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马尔·萨伊多夫:构建人权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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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马尔·萨伊多夫:构建人权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构建人权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乌兹别克斯坦的经验

 

阿克马尔·萨伊多夫

 

乌兹别克斯坦

 

  北京人权论坛已成为人权领域真正独一无二的全球性论坛,会上讨论的问题和参与者的地域分布可以证明了这一点。

 

  根据议程安排,第六届北京人权论坛将围绕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三个紧密相连的全球性问题进行讨论 —— 法治、社会建设、地区安全与人权。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今的世界上,并没有一种单一模式能够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很显然,北京论坛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讨论得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总体意向。

 

  北京人权论坛的所有议程全都一如既往地公开发布,并在科学界、国际组织和人权专家中间广为传播,这一点尤为重要。

 

  此外,北京人权论坛已经成为帮助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它国际组织为未来做出重要决策的一个平台。北京人权论坛的成果总会被拿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所属各机构的会议上进行讨论,这一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参与本论坛的不仅有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在内的许多联合国机构和其它国际组织的代表,更有来自不同地区的知名专家,这充分体现了21世纪我们这个世界的多样性和相互依赖性。

 

  2013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问世65周年和《维也纳人权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20周年。这两份文件在支持、促进和保护人权与自由方面提出了基本的民主原则和要求,为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时间已经过去了几十年,但这些文件不仅没有过时,而且一直在指导着我们今天的行动。

 

  在当今世界,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对全面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另外,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应本着合作和真诚对话的原则进行,目的在于提高联合国会员国在维护所有人的人权方面履行各自义务的能力。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明确指出:“我们有责任确保这些权利在生活中实现-无论任何地方,人人都能知道、了解并享受这些权利。往往最需要人权保护的人也是需要知道《世界人权宣言》存在的人- 因为《宣言》是为他们而存在的。”

 

  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关系的持续发展体现在所有领域,也包括人权领域。乌兹别克斯坦派代表参加了所有的北京人权论坛就证明了这一点。同样证明这一点的还有,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率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研究会代表团于2012年5月访问乌兹别克斯坦,并提出了签署《中国人权研究会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谅解备忘录》的建议。

 

  乌兹别克斯坦一贯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奉行国际法原则和共同协商原则,包括在支持、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我们认为,我们应该通过共同努力探寻确保以民主方式处理国内和国际事务的方案,为《世界人权宣言》各项条款的普遍落实做出贡献。

 

  建立平等互利、求同存异的伙伴关系,可以实实在在地提高不同国家和地区组织之间在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上的合力,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使他们能够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努力中做到相互信任、相互尊重。

 

  世界某些地区发生严重冲突的事实证明,认真考虑当今世界秩序三大支柱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

 

  第一,和平与安全;

 

  第二,可持续发展;

 

  第三,人权。

 

  今天,人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清楚,没有和平与发展,人权不可能有保障。

 

  法治和人权

 

  “法院是保护正义的最高形式之一,提高法院的作用是建立宪政国家的自然过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兰·A·卡里莫夫

 

  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法律体系的完善、律师工作的高度专业性,是保护人权、实行法治、建立良政、实现民主、防止执法歧视的重要前提。

 

  联合国大会《国内和国际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强调“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人都享有诉诸司法的权利,强调提高有关法律权利方面的认识的重要性”,并“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供公平、透明、有效、不歧视和负责任的服务,使所有人都有机会诉诸司法,包括获得法律援助”。

 

  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国家民主改革和加强公民社会建设的构想”是我们国家为实现上述目标而确定的中长期国家战略。

 

  首先是继续实行宪政改革,实施加强法治建设的综合规划,为正在进行的改革建立更加广泛和强有力的法规框架,重点包括:

 

  - 国家和公共事业建设;

 

  - 司法体系;

 

  - 信息自由和公民权利;

 

  - 选举法的民主化;

 

  - 建立和强化公民社会制度;

 

  - 提高正在进行的市场改革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效能和效率。

 

