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发展和促进人权
伊朗外交部人权咨询委员会委员 穆罕默德·沙菲·沙菲伊尼亚
正如今天大家所看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问世以来,发展和人权已经成为国际法相关材料和文件中广泛使用的新词语。
尽管发展和人权问题是在类似的形势下以同等的重要性被提出并发展起来的,但两者却是两个并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在各种各样的挑战面前,发展和人权不仅实质上发生变化,概念上也有了扩展,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在相同命运下相互依存的关系。
设计发展战略时应留心人权问题,制定人权政策时则必须注意发展问题,两者之间需要相辅相成、协调一致。这已成为联合国和在国际、地区及国家层面上专门从事人权工作的机构和中心共同关心的问题。这些机构和中心都在通过用发展支持人权和将发展权和基本人权相提并论的方法努力为全球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他们还努力说服政府通过制定有约束力的法律将以赢利为基础的政策改变为保护人权的政策。
尽管一些国家的政府,如美国政府,反对以人为本的发展,但以人为本的发展是具有深远意义的。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发展权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和国家服务部门的义务,而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到那时,发展将超越政府人为设定的界线而服务于全人类。因此,各国的政府精英们应该考虑通过有利于促进发展合理分布的法律,而且还要考虑成立实现这些目标的执行机构。
以人为本的发展
发展问题在政治、社会和经济商讨中已占据很重要的位置,各国政府不能视而不见,这是他们在长期事业和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也摆脱不掉的问题。
想知道什么叫“以人为本的发展”,“以人为本的发展”与“人权”的关系是怎样的,如何预测两者未来的结合,就需要清楚地了解“发展”和“人权”的概念在当代历史上,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演变过程。
“发展”根据的历史演变
美国曾宣称过去的四十年为“发展的年代”。人们通过研究后认识到,人们采用的发展方式一直经历着从绝对的经济发展到人文发展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发展十年:上世纪60年代,强调“经济增长”。有人断言,通过经济增长可以消除绝对贫困。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被视为最佳选择。
第二个发展十年:在第二个发展十年,即上世纪70年代,“比较平均的财富和收入分配”原则受到重视,联合国大会第2626号决议强调指出:单靠“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不可能在消除掠夺现象的过程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决议说,“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所有人过上较好的生活提供越来越多的机会”。社会因素开始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第三个发展十年:在这个十年里,大专院校创建了关注发展的文化与人文尺度的基础。发展的理论越来越关注文化和人文方面。
第四个发展十年:进入第四个发展十年之后,人类的发展发现了一种新的形式。根据新的概念,人类是发展的终极目的,人类的发展被定义为这样一种进程:它可以使人们得以自由地选择职业、宗教、思想;决定自己的命运;享受长久的生命、良好的医疗和卫生条件,稳定、和平、安静、安全的环境;最重要的是人人都能接受教育。
因此,国家的发展规划不能仅限于经济活动。现在,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提高和实现人的潜力和内在天赋而承认“人权”和每一个人的价值。强调“扩大人的选择范围”实际上是实现“更好生活”一个积极步骤,是对人类的发展趋势有一个动态的理解。人类的发展概念超越了经济范畴,因为经济的增长通常通过人均收入的增长来衡量,而非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发展的要旨是发展为人民,发展靠人民。只有全社会的人们具有了创造繁荣的能力,这个目标才有可能变成现实。
人类发展的支持者们认为,最富裕国家的人民并非过着最美好的生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顾问理查德·乔利曾经说过,“经济发展和人类发展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许多人生活在富裕国家但却被边缘化,就反映了严重存在不平等的事实。福田佐纪子-帕尔女士说:“市场效率不会给你平等、环境稳定和人类安全。”她还说,“有人类发展监督的地方,人类活动非常活跃;而当前的这种发展模式没有给人类活动留下多少空间。令人遗憾的是,经济理论将二分之一的人类活动都忽略了,因为经济理论不能用数量和数字去衡量人类活动。”
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根据“布兰特-兰德”委员会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下一代需求能力不被破坏的前提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模式。事实上,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展示当代和下一代人责任的概念。联合国将发展称为联合民众和政府的力量改善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过程,这个过程将一个地区的民众纳入一个国家的生活,使他们有能力以最佳方式参与国家的繁荣和进步事业。
人们对“人类的发展”的关注已使联合国采用新的尺度去衡量发展。这个新尺度就叫做“人类发展指标”。
为什么要提倡以人为本的发展
