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举办的“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研讨会8日在京召开。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及人权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近100人以线上线下形式参加会议。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中心主任、教授满洪杰在“分论坛二”上作题为《公权力干预个人健康选择的限度》的发言。
以下为根据速记稿整理的发言摘要:
健康权作为一项人权的观念已经被普遍接受,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家需要为公民的健康权实现负担一定的义务,对于国民健康领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的情况下,人们对健康问题的关注焦点集中于传染病,但是实际上非传染性慢性病对于健康的威胁比想象的要严重得多,像吸烟不当、饮食、缺乏锻炼这些因素是造成慢性病的共同危险因素。
对于慢性病而言,它的防治核心在于防而优于治,对于这种生活方式最有效的控制莫过于个人生活方式的直接改变。《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首次将公民健康生活方式的问题上升到法律规范层面,规定了国家有促进公民健康选择的积极义务。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对于健康权的保护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明确提出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念,以人民为中心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权学术的核心要义,也构成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基本特征之一。人民的集体概念属性表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突出了人权的集体性,而这种集体性人权观是历史性和现代性相结合的产物,既源于中国悠久的群本位思想,也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
在公共健康权的框架下,国家应当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对包括慢性病在内的公共卫生健康问题积极响应,而公共健康权并非是对个体健康权的否定,而是对其有益的补充,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也是个体健康权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
慢性病的因素复杂性决定了对慢性病的防控不可能单纯地依靠任何一方的力量而实现,需要个体、社会和国家的合力,政府在群体健康目标实现中所发挥的作用具有全局性和传导性,是慢性病防控不可或缺的主体。公权力在个人生活领域的介入应当以国家在保障和促进公民权利为前提,以集体健康权作为主导的思想,继续保持对公民健康自由的最基本的尊重,同时要为国民健康权的整体实现提供制度性的支撑,对个人的健康选择加以适当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