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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团长吴建民大使在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公约第五、六、七次合并报告会上的发言

2014-10-11 16:58:15   来源:   

中国代表团团长吴建民大使在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公约第五、六、七次合并报告会上的发言

(1996年8月8日)

  主席先生、各位委员:

  我很高兴代表中国政府,就中国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六、七次报告的内容,以及上次审议中委员们提出的一些问题,在此作一概要介绍和补充说明。

  中国执行公约的第五、六、七次报告是1996年1月向委员会提交的,主要反映了1990年至1995年期间,中国在执行公约方面为促进全国各民族平等与发展、共同繁荣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在撰写报告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了委员会通过并修改的《关于缔约国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也注意将委员会在前一次审议中国报告时所提出的有关问题结合报告内容予以说明,尤其注意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更多的事实和更充分的数据来说明情况。为此,我们广泛地征求和听取了各有关政府部门、少数民族官员、社团以及民族学专家的意见,并组织考察工作组专门就公约执行情况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工作调查。第五、六、七次报告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简要的概述,第二部分为关于公约第二条至第七条的执行情况。总之,中国政府对公约执行予以高度重视,对履行根据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采取了严肃负责的态度。中国代表团愿意认真听取各位委员对中国报告的评论,回答各位委员提出的问题。

  主席先生,

  同世界很多国家一样,中国也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国共有56个民族。各族人民世代和睦相处,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民族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始终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在宪法中得到确立和保障。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同时,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迄今,中国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旗)、1200多个民族乡。

  在我国宪法体制下,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完善。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政府于1991年12月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十年发展规划,以及1991年至1995年的“八五”计划的要求,政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两个方面就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了各项具体措施,旨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保障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同时,各级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和本民族的特点,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1992年以来,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12个省、地区,都制定了实施民旅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有8个省制定了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条例,119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取得的这些突出成就,使得民族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为更好地保护各少数民族的权益,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加快向市场经济转轨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国家近年来颁布的法律法规,也注意体现公约的精神,凡涉及民族事务的,均通过专门条款作出特别规定,如《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均规定在开发自然资源时应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安排;《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等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结合当地民族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商标法》则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做商标,等等。

  中国不仅通过立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立法的情况报告中已介绍了很多,我现在主要就执行的情况作些补充介绍。

  主席先生,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远远地落后于很多国家。而中国的少数民族,1949年前,大多处于封建社会早期发展阶段,有的还处于奴隶制社会或原始公社末期;同时受聚居于山区和边远地区等自然地理环境的局限,这些地方交通运输不便,教育落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七十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这些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这些地区实行市场经济的基础环境较差,与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因此,现阶段中国的民族问题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变落后状况,彻底摆脱贫困,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共同繁荣方面。正因为如此,中国政府从1991年开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八个五年计划中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倾斜措施,中国的经济改革、对外开放也因此呈现出由东向西延伸和沿海、沿江、沿边全方位开放的发展趋势。

  国家的“八五”计划明确要求加快改变民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状况,使之同全国经济发展相适应,以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考虑到各少数民族的特殊条件和需要,国家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1)国家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人,中央财政除对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每年实行定额补贴外,其“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在1990年以前的每年8亿元的基础上每年再递增6千万元。在税收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适度减免政策,在贷款方面实行低利率的优惠政策,在投资方面尽可能保证少数民族地区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少数民族地区;(2)各级政府适当增加对所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投资,各项扶持资金和物资更多地用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设立多种专用资金用于帮助这些地区的经济、教育和文化建设,为这些地区设立的各类补贴、基金等每年达300多亿元;(3)推进和组织经济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达地区从资金、技术和人才上对少数民族进行帮助和扶持。