  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国家民主改革和加强公民社会建设的构想”强调了加强法律建设的必要性。乌兹别克斯坦已经通过了50部法律,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事项正在研究之中,其中包括对宪法进行修改,加强议会和政党的作用,建立政府信任投票制度等。

 

  自国家独立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在深化民主改革和扩大司法系统自决权方面开展了一系列连贯、系统的工作。正如国际社会看到的,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我们国家已经做出了一切必要的法律安排,在体制结构和政治制度方面也进行了必要的改革。

 

  乌兹别克斯坦特别重视通过法律和司法领域的改革在司法体制内实现人权:

 

  第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废除死刑,代之以终生和长期监禁,同时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第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引进“人身保护令”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检察官拥有批准将被拘押人交送法庭的权利,从而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权得到尊重;

 

  第三,通过《打击贩卖人口法》,设立专门负责打击人口犯罪的政府机构,在《刑法》中增加关于“贩卖人口”的第135条,明确贩卖人口罪的性质和量刑尺度,制定提高打击人口犯罪力度的国家行动计划,建立人口犯罪受害者国家康复中心;

 

  第四,实施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刑事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申诉权利平等,引进民主机制“米兰达规则”,明确阻碍律师活动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实行普通审判法庭专业化,建立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提高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听证质量,有效保护人权和自由;

 

  第六,刑事处罚的宽大政策使今天的乌兹别克斯坦成为世界上每百万人口被监禁人数最少的国家之一 ——只有150人。在过去的10年间,乌兹别克斯坦被判监禁的人数减少了两倍多。

 

  第七,2001年起引进的调解机制在司法实践和执法过程中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对社会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并且向受害人赔付全部损失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可免于刑事处罚。自引进调解机制以来,已有超过14万的公民免于刑事处罚。

 

  第八,改变刑事犯罪的分类方法。原先被划定为严重或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有75%被重新划定为对社会没有危害和严重程度较低的犯罪。剥夺自由不再作为对犯罪行为人的一种惩罚形式。26种犯罪行为免于监禁处罚。初步调查和拘留时间大大缩短。法院的最后审理期限有了明确的界定。

 

  为了落实《进一步深化国家民主改革和加强公民社会建设的构想》、执行联合国条约机构和其它国际组织的建议、深化司法领域的民主改革,乌兹别克斯坦已经通过了7项相关法律,旨在实现法治,有效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宽大化,加强案件初审阶段的司法监督。已经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依法建立使用强制性司法手段解除被告人工作和强制就医的民主秩序。

 

  第二,将刑事案件办理权从法院司法管辖权中分离,指定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

 

  第三,加大对道德犯罪责任的追究力度,遏止助长暴力、残忍和色情文化的活动。

 

  毫无疑问,这些法律条款体现了公认原则和国际人权法标准,其施行可以加强案件初步调查阶段的司法监督,扩大“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刑事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适用范围,确保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强化对抗式刑事诉讼原则。

 

  为提高司法独立性,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乌兹别克斯坦总统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以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在政权分离中的作用和地位,加强独立司法的法律和社会保障,保护法官的社会地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法律措施的制定也是为了落实《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联合国司法独立基本原则》的相关条款。

 

  乌兹别克斯坦曾支持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 “暂缓死刑”的决议。另外,我们也支持欧盟提出的关于到2015年全球暂缓死刑的倡议。

 

  2008年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乌兹别克斯一直高度重视与联合国机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UNODC)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 -OECD)的合作。乌兹别克斯坦已经加入了经合组织东欧和中亚反腐败网实施的《伊斯坦布尔反腐败行动计划》。 在乌兹别克斯坦,订立《反腐败法》的工作已经展开,加强司法监督的措施也已经落实。司法监督的内容则包括相关法律的遵守情况和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检察官依法办事的情况。

 

