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自治区成立以来,新疆始终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现代文化,不断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力保障各族群众享有平等的文化权益。
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显著提升。1955年,新疆仅有1个公共图书馆和36个文化馆。1978年,建成1个博物馆。2007年,国家支持新疆启动公益性文化工程“东风工程”和“农家书屋工程”。2008年、2012年先后启动惠及新疆广大农村群众的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户户通工程。截至2014年,全区每个行政村都有农家书屋。2010年以来,国家、自治区累计投入资金15亿元,实施“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修缮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户户通”等一系列基础文化设施工程。截至2014年,建成117个文化馆、107个公共图书馆、82个博物馆(纪念馆)和1147个文化站,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用户共346万户,基本建成区、地、县、乡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新疆现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113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50处、文物藏品128894件(套)。“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项目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高昌故城、交河故城、北庭故城遗址、克孜尔尕哈烽燧、克孜尔石窟、苏巴什佛寺遗址成为新疆首批世界文化遗产。搜集、登记少数民族古籍11194册(件),整理出版140种。66部少数民族古籍被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以维吾尔文和汉文分别翻译、出版濒于失传的喀喇汗王朝鸿篇巨制《福乐智慧》和《突厥语大词典》。2009年,启动维吾尔族历史文化保护工程——喀什市老城区危旧房改造。截至2014年,该项目获得补助资金累计30亿元,改造危旧房3.1万户。新疆现有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3项,分别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玛纳斯、麦西莱甫;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分别有127项、293项;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分别有64位、459位。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颁布实施,这是中国首个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省级地方单项立法。搜集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民间长诗700余部。蒙古族史诗《江格尔》、哈萨克族阿依特斯、回族花儿、塔吉克族鹰舞、锡伯族西迁节等一批民族传统文化瑰宝得到积极保护。
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自治区成立后,新疆民间文学、古典文学得到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各民族作家、诗人、翻译家、剧作家、表演艺术家和文学评论家迅速成长,逐步形成一支多民族的文学艺术创作、表演和研究队伍。创作出杂技剧《你好,阿凡提》、话剧《大巴扎》、歌剧《艾力甫与赛乃姆》、音乐剧《冰山上的来客》、歌舞剧《情暖天山》、木卡姆乐舞《木卡姆的春天》等艺术精品。一批文学艺术作品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金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文华奖”“荷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骏马奖”“天山文艺奖”等国家和自治区级奖项。
新闻出版事业稳步发展。2014年,公开发行报纸111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报纸51种;发行期刊199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期刊116种、外文3种。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4种文字出版的《新疆日报》是中国使用文种最多的省级机关报。《新疆经济报》在中亚出版。《乌鲁木齐晚报》(维吾尔文版)是中国第一张少数民族文字的晚报。《克孜勒苏报》(柯尔克孜文版)是中国唯一的柯尔克孜文报纸。《察布查尔报》是世界仅有的锡伯文报纸。新疆现有13家出版社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6种语言文字出版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2010年以来,启动《新疆文库》、“新疆民族文学原创和民汉互译作品工程”、维吾尔和哈萨克文《中国大百科全书》等重大出版项目。一批优秀出版物获得“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奖项。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迅速。2014年,新疆有广播电台5座,电视台8座,广播电视台92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66座。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达96.48%、96.94%。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5种语言的12套广播节目。新疆电视台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4种语言的12套电视节目。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的节目全部通过“新疆新闻在线网”和“国际在线”网站向全球传播。新疆广播、电视先后在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蒙古、土耳其等国家播出。新疆电视台是全国播出频道、语种最多的省级电视台,节目信号覆盖自治区、国内省会城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近5年,新疆年均译制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5500集左右,一批优秀广播、电影、电视作品获得“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新闻奖”“华表奖”等国家级奖项。
新媒体快速发展。目前,新疆登记网站有近1.7万家,网民数量达1140多万,互联网普及率近50%。2014年,自治区开通微信公众平台“最后一公里”,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和几十个国家地区,成为传播新疆声音、讨论新疆议题的公共话语重要平台。由自治区、地、县联合打造的“零距离”网络传播大平台构建了对外传播新体系。