  “八五”期间,即1991至1995年期间,是中国建国以来经济增长最快、波动最小的五年。在这个宏观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各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进,少数民族省区根据自身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持了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并全面完成了“八五”计划。据初步统计,“八五”期间,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1.3%,连续四年实现两位数增长,增长率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转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4年,少数民族地区的工农业总产值比1990年增长73.8%,其中农业总产增长28.1%,工业总产值增长109.1%,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例基本保持在9.7%-9.8%的水平上;铁路通车里程增长了27.5%;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少数民族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从1990年的2040元增长到1994年的3970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从1990年的546元增长到1994年的944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八五”期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经济总量在全国的排位由1990年的第20位上升到第15位,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幅度达到16.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八五”期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幅度为11.7%,高于“七五”期间增长水平。西藏自治区在“八五”期间经济增长速度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快,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8.3%;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实现52.5亿元,比上年增长10.6%,首次实现了两位数的增长,与1990年相比增长了48.9%;1995年西藏农牧民人均纯收人达878元,年均实际增长6.4%,城镇居民人均收人3775元,年均实际增长4%。

  “八五”期间,少数民族地区对农业实施综合开发,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农产品产量大幅度提高。据初步统计,1995年,少数民族地区粮食总产量比1990年增加了668万吨,棉花总产量比1990年增加了一倍,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由十分之一上升到四分之一;油料、糖料、猪、牛、羊肉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分别比1990年增长了28%、57%、67%。内蒙古自治区在“八五”期间建成商品粮基地县31个,畜牧业防灾基地38个,是自治区成立以来农牧业发展最快、效益最好、农牧民收人增长最大的阶段,全区人均占有粮食、肉、蛋、奶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西藏自治区以“一江两河”(即雅鲁藏布江、拉萨河、年楚河)中部流域地区的开发带动全区农业的发展,1995年,开发区的粮食产量已占到全区粮食产量的一半多。

  “八五”期间,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也在加速成长。据初步统计,1995年,卷烟、原煤、原油、发电量、水泥的产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了27.1%、28.1%、77.5%、70%、103.4%。

  主席先生,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通过立法和行政法规,并采取诸如增加教育经费等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其本民族语言文字,建立他们自己的语言教育体系。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及其他文化事业发展迅速,取得了历史性进步。1994年,少数民族地区已建立小学10.3万所,中学1.1万所,高等学校105所。全国共有少数民族在校学生1634万人,比1951年增长了16.3倍;民族自治地方已建成初具规模的广播电视网络和民族出版系统,有本民族文字的21个少数民族基本实现了本民族文字规范化,促进了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

  在这里,我想以西藏自治区的教育事业为例,向诸位介绍中国少数民族这方面的发展情况。

  历史上,西藏的教育非常落后。西藏农奴制度决定了只有5%的贵族有权受教育。西藏的文盲率高达95%。近四十年来,政府根据本自治区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逐步地向建立本民族教育体系的方向发展。1987年以来,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突出。与全国受教育情况相比,以1993年为例,全国每1万人口中,有在校大学生21人,中专技校生38人,高中生55人,初中生344人,小学生1048人;每1万藏族人口中,有大学生18人,中专技校生35人,高中生22人,初中生108人,小学生922人。由此可以看出,西藏的高、中等教育与汉族相比差距不大,而基础教育相对落后。这主要是因为西藏自然条件艰苦,地广人稀,在西藏办教育难度很大,特别是农牧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学生每天要走十几里甚至几十里的路,走读学校很难坚持。英国人贝利曾著书《小学校还是大学校》,讲在非洲办教育的困难,而在西藏,其难度有过之而无不及。从1993年开始,自治区加强了基础教育工作,采取了很多措施解决散居儿童、贫困儿童和女童上学的难难。为了保证贫困农牧区儿童上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近年来,政府对贫困农牧民子女的教育实行照顾,免费提供寄宿学习,保证他们完成义务教育。为解决女童受教育的问题,政府资助办了女童班。截止1995年底,小学入学率已达到70%,辍学率控制在20%。自治区计划到2000年做到县县有中学,乡乡有一至六年级的完全小学,入学率达到80%,在教育方面,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招生条件予以照顾,除自治区办各类学校外,内地26个省、市的中学还专门开办西藏班,吸收藏族初高中学生。目前有一万多名藏族中学生在内地学校学习。

  关于使用藏语文的问题,1987年以来自治区通过了一系列有关藏语文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1988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了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各级政府行文使用藏汉双语;公共场所均用藏汉文。

