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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奕:人类文明新形态视域下的共同发展权——中国实践与全球方案

2025-05-09 09:22:37来源:华中大Humanrights微信公众号作者:廖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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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何普遍性都基于特殊性,不同文明、国家出于不同传统、政体、社会经济状况的多样人权道路、制度系统,以及由此催发的各种人权话语,都是凝练新人权概念的理论资源。就当今备受关注的全球发展议程而言,基于人权的发展或是基于发展的人权,虽长期是各方激辩之焦点,但共同发展的理念对各国文明而言都不能拒斥。基于这样的话语共识,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视域出发,共同发展权可作为一种新人权概念得以建构。在人类文明新形态视域中,中华文明自我革新的品格与能力,使得人权观念可在古今之间折冲往返。如果将发展权体系重心置于“共同”的法理,或许无论是从个体、国家、超国家的国际社会还是从更大语义射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观察,发展权的共同主体、行动和收益(包括巩固、分配、扩大此种收益的制度结构)等,一直都是比较明确的制度建构议题。结合共同发展的中国理念、实践特别是近年提出的三大全球倡议,共同发展权的价值本体、制度规范和实践机理可以获得全面的证成。

关键字:人类文明新形态;发展权;共同发展权;全球发展倡议

目录

引言

一、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人权创新意涵

二、对“共同”的误解与发展权的理念分歧

三、基于“共同发展”的人权文明新形态

引言

从广义而言,文明和文化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文明形态论与文化演进论交相缠绕、难以分离。人类文明形态处于演化状态,新陈代谢、新老交替的现象无比正常。在此意义上,“文明新形态”是个相对的概念。但若将文明视为一种最广泛的文化实体、最高的文化分类,用某种标准将世界范围的各种文化分为不同文明类型,并评价其良莠优劣,判断其过去未来,分析其行动逻辑,那就需要认真对待了。虽然西方文明对其内在问题早有认知,但也许正是这样的自我反思及对文明冲突论的建构,最值得其他文明类型借鉴或警惕。在此意义上,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便不能理解为“自然演化”或“寻常之事”了。针对西方现代性文明形态,长期以来,诸多思想家、理论家试图揭示其深层悖谬,借此建构某种或多种可能的“文明新形态”,以求替换和拯救。最有影响力的思潮,莫过于后现代主义。但遗憾的是,这种驳杂的思潮并未提供一幅贴合现实的“理想图景”,它摧毁了现代文明的若干铁律或信条,让人最终在“无家可归”的境况下持续漂泊。虽然各种新的理论设想、实践方案不断登台,但西方现代文明的内核并未更易。

当今,全球文明发展正处在新的节点,共同发展还是冲突纷争,是一个至关紧要的选择。“人类社会发展进程曲折起伏,各国探索现代化道路的历程充满艰辛。当今世界,多重挑战和危机交织叠加,世界经济复苏艰难,发展鸿沟不断拉大,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冷战思维阴魂不散,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又一次来到历史的十字路口。”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实践,当西方各国因主义的纷争、理论的分歧、利益的纠葛而迷失中辍,在东方中国经由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不懈探寻而谱写华章。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进程,包孕着鲜明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一贯的文明共同发展观念。中国道路之所以举世瞩目,得到越来越多文明体、文化圈的认同,与其多元一体、广纳百川、兼容并包的“共同”理念和制度文化特性密不可分。

自中国共产党提出“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新命题以来,学界围绕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历史基础、逻辑构造、主导力量、结构功能、表现方式、制度特色、权利格局、战略意涵等主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总体而言,在制度建设层面,这些讨论都未绕过这样一个主题:人权、国家和文明的关系。20世纪尾声,学者力图从欧美中心主义的霸权式人权话语框架中解脱出来,但又不得不以人权得以诞生和成长的欧美中心近现代历史为背景,致使其所探求的“为世界上尽可能多的人所能接受的人权概念”难以通透。从理论逻辑上,人权的理念具有普遍性,但其实践样态必定具有特殊性,这本身就是理论逻辑的初始条件。换言之,任何普遍性都基于特殊性,不同文明、国家出于不同传统、政体、社会经济状况的多样人权道路及制度系统,以及由此催发的各种人权话语,都是凝练新人权概念的理论资源。就当今备受关注的全球发展议程而言,基于人权的发展或是基于发展的人权,虽长期为各方激辩之焦点,但共同发展的理念,对各国文明而言都不能拒斥。能否立足于这样的话语共识,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视域出发,建构一种新的有关人权的理念性概念?这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抱持上述问题意识,本文首先阐释文明新形态的人权创新要义,进而以发展权的理念演化和制度建构为中心,探讨当今东西方发展权争议的均衡之道。从批判的角度而言,本文试图站在“人类文明新形态”延续性创造的复合时态,以“共同发展”理念为最大公约数,将人类文明共同发展视为人权理论的根基,借此复原人权理念内含的“共同发展”本意,廓清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人权观的真相。从建构的角度而言,本文主要以中国政府近年发出的全球倡议为实证素材,论证一种面向未来“可能世界”的新人权文明样式。在本文中,“共同发展权”并非作为一种新型或新兴人权规范证成,而主要是对其“理念类型”的描述。相关制度如何建构、制度实效如何检测,都要在“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视域下继续展开。引入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视域,既表明面向美好世界的开放哲学立场,又彰显回归人权文明本意初心的制度建构需要。

一、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人权创新意涵

从历史研究的视角出发,文明形态论注重对历史进行宏观审视,力图全面揭示历史演进所蕴含的内在逻辑,在此基础上将人类历史视为各种文明类型的演进型构成。这种将自然科学的形态学移用至人类历史上的方法,从产生之初就有诸多争议,但这并未影响其对人权创新的理论功能。通过这样的形态类型化方法,人们可以合理定位自己及他者所处的权利文化圈,并以此为基点展开对不同制度的合法性论证,从超越单一文明和主权国家的视角,谋求人类多样文明的共存互补之道,从而为多元一体的人权理念创新开启了新的视域。

(一)内部视角:中华文明的自我更新

广义的文明形态论,并不限于斯宾格勒、汤因比等人的学说,其根源在于不同文化传统反映为各自的“内部视角”。就源远流长、树大根深的中华文明而言,其“内部视角”起初就具有一种仁义为本、教化以推的“天下”情结。至于这样的观念是否符合近代西方的人权概念,这个问题并不是关键。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能否从中华文明的内部视角,发现一种自主的文明革新基因。近代以降,学者对中国文化的特质兴致浓厚,提出各种解说和诠释,其中新儒家的论说似乎更贴合人心。通览诸论,大家几乎不约而同围绕“旧邦新命”“传统续造”展开,皆不否认中华文明内含的自我革新要义。当代学者虽在表述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整体沿袭了此种学脉主流。如郭齐勇提炼出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六个特质。即和而不同,厚德载物;刚健自强,生生不息;仁义至上,人格独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整体把握,辩证思维;经世务实,戒奢以俭。另费孝通先生创构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论”。费孝通先生借此展现一种基于中华文明内部视角的文明与共、天下大同论,“试图打通中西、内外之别,打通国家上下级别,打通自己和他人的种种分别之心,寻求一种并非对立冲突而是以和为贵的世界秩序”。这些都表明中华文明的人文主义,乃是生生不息、自我革新的人文主义,它使得“仁本”“教化”的精神绵延常新。

