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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玲: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作者:    发布时间: 2009-05-05 10:06:00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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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刚刚公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这部文件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近,我国首次公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该计划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基本要求具体化为今后两年人权发展的工作目标和政策,对于科学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那么,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其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我国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白皮书反映了我国在人权认识上实现的重大理论突破,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形成。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社会主义制度同人权有着本质的一致性。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实现了人权主体从少数人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历史性跨越,同时使人权内涵得到了丰富、深化和拓展。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特征是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以人为本”原则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重大贡献。这一原则要求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体现对人的尊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且要求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放在发展的根本和核心地位,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是我们研究当代中国人权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是人权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并不否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恰恰相反,为了真正实现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必须要以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为基础。我国宪法对这两大类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其基本精神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我们党高度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强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内涵的丰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进一步具体规划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和民主权利的具体目标,并强调“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这体现了我国政府一贯的人权立场。

    第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生存权是人有尊严生存的权利,涵盖了从生命权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本内容。我国人权白皮书提出:“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正是从生存权的时代内涵来强调它的重要性。生存权同发展权不可分割。正如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的那样:“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根据我国国情,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是我国人权发展的现实要求。当前,我国还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体。要消除贫困,做到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需要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优先发展教育,还需要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一个重点内容正是规划了未来两年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的工作目标。

    第四,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坚持马克思的著名论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崇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中华文明的精髓。没有义务的权利只能是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奴役。人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一个人行使权利,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所以,人权必须包括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但是,对人权的限制只能是法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除了法律可以限制外,其他任何人和任何机关都无权任意加以限制。没有法律依据而对自由进行限制,是对人权的侵犯。法律限制人权的目的不是要消除人权,而是要保证人权的更好实现。

    第五,人权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

    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个人不可能离开他人和社会而生存这一事实,决定了人权既包括个人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坚持人权是个人权利同集体权利的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六,人权的核心是平等。

    自古以来,平等一直是中华民族追求的美好理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理想”就集中反映了中华民族对平等的向往和追求。平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核心,没有平等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平等既是原则,也是权利。平等权可以分为政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文化平等权、教育平等权等。平等首先是对国家的要求,要求国家把不同群体的个人都作为平等的人来看待,要公平地分配利益和机会;要求国家在制度上体现每一个人在尊严、价值、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我国宪法从一开始就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基本人权原则。平等还要求重点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和少数民族。《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专门用一个部分规划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第七,人权的根本保障是法治。

    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就会成为空话。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法治面前无特权。

    法治建设的重点是要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秩序。人类历史上,权力曾被认为是最神圣的东西,是国家和政治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在封建社会,国家的权力属于君主,君权神授,至高无上,不受制约;人民的权利是微不足道的,是统治者的恩赐。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认为,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利不是任何权力的恩赐,相反,国家的权力才是人民赋予的。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谋”,这一中国共产党人的权力观就是对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深刻反映。人民的权利是神圣的,国家的权力要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和监督,以保障公共权力服务于人民权利。这一原则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石。

    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法不是要限制人民的权利,而是要确认和保护人权。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的人权。

    第八,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出,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人权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各国政府和人民有权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过程中确立本国的优先事项和实施方式。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国情相结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人权。

    第九,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务。

    在当代,人权具有国际保护的一面,但是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的。国家负有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保证公正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立场是:促进人权,尊重主权,反对霸权。

    国与国之间在人权问题上有分歧是正常的,这是世界多样化的反映。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对话和合作。中国已参加25项国际人权公约,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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