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继承和创新,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是中国走向复兴道路上所承载的大国使命。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两个关键要素:人和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首先要保障“最低限度的人权”,这是人之所人所必须拥有的权利,也是全人类达成的普遍共识。这就需要各国首先要以人权为核心,建构本国的人权保护体系。具体到我们国家的宪法,2004 年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使人权保护与宪法基本权利结合到一起。在国内层面,通过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落实人权保障,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使基本权利建立在人权基础之上,人权构成了基本权利体系的核心内涵;二是使人权保障具有了本国特性,可以依托本国的文化、传统、历史、社会价值观进行保障,从而体现人权保障的中国特色。
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除了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之外,还需强调共同体的面向。首先,在国内层面,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摈弃西方自由主义式的人权保障思维,而是需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调个体的共同体之维,个体的自由要融入到共同体自由当中,而非恣意的自由。其次,在国际层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一方面需要国际人权保障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也特别需要建立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实现整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这就需要以发展权为核心,从而建立起“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 李忠夏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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