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正处于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在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中,供应链的数字化转型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在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新兴数字技术赋能供应链管理,通过产品可溯增强透明度,有助于识别和防范人权风险。
以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和人工智能为依托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供应链管理,降本增效、协同创新,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尽管学界和实务界就“数字化转型中的驱动器是战略而不是技术”基本达成了共识,但不可否认新兴的数字技术是数字化供应链的加速器。这是因为,第一,在供应链管理中,人工智能帮助整合和改善供应链,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生产效率;第二,区块链支持构建可信的数字化供应链;第三,物联网通过实时跟踪提高供应链透明度。
尽管新兴数字技术应用于供应链可以在诸多方面对人权保护产生积极作用,但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曾警告新兴数字技术加剧了现有的不平等并使其更加复杂,特定群体遭受人权侵犯的风险更大。
近十年来,欧美发达国家开始尝试通过立法的方式整体规制供应链中的人权尽责问题。中国对于供应链人权尽责的关注一方面是在实务领域,如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发布了《中国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指南》《钴冶炼厂供应链尽责管理指南》等行业指导文件。
而另一方面则是加强顶层设计。决定智能社会性质特征的是以算法为中心、以数据为先导、以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为集成、以互联网和物联网为链接的当代科学技术。在供应链的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算法居于核心地位,数据则为算法的开发、设计和应用提供了原材料。因此,数据法和算法规范构成了数字化供应链的治理基础。在顶层设计方面,《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制定完善对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的规范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先后相继颁布实施,搭建起中国数据法的基本框架。
第4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在“个人信息权益”部分提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监管执法和宣传,切实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从而为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赋予了人权内涵。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在“促进全球供应链中的负责任商业性行为”部分,明确规定了促进工商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投资中,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实施人权尽责,履行尊重和促进人权的社会责任。这是供应链人权尽责的要求第一次明确出现在中国的人权政策中,也标志着《指导原则》被全面纳入中国的人权政策,为构建数字化供应链人权尽责的具体方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理基础。
继《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在部门规章中界定了“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五类算法,《规定》的内容体现了基于权利的路径。
首先,强化算法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其一,《规定》坚持向上向善的主流价值观导向;其二,初步建立了中国算法影响评估流程;其三,加强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权。
其次,用户权益保护独立成章,凸显了算法治理中的人权保护视角。《规定》不仅明确了算法知情权和算法选择权,而且在个人权利之外还增加了对群体权利的保护。针对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提供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作出具体规范。
最后,在算法应用产生的外部风险方面,《规定》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规则。为了应对应用型风险,《规定》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和大数据杀熟等场景,分别配置相应的行为规则(第19条至第21条)。为了实现自下而上的算法治理,《规定》还通过权利路径,赋予个人对抗算法决策的权利。
以往的中国数据法律政策与人权法律政策对于人权尽责的规定呈现隐含式和碎片化的特点,令人欣慰的是,第4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对人权尽责的明确规定和《指导原则》的全面纳入,新的算法治理规范采纳了人权保护的视角,这些都为数字化供应链人权尽责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
(作者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