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9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全国“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山东大学召开,来自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首都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中国人权研究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50余名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界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分别就“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和谐社会与弱势群体宪法保护”、“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各论”进行了研讨。
弱势群体的界定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基础性问题。有学者认为,社会弱势群体为对社会公共权力资源介入程度极低、对社会公共经济资源控制程度极小、对社会公共财富分配影响程度极微、在社会发展中谋求尊严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严重不足的特殊社会群体。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特定人们由于其经济、社会、政治地位等因素影响,生存状态、生存环境、生存质量低于所在社会一般民众,或在社会政治权利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孤立无助,难以依靠自身和家庭力量维持基本生存、维护基本权利、容易受到伤害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有学者提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因社会性资源占有的差异性而具有人身的易受歧视性、权益的易受侵犯性和社会生活地位的从属性并需要法律予以特别保护的社会群体。
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相关法理问题也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关注。有学者认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权利分配、权利实现和权利救济上具有非主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等同一性,弱势群体的权利具有综合性。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应当紧扣平等主题,要尊重差异性。有学者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而要转化为法律问题,就应当将其作为一个宪法问题、宪法上的权利问题,回到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上,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只有从宪政层面加以保护,社会、政治领域中矛盾冲突才可得以解决。
有学者提出,保障弱势群体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是当代世界人权的发展趋势。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应当正确处理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把规则公平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一整套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体系、构建强化国家责任的机制和制度,强化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责任意识,加强对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机制的法律支持。有学者分析了建设和谐社会与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辨证关系,从人民与国家关系中的民本主义、文明社会中的人道主义、社会秩序中的稳定与和谐原则、市场分配制度中的公平正义原则,认为弱势群体问题根本上是贫富问题,提出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平等保护、特殊保护、区别对待、合理性、最大效益等原则,通过完善宪法制度设计、健全宪法诉讼机制来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有学者指出,政府应当设计合理的制度体系,改变不合理的基本分配关系。国家履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义务应当以实质公平取代形式公平,健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干预弱者的自我不尊重,建立权利救济体系。
与会学者还就农民工诉讼权利、贫穷者的司法救助、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妇女生育保障制度、儿童权利保护、植物人的人权保护等课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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