如前所述,发展这个词虽然存在的时间不长,但概念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事实上,发展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新的含意和内容还会不断出现,并对其产生影响。
以人为本的发展似乎是对一种需要综合理解的常用普通表达方式的不同解释。
人们可以根据上述四个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对以人为本的发展有不同类型的理解。
1、以人为本的发展与第一个发展十年中提出的发展概念毫不相干。
2、以人为本的发展相当于第二个发展十年中提出的发展概念,即比较均衡地分配财富和收入,减少不平等。
3、以人为本的发展相当于均衡发展并注意文化方面的发展。
4、以人为本的发展完全是与人类及其生活质量有关的发展。这种定义与其它定义相比更容易被接受。
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看上去似乎包括了所有这些定义和含义,只是追求的目标更高。如果我们相对密切地关注事物发展的趋势,我们就会认识到,经济发展的条件、经济发展障碍的排除,以及经济发展工具和资本的变化仍然是发展概念的核心。最终目的仍然是通过强调福利使人们“生活得更好”。然而,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在发展的不同阶段表现出来的缺失及出现发展问题的根本原因都表现为生活在各自社会的人因缺乏经济作用和影响力而形成的地位问题。
虽然没人否认经济学理论和优化经济工具手段的重要性,因为他们在综合发展规划中具有很高的地位,但以人为本的发展这一命题本身清楚地表明,在任何发展中,人和人类必须是一切规划和决策的基础。
以人为本的发展与四个发展十年的重要区别在于,联合国在前面所说的经济定义和经济成果分析方面发生了概念上的变化。然而,以经济为本政策的阴影仍然笼罩着发展的定义、研究和辩论。这就限制了非经济倡议和建议的范围,减少了政府间的合作。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人类”必须成为发展规划的基础。因此,首先我们需要对人类有一个适当的了解,然后再进行以后的步骤。换句话说,我们必须从“人类”走向“经济”,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及相关挑战走向人类。这就是这种新道路不同于上述四个发展十年期间受到拥护和支持的道路的地方。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五个发展十年”。
以人为本的发展的上述定义实际上是对人权的另一种解释。它们相当于一枚硬币的两个面。
发展和人权
为了从正确的角度去谈论以人为本的发展概念,我们必须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发展与人权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如果存在,是一种什么层次上的关系?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关系?”我认为,只要对人权的目标和原则有一个简单的理解,就可以搞清楚发展和人权之间的关系。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称,基本人权是不可改变的,是人权的基础。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三段、第十三条第一段、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段、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三段,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在没有任何性别、语言和宗教歧视的前提下加强合作,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中明确定义了人权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和“尊严”,因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其它补充性文件或公约及地区性人权声明都在序言中强调人类生而固有的尊严与价值,在引言或条文中表述自由与平等。结论是:“自由”和“人类尊严”是构成人权基础的两个基本原则。
甚至可以说,人类尊严是最基础、最根本的原则,实际上是其它所有人权与原则之父,因为它高于其它一切基本自由。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和强调的人权原则,联合国大会花了30年的时间通过有关发展权的宣言。为实现发展权,联合国大会在1990年的会议上决定,将有关发展与个人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公民权利资格之间的关系问题列为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讨论的主题之一。
在大会上,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和观点交流,最后形成的宣言和行动纲领称:“发展合作领域的参与者应铭记发展与民主及人权之间的相辅相成关系。”
大会还重申:“虽然发展可以促进人们对人权的享受,但不能以不发展为由去侵犯国际公认的人权。”
人类发展概念的扩展始于上世纪90年代,现在的发展方向是支持人权。人类发展与人权同步推进的结果将是能力的提高及对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支持力度的提高。
以权利为导向的解决方案实际上是人类发展与人权之间的纽带。人权赋予人类发展目标道义上的合法性,将人类发展引上社会正义的轨道。此解决方案为更具可持续性、更合理、更深刻的发展承诺提供了保障。以权利为导向的解决方案公认的核心是有关人权的国际标准、价值和公约,它们是人权协议与文件宝库中的瑰宝。
在以权利为导向的发展方案框架内,规划的好坏没有强制性,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发展则是强制性的。
权利的发展或道义问题