对外文化交流日趋活跃。先后派团赴美国、德国、日本、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利比亚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学术交流、文物展览、文艺演出。在土耳其、哈萨克斯坦、美国注册成立出版机构。中国新疆国际民族舞蹈节、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外文化展示周”、中国新疆国际艺术双年展成为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交流品牌。
体育事业不断发展。1955年,新疆有各类体育场地425个,到2014年,增加到2.6万余个。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举办了13届自治区运动会、8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及老年人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等。农村体育蓬勃发展,建设村级“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7726个,丰富有趣的体育比赛和健身活动深受广大农牧民的欢迎。截至2014年,共发掘、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629个,维吾尔族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享誉世界。
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截至2014年,新疆建设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6家,自治区级、地级文化产业园区20个,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76家。近年来,自治区努力探索体育职业化、市场化道路,引进、成立新疆天山雪豹足球、天山女子篮球等一批职业体育俱乐部。体育竞赛与表演市场日趋活跃,环塔拉力赛、CBA篮球职业联赛新疆区比赛保持较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培育以俱乐部为主体的体育健身市场和有特色的群众体育品牌,以国际露营大会、国际沙漠徒步赛、冰雪和航空体育运动为代表的体育休闲市场不断发展。
六、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治区成立以来,新疆不断加强法治建设,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坚决惩治暴力恐怖犯罪,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独具特色的地方立法体系基本形成。自治区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地方立法权,又享有根据自治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2014年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150余件,作出具有法规性决议、决定30余件,批准各自治州和乌鲁木齐市报批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9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320余件。立法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民族团结、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不断创新政府社会管理方式,依法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建立健全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取消、调整和压减行政审批事项。推行评议考核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确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增强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执法部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处理各类行政投诉案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公正司法水平稳步提升。公安、检察、法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践行公正为民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强审判监督职能,年均办理各类案件30万件左右,并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救助制度和执行工作机制,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水平稳步提升。2014年,新疆各级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6.8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各类裁判文书34378份,公布执行案件47580件。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14年,全区法院系统共有9656人,其中少数民族4192人;检察系统共有5994人,其中少数民族2293人。公安机关不断整合警力资源,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基层一线力量,干警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从新疆实际出发,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截至2014年底,全区共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1503家、各类法律服务人员8206人。其中有律师事务所435家、律师4092人;公证处125个,公证员435人;基层法律服务所738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601人;司法鉴定机构93家,司法鉴定人员813名;法律援助机构112个,法律援助工作人员265人。
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开展。1985年以来,新疆已连续实施了6个五年普法规划。普法宣传教育结合新疆实际,广泛开展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围绕自治区反恐维稳和“去极端化”工作,深入开展“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宣传教育活动,筑牢各族群众反恐维稳的思想基础。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加大媒体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法治新疆”网站成为西北地区第一家大型普法网站,“法律与你同行”“法治在线”广播节目等一批有特色、有影响的法治宣传品牌节目、栏目形成。围绕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扎实推进法治实践。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截至2014年,自治区有60个村被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2个地州和21个县(市、区)被命名为“全国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犯罪。20世纪90年代以来,境内外“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策划和组织实施了爆炸、暗杀、投毒、纵火、袭击、骚乱及暴乱等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其中,2009年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197人死亡,1700余人受伤,财产损失难以估算。2014年喀什莎车“7·28”严重暴力恐怖事件造成无辜群众37人死亡,13人受伤,31辆车被打砸烧毁。暴力恐怖犯罪分子血淋淋的罪行,充分证明了他们绝不是什么“民族”利益、“宗教”利益的代表,而是影响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现实祸患。