正是基于中华文明的内部视角,越来越多的汉学研究证明,中国文化传统与人权观念不兼容并不符合这一传统的实际情况。为了生存和发展,每个民族在其发展历程中都会形成独具一格的权利保障机制。中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国家,必然也具备相应的机制和理念以支持其持久繁荣。在海外学者看来,这些证据主要包括:第一,批评传统的传统,在系统中优先于其他观点;第二,关于“人类”或人的大致观念;第三,作为决定制度功能基点的不可剥夺的人的尊严概念,以及相应的对权力的批评;第四,个人自主意志的信条;第五,与国家相关的个人受保护的权利,至少是隐含的概念。海外学者的观察不免出自西方人权观的既定视角,但即使经过事前的过滤和非均衡的比较,总体亦能折射中华文明的“革命”传统,正是这样的文明基因保证了超越特定区域、人群、阶层、利益、主张的更新发展,成为一种不同时期的“共同必要”,进而成为现今人们眼中的“历史必然”。

(二)比较视角:对西方文明的“内部超越”

中华文明的自我更新特质,在近代集中表现为面对西方文明的冲击,经过曲折反复的排斥与接受、全盘性纳入和选择性吸收、附庸尾随和自主转换,已日渐接近理性批判和制度超越。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无论是二战结束前夕中国代表团在参与《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时,还是19世纪40年代末张彭春先生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当中,都在努力促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宽仁慈爱、和而不同等观点与其他民族文化中的人权理念协调交汇,并在两份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推崇和体现。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看,文化和文明的创造与创新一直是其重要优势。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从几十个人发展到今天,除了坚持党的坚强领导以及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战略策略取得的成功之外,必定还有文化和文明上的天然禀赋、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作为基础、作为依靠。郭沫若在1926年发表过一篇文章,题目叫《马克思进文庙》。他在这篇文章中想象,有一天马克思来到了上海,走进供奉孔子的文庙,看见孔子的塑像,忍不住要和孔子讨论各自的社会理想、产业政策和富民主张。他们各自申述了自己的观点,讨论的结果让马克思发出这样的感慨:“我不想在两千年前,在远远的东方,已经有了你这样的一个老同志!你我的见解完全是一致的。”中华文明基于自我革新的“内部超越”此处的“内部超越”是个临时性说法。更有影响的术语系牟宗三提出的“内在超越”,这也是个应急的提法,其不周延性已有详细揭示。为避免内在与外在的二元对立,本文临时采取“内部”之说,主要强调中华文明内部自生的文明应对力和适应力,并不是指纯粹认识论意义上的内在或外在。在当代中国人权道路的探寻、开辟、拓展进程中得到一以贯之的体现。

在有关人权的文明比较论中,学者主要立足中西文化差异阐释人权道路的多样性、自主性。从“人权”的文化基因图谱来看,个人至上是西方文化传统的根脉,群体协和则是中国文化的本旨。西方文化里的“人”,是与他人分离对抗的、外制的、索取的、利己的、与国家斗争的主体,是绝对的个体人(individual person);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人”,则是宗法人伦关系中义理的人,是内省的、礼让的、利他的、与人协和的道德主体。进而言之,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人”,与他人,与自然,与社会,与家族、民族、国家这类整体,被认为具有本体意义上的同一性,个人只有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才有意义。这与钱穆先生当年所论,“中国人不言人权而言人道”在阐释本旨上契合。“道”本于“人心”,非由外力,此始是自由,始是平等。“权”即一种“力”,力交力必相争。力与争则决非中国人之所谓道。中国俗语云“力争上流”,亦指“修身”言。彼人也,我亦人也,彼能是,我乌为不能是?希圣希贤,此即力争上流,而岂与人相争乎!《大学》八条目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前,尚有“格物、致知、诚意、正心”四条目。“物”字古义,乃射者所立之位。射有不得,则“反求之己”,此之谓“格物”。射不中的,非目的不当,亦非射者之地位不当,乃射“艺”有不当。家不齐,非家人之不当;国不治,亦非国人之不当;天下不平,亦非天下人之不当。乃齐之、治之、平之者之“自身之道”有不当。过不在人,而在己。不能以己志不得归罪他人。此尤中国人尊尚人权之大义所在。故格物斯能致知,必先知有此规矩不能逾越,乃能反而求之己,求方法上之改进,而一切正当知识遂从而产生。故孝子不能先求改造父母,所谓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是也。即向各自之父母而善尽我孝,此之谓人道。吾道所在即对方人权之所在。岂背弃父母不加理会,即显出我之人权乎?换言之,必在“人有权,我斯有道”。既人各有一分不可侵犯之权,则拟必有一套和平广大可安可久之道以相处而共存。其与高唱人权相争不已,高下得失亦不待言可知矣。准确地说,中国文化既讲人权,更讲人道,人权的大义才是王道。这种基于人权大义的内部超越,具有涵摄广大、适应诸相的机能,所以绵延永续、行而不辍。如今,有学者提出,跨越中西的“普遍”人权的建立,不但涉及儒家思想与西方人权的相互理解与阐释,更是蕴含了中西文化对“人”的理念的认可。基于此,儒家—人权的历史交往中,蕴含着承认“人”的“共度性”,这些都为“普遍”人权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三)普遍视角:人权文明的交流互鉴和共同发展

不可否认,当下中国倡议建设的美好世界,具有立足自身文明传统的特质。但同样难以否认的是,中华文明的自我更新、内部超越特质,使得中国主张的各种文明共同发展的倡议具有足够的真实性、可信度和实效力。这也许可以被称为中华文明的比较优势。但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制度和文化资源,可为发展人类的整体福祉开辟一条新路。

即便是着眼于文化差异的西方学者也承认,相较于那些固执成见、岿然不动的权威文化,中国实则与西方现代性之间存在着更多的重合之处,即某种既立足于传统也对既有文化模式持批驳与修正意向的态度,其具体表现为对经典权威的挑战,以及基于性别立场对人伦关系的重塑等。这主要针对中国人权观念和话语,扩展观之,当代中国人权制度的形式也在不断更新。社会主义制度在当代中国呈现的“特色”,既根植于中华文明的特质,又反过来让此种文明特质不断拓展,达成多方互动网络样态下的反身型强化。

