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告人: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讲师段知壮 石冬冬摄
分论坛三:新兴人权与特定群体权利保障 (主题2 特定群体权利保障)
题目:国家法对亲密关系的介入方式及限度探析——以艾滋病感染者对性伴及配偶的告知义务为中心
摘要:艾滋病感染者究竟是否需要向性伴侣以及配偶履行告知义务曾在立法层面引起了极大的讨论,特别是在法学与伦理学两个学科之间更是集中展现出了基于学科前见而衍生出的观点冲突。即便在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出台后,各个地方随之而颁布的地方性立法在此问题上仍存有较大差异。不仅仅是在立法层面,在执行层面通常被视为告知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往往并不主动行使这一“权力”,或者说即便疾控中心想要行使该项权力也面临着法律之外的诸多困境。此外随着“鸡尾酒疗法”等医学上对艾滋病治疗上的重大进展,诸如使用保护措施(安全套)、检测不到HIV病毒载量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将性接触与艾滋病病毒传播进行了有限隔离,这就使得告知这一法律义务设定的基础不再局限于防范疾病传播。且随着告知义务的履行,艾滋病感染者虽然并没有在法律意义上导致直接的权利受损,但在事实层面其却不得不面对一种权利实现之可能性的降低。以上这些因素都为艾滋病感染者对性伴侣以及配偶的告知问题增添了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归根结底,法律上这种告知义务的设定乃是国家法是否能对亲密关系进行一种预防性介入以及如何施加实质干涉的矛盾体现,身处亲密关系中的法律主体无疑不能脱离权利义务的覆盖而“完全自治”,但问题是法律似乎也并不能基于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证成而对特定主体进行某种法律义务的设定。简言之,艾滋病感染者当然不能对他人(包括亲密关系对象)进行恶意传播,这是一种明确的侵权行为,但法律也不应缘于对这种恶意传播可能性的推测而施加新的自由限制。
评议人:
孙 萌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
王 浩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院长助理王浩
![]()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孙萌对段知壮的发言进行评议。石冬冬摄 ![]()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院长助理王浩对段知壮的发言进行评议。石冬冬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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