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人权问题专业委员会于1994年10月在山东省泰安市举行了人权理论研讨会。来自高等院校、党校和科研机构对人权问题有所研究的3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15篇,其中有论述邓小平同志人权思想的,有论述人权基本理论的,有论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有论述国际人权问题的。与会的专家学者集中讨论了三个人权理论问题,一是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二是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含义、基本特点和基本内容问题,三是关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我国人权建设问题。总的来看,这次研讨会气氛热烈,主要倾向和基本思路是对的,是一次有收获的会议。
一、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
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我们应当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相统一的观点。
我们说的人权的普遍性同西方国家的人权的普遍性不同,西方国家讲的人权普遍性是说西方国家的人权观、人权模式、人权制度具有普遍意义。他们是把人权普遍性作为一根棍子打社会主义国家、打发展中国家。我们讲的人权的普遍性,主要是指人权概念的普遍、人权主体的普遍,这里的人是“类的”概念,是指全人类。人权内容的普遍、人权目标和价值的普遍,是说每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共同享有生存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和发展权,而且这些权利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和目标。我们还应看到,在当今的国际社会里,各个平等的不同社会制度的主权国家同处一个星球之上,互相交往越来越频繁,普遍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保障基本人权的宗旨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和各个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保障一系列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原则,许多国家共同签署某些国际人权公约,支持联合国及安理会采取行动制裁某些国家或地区发生的践踏人权的国际罪行,这些也是人权普遍性的要求和表现。这就是说人权的普遍性不仅表现在国内人权法中,而且也表现在国际人权法中。
大家指出,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不仅在理论上是站得住脚、说得通的,而且也有利于进行国际人权的斗争和合作、对话、协商,因而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但是人权的普遍性同人权的共性、共同标准不是一回事,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如果说人权有共同标准的话,那就是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人权基本内容和要求,而不是某个国家的人权模式和人权观念,当今世界上哪个国家也不能说它们已经达到了这个“标准”。还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要从哲学的角度看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从人学的角度看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从历史学的角度看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专家学者们一致强调,作为权利最一般形式的人权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更具有特殊性。西方国家根本否定人权的特殊性是有其特别政治用意的。它不但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也是违背国际人权文书的基本精神的。《德黑兰宣言》、《维也纳宣言》都是既讲了人权的普遍性,也讲了人权的特殊性,不容歪曲和各取所需。大家认为,人权的特殊性主要是指民族性、主权性、历史性、文化性,也就是说各个国家要根据自己的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制度,及不同的历史、宗教和文化背景,形成自己的人权观念,制定适合自己本身需要的人权政策和人权制度。就是说,人权观、人权政策、人权制度、人权模式始终是多种多样的,古往今来,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人权观念、人权政策、人权制度和人权模式会完全适合另一个国家的需要。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同不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的人权观念、人权政策、人权制度和人权模式肯定不一样,更不必说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观念、人权政策、人权制度和人权模式根本不可能适合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了。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的基本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对发达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不能说是首要的、基本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它们那里就不存在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了。
专家学者们进一步指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应当和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离开特殊性的普遍性,也没有离开普遍性的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和人权的特殊性应当和必须结合,离开普遍和特殊的结合,就无法收到人权的实际效果,人权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人权观念、人权制度和人权模式肯定会不同,在实行人权的时候从内容到形式,从方法到步骤都会有所不同。要求不同国家套用同一模式、沿用同样办法、采取同时步伐是根本行不通的,只有考虑到各个国家和各个民族的各种不同的情况,才能使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得到切实贯彻。
二、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含义、基本特点和基本内容问题
这次专家学者向会议提供的论文中:有四五篇是论述这一问题的。同时会议就这一问题也进行了热烈研讨,初步交流了看法。大家一致认为,当代中国的人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人权,也不同于原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而是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权,它在人权理论上有特色、人权内容上有特色、人权形式上有特色、人权实践和发展上有特色。但是大家认为不要急于构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而应首先就其基本含义、基本特点和基本内容进行深入探索、研究,这样最后自然会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大家深刻认识到,邓小平同志的人权思想就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它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大家学习了邓选三卷,深切感到邓小平同志的人权思想是相当丰富、相当系统的,邓小平同志以极大的理论勇气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宝库增添了新内容。诸如他提出的关于“人性、人道主义不是抽象的”观点,关于当代“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的观点,关于“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观点,关于“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的观点,关于“少教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的观点,关于“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观点等等,都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发展。我们研究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时应当和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同志上述人权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密切结合国际人权斗争实际,只有这样才能方向对头,得出正确的结论,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
