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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进文: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与人权保障
 
 

 

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与人权保障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薛进文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中共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之际,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信中再次强调:“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内在地要求加强人权保障。同时,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也使中国的人权保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来应对这些问题和挑战,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对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所谓“以人为本”的发展,就是要在发展过程中满足所有人的生存需求,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和价值,为所有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这种新发展观对发展战略提出了新要求。首先,它确定了发展的目标。根据以人为本的指导原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只是手段,它的最终目标是要满足所有人的生存需求,提升所有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如果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身当作追求的最终目标,忽视对人的需求的满足,忽视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提升,忽视对人的全面发展的促进,这种发展就失去了正确的方向。其次,它确定了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为发展方式的选择设定了严格的限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当以人的生存与发展为目的,而不能以损害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代价。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些要求与人的生存与发展目标相冲突时,应当将人的生存和发展要求置于首位。如果为了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损害人的生存状况,为了物的发展而牺牲人的发展,就完全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

  以人为本的发展,内在地要求加强人权保障。

  首先,在发展过程中满足所有人的生存需求,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求保障人的生存权。人首先是一种物质的存在,生存是人的最基本需求。如果人的生存需求得不到保障,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如果发展不是以满足人的生存为目标,发展就失去了动力和意义;如果发展以损害人的生存为代价,发展就走入了邪路。值得注意的是,从人权角度所强调的生存权保障,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生存权的平等保障,而不是只保障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生存需求。它不允许以牺牲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生存状况为代价来改善其他社会成员的生存状况。这种对所有社会成员生存需求予以平等保障的人权原则,正是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

  其次,在发展过程中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和价值,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求保障公民的各项个人自由权利。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他需要受到社会的尊重,需要感受到人生的尊严和价值。如果人的尊严和价值得不到保障,发展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发展是以贬低人的尊严和价值为代价,发展便失去了人性。公民的各项个人自由权利,是人获得尊严的保障。没有权利保障的生存,是没有尊严的生存。值得注意的是,从人权角度所强调的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的平等保障,它不允许以牺牲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尊严和价值为代价来提升其他社会成员的尊严和价值。这种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尊严与价值予以平等保障的人权原则,同样是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

  最后,在发展过程中为所有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发展权利。人是一种要求不断自我实现的存在,没有不断的自我超越,人就体会不到生存的价值。如果发展不以人的发展为最终目标,这种发展就会失去价值;如果发展以牺牲人的发展为代价,这种发展就会被人们所抛弃。人的发展不仅要靠个人的努力,而且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包括受教育、就业、享受医疗服务、文化生活、和平以及健康美好的环境。这些正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发展权利所要保障的内容。需要强调的是,从人权角度对公民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发展权利的保障,是要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发展的条件,而不是以牺牲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为代价来改善其他社会成员的发展条件。这种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发展条件予以平等保障的人权原则,也是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

  二、实现以人为本发展战略是对人权保障事业提出的新课题

  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并不是领导人凭空提出的美好理想,而是针对中国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的。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社会成员收入水平和生存状况的差距日益扩大,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不平衡,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改善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反差,这些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我们促进经济发展的初衷。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要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存需求,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尊严和价值,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为中国人权保障事业提出了新的课题。

  首先,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个人生存状况所经历的巨大变化,导致个人的权利主张呈现出巨大的历史差异。改革开放之初,人们的生存需求处于较低水平。然而,在实现了小康社会之后,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人们的生存需求也相应提高。现有的生存条件,在过去可以使人们感到非常满足,但现在却会使人们感到不太满意。同时,随着基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对社会、政治和文化权利的保障水平也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权利主张的历史差异,对中国人权保障事业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社会成员的收入和生存状况的差距迅速扩大,导致不同社会成员在权利主张方面的阶层差异。已经没有温饱之忧的社会阶层会要求更广泛、更丰富的权利保障;而处于社会最基层的社会成员却强烈要求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的更平等保障。这种权利主张的阶层差异,对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均衡性的要求。