自治区各级司法机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必惩原则,严格区分一般刑事犯罪与暴力恐怖犯罪,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绝大多数的暴力恐怖团伙被摧毁在预谋阶段;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格履行对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坚持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对暴力恐怖犯罪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坚决依法严惩,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在全国“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中,自治区打掉了一批暴力恐怖团伙,一批在逃人员在政策感召和家人规劝下主动投案自首,新疆暴力恐怖活动频发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新疆历史上就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目前,新疆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等。
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宗教关系十分复杂,历史上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之间发生过很多冲突。10世纪中叶,信仰伊斯兰教的喀喇汗王朝向信仰佛教的于阗王国发动了40余年的宗教战争。这场战争给新疆南部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佛教徒被迫改信伊斯兰教,佛教文化更几近毁灭。明清时期,伊斯兰教内部分裂为黑山派和白山派,两派进行了长达数百年的激烈争斗,穆斯林群众在两派斗争中被迫选边站队,失去了宗教信仰的自由。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实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和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促进了新疆各宗教的和睦相处。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公民相互尊重和理解,新疆各宗教迎来了和谐共处的新的历史阶段,各族人民真正获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必须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自由要承担法律责任,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新疆得到全面贯彻。自治区成立以来,各族人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信教和不信教、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以及同一宗教中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完全由公民自由选择。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目前,新疆共有清真寺、教堂、寺院、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3万人,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现有宗教团体112个,宗教院校8所。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代表、委员的有1436人,他们代表信教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新疆现有10个民族的大多数公民信仰伊斯兰教,有清真寺2.44万座、教职人员2.86万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拨款1000多万元修缮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和田加曼清真寺、乌鲁木齐洋行清真寺、吐鲁番苏公塔等一大批场所。1987年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成立以来,共培养学员634人。2001年至今,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共举办132期培训班,培训宗教教职人员28665人次。为了培养高层次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自2001年以来新疆已先后选派70人到埃及、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的伊斯兰教高等学府访学深造。按照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中国政府实行有计划有组织的朝觐政策。仅2010年以来,新疆赴沙特阿拉伯有组织的朝觐人数就达1.5万人。
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得到满足。自治区坚持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宗教工作,充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断积极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信教群众的合理宗教需求基本得到满足。截至2014年,已发行维吾尔、哈萨克、汉、柯尔克孜等文字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卧尔兹选编》等宗教经典书籍和维吾尔、哈萨克、汉文版的《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系列及《中国穆斯林》杂志,数量达到176万册。2013年新版维吾尔文《古兰经》出版,发行23万册。截至2014年,在新疆发行的少数民族文字版的伊斯兰教类出版物已达到20多种,基本满足了穆斯林群众学习经文和了解宗教知识的愿望。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国家和自治区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2014年自治区重新修订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这些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贯彻宪法确定的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强调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等。