有的学者提出,当代中国的人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权,其主要表现是:①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的;②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和表现,是供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③它是由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和社会主义法律认可和保障的;④它是真正的平权而不是特权,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当代中国人权的基本特点进一步体现了它的上述社会主义性质。有些学者提出它的基本特点是:①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②社会性和政治性的统一;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④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统一。
还有的学者提出当代中国人权的特点是:真实性和发展过程性的统一;普遍性与阶段性的统一;全面性和有限性的统一。
有的学者还提出,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就是指它的民族性、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的特殊性,当代中国人权的基本含义就是反映中华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的权利规定,其基本内容就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中心并不断满足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还有的学者提出,“有中国特色”就是指中国的民族性、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等三个方面的因素和特点。
三、关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我国的人权建设问题
多数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实行,特别是生产力的大发展,可以促进人权的发展,有利于生存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和发展的实施。有的学者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人权保障模式最佳选择,它奠定了社会主义人权的物质基础,调动了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内在活力,促进了人民的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实现,形成了新的有效的人权保障机制。许多学者也强调指出,市场经济对人权建设有积极的一面,可以促进人权的发展和实施,但也有消极的一面,产生了某些负效应,出现了某些新问题、新情况。诸如有不少国有企业面临破产的危险,失业人数增多,分配严重不公;三资企业中的工人权益常受到侵犯和践踏;有的老板任意打骂工人、凌辱工人人格、任意拘禁工人、无限延长工时、使用童工,缺乏应有的劳动保护,工伤事故不断发生,伤残病人不能得到及时医治,随便开除解雇工人,工人的劳动权、人身权、人格没有可靠保障;农村中农民负担过重,农民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有7000万人口处于绝对贫困状态、温饱问题未解决;执法中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审讯、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等等。凡此种种,足以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迫切需要加强人权建设,加强人权保护。这也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的人权能够得到尊重和维护,就能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总之,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强人权建设不是矛盾的,而是相互促进、互为保障的。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加强人权建设呢?专家学者们认为,总的说来就是要使人权制度化、法律化,也就是说要把人权规定为制度,制定为法律。而人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必须同民主、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同步进行。人权建设实际上就是民主、法制建设。专家学者们提出以下一些具体建议和希望;
第一,要加紧人权立法。我国的人权立法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同时注意吸收我国优秀文化传统和外国的有益经验,还要注意同《世界人权宣言》、两个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我国已经参加、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接轨。有的学者还提出要制定一个权利法案,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具体化,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特别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第二,要检查已经公布、实施的有关保护人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有关部门和组织应组织力量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等的贯彻情况,特别是要检查宪法的执行情况,发现违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妥善加以解决。要密切注意劳动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下大力气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一切权益。
第三,要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刑事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劳动改造制度都体现了尊重人权的精神,是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严格依法执法,对于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侵犯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社会上出现的非法拘禁工人、打伤打死工人的犯罪行为,对于强奸、嫖娼、卖淫、杀人、抢劫等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罪行要狠狠打击,从重惩罚,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四,要加强人权理论建设,包括加强人权观的教育,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人权观。要认识人权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斗争手段,同时也是我国的一项国策、一种制度。要加强人权理论研究,特别应当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研究、邓小平人权思想研究。要将其立为国家重点社科研究项目,组织力量攻关,历史唯物主义学会也应将这一课题作为重点、作为一种学科,抓紧抓好。
第五,要建立健全人权保障的机制和体系。包括:
①党委加强对人权保护的监督,党要领导把人权制度化、法律化。党组织要维护党员的各项权利,党员干部要带头尊重人权、维护人权。腐败现象也是侵犯人权。我们要把反腐败的斗争进行到底,彻底转变党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人权。
②要发挥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监督保障作用。工、青、妇组织应当经常联系自己的成员,关注他(她)们的各项权益,调查了解他(她)们的情况,发现人权被侵犯的情况,应当及时查处,触犯刑律时,要交司法机关绳之以法,予以严惩,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人权。
③要发挥中国人权研究会的监督保障作用。作为人权群众团体的中国人权研究会,不仅要对外宣传我国的人权状况及成就,同各国非政府组织交流人权问题情况,还应组织力量,加强对人权理论的研究,调查国内人权状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一些改善中国人权状况的建议和措施,为中国的人权建设不断作出新贡献。
④要充分重视并发挥舆论监督和新闻传播媒体的作用,选择典型侵犯人权的案例在广播、电视和报刊上曝光,以引起社会的公愤,造成“人人谴责侵犯人权、人人尊重和维护人权”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
总之,正像许多专家学者所强调的那样,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生产力也好,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也好,加强党的建设也好,都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动摇,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不动摇,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形式不动摇,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不动摇,只有这样,经过几代人的长期艰苦奋斗,才能达到消灭剥削,防止两极分化,共同富裕,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航船驶向并胜利到达发达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彼岸,最终实现彻底的普遍的人权这一伟大理想和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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