  作为正在进行的司法领域改革的一部分,乌兹别克斯坦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了《刑事拘留法》,旨在加强对被拘押人员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2012年12月25日通过的《刑事调查法》为执法机构开展调查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依据,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真正的法律保障,也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创造了条件。

 

  为促进执法机构和其它政府部门之间在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工作中的有效合作,进一步加强他们与民间机构的互动,乌兹别克斯坦内阁部长会议于2012年7月23日通过了《关于成立由司法部领导的部门间工作组对执法机构和其它政府部门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与自由工作中的表现实行监督的决议》部门间工作组是一个部门间联合机构,负责研究和总结促进和保护人权与自由方面的工作,协调和组织联合行动,共同规划和制定人权方面的国家政策。部门间工作组由司法和执法机构及全国性人权机构和民间社团的高级官员组成。

 

  总检察长办公室、司法部和内务部内部都设有负责人权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尤其重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处理被拘押人员方面的培训。司法部的律师培训中心、总检察长办公室的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和内务部的行政学院都开设了许多有关人权事务的培训班、讲习班和研讨班,讲授司法行政工作的国际标准。

 

  为执行包括联合国大会题为《司法工作中的人权问题》的第67/166号决议 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乌兹别克斯坦考虑采取下列行动:

 

  第一,进一步扩大从宽处理范围,提高司法系统保护人权的效力,特别是根据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解决赔付非法拘禁、拘捕和关押受害者全部损失的问题;

 

  第二,采取措施,让公民获得有关法院工作、司法程序、执法行动等方面的信息,特别要制定计划以确保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司法行动享有知情权,包括提高公民利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获得有关法院行动和司法决定方面信息的能力;

 

  第三,进一步健全内部法律体系;

 

  第四,对现行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明确行政违法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程序,为低收入和无偿付能力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五,建立国家预防行政违法体系,让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对拘押场所的监控工作,以了解被关押人员的状况;

 

  第六,加强人权领域的专业和跨专业培训,包括对法官、律师、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执法人员进行性别敏感性和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

 

  社会建设与人权

 

  “公民社会是一种超出法律的社会空间,它不仅不会与人的自我发展发生冲突,而且还可以促进人的自我发展,实现人类的利益,使人权和自由的功能最大化。”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兰·A·卡里莫夫

 

  在全球化背景下,公民社会越来越具有国际特点。在分析全球化对公民社会的影响时,需要从国家和超国家层面上澄清当前存在的问题。

 

  全球化最重要的表现之一是国际公民社会,而国际公民社会又从以下方面全面反映出全球化的争议性:

 

  第一,出现了新的价值观和全球责任,也出现了公民参与应对国际社会全球性挑战的新形式和新实践;

 

  第二,因现代超国家治理体系在发展中国家缺乏制度性存在而出现严重的排斥甚或排外问题;

 

  第三,国际公共机构的严重官僚化倾向可能使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走向封闭。

 

  全球化在展示其积极方面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消极的方面,比如全球化成果分配不均和处理不善就是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组织(NGO)得到公民社会的普遍支持。为确保非政府组织的自主可持续发展,一系列系统、连贯的组织措施和法律措施已经得到落实。社会政治变革促进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今天,乌兹别克斯坦有6200多个非政府组织,其中大部分-4500多个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等地区活动。乌兹别克斯坦有1300多家新闻媒体,其中约60%属于私人实体。

 

  在落实各项政府计划的工作中,非政府组织是一支强大的力量。这些政府计划涉及的方面包括:改革教育和卫生保健体系, 解决社会、经济和人道主义热点问题,激励青年及其它社会阶层开展和参与道德和精神教育活动,鼓励妇女参与社会政治活动。

 

  在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组织作为促成社会深刻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在加大民主改革的动力、力度和步伐,提高民众社会政治和法律水平,增强政治和公民意识,促进政党改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公民社会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创造了组织条件、法律条件和政治条件。社会管理的内容包括对行政管理权实行监督、 从根本上完善立法机制、解决社会经济和政治法律方面的关键性问题。

