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忠夏在“疫情下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保障”单元发言。(本次网络会议视频截图)
“全球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系列国际研讨会5月9日在重庆召开首场会议。来自中国、法国、荷兰等国家的40多位人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疫情防控中的生命权保障”的主题进行了研讨交流。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忠夏在“疫情下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保障”单元发言。
李忠夏认为,到了今天风险社会一种背景之下,我们会发现一方面国家干预要比以前,以更全面的方式去展开。但独立国家的时候主要存在于经济国家的干预,现在我们发现国家的干预是全方位的,但是要保持一定的限度,不能无限度的干预。同样也是复杂问题,在这里面在风险社会当中,国家、社会、个体三者之间呈现立体化的关系。国家不仅仅要防范,在宪法的当中,一方面防范国家的需要,仍防范国家公权利的需要,另外防范社会的态势。在我们现在风险社会的社会当中,尤其互联网社会当中,发现个体的影响力其实在扩大的,个体的一些行为往往具有一种社会效应,非常强的社会效应。一个人发的视频,放在自媒体上,它可以瞬间有上千万人,甚至上亿人去观看,会产生非常强的公共效应。然后在社会层面上一些大的互联网平台,或者一些大的网络平台,其实是有非常强的公共影响。所以这种情况下,他们对于个人的一种侵害,屡屡剧增。在风险社会当中,国家社会个体密切化的关系。
李忠夏认为,疫情风险是典型的风险社会的特例,同时也是非典型的风险社会。这次疫情是风险社会加紧急状态的状况。因为随着疫情的扩大化,随着疫情的严重,我们其实已经在全球领域都已经步入一种紧急状态了,在紧急状态的情况下,紧急状态其实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特意上的紧急状态,或者例外的状态,就是战争状态,还有一种通过法律去规制的紧急状态,目前处于一种可以法律化的紧急状态,国家其实他存在的一种强干预的状态出现,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都其实是在政治化的,为什么要实现这种紧急状态调控的目的,基本权利要受到更多的限制的,包括出行。然后在德国基本法,当出现传染病的情况下,阶级自由要受到限制。这是疫情防控的一个特点,风险社会+ 紧急社会的双重面貌出现。
关于生命权保护的问题,李忠夏非常赞同生命权至上这个总的原则。他认为,首先,其他经济方面的要求都是在让位生命权的保护。可以对生命权做规范化的理解,首先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基础来源于什么,在我们的宪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很多的国家和宪法其实都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但是像德国等等一些国家是规定的,但是有一些没有规定的。可以从很多的条款当中去推导出来,比如宪法第33条保障人权当中,其实可以推导出生命权,包括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当中其实都可以去推导。其次,生命权能不能是一项最高的基本权利。在德国生命权与人的尊严,生命权在人的尊严最核心的方面,但不是全部。人的尊严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建构性的原则,在德国的法律体系当中,但生命权并不是,为什么?因为生命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受到限制。我们国家死刑犯还没有退出,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可以对生命权作出一种限制。还有在规范层面上,生命权是不是可以放弃的,通常来说生命权在德国来说,它作为一个人的尊严最重要的面向,是可以被放弃的,但是安乐死是关于生命权是否可以放弃的一个好的讨论的一个切入点。现在我们会看到很多国家,包括德国也在放开对生命权的限制。
李忠夏认为,跟疫情比较相关的一个问题,生命权是不是必须权衡,生命权是不是可以与其他的价值相比较,或者生命权与生命权本身之间能不能相互权衡,这涉及到权利冲突的关系。在德国有一个航空安全法案,之前航空安全法第13条里面规定,国防部可以下令去击落恐怖分子的飞机,其实是一种权衡,被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会对地面带来极大的影响,与飞机上的人员相比,地面上的损害会更大。后来这个法律被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是违宪的,就是作为一个手段,生命权是没有办法被衡量的,不管是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或者有价值的生命,无价值的生命之间,都是没有办法去做权衡的,因为生命也不分数量种族多少,它都是具有同等重要的一个位置。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其实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反思一下我们在疫情防控当中,如果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采取的一些措施,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反思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