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号一般性建议:逾期报告
第二十五届会议(1982年)*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认识到已有大批国家批准或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但深知仅仅批准《公约》不能使《公约》所制订的监督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
回顾《公约》第10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就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提交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
指出目前至少有62个国家的89份报告过期未交,其中42份过期未交的报告属于15个国家,每个国家平均欠两份或两份以上,而且有4份应于1973年至1978年提交的初次报告尚未收到,
遗憾地注意到,无论通过秘书长向各缔约国发出催复通知,或在对大会的年度报告中列出有关资料,从来都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请大会:
(a) 注意这一情况;
(b) 运用其权利以确保委员会能更有效地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载于A/37/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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