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首页  | 论坛介绍  | 会议议程  | 领导致辞  | 论文发言摘要  | 与会代表  | 相关报道  | 图片报道  | 视频  | 60华章中国人权  | 人权白皮书  | 相关链接  |
  人权网 > 专题 > 特别报道 > 第二届北京人权论坛 > 论文发言摘要
何颖:制度伦理 人权保障的新途径
 
 

 

  制度伦理:人权保障的新途径

   黑龙江大学副校长,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 何颖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一项事业。2004年,我国以修正案的方式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不但消除了人们在思想观念上的种种顾虑,而且也有利于政府转变管理方式,促进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它开创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新纪元,标志着我国的人权保障由权利倡导、社会呼唤的学理研究层面转向了法律规范、制度保障的实证保护层面。以此为依据,我国的各项制度的制定与设计都应遵循人权保障原则,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一方面人权保障需要制度的确认和维护,另一方面制度的设计及其运行要体现人权保障的理念,由此,制度伦理便成为人权保障与制度设计相结合的支点,成为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

  一、人权保障与制度伦理的内在关联

  人权是现代公民所必须拥有且不可或缺的权利。关于人权的含义至今尚未达成共识,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作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等多个层面的含义。在这多层含义中却存在着两点共识:“其一,人权是使人成其为人、使人保持尊严的基本权利;其二,人权是公民个人反对公权力压迫的权利。” 在这里,人权标示着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表现在政治上的、法律上的、道德上的、观念上的标准,同时也标示着公民个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应有的权利;就人权的内容而言,人权可以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就人权的实质而言,人权是为特定的道德理想与伦理观念所承认与认可的人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就人权的落实与现实而言,人权须经由制度化的表达和确认,即由应然性权利主张向实证性权利的转化。因此,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来看,要把观念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必须依靠社会的制度来保障其实现,否则,人权观念只能停留在人们的想象中,则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制度是影响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支配现代社会运行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但是任何社会的运行都不是一堆冷冰冰的制度,而是包括了道德情感的人的活动。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制度设计及其运行都体现着一定得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即任何制度都有它自己含有的伦理意蕴的原则。因此,制度伦理成为制度设计及其运行的应有之义。就制度伦理的本质意义而言,无外乎是从 “制度的伦理”和“制度中的伦理”两个方面来理解。我们认为:可将制度伦理理解为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即“制度的伦理——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 从中可以看到,制度伦理内蕴着深刻的制度合伦理性、合道德性特征。而人权保障理念便构成了制度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一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该具有的尊重且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侵犯他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观念” 。制度伦理中的人权保障理念要求个人、社会群体和政府承担对人权保障的责任,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诚如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坚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理想,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注,其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就在于保障人权。因此,制度伦理必须是社会中人的权利和共同意志的实现形式,制度伦理的基础和价值指向只能是对人权保障的实现和维护。

  综上所述,制度伦理的实质是关于制度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关系问题。制度的建立与选择、变革与创新,能够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权利实现,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这样的制度才是合乎伦理的。由此而言,制度伦理的实质是关于制度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

  二、基于人权保障的制度伦理价值取向

  从制度伦理的角度探寻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就是要建构制度的伦理秩序,在制度的建构中体现和尊重人权,在制度的运行中保障和实现人权。这既有利于制度自身的发展与进步,更有利于人的权利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充分保障与实现。基于人权保障的制度伦理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为制度公正、制度自由、制度平等与制度民主,因此,制度伦理为人权保障的实现提供新的理路与途径。

  (一)制度公正

  制度公正是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首要的美德。具体而言,制度公正是指以制度设计来调节一定利益主体与公共利益及社会全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会阶层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社会分配过程中得到合理确认。制度公正的实质是通过机会平等、过程平等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分配平等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中,制度公正主要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上。作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公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此外,社会主义的制度公正,还体现在政治制度公正、法律制度公正、政府管理制度公正、文化制度公正等方面。政治制度公正方面,要进一步以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扩大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和政治决策的权利,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制度公正方面,要以制度保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以制度保证立法公正、程序公正、执法公正;政府管理制度公正方面,要建立、健全政府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以制度保证行政过程的公正,保证行政效率的提高,要进一步完善与实施公务员制度,加快行政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逐步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保证政府施政的公平、廉洁、民主、高效;在文化制度公正上,要保障不同社会群体受教育的平等权利,要完善各项文化事业,以制度保证文化市场的公平竞争,宽容和公正地对待不同的文化及其交流。因此,制度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是人权保障实现的重要制度保证。

