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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延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生命权的法理论证

2020-05-10 15:03:22来源: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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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齐延平教授在“疫情下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保障”单元发言。(本次网络会议视频截图)

  “全球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系列国际研讨会5月9日在重庆召开首场会议。来自中国、法国、荷兰等国家的40多位人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疫情防控中的生命权保障”的主题进行了研讨交流。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教授齐延平在“疫情下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保障”单元发言。
  
  齐延平认为,本次会议讨论生命权,必须明确一个前提,第一是在何条件下?第二是和何种生命权?第三,何人的生命权优先?反映在现实世界中落实的时候,需要从条件、场景,甚至是个案和冲突的各类关系当中来展开论证。

  第一个前提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对传染性致死性极高的新冠疫情,各国医疗应对手段严重不足,特别是对危重病人而言,是否拥有一个床位,一套呼吸机就成为与死神博弈的唯一机会。这个时候我们讨论生命权,就有法律问题,就关于生命权的伦理和法理问题。

  第二需要追问的问题是,何种生命权?首先生命有两个维度:一是指狭义的生物生命,二是指包含精神与尊严的广义生命,但是,在抗击疫情理论研讨中,今天的会议场合,讨论的生命权主要是第一种,狭义的生物生命权。第二种生命权也有两种维度,一种是消极的主观防疫权,第二积极请求受益权。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其实就是在第二个立场来讨论。

  齐延平列了三个关系:

  第一,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生命权毫无疑问高于其他权利,比如说经济发展,贸易活动,但是需要非常谨慎的论证,因为生命与生命权是处于一个由其外部诸种资源、能源、制度、条件共同支持、维护的复杂系统之中,特别是法律的视野当中,生命权与其他权利以及公共法益,都处于一个关系规整、逻辑融洽的体系之中。在这个情况下,讨论至上和至下是没有意义的,整个的法律系统都是围绕着生命权而制造出来的。功利主义,罗尔斯的理论也有不同的答案。

  第二,重症患者之间的关系。假设有一个基础病的老年病人和青年健康的人,都是新冠病毒患者,但是只有一套呼吸机,一是病情重者先得,二是病情轻者先得,第三长幼顺序,第四,权位高者先得,第五富有者先得,第六女士优先。程序规则,先到先得,抽签决定,医生自由裁量,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第三,病患者与医护之间的关系。在各国抗击疫情过程中,医护专业领域和后援支持领域大无畏的逆行者令人泪目,也有医护逃兵备受舆论谴责。自己的生命基本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医护人员有权利拒绝职责吗?或者因为职责所在,他们的生命与病患者生命不同,这显然不符合生命权的原理。国际上在反思抗击埃博拉医护人员,为了治疗而失去生命的医护人员在道义上是不成立的。在法理上,我们以“职责”为由对抗疫的逃兵进行追责,他的理论和法理就不充分,因为法律不能让任何人的生命主动置于危险的境地。

  齐延平认为,基于以上的问题,没有唯一的答案。从不同的社会条件出发,不同的理论方向出发,它可能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生命权唯有在法律框架内,遵循法律自恰的逻辑,经过类型化、场景化的论证,提供一种伦理或者法理方案,才具有现实意义和制度意义。生命权的现实主张,我强调是现实的主张,而不是一般的理论研究。现实主张正当性,并不在于先验性、绝对性和优先性,在于其与特定社会条件的相互支持中所产生的合理可接受性,以及法律框架内的逻辑自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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