坚决依法遏制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极力鼓吹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对“异教”和“异教徒”的仇恨和仇视,破坏了新疆各宗教和睦相处和民族团结;否定新疆传统的伊斯兰教,破坏了伊斯兰教内部的和谐,损害了穆斯林群众的根本利益。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和歪曲伊斯兰教教义,以“圣战殉教进天堂”等歪理邪说蛊惑蒙骗穆斯林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把一些人变成完全受他们精神控制的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频繁进行暴力恐怖活动,残杀包括伊斯兰教宗教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在内的各族无辜群众。大量事实表明,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危害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依法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包括穆斯林群众根本利益的正义之举,也是国际社会应对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公民正常宗教活动,深入推进去极端化,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渗透蔓延的态势。
八、发挥兵团特殊作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简称“兵团”)成立于1954年10月,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职责,实行党政军企合一、国家计划单列的特殊管理体制。在自己所辖垦区内,兵团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截至2014年,兵团下辖14个师,176个团,辖区面积7.06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73.29万,占新疆总人口的11.8%。
60多年来,几代兵团人发扬“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的兵团精神,白手起家,艰苦奋斗,把亘古荒漠改造成生态绿洲,开创了新疆现代化事业,建成了规模化大农业,兴办大型工矿企业,建起了一座座新型城镇。兵团为推动新疆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家边防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兵团对新疆发展进步发挥重要推动作用。兵团从建农场起步,依靠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积累的建设资金和生活资金,开矿山,建工厂,修公路,办商贸,兴办科教、文化、卫生事业。兵团创办的农牧团场和所属企业,生产所得不仅满足了自身的需求,还依法向地方政府纳税,并先后无偿地为地方规划建设了一批交通水利工程和工矿企业。为支持新疆工业发展,兵团还把已经建设起来的规模较大的一批工交建商企业移交地方,为自治区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兵团自组建以来,建成了阿拉尔市、铁门关市、图木舒克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五家渠市、石河子市、北屯市等8个城市和金银川镇、草湖镇、梧桐镇、蔡家湖镇、北泉镇、石河子镇等6个建制镇,以及一大批新兴团场城镇,促进了新疆城镇化的发展。
兵团对新疆生产力进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兵团充分运用集团化、规模化生产组织优势,形成了我国内陆干旱地区独具一格的机械化、集约化、大规模现代化农业体系,在农业节水灌溉、农业机械化推广、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中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已成为国家重要的优质商品棉和特色林果生产基地。2014年,农作物播种面积1327.9千公顷,占新疆播种总面积的22.2%。棉花总产量达163.6万吨,分别占新疆和全国棉花总产量的36.3%、26.6%,棉花单产、机械化率、人均占有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节水灌溉器材、番茄制品、棉纺锭等产量和规模名列全国前茅。91个农产品被评为中国和新疆名牌或驰名商标。
兵团对新疆民族团结发挥促进作用。在新疆,兵团所属师、团场及企事业单位分布于各地(州、市)、县(市)行政区内,兵团与地方密不可分,广泛融入新疆经济社会各方面。兵团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持为各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1959年就制定了《关于拥军爱民为各族人民大办好事纲要二十条》。1984年,兵团建制恢复不久,即在全兵团推行基层单位与地方乡村建立共建机制。在兵团和地方的相互交往中,农业生产单位常年向地方农村传授新技术、送去新品种,带动各族群众共同致富;医疗机构常年深入地方农村、牧区开展巡回医疗,防病治病,送医送药;文艺团体常年为地方各族群众慰问演出。兵团职工长期与地方各民族群众毗邻而居、和睦相处、守望相助。兵团不仅为其职工,也为地方各族群众提供多方面的社会公共服务,吸引、聚集了来自疆内外的各族群众在兵团生产经营、就医求学、劳动就业,促进了民族团结、兵地团结及兵地融合发展,促进了各民族相互嵌入社会发展模式的形成,构筑了新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生活基础。在创造兵团文化过程中,丰富了新疆地域文化,推动了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促进了各民族对“一体多元”中华文化的认同。
兵团对维稳戍边发挥特殊作用。兵团始终坚持亦兵亦民、劳武结合、兵民合一,一手抓劳动生产,一手抓军事训练,58个边境团场的数十万职工守卫着祖国2000多公里的边境线,保卫中国西北边防的安全。面对新疆严峻复杂的社会稳定形势,兵团所属师、团和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应急民兵队伍,为新疆社会稳定、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维护人民安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组建兵团、支持兵团、发展兵团,是中国政府治国安邦的战略布局和强化国家边疆治理的重要方略,也是维护新疆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开发建设边疆的重大制度创新,是中央支援地方、内地支援边疆、各民族相互支援的有效形式。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兵团城市和团场城镇已经逐步发展为区域的经济和文化中心,成为人口、资金、产业、人才、教育、医疗卫生等资源的集聚之地。兵团始终坚持国家利益就是兵团利益、新疆大局就是兵团大局,始终是开发建设新疆、造福各族人民的一支重要力量,始终是维护祖国统一、保持新疆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始终得到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的支持帮助。新形势下,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兵团充分发挥调节社会结构、推动文化交流、促进区域协调的作用,进一步壮大综合实力,深化“兵地融合”发展,努力为新疆的发展进步与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九、国家对新疆的支持与帮助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新疆的发展,不断加大对新疆的支持与帮助力度。60年来,国家对新疆的财政补助合计16918亿元。在不同时期,国家和各兄弟省区市采取不同方式援建新疆,成为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
