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化名)是某县的一位农民,早年他与妻子离婚,由其单独抚养儿子至成年。2010年,杨树开始在达州市城区打零工,后来他在建筑行业从小工做到大工。
2013年底,杨树下班后在回出租房的途中,被一辆出租车撞伤,当即被送到达州某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后,杨树的父亲因病去世,杨树向肇事车主借钱用于安葬父亲,但车主要求杨树出院后才借。杨树迫于无奈,在治疗未终结的情况下被迫出院。
办完父亲后事,杨树的症状日益严重,车主将其安排在原医院继续进行治疗。出院后,杨树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但在伤残评定过程中,发现交通事故发生的骨折系在原基础上的再次骨折。
杨树从此腿脚不方便,不能再从事以前的工作,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他多次找到肇事车辆法定车主,被告知找该车辆实际车主解决,但实际车主说自己没有钱,要杨树自己想办法,此后连电话也不接了。后来,他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立即为杨树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立即对此案进行调查,先是对杨树5位工友作了《调查笔录》,以证明杨树原先一直以灰工作业为其主要收入来源;调取了其受伤前长期居住于城镇的证据,以证明杨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因杨树急需钱继续治疗并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为尽快拿到赔偿款,在掌握充分证据之后,援助律师与肇事车主及相关单位进行了三次协商调解,均无结果。
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杨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院立案后的庭审过程中,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认为,首先,杨树在城镇居住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其次,杨树的伤残等级是在未治疗终结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实鉴定。保险公司就此提出了杨树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申请,但鉴定结果仍被维持;最后,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一再强调,杨树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伤害系在原骨折处的再次骨折,应在总赔偿金额中剔除30%的费用等。
针对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援助律师予以辩驳。首先,杨树2010年起即在达州市城区从事灰工工作,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而且一直居住在城区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杨树长期居住于城镇,而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赔偿费用应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解释所称收入及支出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在本案中,杨树的交通事故虽发生在2013年年底,但其诉讼开庭的时间在2014年10月,应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2013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数额,而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上一年度。再次,杨树在原骨折处的再次骨折,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若没有该交通事故,杨树则根本不会住院并产生其它费用。退一步讲,即使要剔除自身应承担的金额,也只应在伤残赔偿金中予以剔除,而非赔偿总数中扣除。
后经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判决的形式判令肇事方车主及保险公司向杨树赔偿11万元(该费用包括后续治疗费)。
援助律师提醒:
如果经常居住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在不幸遭遇人身损害时,可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协商解决赔偿费用时,计算伤残赔偿金依据的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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