中国人权观念的独特意义,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但中国人权制度内含的普遍性,却难以从理论上予以必要说明。有学者认为,当代人权话语的客观背景可追溯至二战后,当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为了在全球层面达成某种底线共识而聚集在一起时,传统实践哲学话语所赖以存在的封闭文化已经不再适用。实践共识需要以平等主体在开放、平等的环境中的对话和沟通。因此从概念分析的角度讲,人权的概念要满足普遍有效性,至少要满足:①内在一致和融贯性;②同正义、利益、平等、自由等类似概念不同,其实质部分应该以解释“人的尊严”为主要关注点,并且这种解释应该具有普遍的可理解性和可普遍化诉求。在这两方面,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都是有显著优势的。马克思将人的全面发展理解为人的本质,而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的能力。“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使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等论述,蕴含深刻的“共同发展”思想,与中国正在发生的人权制度实践有机结合,可为建构人权文明新形态提供理念证成的基础。

二、对“共同”的误解与发展权的理念分歧

在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视域中,中华文明自我革新的品格与能力,使得人权观念可以在古今间折冲往返。近代以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基从未动摇,改变的往往是它的表现形式,追求大同、崇尚和合的文明根底并未坍塌,不断在新的生命历程中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转化。比如,和而不同的精神,在新的“共同发展”理念上即可得到凝聚和演化。但基于中华文明创新发展理念的“共同”语义,的确难以通过法律权利的规范语言精确界定,加之近代西方人权文明的制度和话语优势,滋生各种误解也就不难理解了。

(一)“共同”的语义

在现代汉语中,“共同”主要有两种语义:作为属性和作为行动。比如,“这是我们的共同心愿”,这句话中“共同”指的是心愿的类同属性。又如,“大家共同努力”,这里的“共同”则代表行动状态,意思是“一起”或“齐同”。作为行动状态的“共同”,可从特定主体视角,标识一种“交互共同”。比如,“我和这些人共同完成了一项艰巨的工程”。其也可从第三方视角,表达一种“众人共同”。比如,“甲乙丙丁四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其还有超主体视角下的“普泛共同”之意。比如,“地球上的生物在特定环境下共同生存”。无论基于何种视角,“共同”只要是作为行动状态的界定,其必定含有协力、合作等语义。即便是一种法律事实状态的描述,比如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共同占有,也具有基于特定情境而合作共存的蕴意。

人们通常认为“共同”一词具有极为广阔的所指,难以构成一个明确的分析性概念。但实则不然。在法律术语中,“共同”是个极常见的语词。例如,人们常说的“普通法”(common law),更精确的翻译是“共同法”,还有私法上的“共同共有权”“共同权利人”,等等。对于权利话语尤其是人权话语,“共同”的语义还是有必要进一步探寻。这一方面是因为政治话语与人权话语极易混淆,虽然事实上很难将二者彻底分离,但人权话语至少可以在政治话语基础上更具识别性和操作性。另一方面,法律话语与人权话语对接,也需要对模糊的权利话语予以清晰界定。结合经典文献中的“公共”“共和”“协同”“合作”等理论话语,概念建构及话语转化所需的“共同”意涵可以一言概括:共同者,公共协作以求类同之谓也。

1、“共同”意味着“公共”

“共同”作为对不特定主体属性或行为状态的界定,往往意味着某种公共性的预先存在。“共同”如果是一种事物或主体属性,其必定要以某种或潜藏或外显的公共价值为前提,否则所谓的共同属性便是一种虚构或误判。仅有共同价值,而无公共场域(空间),共同的行动难以发生,即使发生也无法持续。诸如“我们在一起”这样的“共同状态”表达,其实暗含了大家每一个人都共同存在于相同的公共空间。“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这样的话语同样暗示:责任是要分担的,因而每一个人都需要在公共空间表现出各自的作为。如果共同价值和公共空间,在条件上同时满足且很好配合,人们常说的“共同体”实际上就已基本成就。共同体成员、共同意志、共同行为、共同利益,乃至共同思想、观念、态度等概念纷纷涌现。共同价值和公共领域,对于中华文明而言并不陌生。著名学者沟口雄三甚至认为,“中国近代思想只能从共同体的,如万物一体之仁——大同思想中析出。因此,天、理、自然、公是这种共同体思想的表象。在思想史上,我们应该通过这些概念去探索亚洲的一种近代的历史性或主体性的质”。与日本的公观念不同,中国的“公”是容纳个体和集体的全体,在道德属性上与“私”对立,但与个体欲望、需求及权利实现并不抵触,在语源上具有与“通”和“共”相近的意义。如果不将公共领域视作哈贝马斯式的资产者范畴,比如中国传统的士大夫文化,以其交互性、沟通性、开放与兼容性,的确可谓是“共同”观念滋育生长的强大助力。

2、“共同”意味着“协同”

当某种共同境况发生在公共领域,其指向的行动特征一般是协作而非对抗,即使内部存在不同意见,也可通过协商达成调停,最终步调一致地展开共同行为或事业。基于共同体的构造,共同行动的产生往往需要协同,这或许就是最初的权威本原。《说文》有云:“协,众之同和也。同,合会也。”这与今人理解的“协同”基本一致。如何协调两个或更多差异化资源或个体,以协调一致的方式来实现某个特定目标?这个过程及其展现或需要的能力,就是西方文化强调的“协同”。西方自然科学针对协同的研究由来已久,通过元素对元素的相关能力探究,揭示元素在整体发展运行过程中协调与合作的性质。1971年,德国科学家哈肯进一步提出了统一的系统协同学思想,强调在系统结构有序化的这一环境之中,合作活动与竞争活动至少有同等的重要性,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合作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或许因其异于西方政治哲学中强调个体的立场选择,哈肯的协同论并没有在西方社会广泛传播,但在有着深厚协同思想传统的中国获得了强烈共鸣,对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法制系统工程的理论建构提供了重要参考。在中华文明的思想库里,协同话语除了指示权威主体指令下的配合、协作之外,更多用于表征一种理想的和谐、团结状态和上下会同、相互合作之意。由此可见,作为协同的共同,其实代表的是有明确中心但又上下交互的过程,这与超越狭义权力的动态权威观,在理论上比较接近,与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境——超级大国或大国主导国际秩序,同时各国又要平等自主、密切合作、相互妥协——也颇为契合。

3、“共同”意味着“类同”

当不同的共同体通过延续不断的合作协同行为,朝向一个既定的目标迈进,这种团体及行为类型对内而言便能得到相对固定,成为某种特定的社会团体或行动类型,对外而言这样的类型相互交融,可以产生更大范围的共同体建构,从集体类型逐渐扩展为总体类型。这样的阐释有些缠绕啰嗦,直白而言,即经过公共、协同阶段的共同主体及行动,作为文明成果的传播、扩散及其显现就是“类同”。类同的语义逻辑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展示,但并不是说其区分内外。人们的品性、德行趋于良善,这样的类同可以说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就。一个典范群体的类同特质,可以影响其他群体的心性选择和行为塑造。这就是文明的感染力和类推性。中华文明的天下观、礼教观,莫不遵循这样的理路。全球文明交流互鉴、共同繁荣的主张,也是基于这样的法则。当特定类型的人员趋于一致和相似,所以他可以享受整体涵摄个体之福祉,同时随时自由地将个体放大为整体的象征。当此种文明的扩展成为时代的气候、全球的热潮,类同会逐渐演化为大同,现实的理想和理想的现实就再也没有特别的区隔了。

