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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2014-06-06 15:40:22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作者:董云虎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董 云 虎    

  利益是社会生活的根本基础, 权利是利益的合法化和集中体现, 而人权则是权利的最一般的表现形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建立协调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 关键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社会规范, 建立均衡有序的权利保障机制。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使社会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受到保障, 才能保证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第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之源。贫穷是产生社会矛盾的重要根源, 而发展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在人民普遍贫穷、国家长期落后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的。在生产力尚不发达, 还存在着较大利益差别的社会, 利益机制始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机制, 权利法则始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法则。资产阶级曾经在“天赋人权”的名义下, 通过实行资本主义的权利法则,使得其在取得统治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创造了比过去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的生产力。资产阶级的权利法则至今仍然是推动资本主义社发展的强大动力。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们应该也必须通过实行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权利法则, 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推动社会不断发展。

  为此, 我们必须从当代中国的社会实际和发展需要出发, 根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大力推进改革,坚决破除各种障碍, 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权利保障机制, 从政策上促进、从制度上保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营造平等竞争、共谋发展的法治、政策和市场环境, 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勃勃生机和不竭动力。

  第二,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社会和谐是以社会公正为前提的, 而社会公正是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分配的公平和权利保障的平等为前提的。权利和权利保障的平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本质内涵, 也是确保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 不同地区和阶层的贫富差距有所拉大。我们必须按照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抓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着力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保障机制, 完善以权利公平为核心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确保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 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 兼顾和保护不同方面群众特别是易受侵害群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 从法律、制度和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确保全体人民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能够享有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实行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人民民主的实质就是确保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 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的体现。

  和谐社会必然同时是一个法治社会, 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实行依法治国, 说到底, 就是要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和尊严, 确保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通过赋予公民以不受侵害的人权为公共权力的行使划出底线, 通过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人权法制保障体系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之中, 使公民各项人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基本前提。世界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差别的社会, 而是权利义务规范有序的法治社会, 是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能够通过协商、调解和行政、法律手段妥善解决的社会。在我国, 人与人之间已经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 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一般地说是非对抗性矛盾, 完全能够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 通过协商、调解和行政、法律手段妥善解决。而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前提是, 公民的生产生活空间、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公民与国家、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健全的, 因而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的。因此, 构建和谐社会, 首先必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人权原则, 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化、规范化, 形成健全的公民权利义务规范体系, 建立完善的、规范有序的权利保障机制。

  应该看到, 随着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 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多发多样的状况。我们要在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的基础上, 根据新的情况, 进一步完善公民权利义务规范体系和社会管理体制机制, 形成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解决各种社会问题, 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和权利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在不断化解矛盾中努力实现社会稳定团结和动态和谐。

  第五,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诚信友爱的思想基础。人权是人类基于人的尊严和本质享有和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权利, 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自由平等的权利, 在道德上表现为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和诚信友爱的行为方式。社会主义的人权是以集体主义的人道主义作为思想基础的。集体主义的人是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 社会主义人权观要求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的价值, 充分实现人的权利、人的幸福和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充分实现人与人之间, 人与社会、集体、国家之间的和谐发展。只有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法律政策变成全体社会成员的人生观、价值观的组成部分, 变成公民自觉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时候, 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 诚信友爱的社会风尚和人与人之间融洽相处的和谐氛围才能真正地形成。

  第六,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现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重要途径。实现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是维护人类享有有益其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的环境权利的必然要求, 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环境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重要人权。1972 年联合国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享有在一种尊严和健康生活环境中获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本代和后代人类环境的庄严责任。”大量事实表明,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同人与人的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人与人之间充满着私欲、贪婪、剥削和压迫关系, 必然会导致人对自然的掠夺, 造成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 而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也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 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与矛盾。环境问题的核心是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实质是维护人的环境权利。为此, 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 从维护全国人民和子孙后代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的高度, 来充分认识和有效实施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切实转变发展观念, 创新发展模式, 提高发展质量, 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 努力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中共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9期)

  (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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