国家支持奠定新疆发展基础。自治区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国家通过分配、调动和鼓励内地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新疆工作,号召内地青壮年、城市知识青年、工人支援边疆建设,鼓励和安置复转军人留在新疆,铸就了一代艰苦创业、扎根边疆的建设者,为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屯垦戍边和国防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国家实施“核定收支,总额计算,多余上缴,不足补助,一年一定”以及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等措施,通过设立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特殊补助经费、民族地区补助费等各种专项资金,支持新疆加快发展。1955-1978年,国家累计补助新疆71.9亿元。通过大量投资促进新疆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了兰新铁路、克拉玛依油田、塔里木油田等重大基础设施及工业项目。
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医疗、生态、环保、金融等领域不断加大对新疆的支持力度。1980-1988年实行年均递增10%的核定包干基数的财政政策。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全部保留。1995年开始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对少数民族地区专门增设政策性转移支付内容。引导和鼓励企业到新疆投资,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2005年,启动对南疆四地州和兵团在南疆三个师的对口支援、重点扶持工作。2007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培养并输送优秀人才。20世纪80年代,国家推动新疆与内地百余所高校实施协作计划,招生规模由最初的800人扩大到目前的6800人。截至2014年,累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5.4万人,为新疆培养输送了本、专科毕业生2.1万人。2000年启动内地新疆高中班人才培养工程,累计招生7万人,3.8万余名学生已毕业,其中95%的毕业生升入内地发达省(市)区高校。2003年开始在区内城市开办区内初中班,累计招生6.13万人。2011年开办内地新疆中职班,累计招生1.32万人。内高班、内职班和协作计划主要招收新疆农牧区少数民族学生,使其接受更好的教育。在内地20多个发达省(市)区的近600所学校就读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已达10万余人。
1996年,国家以选派援疆干部模式专门援助新疆发展,至2014年,共选派8批11000多名干部、人才到新疆工作。2004年启动“博士服务团”选派工作,至2014年共选派11批81名博士到新疆工作。国家还实施了一系列人才培养政策: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开办内地高校新疆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计划,对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院校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研究生招生规模等给予特殊政策扶持等。
新一轮对口援疆成效显著。2010年3月,第一次全国对口援疆工作会议召开,中央决定全国19个省市以全覆盖方式对口支援新疆12个地(州)的82个县(市)以及兵团12个师。国家出台一系列特殊政策支持新疆发展:2015年1月1日起,新疆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确定为6%;将新疆确定为重要的国家级综合能源基地,全面提升新疆能源资源的清洁、高效开发与转化利用水平;对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管理权限与方式、选派与轮换等8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对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对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提出10个方面的扶持政策;对新疆12个产业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等。
2010-2014年国家对新疆的财政补助达到10616.5亿元,为1955-2009年国家对新疆各项财政补助6301.5亿元的1.68倍。截至2014年底,19个援疆省市共拨付援疆资金536亿元,实施援疆项目4906个,围绕城乡居民住房改善、人才培养、就业、卫生、基层组织建设等实施了一大批民生工程,使老百姓得到“看得到、摸得着”的实惠,大大提高了新疆科、教、文、卫、“三农”等领域的发展水平。依托援疆省市累计引进各类合作项目6482个,到位资金8277亿元。
2014年5月,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采取特殊的财政、投资、金融、人才等政策,重点支持南疆四地州,进一步促进新疆区域协调发展。
结束语
60年沧桑巨变,一甲子春华秋实。
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新疆各族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天山南北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国家集中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新疆实际,是确保新疆各民族平等相待、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当前,新疆的发展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新疆,是中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是连接亚欧大陆重要的交通枢纽、商贸物流、金融、文化科教和医疗服务中心。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治疆方略。新疆各族人民正在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团结奋斗,再创辉煌。
凝聚各民族力量,建设美丽新疆,实现中国梦,是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心声。新疆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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