(二)对“共同”的误解

上述“共同”的语义逻辑很难为人充分理解,遑论普遍认同。涉及人权议题时,鉴于根深蒂固的法律东方主义、个体中心主义等因素,典型或非典型的误解自不可免。兹举数例。

1、“共同”意谓全体一律,湮灭个体,共同体会损害个体权利,逐渐摧毁人权之基底

应当说,此种误解是比较常见和典型的。柏拉图哲学曾为许多西方人士误解为共同体主义,将其视作后世集权主义的思想起源。实则柏拉图并无此意,他的理想城邦构建不过是要在理念逻辑的辩证分析下,围绕真正的正义展开,使个人皆得其所、各安其位、各尽其分,共同对城邦政体尽责奉献。暂不论柏拉图及其后的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卢梭言说的“共同体”,是否在当今人权哲学视域之内,即使将“公民的共同体”“社会共同体”这样的概念抽离出来,也不难发现这种共同体与共同体主义是不同的。集体论、团体论并不一定就是个体论的反面或否定,它们不过是从长远的、整合的、理想的角度对原子化个体苦难和局限的治疗方案。人权理论当然应当关注个体权利,但若仅限于此,这样的人权本身就是单向度的、片面而稀薄的,必然具有天然的脆弱性。正是针对个体权利的脆弱性疗治,才产生出各种基于集体、团体共同发展的人权吁求。在此意义上,共同发展不是个体权利的天敌,相反,它是个体权利在公共协同中凝成的新文明形态益友。

2、“共同”表征的或是无明确主体和行动模式的无政府式混沌运动,或是由上帝、仿上帝的集权君主命令驱行的无尊严分子集合

这种误解与前面的认识紧密关联,是在其基础上的进一步精细化。的确,“共同”话语容易给人一种刻板印象,其背后要么存在一种超凡的全能指挥者,要么全系乌合之众的激情癫狂、齐同喧嚣。这两种境况都非理念意义上的“共同”所指。如前所述,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提炼出的“公共”“协同”“类同”,可被认为是界定共同理论的几个关键词,它们表征“共同”的本质特征。乌合之众算不得一种公共体,充其量只是临时的集群,其行动也不能构成具有政治和法律意义的共同行动。基于全能指挥者或集权者指令的“共同”,无论是主体还是行动类型,都只是“共同权力”的幻象。如果是基于合法性的指令,它属于义务而非权利。更重要的是,全能者或集权者必须将自我置于共同的义务约束之下,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其所下指令的效力实际存在例外,因而不能归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范围。如果定要找寻此种幻象的现实摹本,不得不说,“美国例外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美国政治想象则起源于牺牲(sacrifice)。整个共同体都是从牺牲中产生,并以此维持。”“美利坚民族只希望一直做它自己,举个例子,它一步未踏上通往世界主义秩序之路。”当一个共同体将自我置于更大的共同体之外,这实际上既是对“共同”法则的破坏,也是对自我合法性的戕害。

3、“共同”追求无差距、无差别、类似性、趋同化,这会极大伤害人类文明的多样性

这种误解所持的理由,似乎较之前两种更充分。但一旦认真辩驳起来,其实非常容易。“共同”理念的前提,恰好正是文明多样性。广而言之,只有人类发展不背离多样性,才可能有文明新形态的源源不绝。小而言之,如果没有多样的、不同的个体,就没有公共事务的协作处理需要,也就没有“共同”机体建立的任何必要。反之,任何人类文明共同体只有确立有序等级,在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基础上方可维系其运转、实现其发展。至于“共同”蕴含的长远图景,类同、大同所指的主要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建构,并非在说“人人一个模样、一种头脑”,这在制度和文化上不可能,在自然法则、发展历程上也找不到先例。正是有了“共同”的理念和概念,“发展”方才具备复原其原初含义的最佳契机。因为,作为发展主体和权利主体的“人”,只有经由“共同”团体、行为、思想观念、文化习俗等一系列锻造,才能逐渐形成群生演化、协作赋能的资格与权能,才能真正成就主体性,并不断在扬弃小我的主体性中获得更为广大的主体间性乃至无限性。人心即宇宙,这不是什么玄学俗话,而是一种共同理念的逻辑拓展。在类同逻辑中不断扩大的个体生命意义,不仅延续各自的生理基因,也将外部的权利、文化、象征等能力禀赋带入可承继、改进、发扬光大的环境,由“小人”而为“大人”,由“小生”而获“大生”。这种着眼于生命根底的共同尊严、整体发展,才是最富有意义的权利内容,也是处于艰难抉择时刻的人类理当追求的美好生活。

(三)发展权的理念分歧及澄清

众所周知,发展权是第三代人权的标杆形态,而第三代人权是一种团结权、连带权。有论者认为,将“solidarity”译为“连带”不仅是一个翻译选词的失误,而且遮蔽了原词背后交错复杂的概念史背景。所以,对于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探讨也应考虑到当时社会团结思潮的历史。这种人权形态之所以得到演化创生,根由也离不开“共同”的法理。考诸近代西方的人权理论,以发展权为代表的第三代人权之所以得以登场,与这种寻求超越个体主义的团结权、连带权主张密不可分。当然,团结权、连带权等概念产生之初,主要是为了回应西方国家内部的社会问题,但其内含的法权哲学也为建构新的人权形态提供了灵感和依据。比如,一些西方学者早期对人权的看法倾向于多元主义,但到了后期基本上都会发生一定的转变,更强调将共同价值观和制度带入国际社会,试图在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但破解法律与发展的“所罗门之结”,仅仅在理解上的沟通还远远不够。“发展权思想是在集体人权观的母腹之中历经了艰辛的孕育之后分离出来的。”如何从法理层面探寻一种共同发展权的概念,是化解双边或多边信任困境的关键一步。

1、从发展权的孕育历程和规范表达来看,“共同发展”是其核心所在

在“联合国人民”于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组建社区时,各国承诺促成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并促进和鼓励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各国之间的团结精神,在“各国间友好关系与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宪章”及一系列国际协议中得到进一步阐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明显指向全人类的人权和自由,强调世界各国人民在尊严和权利上的平等,人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并且不可分割。这些都构成了日后发展权规范表达的“共同”理念基础。