 

  今天,社会管理机构已成为开展以下各方面工作的重要力量:获得有效的社会反馈,争取民众对正在进行的深度民主变革的支持,确定国家政治法律建设的目标和重点,增加人民福利,提高经济竞争力,实现法治,保护、支持和维护人权与自由,构建强大而开放的公民社会。

 

  由国家级知名专家组成的国会议员们已经提出了许多关于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加强全球和地区合作的建设性意见,确保从制度上将人权与环境可持续性联系起来,特别是解决好咸海及周边地区水资源合理利用问题。

 

  乌兹别克斯坦已经成立了官员舞弊稽查处、国家人权中心和现行法规监督研究院等国家级人权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已经通过200多项相关法规,旨在强化民间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解决公民重大社会和经济问题。非政府组织强有力的发展对促进公民社会制度建设和提高非政府组织自主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真正促进非政府组织独立性的举措是《非政府非商业组织活动保护法》的通过。该法规定:

 

  第一,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保护他们的活动自由、知情权和所有权);

 

  第二;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护他们的商业信誉,确保他们的智力活动成果不因国家机关的非法决定或政府官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受到损失)

 

  第三,支持非政府组织(向他们提供政府补贴、资助,确定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在非政府组织中的位置)。

 

  在当前的政治改革和社会变革阶段, 向非政府组织和其它公民社会机构提供支持是使他们具备真正独立性的重要前提。只有自由、独立、拥有自主权并具备充足财力的非政府组织和其它公民社会机构才能有效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国会下议院决定建立支持非政府组织和其它公民社会机构的公共基金。国会基金管理委员会也为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支持建立了民主、透明和独立的运作体系。

 

  国会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国家预算向对加强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组织基础、技术基础和经济基础有积极影响的“第三方”提供资金支持的拨款行动是最透明、最公开、最有目的性和最民主的,也是最重要的。仅在过去的3年里,下议院管理的公共基金就拨出150多亿苏姆,用于组织和实施公民社会机构的各种社会项目。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当前发展阶段,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其它民间机构的作用,对于实现民主化目标、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使乌兹别克斯坦融入国际社会至关重要。

 

  为了全面落实公民政治权利和加强政府活动公共管理,一系列法案草案正在征求民众和国家际专家的意见。这些法律草案包括:《政府部门活动的公开与管理法》、《社会合作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社会管理法》和《议会管理法》等。

 

  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遵守国家和国际人权法规情况进行社会管理和监督,其中一种重要形式就是非政府组织参与有关当局的行动,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执行人权法规和国际条约的情况进行联合实地检查。这就是说,科技界、教育界和非政府组织都派代表加入部门间工作组,共同监督执法部门尊重人权的情况。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可参与准备乌兹别克斯坦向联合国条约机构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年会递交的国家报告。

 

  地方社区(Mahalla)在公民社会机构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乌兹别克斯坦,地方社区是一种独有的公民自治体系,与欧洲国家固有的民间社会结构一起,体现了一种自然形成的古老的传统自治制度。

 

  地方社区作为一种独有的公民自治体系,是国家公民社会制度在地方的体现。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民自治地方社区的组织结构并扩大其功能,确保地方社区与国家行政权力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乌兹别克斯坦还通过了两部新法律 - 《自治机构法》和《公民大会主席和主席顾问选举法》。

 

  在对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和对人权保护工作实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公民社会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强化这机构的作用并强调其重要性,有必要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国会在起草和通过相关法律时认真考虑在社会监督过程中了解到的人权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分析法律上存在的缺失,提醒相关当局和政府官员注意违法可能性;

 

  第二,设法使人权监督工作在制度、形式和方法上更符合国际标准,确保不同部门和机构的人权监督和研究工作协调一致;

 

  第三,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进一步完善关于政府部门体察公民诉求情况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官员违背公民诉求的责任追究力度。

 

  在这方面,乌兹别克斯坦及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了对人权和自由保护领域执法和监管当局依法办事情况实行社会监督的措施,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人权文化。