  关于藏语文教学问题,西藏自治区的努力方向是建立本民族的教育体系,在教育上贯彻双语教学,以藏语文为主,以汉语文为扶辅,汉藏并用。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收效显著。1992年西藏自治区实现了高中藏语教学,现在,高考也可用本民族语言答卷。同时教科书语文与教学用语基本同步。藏语教材分自编和译文两种,藏语文教材是自编,其他科目以编译为主。近几年加快了这项工作。迄今,九年义务教育制教材已译完大部分,其中,初中部分已全部译完,小学部分已译到第八册,出版到第7册;自编的藏语文教材已基本完成,其中初高中教材已全部编完,小学教材已编到第8册;中等师范的自编藏语文教材极其他科目的翻译教材也全部完成。

  毫无疑问,西藏自治区在教育方面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因时间关系,我不能一一介绍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报告第78-88段。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卫生、教育的发展,少数民族的人口也呈上升趋势。国家对少数民族采取与汉族不同人口政策。西藏自治区在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时人口总数为219.6万,其中藏族为209.6万,占95.45%,汉族为8.08万,占3.7%;据1995年人口抽样调查,西藏自治区人口总数增加为239.8万,其中藏族增加到223.59万,占96.38%,汉族占3.3%;全区的自然增长率为千分之十六点一,高于全国5.5个千分点;出生率为千分之二十四,高于全国7.8个千分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时,人口总数为1515.68万,汉族为569.54万,少数民族为946.14万;据1995年人口抽样调查,新疆人口总数为1661.35万,汉族为63.19万,少数民族为1031.16万。

  中国政府尊重和维护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少数民族地区,往往是宗教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因此,我们的少数民族政策与宗教政策又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考察工作组的调查表明,在少数民族地区,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到尊重和依法保护的。对于很多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寺庙,例如西藏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扎什伦布寺,青海省的塔尔寺,国家都拨出大量的资金和财务予以维护和修缮。这方面在报告中已有详细介绍,我不赘述。这里我想指出一点,最近一个时期,总有极少数人,伙同境外敌对势力,打着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幌子制造暴力事件与社会混乱,其实质是在颠覆政府和分裂国家。对此,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表示了极大的义愤。

  从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是成功的。不可否认,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从纵向上比确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当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尚处在贫困状态,近年国家花大力气帮助脱贫,以取得显著成效。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因居住在自然环境恶劣的石山区、高寒山区或干旱地区,交通不便,贫困面大,扶贫难度大。中国现有的6500万贫困人口大多数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他们的温饱问题还未完全解决。在教育方面,通过数字比较我们发现,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中高等教育与全国水平较为接近,但基础教育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较大,需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此外还有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问题。这些都已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年3月,中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国家在“九五”期间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中国的扶贫工作已把重点转移到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这必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产心新的推动作用。

  主席先生,

  以上是我对中国提交的第五、六、七次报告所作的简要介绍,希望我的介绍有助于委员会对中国执行报告的审议。简而言之,我想说明,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是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以来,全国各民族相互尊重、紧密团结、和睦相处,已经成为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写入宪法,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废除了历代统治阶级使用的带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地名和民族名称。中国政府在国际上始终坚持反对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基本准则,严厉谴责种族隔离制度和种族歧视政策,对联合国在反对种族歧视领域中的所有活动均作出了积极反应;始终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入公约后,作为公约的参加国,中国认真执行公约,在国际国内事务中为实现该公约的宗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的成绩也是举世瞩目的。当然,我们也深深认识到,全面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还要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我们递交报告和接受审议的目的,正是希望在介绍我们执行公约情况的同时,能通过与委员会的交流和合作,得到委员们有益的建议和帮助,以便借助各位专家委员的丰富知识和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与繁荣而努力。参加此次会议的中国代表团成员多为民族问题专家。我们愿与委员会真诚合作,并愿应委员会的要求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在结束发言之前,我还想说明一点,这次中国政府合并提交了三次报告,主要是考虑到1991年至1995年是中国实施国民经济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我们选择了在五年计划结束的时候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是为了能对中国的少数民族在这一大的经济发展背景下的进步、成就与不足作一个较为完整的介绍;此外,也考虑到因联合国财政问题,本委员会曾决定合并审议了中国的第三、四次报告,因此,中国政府这次采取了合并提交报告的作法,希望委员会对此能够予以理解。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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