根据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的定义,发展权是指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在此过程中,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可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利宣言》第3条第1款还规定:“所有国家有义务开展合作,确保发展,消除发展的障碍”。由于发展权定义涉及所有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共同实现,它被视为一种“有抱负的”权利。由于国际合作是实现此种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其被认为是与“第一代”及“第二代”人权不同的“第三代”团体权或集体权,并不夸大。“发展权的集体性所产生的结果就是,一个政府只有确保实现了最低限度的人权保护时,才能寻求国际合作。”作为南方国家在人权领域首次成功的国际联合行动,《发展权利宣言》可被视为起草“发展中国家系统性人权构想”的灵感来源。起草者除了依赖《世界人权宣言》这样一部“人民宪章”,将人权应用于人民之间的关系,在共同发展的理念指导下,还诉诸多种人权文明进路,在本土的政治、社会和文化语境中谋求人权与发展的最大公约数。此种构想重视文化、习惯和道德的需要,尊重集体权利,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承认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追求人权在本土政治、社会和文化语境下的落实和接受。20世纪90年代,西方发展思想从狭隘地注重经济增长转向注重人权与发展的结合,出现一系列以权利为基础的方针,其类似目标也在于实现更大范围的人类自由,增进福祉,并减少贫穷带来的多重影响。虽然学者提出的基于权利的方法,其中包括发展权。但值得说明的是,发展权在其他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方式出现前就已存在。人权与发展的整合框架能为多种模式提供空间,关键在于发展权提前结合了发展、消除贫穷和人权等多方面因素。在此意义上说,发展权的人权渊源和法律规范本旨都在于消除单面人权观的负面影响,将共同发展的目的、主体和实效,尽可能贯注于追求公平正义的新型国际社会人权话语和制度系统。虽然各种文明对共同发展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在有关公共、合作、趋同等基本共识上并无根本隔阂。除去意识形态和利益纷争等因素,真正的发展权理念争议并不缺少消弭的渠道。

2、从发展权法律制度建构的实践看,如何达成非均衡发展现实条件下的共同发展愿景,弥合不平等的发展鸿沟,也是其关注焦点

发展权是社会关系发展不均衡尤其是发展悬殊的产物,是在主权独立和个体生存基础上追求生存质量和平等发展机会的产物,是物质条件和文化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面对不均衡的发展状况,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培育”发展中国家的内生动能。但事实上,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不平等经济关系只会让发展中国家的处境雪上加霜。相对于发展权法律制度建构的“经验和成就”,人们谈论更多的似乎是“不足和遗憾”,甚至有些人已经在惨淡的现实面前失去了耐心,完全忘却了发展权内含的共同理念,从而希望找到一个替代模糊的“发展”的语词。问题在于,任何概念都有既定的模糊性,关键是如何让语词的中心结构更为明确。如果将发展权的法律制度建构重心移转到“共同”的法理,或许无论是从个体、国家、超国家的国际社会,还是从更大语义射程的命运共同体角度观察,发展权的共同主体、行动和收益(包括巩固、分配、扩大此种收益的制度结构)等,一直都是比较明确的制度建构议题。这些制度建构实践在效果上只可能是渐进的,但在分析和评价层级上又是有规可循的。从发展权制度建构的角度,共同发展不仅可以析出不同公共主体层级的发展形式,而且可根据协同、合作目的、程度和方式等不同,以及协同双方或多方发展的趋同、类同状态,推演出体系化的共同发展权形态。已有研究表明,从互惠隐喻的角度对“共同发展”进行概念化和分析,可以化解西方传统权利话语和单向度权利政治的诸多问题。在礼物和回报的背景下,基于互惠规范和功能的考虑,发展权可以描绘为互惠范围日渐广泛的文明进程,以此作为共同发展权主张的法律制度乃至社会事实基础。

3、从发展权公约起草的最新动向及其反映的诉求看,各方都不否认共同发展的可行性,但对何者“共同”、如何“共同”等基本问题存有严重分歧

认为制定发展权公约有必要的观点指出,发展权框架公约潜在的价值在于,利用超越单个国家责任、并从国际发展工作衍生出的原则中获取灵感的条约可以平衡当前的人权体制,包括相互问责、伙伴国家之间政策调整及包容性伙伴关系等。即使是否认制定发展权公约必要性的观点也认为,现在是整个国际社会应该更加严肃地对待发展权的时候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福尔克尔·蒂尔克向所有国家大声疾呼:支持人民的发展权,将世界从当前的“破坏性螺旋”中拯救出来。他继续道,所有国家都应承认存在“不可避免的相互依存关系”,并应共同努力。在《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6周年之际,数十位联合国独立人权专家发表声明,呼吁各国本着加强和重振多边主义的精神,制定雄心勃勃的政策,并对发展合作重新作出承诺。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国际社会对发展权理念的澄清需求都是“共同”的。

出于不同的利益、制度和文化立场,西方国家坚持人权进路的发展,无非是要将传统的单面人权(自由权)灌注到全球发展议程,将之作为中心的评价标尺;基于发展的人权进路,则着眼于各国不同的发展实际,谋求一种现实可及的实然人权获得,特别是通过对集体、团体发展权保障,为各种不同文明寻找广阔的人权交集。如果要避免这两种进路的实质冲突,可以考虑将“共同发展权”当作这样一种中观概念,它可以将个体权利的发展确证与文明整体的发展关联,将不同文明的协作发展,以及围绕优势主体关联形成新的合作团体,纳入解释和规约的范围。虽然“共同”的语义繁杂,但其中心内核清晰,即公共领域、协作合力、类同走势,三者构造一种由历史条件、现实机制和衍生趋态组合而成的“语义集”。作为一种表彰理念的权利话语,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从整体上破除人权与发展的二元观念对立,压缩文明冲突论、原子化个人主义权利观等思想的制度空间,为更多的主体平等参与全球发展进程提供概念性工具。

三、基于“共同发展”的人权文明新形态

在发展权的理论讨论中,资本主义制度的局限、基于权利方法的问题,不断引发学者的深度反思。作为整合性的共同权利新形态,“发展权”将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相互关联,从整体上挑战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其现有歧义集中于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相对权重,而这是可以通过“共同”理念的注入得到有效化解的。因而,发展权的制度操作并非毫无意义,在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更好实践。“共同发展”不能被理解为一种抽象的权利,应被视为社会主义转型的具体历史进程的产物。“共同发展”也不是纯粹的技术过程或道德过程,从根本上讲其是社会性甚或跨社会的、超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转型框架,突出了不发达的系统根源,在矛盾之间进行了优先排序,相应的发展政策更接近共同人权的真谛。以共同发展推动共同人权实现的中国道路,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团结奋斗的目标,不断提高尊重和保障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奉行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的共同发展方针,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推动构建人类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一)共同发展的中国实践

在错综复杂的发展环境中,如何把握共同发展的基点、方位和逻辑?