 

  地区安全与人权

 

  “当今世界的现实情况是:一国的安全不能以牺牲它国的安全为代价;没有全球安全就没有地区安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兰·A·卡里莫夫

 

  联合国大会《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的决议 敦促国际舞台上的所有行为体建立一个以包容、正义、平等和公平、人类尊严、相互理解、促进和尊重文化多样性及普遍人权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摒弃一切基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的排他理论。并敦促各国采取必要措施,增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便克服诸如金融和经济危机、粮食危机、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等接连发生的复合型全球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

 

  全球化是一个复杂的结构转变过程,涉及多个跨学科层面,影响到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受,包括发展权的享受。正在发生的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粮食和能源危机及气候变化带来的持续挑战对每一个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也对全面享受所有人权造成严重影响。

 

  全球化的必要因素之一是安全。对安全的深入研究显示,人们对安全的传统理解正在发生变化,并且已经成为其它许多现代科学研究领域关注的目标。然而我们却不知道,今天的科技界并不能独自承担起安全问题的全部研究任务。

 

  除了政府官员和军事战略家之外,经济学家、环境专家、大学教授、社会学家、律师、地缘政治学家、国际事务学者、软件程序员、气象预报员、文化专家、宗教界和新闻界的代表人物也都理所当然地开始对安全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安全问题研究的多样性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由此可见,安全是一个跨学科、跨领域的过程和概念,有“软”表现,也有“硬”表现。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下列各种形式的跨国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全球化背景下安全面临的特殊威胁:

 

  第一,国内和国际恐怖主义;

 

  第二,贩卖妇女、儿童和人类器官;

 

  第三,化学材料和核材料非法交易;

 

  第四,非法武器交易;

 

  第五,非法毒品交易;

 

  第六,军火走私。

 

  正如《联合国千年宣言》所指出的那样,解决贫困、苦难、饥饿、母婴死亡率增长、流行病和其它人类难题的最主要障碍是在我们这个世界上正在发生的战争与冲突及持续存在的国家对抗、种族对抗和宗教对抗。

 

  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没有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要处理其它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乌兹别克斯坦坚定不移地希望所有地区实现安全与稳定,特别是中亚地区。鉴于我们这一地区的特殊性和地理政治位置,这一地区的不稳定会严重加剧全世界的不稳定。据说,中亚地区有超过6000万的人口分别属于不同的民族和宗教群体。

 

  任何地区得不到解决或被忽视的问题都有可能在全世界引起连锁反应。任何地区的不稳定局面都有可能打破轮廓日益清晰的新的地缘政治平衡。

 

  长期遭受苦难的阿富汗可以证明这一点。军事行动在那里持续了30多年。今天,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任何军事手段都不可能解决阿富汗问题;盟军选择的阿富汗和平战略也不可能产生预期的结果。持续的战争只会使阿富汗人民的处境更加艰难,使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复杂。在当前形势下,最为重要的是设法找到实现阿富汗和平与稳定的替代方案。我认为,其中一个办法就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2008年提出的建议在联合国支持下成立阿富汗问题“6+3”联络组,发挥其重要作用。

 

  保护生态和环境对实现《联合国千年宣言》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气候变化无常的今天。对人类生态不负责任的态度给咸海造成灾难性破坏的例子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咸海曾经是最独具特色、最美丽的水域之一,但几乎在仅仅一代人的时间里,它就变成了一个濒于干涸和消失的池塘。

 

  咸海周边地区的情况现在是错综复杂,不仅存在环境问题,而且还有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人口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产生了全球性后果,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2010年视察咸海时已经看到了这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咸海地区的水源来自两大河流 – 阿姆河和锡尔河。这两条河流量的减少都会对广大地区已经非常脆弱的生态平衡造成根本性破坏。

 

