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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014-08-13 15:02:50   来源: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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