1、中国的经验做法是准确识别发展权的主体

对当代中国而言,广大人民对全面均衡发展、美好幸福生活的渴望,是新型文明国家走向复兴、繁荣进步的最基本动力。“人民”不仅是由个体组成的政治群体,还是超越个体及政治的共同发展主体。这里的“人民”兼具了个人、民族等主体内涵,属于文明新形态的语义范围。由此可见,人民是推动共同发展最宏大、最可信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归根结底要体现在先进生产力和文化的共同发展,将发展惠益通过一系列公平正义的制度分配协调,运用均衡义利观处理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等。

2、把握共同发展的内外因素或总体环境

贯通国内和国际两个视角来看,“关键是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问题,积极拓展发展新空间”。发展新空间的开拓,必然带来新兴发展权的生成与证成。针对发展不平衡的突出难题,均衡导向的发展新空间营造显得尤为重要。行业、城乡、阶层差距的缩小,短期发展与长远发展的矛盾协调,民生保障与民权维护的关系认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一体联动,都需要在均衡战略思维导向下谋求发展理念和实践机制的创新。如果将发展视为一种“权场域”,以个人利益为本质的权利(Right),只是其外在表皮,内里的硬核在于整体性、共同性的人民发展权——这种“权”不仅具有权利的属性,而且与主权关联,与政治合法性关联,从中可衍生出整合权利的权力、权威和权能。沿着达成整合直至实现超越的路向,共同发展权生成的最佳方位,在于一种总体均衡的战略环境。从思想、制度、生活各方面秉持中道、把握根本,既要辩证、长远观察形势、研判问题,也要稳固、坚定地识别风险、作出决断。以人民为共同发展权的中心力量和主体依托,“勇于开顶风船”,可以最大限度上化危为机。

3、共同发展逻辑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相契合

中国共产党成立百余年来,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所进行的一切奋斗,就是为了把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和民族发展任务具有历史规定性,要完成21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必须在认识上更加深入,在战略上更加成熟,在实践上更加具有创新精神。这一切都要以“共同”为导向,以“均衡”为战略。“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除此之外,中国式现代化还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并进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与世界各国互利共赢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共同”逻辑,代表了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立基于人之为人的均衡品格和发展权能。

基于共同理念的人民发展权能培育和强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任务,也是更新发展权观念和制度实践的关键一招。当前新发展格局带来的权能上的均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国内层面的权利流通与互助互惠。内需本质上是人民内生的权利实现需要。畅通国内大循环,必须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推动发展的第一要义。内需满足与外资引入并不矛盾,只要是符合人民正当权利需求的外来资源,经过相关程序审查的资本便可进入,一旦进入,即须接受国内法的管辖,对资本权利的必要调控自会产生,这与保障共同发展的主旨也是不相违背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使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优先满足内需,从战略上立足依托内需,本质上是对共同发展权的确认和保障,体现了发展宗旨和动力上的契合性。通过国内大市场的统一,运用法治统一的制度优势,推动共同发展权能的进一步协调,最后促进国内大循环的良性运转以及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均衡。

第二,以共同发展制度供给侧体系为抓手和牵引。以满足国内需求为基本立足点,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着力提升供给侧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保障共同发展权的制度包括各个方面,以此为抓手,可以对“需求”的生成发挥认可甚至创造的功用。比如,法律制度对习惯(权利)的认可,或者对新业态相关主体发展需求的肯定和支持(从禁止到许可),甚至以指导意见、规划纲要等形式发布的政策文件,也具有前瞻性“塑造”新发展权能的功用。权利源于需求,化作权利的需求是一种更稳定、更普遍、更具拓展力和持久性的高质量需求。要满足这种需求,必须在制度上供给必要的权威(调控权力的主体及其规范或法则)、均衡的权能(权利与权力在矛盾冲突后达成的调和物)。共同发展兼具政治性和社会性,要打通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利的阻隔,必须借助新的权威方式,开放新型权能均衡的发展场域和制度供给体系。

第三,推动科技和文化自立自强,建立与共同发展制度供给体系适配的自主知识体系。广义上的战略科学家既包括科技人才,也包括哲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等方面的优秀知识分子。知识分子的使命和担当,不是单就自身立德立功立言,更要为人民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发展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打破学科学术壁垒,真真切切从人民需求、利益、情感、意志、理性中发掘权能资源,做出理论表达、完成概念制造、构建制度模型、反思理论架构,最终实现知识体系的自主创造。科技创新发展、全产业链发展、农业农村农民发展、安全发展等一系列紧迫问题,都需要共同发展的理念指引和制度安排。

总体而言,中国经验的一条主线在于,“我们必须全面把握总供求关系新变化,科学进行宏观调控,适度干预,但不盲目,必要时在把握好度的前提下坚定出手,平衡好增强活力和创造环境的关系,真正形成市场和政府合理分工,推动发展的新模式”。在共同发展的均衡战略导向下,人民发展权能的培育和强化有诸多例证。比如,正确的消费政策将“拉开档次、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方式”带来的非均衡动力,转化为高质量供给体系调控的均衡系统,拉动总体消费,开发“剩余地块”。用更宽松、更安全、更理性的投资法,消除投资障碍,规范引导资本进入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着力强化对基础产业,特别是权能培育产业的投资。随着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新的比较优势正在形成。用科学严格的产业发展法引导产业转型升级,保持产业均衡布局协调发展。推动人口均衡发展战略,发挥“银发浪潮”的积极功能,达成守正与创新的均衡,等等。

包含共同发展要素的新发展理念,正成为中国重塑发展权制度体系的最大推动力从理论上讲,共同发展的理念原型即“全面”发展。“全面”讲的是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换言之,就是“共同均衡”。平衡,主要是从资源配置、动力支撑角度上说的。人和事能否平衡,关键是看内在调控和外部支撑。如人走钢丝时的状态,除了走钢丝的人要有足够的内部资源(权能),还要借助必要的外部工具支持。协调,主要是从格局(空间)均衡上说的。一个人不能仅有走钢丝而没有其他方面的技能,可以走钢丝为主业,但一定要与生活其他方面的发展协调。一种平衡之所以很快被打破,主要是因为人与事变动是常态,故而要不断予以协调,避免单线突进。维持了平衡和协调,基本可谓均衡,一种“均布的平衡”。但此种状态还要可持续,不能昙花一现。这就需要将均衡的现象、事例、经验转化为本质、规律和理念,融入主体的权能,进入国家的战略,甚至化作人类心理,如此方可达成可持续(永续)的良性均衡态,从而有效规避短期、突发的冲击带来的均衡点坍塌。这些均衡要素叠加,汇聚为一种新的发展哲学上的“共同均衡”理念。第一,回答了主体和中心的前提之问。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同发展权概念,可以统摄集体、个体多层内容,超越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的发展鸿沟,第二,明确了发展目的与宗旨上的“共同”主题词。共产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共同发展的理想建构,社会主义的内核是以社会化生产带动人民全面自由发展,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则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主要特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第三,重构了发展的模式与战略。发展的粗放型模式无助于共同发展目标,必定要被淘汰。从非均衡发展向均衡发展、从单面扩张向全面发展的模式转变,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战略调整,既构成了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劲动力,也开辟了中国人权文明创新发展的全新场域。第四,转换了发展的动力与方式。创新作为总体性的牵引动力,协调、开放、绿色构成从非均衡转向均衡发展的系统推动力,共享则通过发展成果普惠机制,彰显了共同发展所需的公共性、协作性及类同性原则。第五,创造了发展的条件与环境。发展条件和环境可以是前提性、先在性的,也可以是归结性、创构性的。持续优化发展条件,塑造长期向好、稳定持续的共同发展空间,是达成发展目的的根本保障。当内外条件和环境生成一种新的发展权能场域,以人民为中心、为主体的共同发展权,不仅在实践中可以找到丰厚依凭,在理论上也可得到有效证成。

