻碍作用
虽然互联网对于人权发展具有一些积极的促动作用,也必须看到互联网对人权发展形成的风险和问题。正如人权研究专家薛进文已经观察到的,互联网可能被用来传播有害信息,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毒害作用的色情淫秽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构成了威胁;互联网可能被用来鼓吹暴力、民族仇恨和各种歧视,对公民的生命安全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构成威胁;互联网可能被用来挖掘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实施网络诈骗,侵害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同时,互联网还可能被用来威胁社会和他国的安全,或者为少数大国利用作为控制其他国家的手段。
与此同时,人权资料在网上虽然丰富,却也导致了筛选的困难,令初入门者无所适从,抓不到重点、找不到方向。而与此同时,信息海量还会导致真伪难辨,使得选择与引导变得非常重要。
由于互联网信息渠道畅通,可能导致社会动乱难于控制。特别是在信息不充分、不完全、不对称的时候,就会误导民众,形成不良社会事件,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制造问题。曾被西方国家称道、实践证明为闹剧甚至悲剧的中东地区“茉莉花革命”就是这样一个通过网络媒体传递活动信息酝酿并实施活动、最终导致社会震荡,推翻原政府的实力。中国也曾出现过某些地区由于民众了解信息不全面,认为政府预期上马的工业生产项目损害其健康权、环境权而利用新媒体进行沟通,采取静坐、“散步”等方式表达其不满的情况。虽然没有形成事故或者事件,但本质上仍属不实信息误导而引致的不良后果。网上“人肉搜索”所引发的虚拟世界中的暴力事件还会转化到实际世界之中,给人的安全和利益带来很大的威胁。
在互联网所造成的各种人权问题之中,最显著的是由于个人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大范围、大批量地扩散,由此影响个人隐私,并可能威胁个人安全。网络商家,无论是进行货物销售者,还是进行金融、运输服务者,都有机会持有大量的客户信息。这些信息如果不能被妥善保管,就有可能出现漏洞,非法移转到某些存心不良的个人或者团体手中,进而发生信息、广告骚扰的问题,甚至出现诈骗等行径。笔者本人就经历过由于网上信息泄露而被恐吓、欺骗的情况,也曾有过个人出国期间网络信息被盗,他人利用时差冒用账号在网上欺骗亲友、意图获取钱财的情况。如果我们更狭义地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角度观察网络所带来的人权风险,让世界各国广泛关注斯诺登(Edward Snowden)的事件可谓展示了冰山一角。斯诺登揭出了美国政府长期通过国家安全局(NSA)和联邦调查局(FBI)直接接触互联网企业用户数据以侦察可以行为的“棱镜”(Prism)计划。此计划侵犯隐私权的状况令人不安,我们同样相信,政府监听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应当不限于美国一国。这对个人的安全和利益而言,比起真实世界中的状况更加复杂和使人忧虑。因为网络信息更容易被窃取、保存用作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国家无所不在、无孔不入的感觉不仅让人感觉不安全,而且根本违背了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
四、结论
互联网、新媒体导致了新的社会环境,对于人权、宪政、法治而言,有其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的意义。互联网在人权发展方面有进步的一面,也有导致误解和麻烦的另一面。正如有的研究者已经看到的,网络的发展对现有人权保障事业同时存在着促进和冲击。一方面使人的自由权、平等权、知情权等权利得到更好地落实,另一方面侵犯人格权、著作权等的事件屡禁不止。网络由于其对技术的高度依赖性,而成为了拥有技术优势的某些国家推行文化入侵,实现文化霸权的平原地带。 但二者比较而言,还是进步的方面更值得关注、还是积极的影响更值得肯定。特别是互联网信息快速运动的特征可以更加迅速地传播人权信息;互联网信息流传广泛的,可以导致世界无界限,使得人权要求跨越国界、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机构依然可以主张,也就有可能在全球的范围内构筑法治;互联网能够促进信息的平面化,有关人权的问题可以在平民之间传布,不需要官方媒体的笔记本电脑、手机、ipad等承载新媒体可以随时随地传递信息,而且是多介质、多媒体,既包括文字,也包括图片、音像,这都有利于人权信息的传播和问题的解决。所以,互联网时代要求社会资源的配置者以更加公允和有效率的方式进行治理,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全球化的格局下认识人权制度和问题,进而构筑健康的人权制度。
(作者:何志鹏,吉林大学公共外交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