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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2014-08-12 15:01:01   来源: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发布)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是人民公社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条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积极支持、发展合作医疗事业,使医疗卫生工作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公社社员身体健康,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社队,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植。

  任务

  第三条 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要建立合作医疗站(卫生所),其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国家制订的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2.发动群众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搞好“两管五改”(管水、管粪,改水井、厕所、畜圈、炉灶、环境)的技术指导,做好预防接种、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

  3.认真做好医疗工作,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全心全意为广大社员服务。

  4.积极开展采、种、制、用中草药工作,充分利用当地药源防病治病。

  5.对生产队卫生员和接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宣传晚婚和计划生育,落实节育措施。

  7.指导妇女“四期”(经、孕、产、哺乳)劳动保护、新法育儿和托幼组织的卫生保健业务,做好新法接生。

  8.宣传卫生科学知识,破除迷信,防止农药中毒、食物中毒、触电和外伤事故;开展战伤救护和“三防”(防原子、防化学、防细菌)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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