(二)共同发展的全球倡议

中国人权状况的持续进步,为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主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这一重大理念强调包容、合作、开放、共赢精神,契合了世界各国人民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的共同发展诉求。为应对人类文明发展面临的共同挑战,习近平主席强调:“我们要以开放纾发展之困、以开放汇合作之力、以开放聚创新之势、以开放谋共享之福,推动经济全球化不断向前,增强各国发展动能,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国人民。”这些重要论述彰显了“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文明智慧,体现了作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中国式现代化内蕴的共同发展理念。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提出“全球文明倡议”,与2021年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2022年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议”一起成为围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的具有全球影响的三大倡议,堪称中国在人类文明新形态下提出的共同发展全球方案样本。

1、全球发展倡议

共同发展是推动新时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基本理念。“中国道路”的成功,意味着西方国家不再是“关于发展的合法知识的排他性拥有者”。新的共同发展进程,蕴藏着新的公共体、协作方式和演进趋势。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主席在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时分别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即现在简称的“一带一路”倡议。从宏观角度来看,“一带一路”旨在将主体多元、规则复杂的治理举措嵌入共同发展的合作框架,促进国家之间、规则之间的对接,进而激发经济活力,实现文明交流与人权进步。

2021年9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首次提出以六个“坚持”为主要内容的全球发展倡议——“坚持发展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普惠包容”“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行动导向”。“六个坚持”贯穿新时代基于“共同发展”的人权理念,为构建全球发展共同体找到了最大公约数,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全球发展倡议将破解发展不平衡难题作为实现共同发展的关键,同样,这一难题的解决也是推动全球治理层面的发展权法治建设之要津。这就需要坚持多边主义,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动员全球资源,应对全球挑战,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在全球共同发展的进程中,中国正日益成为一个具有超强涵摄力和动员力的文明融通平台,坚持表达、维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发展利益。全球发展倡议呼吁关注发展中国家发展需求,保障它们的发展空间,实现更加强劲、绿色、健康的全球发展。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对世界人权的原创性贡献,而中国为全球供给了发展权制度和话语体系的典型样本。在理念上,中国通过广泛促进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凝练出和平发展、自主发展、均衡发展、人本发展、全面发展、务实发展等新的理念,以政治发展权、经济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文化发展权与生态发展权等方面的权利形式创新,大大拓展和细化了发展权。在实践模式上,中国开辟出了伙伴关系、发展援助、特别优惠和改善治理四种发展权的实现路径,并且在每一个层面用实践验证了理念、制度、政策的实效性,以期最大限度地释放发展权的价值功能。

全球发展倡议将人民视为人权的中心和根本,由此,人民发展权能的增强成为解决发展难题的治本之道。习近平主席强调:我们应该坚持互利共嬴,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好造福人民。中国古人说“为治之本,务在于安民;安民之本,在于足用”。推动发展、安居乐业是各国人民共同愿望。为了人民而发展,发展才有意义;依靠人民而发展,发展才有动力。世界各国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要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要增强人民发展能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环境,创造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人的发展局面。应将发展置于宏观政策协调的突出位置,落实支持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实现工业化倡议。发达经济体要履行官方发展援助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资源。

全球发展倡议将国际发展援助与合作视为合力应对挑战、促进经济复苏的基本方式,通过促进现有发展合作机制协同增效,促进全球均衡发展。当前,全球发展进程正在遭受严重冲击,南北差距、复苏分化、发展断层、技术鸿沟等问题更加突出。习近平主席指出,全球发展倡议契合东盟各国发展需要,可与《东盟共同体愿景2025》协同增效。中方愿在未来3年再向东盟提供15亿美元发展援助,用于东盟国家抗疫和恢复经济。中方愿同东盟开展国际发展合作,启动协议谈判,支持建立中国—东盟发展知识网络,愿加强减贫领域交流合作,促进均衡包容发展。就中非合作而言,全球发展倡议同非盟《2063年议程》也高度契合,得到非洲国家积极支持和参与。为推动全球发展倡议落地生根,中国将与各国共同凝聚促进发展的国际共识、共同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国际环境、共同培育全球发展新动能、共同构建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并采取实务措施以继续支持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2、全球安全倡议

全球发展倡议一经提出,迅速获得了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以及近百个国家的积极响应。然要稳步推进全球发展倡议的履践与落实,仍需各国共同努力以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宁。“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人类是不可分割的安全共同体。”2022年4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发表题为《携手迎接挑战,合作开创未来》的主旨演讲,首次提出全球安全倡议。这一重大倡议明确回答“世界需要什么样的安全理念、各国怎样实现共同安全”的时代课题,系统阐述促进世界安危与共、维护世界和平安宁的立场主张,突出强调人类是不可分割的安全共同体。全球安全倡议与全球发展倡议密切联系、有机统一,体现了普遍安全与共同发展的一体辩证法,反映了中华文明推动全球治理的整体意识、关联思维和天下情怀。

全球安全倡议蕴含着共同发展的新时代理念,是世界共同安全发展需求的集中表达。其倡导通过团结和共赢来适应国际格局变化,应对安全挑战,进而消弭国际冲突根源,完善安全治理,在当今动荡环境中努力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在“六个坚持”中,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共同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是核心理念和中心目标。这个坚持中的两个“共同”,分别从理念和行动的角度阐释了新安全观的核心内涵,即主张秉持共同安全理念,通过综合协调、合作对话、可持续发展的思维和方式,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国家的安全,进而实现世界持久和平与共同发展。全球安全倡议所倡导的安全理念在地域层面已超越了“亚洲安全观”与“亚太安全观”重点亚洲及亚太区域,而是为应对全球性、系统性安全问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从消极视角而言,干涉别国内政,不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冷战思维、单边主义、集团政治、阵营对抗、双重标准,把本国安全建立在他国不安全的基础之上,滥用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等行为和观念,都是需要摒弃和反对的。从积极视角而言,秉持安全不可分割原则、构建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安全架构,支持一切有利于和平解决危机的努力,共同应对地区争端和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等全球性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支持和强化的。

3、全球文明倡议

在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的共同发展理念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真诚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既基于自身国情、又借鉴各国经验,既传承历史文化、又融合现代文明,既造福中国人民、又促进世界共同发展,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康庄大道,也是谋求人类进步、世界大同的必由之路。人类社会创造的各种文明,都闪烁着璀璨光芒,为各国现代化积蓄了厚重底蕴、赋予了鲜明特质,并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共同为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人类文明新形态,与全球其他文明相互借鉴,必将极大丰富世界文明百花园。

在2023年3月15日举行的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题为《携手同行现代化之路》的主旨讲话,正式提出全球文明倡议,从文明共同发展维度为全球发展和安全合作提供了新的动力和保障。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都指向全球治理挑战的共同应对,都需要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创建。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要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倡导不同文明交流互鉴。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大国尤其要作出表率,带头讲平等、讲合作、讲诚信、讲法治,展现大国的样子。”