  三四十年前的苏联时期在这些河流的上游,特别是地震系数为8-9的地区,进行的大坝建设工程可能给环境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破坏和最为严重的人为灾害。如果当时听取众多国际环境组织和知名专家的建议,不在这些河流上建造那些大容量水坝,而是建造一些更安全经济的小型水电站,情况也许比现在好得多。

 

  乌兹别克斯坦支持并且一直积极地落实《联合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全球行动计划》。  2011年1月,内阁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附加措施》。为了落实这些附加措施,根据《千年发展目标》的要求逐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乌兹别克斯坦专门制定了综合行动方案,议会将每年举行政府落实方案情况的听证会。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前提。

 

  乌兹别克斯积极参与“落实《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 的全球人权教育计划”。

 

  乌兹别克斯坦已经建立了人权领域的连续教育体系。教育面覆盖学前和学龄儿童,中高等院校学生、政府官员、执法人员、法院工作者、教职员工、医疗卫生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人权教育工作在相关机构、中心和培训班内进行。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人权的基础文件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有关人权方面的文件已经翻译成乌兹别克语并大量发行。“人权”内容也被强制性地列入了乌兹别克斯坦的教育计划。

 

  广大民众已经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合法信息。自2000年以来,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登录门户网站lex.uz免费访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机关的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已经储存了约2.5万份乌兹别克语和俄语版的文件,并且定期更新,加入新通过的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正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制定新版的《加强社会法治文化建设国家计划》。该计划将更加重视增强公民守法意识以及提高公民社会建设人权文化的能力。为加强社会法治文化建设,乌兹别克斯坦还成立了政府部门间法治宣传教育协调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12月19日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提出的《促进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人权对话》 决议,这就证明了该国在联合国积极参与人权问题讨论的态度。该决议强调,必须避免出于政治动机和偏见针对具体国家人权状况的决议、对抗性做法、为政治目的利用人权、因其它考虑而选择性地针对一些国家以及在联合国人权问题工作中采用双重标准。

 

  我们要尊重和保护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所有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我们认为,在保护人权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应该坚持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并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

 

  即使身处同一历史阶段,世界上也并没有一套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通用民主模式。“阿拉伯之春”的悲惨结局表明,不顾具体的历史、社会条件和民族、宗教传统,试图推行“统一标准”的民主,只会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

 

  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问世65周年。《世界人权宣言》的最初目的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向世界所有国家和政府发出呼吁,并提出一套共同的目标和原则,以建立更加公平的世界秩序,让人们过上无忧无虑的自由生活。《世界人权宣言》的核心任务是将人权与价值普世化,让所有人能够无差别、无歧视地拥有这一切人权与价值。回顾65年的历史我们今天可以看到,这个宣言已经成为公认的加强人权保护的全球标准。

 

  结论

 

  乌兹别克斯坦将继续履行所有国际承诺,继续支持联合国关于尊重和保护人权与自由的所有倡议和行动。

 

  我们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关于帮助成立国家人权保护机构的倡议。通过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秘书长报告 和联合国大会关于《舞弊调查机构、调解机构和其它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中的作用》的决议,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机构在确保基本权利中的重要作用,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新举措。

 

  《千年发展目标》和联合国大会关于《享有水和卫生设备的人权》的决议 指出,安全、清洁的饮用水和卫生设备对于终生享有全部人权非常重要。为此我们建议考虑发表《国际水权利宣言》。

 

  我们也欢迎联合国根据在社会发展、人权和不歧视以及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等领域工作中采用的整体办法订立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以促进和保护老年人权利与尊严的倡议。

 

  乌兹别克斯坦将继续完善保障人权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制度和法律,将国际人权标准进一步落实到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去。我们愿以开放的姿态加强与国际组织在人权事务上的合作与配合。

 

  我们支持联合国在尊重人权、民主和法治的原则基础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的努力。

 

  只有尊重人权和实行民主与法治,才有和平、安全与稳定;只有和平、安全与稳定,才有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阿克马尔·萨伊多夫(Akmal Saidov),教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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