  第三,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地区间在权利主张方面呈现出较大的空间差异。在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大城市,由于已经具备了较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因而人们对人权保障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人权保障的范围也提出了更广泛的要求。而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处于较低水平,因而对保障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的要求更加强烈。这种权利主张的空间差距,为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平衡性的要求。

  第四,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不断细化,人们的利益也日益多元化,这导致不同社会成员在权利主张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社会差异。这特别体现在劳方与资方之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管理方与被管理方之间在权利主张上的差异。这种权利主张的社会差异,对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整合性的要求。

  人权保障面临的这些新课题,要求我们必须作出适当的战略选择,保障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以人为本的发展与中国人权保障的战略选择

  面对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这些新的问题,要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中国人权保障事业在发展战略的选择上就必须处理好几个基本关系。

  首先,在人权保障的战略重点上,仍然要将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首要的战略目标,同时要处理好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保障与其他各项人权保障之间的协调发展关系。在中国,尽管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出现了迅猛的发展,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生存权与发展权仍然应当置于发展战略的首位。一方面,要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的存在,许多地区的经济发展还相当落后,人民的生活还相当艰苦,解决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基本生活问题,还需要相当的努力;另一方面,要考虑阶层差异,即使在发达地区,甚至在东部沿海大城市,仍然存在着贫困人口,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切实的保障;再一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发展,保障13亿人民的生活,仍然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但是,在保障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同时,要越来越重视对其他人权的保障。一方面,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内涵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生存权不仅意味着要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而且意味着保障人们有尊严的生存;发展权不仅意味着提供经济发展的机会和条件,而且意味着提供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机会和条件。生存权与发展权内涵的不断丰富,使它们与其他权利的保障之间越来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其他各项人权的保障,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也会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更充分保障提供更适宜的条件。我们看到,近些年来,中国政府在强调保障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同时,越来越强调其他各项权利的保障,例如在政治权利方面,强调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其次,在人权保障主体方面,要坚持权利的平等保障原则,同时要兼顾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人权是要求平等保障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权利平等保障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公民在经济方面有了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在社会上有了更平等的社会地位,在政治上有了更平等的参与机会,在文化上也有了更平等的创造与享受文化成果的条件。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的竞争会使社会出现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差异。对弱势群体来说,保障他们平等地享受各项公民权利仍然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不断深化的改革;同时,仅仅保障所有人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并不足以使弱势群体实际平等地享受到其他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因此,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应当采取专门的措施予以特殊保护,使他们能够实际地平等享有各项人权。例如,在中国,农民工权利就需要予以更特殊的保护。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要特别注意保护的限度。特殊保护的目的不是要使弱势群体享有“特权”,而是要使他们能够平等地享有其他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实现权利平等应当是对弱势群体权利特殊保护的界限,超出了这个界限,权利的特殊保护就会变成特权保护,就会违背人权保障的平等原则。

  第三,在人权保障水平上,要保障最低保障水平的普遍实现,同时根据各地经济和社会实际发展水平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调高某些权利的保障水平。人权保障是对维护人的生存与尊严所必需的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人权保障的水平是保障基本生存与尊严所必需的最基本条件。由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存在着地区差异,因此在不同地区保障基本生存与尊严所必需的最基本条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整个国家人权发展战略的角度,应当努力保障最低人权保障水平的普遍实现,目前中国政府推行的东部支援西部、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就体现了这种人权普遍保障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发达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实际发展水平,适时、适当地提高基本权利的保障水平,缩小同一地区内部社会成员之间生存和发展状况之间的差距。在这方面,主要涉及到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权利的保障水平。

  第四,在人权保障的内容方面,要强调弱势群体保护,同时也要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整合各方的意愿和要求。人权保障首先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大分工要求各方利益的整合,要求对各方权利的平衡保障。仅仅强调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忽视对各方权利的平衡保护,不仅会使社会出现分裂,而且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例如,在司法审判中,既要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的权利;在经济生活中,既要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也要保护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权利;既要保护劳工的权利,也要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既要保护行人的生命权,也要保护行车人的路权,如此等等。

  总之,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为中国人权保障事业提出了新的课题,也将推进中国人权保障事业更上一层楼。相信在中国政府的积极推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下,中国的人权事业能够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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