全球文明倡议由四个“共同倡导”组成:共同倡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共同倡导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倡导重视文明传承和创新;共同倡导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共同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这是推动文明共同发展的重要途径。四个“共同倡导”从前提、理念、动力和路径四方面回答了人类文明发展难题,构成中国共产党全球文明观的主要内容,开启了“多样一体”人类文明形态的新范式,创造性提出了新的“普遍文明逻辑”,实现了对资本逻辑主导的西方文明形态的超越,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全球关怀。全球文明倡议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一起构成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强大支撑,体现出中国对推动共同发展、构建一个持久和平繁荣世界的整体思考。“三大倡议”聚焦共同发展、共同安全、共同文明的创造,相互呼应、相辅相成,有力推动了全球共同发展与治理。

(三)共同发展的人权证成

站在文明交流互鉴的视角,“人权”作为人类文明的一大创造,自身就是文明共同发展的产物。中国式现代化对传统“仁本”、西方“权利”等观念和语词的创造性转化,已然缔生出一套新的人权话语系统。人权新话语中的“人”,本质指向的是类同的人,这种类同之人并非西方工业化时代制造的机械相似的单向度之人,而是经由自由全面发展、于特定集体中成长成熟的超越个人、肉体、欲望及一己私利的整全之人。这样的人,既不是纯理想的完人、圣人建构,亦非所谓现实主义者笔下的功利人——其类同的依据是充沛、持续、真实的社会生活及关系联结。中国式现代化屡创奇迹的一大根基,即在于保有了整全之人的文明基因,同时又释放出了人的创造权能,在各个主体自由发展的繁荣景象中,内在生成了独特的和中型秩序原理。这种原理称为“中国人的生活哲学”也好,名为“中国人的生存智慧”也罢,均反映出坚韧、强劲的共同体意识和制度传统。于此之下,人权与人道便不是互相对立的状态,二者可以合乎逻辑地在一种共通的情理结构中互补共生。人基于权能的实现之需,产生出各种权衡、决断、取舍的冲动和要求,这成为制度生成必须依赖、不可违逆的晶核与原质。无论是古时的民权、民本,还是现今的人权、人民权益,这些宏大概念话语中都包含着共同、合作、类似互通的含义,都是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整体存立和发展之基。

人权的证成可以通过理论脉络系谱、价值本体推演、制度规范确认、实践机理提炼等方式展开,无论运用何种方式都脱离不了普遍性和义务性的维度。没有普遍性的权利谈不上是人权,缺少普遍义务对应的“人权”不过是一种空洞说辞。凡具有普遍义务论证的人权形态,大抵都是比较成功的人权类型,至少是具有充沛合法性的人权话语或概念形态。共同发展权植根于人权和发展的学术脉络,其对发展权理念分歧的化解、调和之功前已论述,可不赘言,下文主要从价值本体、制度规范和实践机理三方面简略论述。在“共同”的语义基础上,结合发展权的理念共识,作为人权的共同发展可初步建构为三层一体的阐释图式。

首先,共同发展权的目标和本质蕴含于中国倡导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突出表现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制度联结,特别是公共性、全球性的人权法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中国培育出创新型人权法理,构建起优化型人权制度,开拓出发展型人权进路,建立起和谐型人权关系,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既遵循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具有自己特色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制度和实践范式,开辟了人类人权文明新境界。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从主体、客体、内容和路径诸方面创造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可将其称为基于发展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可为共同发展权的价值证立提供丰富素材和强大论据。

其次,共同发展权的制度规范渊源在于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特定的权利体系植根于特定社会的现实基础之中,无论是从国内法还是从国际法层面而言,如今的权利体系或法体系源自现代资产阶级即市民社会,同时反映其内在逻辑。若是由市民社会来引导现代社会秩序与国际权利体系,那么构成前者的原子化个体必然会因追求私利而导致冲突和斗争,导致反复出现所谓“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使得共同发展在旧的文明形态下始终摆脱不了主体虚空的症结,而这种状况在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下出现了根本转变的希望。如果我们真切理解了下面这个关键点——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是以超越现代性及其逻辑为前提的,是将新文明类型的客观前景作为其基础定向的——共同发展权的主体逻辑其实已然明朗。这样的主体在类型上可以是多样的,其本质的规定性不在于个体的发展权利、权力甚或权威,而在于整合个体、融凝个体的团体、集体的均衡型发展权能。虽然这样的主体尚处于未完全定型的生成状态,但共同发展权的核心逻辑是明确的,已充分体现在前述的中国理念和全球倡议中。

最后,共同发展权的实践机理源于公共、协作、类同的团结法构造。西方思想家、学者构造的“团结法”,机械团结或有机团结、礼俗社会或法理社会的观点,几乎都未曾超出界限分明的由传统到现代的单向进化思维,在一系列二元对立框架下,为陌生人社会的个体权利提供证成,进而为机械化的法律系统颁发合法性凭据。在这样的“团结法”理念中,“共同发展”的确是个另类,它没有明确、实在、可知可感的主体支撑,也缺乏便利快捷、有强制权力于后压阵的规范系统支援。那些距离现代文明遥远、与主权国家无甚关联的亲密共同体,其内生的正义、权利及法规表达完全被驱逐出所谓“共同法”的范围,哪怕法人类学家多么勤勉努力,终归也改变不了这些异文化规范的悲惨命运。这些无家可归的规范弃子,要么最后成为现代文明家门口的陌生人,长期在法的门前逡巡徘徊、可怜哀求,要么彻底放弃,走上制度抗争甚至权力战争的老路。这种机械主义的团结法滋生出的制度,是一套韦伯意义上的理性官僚宰制系统,其弊病已有目共睹,但如何克服其症候、达成有效的替代、有机的超越,人类文明仍在上下求索。在此境况下,共同发展的中国理念、实践和方案,实质上为人类文明新形态提供了一个可以深入研究、广泛讨论、普遍推广的模板。基于这一模板的制度规范建构,必须对已有的团结法从理论上予以改造,将公共、协作、类同的逻辑贯注其间。公共性可大可小、可宽可窄,其伸缩度、灵活性不同于主权国家意义上的公共政体论。协作性以全息的协同论为基底,强调权能和效率统一的正义观,通过合作的互惠报偿,在持续交往中生发超越个体经济人理性的共同情感,并以之为据不断扩展,形成高级形态的理性协作制度系统。类同性既表明共同发展的理想结果,也集中反映多样发展、趋近一体的过程特质。类同绝非彻底相同、强行趋同,而是对多样性文明共同发展趋势的一种预判和勾画。类同接近大同,又不完全等于大同。人类之为“类”,系于共同权利的共同发展。人类之为人,则要不断回归人的本质,在中和之道的观照下全面自由强健权能,将其保育增殖,传诸后世,凝成人类文明生机永存的晶核构造。于此而言,共同发展权的评价机制应置于文明互融而非冲突的语境,以整体人类福祉的相似度(趋近度)和公共性为基础指标。

(作者: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评论》编辑,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研究”(项目编号:22AZD058)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发展权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JJD82006)研究成果。】

(来源:《发展权研究》2025年第1辑 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本文转自华中大Humanrights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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