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发展与人权保护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大学法学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胡建淼
一、中国社会只有和谐才能发展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上,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发表重要讲话。讲话深刻阐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清晰勾画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壮美前景,为我们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锦涛同志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006年10月8日至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深刻地揭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
《决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六项原则: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2、必须坚持科学发展;3、必须坚持改革开放;4、必须坚持民主法治;5、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6、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2007年10月):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
和谐 friendly mood / harmonious。平衡、匀称。
百度网上一篇文章说,“和谐是世界的本质!”
古往今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们一直把实现社会的平等、安定、和谐作为美好追求。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字最早见之于金文,有关“和谐”的思想源远流长。《左传》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
诸子百家争论不休,但对“和谐”却都心向往之。从孔子的“和为贵”、“和而不同”,到墨子的“兼相爱”、“爱无差等”,再到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表达了社会和谐的主张。
热爱和平、祈盼和顺、崇尚和美、追求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高尚品德。
在西方思想史上,从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整个天是一个和谐”、柏拉图的“理想国”,到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的“全世界和谐”、欧文“新和谐公社”,都反映了人们对和谐美好社会的憧憬。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全民奔小康,经济得到了稳定而高速的发展。但中国社会只有和谐才能全面得到发展。
二、尊重与保护人权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
“人权”(Human Rights),系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幸福权、自由权、发展权等。人权原则已成为民主国家政治与法律的主要原则。
尊重与保护人权是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
“以人为本”、“人性执法”,是中国近十年来比较强调的一个管理理念。党的十六大与十七大报告均有体现。
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六项原则中的第一项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
在中国,1998年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4年3月14日,中国对82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使“人权”入宪。在第33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为我们认识到:尊重与保护人权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
三、尊重与保护人权的关键:只有法治以内的人权,没有法治以外的人权
在中国现阶段,强调这一认识特别重要。这一认识的涵义:
1、将一切人权纳入法律制度之内,不让人权游离于法律制度以外;
2、对人权既要保护也要规制;
3、处理人权纠纷必须在规则与程序之内进行;
4、以公正而终局性的程序解决人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