  (二)制度自由

  制度伦理视角所讲的自由是指一种权利,是以制度通过各种客观化的实体来赋予和保障公民的自主性、独立性的权利。客观化的实体在制度中主要是指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实体。在现实社会中制度自由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政治自由、经济自由与法律自由之中。政治自由是指人们追求政治上的自由权利。然而,人们对政治权利的诉求,必然需要政治制度的自由来加以保障。如果没有政治自由的制度保证,个人的自由选择和自主抉择是不可能的。同时,公民在享受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自由”就是要扩大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共存,自由竞争,商品生产与交换由市场调节等。只有实行“经济自由”,才能搞活企业,提高生产率,发展经济。但是,为了避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对“经济自由”,应进行宏观调控,通过法律、经济等制度手段对经济秩序加以规范,从而促进经济更好地“自由”发展。法律与自由是内在统一的。法律和自由是社会关系不同方面的表现:一方面法律作为自由的尺度确定了自由的范围,而公民享有的是在法律的规范下的自由。另一方面,法律又是对自由的限制,公民不能滥用自由。但是,法律自由关键在于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去立法,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由,才去对妨碍自由的“过度自由”实行限制。实质上,法律与自由的对立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对立,在内容上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律制度是保证自由的制度,没有自由,法制就失去了目标和价值。然而没有法制,就会失去稳定的社会秩序,就会最终失去自由。因此,制度自由是维护社会自由的价值尺度,同时,也是维护个体自由的有力保障。

  (三)制度平等

  制度平等是指社会基本制度要维护人们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享有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与程序意义上的机会的平等。在社会生活中,制度平等追求的是机会的平等、过程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均。所以,平等不是平均地分配权利,而是每个人平等地去争取权利。在机会平等中,社会制度保证公平竞争、起点相等,不论高低贵贱,都应给予相等的机会。由于个人之间的差别是无法消除的,社会无法依具体个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同的竞争原则,因此,只能确立共同遵守的规则,使个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去平等地争取各项权利。在过程平等中,制度也应确立相同的规则,使争取权利的活动处于契约之中,违犯契约的应得到相应的惩罚,履行契约的应给予相应的权益。按机会平等、过程平等的要求,在结果中按个人的能力、贡献而得到的权益也是平等的一个方面。在严格意义上讲,追求个人之间的完全平等是一个永远也实现不了的空想。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所能实现的平等只能是每个人的政治权力、道德人格、工作权力、性别地位等方面的平等,特别是参与竞争机会的均等,这些要求是与公正原则相一致的。在实现制度的合理秩序上,平等与公正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平等是实现公正的必由之路,只有以机会平等、起点平等、竞争平等为前提,公正才可能在合理的竞争环境中实现。

  (四)制度民主

  民主是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有效形式。制度民主不仅要在形式上实行民主,承认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且还要从实质上使民主真正成为国家管理的制度追求。制度民主一方面要在制度上保障广大人民最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与决策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上保障广大人民真实地参与国家管理与政治决策。在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民主,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在法律上确立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构,并从法律上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履行职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推进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完善群众性团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法律体系,切实保障不同党派、不同阶层的民主权利。总之,民主不仅是形式上的“主权在民”、“多数人的统治”,而是要通过各项法律、制度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来参政议政,使各项方针政策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需要。制度民主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真正的民主。

  三、以制度伦理促进人权保障的实现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成为实实在在的人权主体。同时,我国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不仅要体现在宏观层面的制度发展,还要体现在人权保障具体制度的微观层面的进步。这种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在现实中更能切实地促进人权保障的实现。如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废止了1982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主管该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原来的公安部门改为民政部门,这一方面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政府行政理念从管制到服务的转变,另一方面也体现政府对于公民人权的尊重,对人权的人文关怀。从中可见,正是由于制度具有了伦理的价值取向,才能真正有效地限制权力在其运行中的随意性和自我膨胀性,才能合乎现实地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保障权利的实现。因此,为了让制度能够持久有效地促进人权保障的实现,其前提是必须使制度本身建立在道德合理性基础之上。只有制度在道德上是合理的,制度的确立和执行才能树立合理的制度伦理理念和制度道德规范,制度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支持、信赖和服从,制度的存在和展开才能够实现和维护全社会每个人的权利,增进全社会每个人的最大利益,才会充分地发挥其对社会生活的引导和整合作用。

  总之,实现人权保障并不仅在于示范、呼吁、倡导、教育等软性措施,而更重要的是应通过民主程序将伦理要求内化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刚性严格的制度建设之中。只有制度普遍具有了伦理价值标准的支撑、伦理原则的规范、伦理理想的指引时,公民行为才可能自觉地遵循社会制度体系,个人才可能在良好的制度伦理规范下充分地享有人权并保障人权的顺利实现。制度伦理是人权保障的新途径。

[打印本稿][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
中国人权
主编信箱:humanrightscn@yahoo.cn|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中国人权研究会
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