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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号一般性建议:培训执法人员保护人权

2014-10-09 14:33:59   来源:   

第13号一般性建议:培训执法人员保护人权

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

  1.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国家和地方一级的所有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都不从事种族歧视的做法;此外,各缔约国还承诺保证人人享有《公约》第5条所列各项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血统。

  2.这些义务的履行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使警察权利,特别是拘禁或逮捕权利的国家执法人员,并取决于他们是否适当地知道根据《公约》,国家所应履行的义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密集的训练,以确保在他们执行任务时,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族裔血统,能够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保持和捍卫所有人的人权。

  3.在执行《公约》第7条时,委员会呼吁各缔约国审查并改进其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便《公约》和《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79)的各项标准能够得到全面执行。他们还应当在其定期报告中分别列入与此有关的资料。



 


  *载于A/48/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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