发展权是一种有约束力的合法权利,还是一个道义问题?对发展权持反对态度的发达国家的理由也许就暗含在他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之中。美国声称,发展权并不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并不是非有不可的,不但没有约束力,而且超出了国际法的范围。另一方面,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则认为,先进国家的发展现在已经以第三世界国家的不发展为代价,因此,应该从先进国家的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给发展中国家。所以,这些国家必须履行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
对发展权的认可主要通过联合国文件实现。法理学家们一直没有将发展权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给予认真的支持。按照A·佩勒特教授的观点,发展权仍被视为一种现状,在它作为一种人的权利获得足够的稳定性之前不能算是一种完整的实体权利。
总体说来,通过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其它相关机构和专门机构的决议形成法律原则和标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现有与发展权相关的决议多被视为软法律,在当前形势下,没人能够确认在发展权问题上已有国际法可循。但我们可以证实,有关发展权的规则和国际法已经走过了两个阶段的形成历程。
人权与以人为本的发展的共同命运
发展的法律历史与人权非常相似。因此,发展权也和人权一样无疑会引起全世界的关注。然而,现在的根本问题是,得到普遍承认的人权及保护人权的激励和惩罚措施能不能实现既定目标,会不会仅局限于使人们产生希望的公约和文件上?迄今为止人们在人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就是不容置疑的,但在人权方面的努力还要继续下去。不论如何,我们不得不接受这一严峻的事实:联合国和其它一些负责机构一直没能发挥人们期待的作用,一直没能制定一种坚实可靠的框架去保护人权和发展权,去强制政府关注人权,并阻止侵犯人权的行为。
在我的文章中,我详细阐述了缺乏人权相关文件,文件落实不见成效的多种原因。文章的结论是:人权的原则和基础、与以人为本的发展权相关的公约和文件都严重缺乏,而这些原则和基础是构建和组织人权框架并满足他们需求的基本要素。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其会议团体,连同世界舆论,应鼓起勇气,以实际行动来正确处理这一事关人类尊严的问题。
以人为本的发展前景
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有关发展的国际法中的地位良好,并且受到了普遍欢迎和接受。然而,它还不像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那么强大,还需要有足够的约束力方能保障其贯彻落实。
看来,用不了太久,以人为本的发展、以权利为导向的发展和基本权利等理念就会在基本人权法和国际法中获得应有的地位,并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尊重,因为世界各国都不能再容忍国与国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和局面。另一方面,决心为全球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的联合国、人权组织和社会团体也会为此向发达国家的政府施加压力。
发达国家的现实而有远见的政治家们很有可能认为这样下去会不利于他们的权力、统治和国家安全,从而会迫使奉行霸权主义的统制者在联合国或世界舆论认可的基础上重新划分其它国家享受权利的比例。
以人为本的发展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坚信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并在序言和条文中清楚地表达了这一观点。宪法规定实行自由的政治制度,让人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因为统治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人民在走向神圣殿堂的进程中兴旺发达,为人类虔诚的发扬光大打下基础。没有全社会所有成员积极热诚地参与社会变革,以人为本的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伊朗宪法为每一位社会成员参与重要政治决策的每一个阶段的活动提供基础,使他们得以走上完美人类的道路,参与社会发展和领导工作。
在伊斯兰国家,经济是用于实现目标的工具。伊斯兰国家经济规划的目的是为人类的各种创造取得成功提供适当的基础。这就是为什么为所有人提供平等和适当的公共设施、创造就业机会,以满足他们走向幸福之路的基本需求被视为伊斯兰教规的原因所在。
伊朗宪法在多个章节里重申人民在国家治理和人类发展中的权利和无与伦比的作用,将人民的投票视为政权交接和新政府任命的标准。
宪法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强调了政权的基础并提出了政府对人民承诺的16项义务。现摘录如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有责任为达到第二条所阐述的目的而尽一切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l 保障法律允许的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
l 所有人民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民族命运的决定;
l 消灭所有形式的歧视,在物质和精神方面为全体人民创造尽可能的公正机会;
l 根据伊斯兰原则规划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体系,创造幸福、消除贫困、消除在食品、住宅、就业、卫生和普及保险等方面的被剥夺状况;
l 保障男女公民各方面的权利。为公众建立公正的司法安全和法律面前的平等;
l 发展和加强伊斯兰的兄弟关系和全体人民之间的互助关系。
