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闭幕的第十二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做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标志着在中国实施了50多年的劳教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于1957年开始实施,是一种快速处理罪行较轻的违法人员的方式。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劳教制度曾在维护中国社会治安秩序,社会稳定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过重大作用。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正群认为,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在当时条件下,劳教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劳教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
“它也是一种治理方式。在我们的司法能力有限和司法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在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罪与非罪,界线不清。而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的任务又非常重,它(劳教制度)就显示出了它的实用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可能就要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措施。这些措施在当时的背景下大家可能认为不是个严重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制度的建全,特别是随着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大家就觉得它越来越不合时宜,它的负面作用就越来越明显,所以到了它应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
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以及中国的《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赵正群教授说:“因为(中国)《宪法》早就已经规定了,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必须用法律来规定的,但实施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只有行政法规,甚至有的连行政法规都不是,只是法规性文件。在2000年(出台)的宪法性法律《立法法》中(又规定),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来制定。有了《立法法》,以及‘人权入宪’之后,劳教制度一直延续至今,这个是明显的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样的宪法原则是相冲突的,所以它的废止是势在必行。”
废止与法律相冲突的劳教制度,无疑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此举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又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良好的形象。对于劳教制度废止后,劳教所对应的违法行动今后将如何处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事副主任雷建斌表示:“适用于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基本上都能够得到处理,而且程序更加严格规范。比如说,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确保程序正义。”
实际上,近些年来,对劳动教养适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此外,随着法律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人数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缩短。在此情况下,从2013年3月起,中国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社会治安保持了平稳态势,社会各界也都认可。此前也有媒体报道说,南京、兰州、郑州、济南等地已进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试点。在这些地方,“劳动教养”制度正在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对此,社会上有一种说法,认为劳教制度废止后,将由社区矫正过替代。对此,司法部社会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表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建全社区矫正制度决不是因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才提出来的,而是为了更好地教育矫正犯罪分子。因为社区矫正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它所依据的是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法院判处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几类罪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执行刑罚。而劳动教养它所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务院的有关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有关人员,不够刑事处罚的,进行的行政性强制教育措施。”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它的废止,不仅仅是一种制度的消失,更代表整个国家的法治进步。如何解决好废止劳教后遗留下的问题,也将是对中国建立建全法律制度,建全法律体系的又一次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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