宪法在第七、八、九条中说: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国家事务必须依照全民投票方式表达的意愿来管理。国民议会,以及省、市、区、镇和农村等地方委员会是国家的决策和管理机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自由、独立、统一和国家领土完整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维护这一整体是政府和整个民族的职责,必须由彼此间相互尊重的人民、尊重人民的政府和尊重政府的人民去共同履行。履行这一责任的条件、限制和性质由法律规定。任何个人、组织或官员无权利用自由来损害伊朗的政治、文化、经济、军事的独立和领土的完整。同样,任何官员无权以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名义来剥夺正当的自由,即使是用制定法令或规章制度的法令。
宪法在第三章和第22、20、19、24、23、28、37、35、34和33条还强调,个人的尊严、生命、财产、权利、住房和工作不容侵犯;禁止对个人信仰进行调查;出版和媒体有议论表述自由;推定无罪等。
需要指出的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已故的伊玛目·霍梅尼和伊朗现任伊斯兰领导人阿亚图拉·霍梅尼一直追求的东西因众所周知的种种原因而没能如愿实现,比如强加的历时8年的战争、美国及其盟国的全面制裁、巴列维王朝暴政留下的创伤……等等。尽管有这么多的不幸,但我们仍可以看到伊朗人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正在努力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尽可能多的成就。与此同时,伊斯兰革命的第四个十年对话已被称为“进步与正义”的对话。
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伟大领袖2003年11月4日宣布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20年远景规划(到2025年)中我们可以看到下列内容:
具有伊朗特色的发展前景是:
l 发展要符合伊朗自身的文化、地理与历史特点,要以道德原则、伊斯兰教义、国家和革命的价值为基础,要强调宗教民主、社会正义、正当自由、尊严和人权、享受社会和司法保障;
l 拥有先进的知识和科学技术创造能力,并在国民生产活动中最大限度地分享人类资源和社会资本;
l 安全、独立,拥有强大的政府,且人民和政府之间高度团结;
l 人民享有卫生福利、食品安全、社会保险、平等机会、合理的收入分配、健康的家庭结构;远离贫困、腐败和歧视;从良好的环境中受益;
l 重点加强与西南亚地区(包括中亚、中东和邻国)的经济与科技合作,重视软件开发和知识产品的生产,加速经济连续增长,相对提高人均收入,消除失业;
l 在尊严和合理、有利的原则基础上与世界进行有效的建设性互动。
结论
以权利为导向的策略被视为一种寻求全面实现人类尊严的学派。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可以简单地做出如下结论:
1、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正在成熟过程之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这一过程,并通过经验交流以最好的方式将其落到实处。
2、以人为本的发展不能确保人权的实现,但它在寻求人权的实现。
3、以权利为导向的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发展都要求改进现有机 制和促成法律框架的形成。
4、在有关发展的国际法中,发展权被视为基本人权之一。
5、联合国决议将发展视为一种权利,因此,发达国家应该支持发展中国家。
6、在现有的各种文件中,发展已经引起多方面的关注,尽管重点仍然在经济和社会方面。
今天,我们看到了发展权、以人为本的发展和相互依存的发展等主题,人权在国际机构和政治、法律范畴内受到高度重视,但经常被忽视或轻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只有提供广泛的教育机会和基本自由等条件,以人为本的发展才能实现,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还需要所有国家政府都认识到:全人类,不分国界,都属于人类,都属于一个大家庭。他们需要认识到,世间所有财产和资源是为全人类创造的,它们的拥有者和使用者是全人类。每一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去分享上帝的恩赐,不管他/她本人有没有能力去获得这种恩赐。尽管在使用上帝恩赐的财产和资源时个人的条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所有人都应该平等地享受一定程度的基本权利。现在,掌握权力和财富的人被赋予一种新的义务:除了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之外,还要尊重和保护发展权。
如果我们坚信人类的每一个成员天生就应该享受尊严、平等和自由,我们就应该把这种信念推广到其它地区和层面,否则,我们就会在种种压力和要求面前不得不面对一步步后退,最终导致人类受到严重的损害,包括恐怖主义蔓延,全球性不稳定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靠我们通过国际途经去解决。
总有一天我们会看到,不管是因为主权信念还是客观要求,人类将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人类的所有成员都属于一个大家庭,不管过去发展情况如何,他们过去是,现在仍然是相互依存的社会成员。
从根本上说,真正的、合理的,以人为本的发展是一种全面、平衡的发展。这种发展的重点是全人类的社会成员和个体成员的全面发展,其次是考虑平衡增长,全面促进。所谓全面是指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道德和精神等各个方面,也包括个人和集体生活的不同侧面,但并不包括可能会对我们期望的发展造成严重危害的个别方面。即使在软件开发领域,如果只把人类全面发展的个别方面作为重点,这些个别方面也可能会因过度增长而造成困难,这种现象可能会使每一个人都因生病而威胁到生命。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前期文件中强调, 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平衡的和全面的。所有人都应该正视这一现实,并在阶段性规划中给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