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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世界多国保障和发展人权的历程及其启示
 
 

 

  世界多国保障和发展人权的历程及其启示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 何平


  “人权”和 “公民权利”是有细微区分,又有重合的两个概念,它同“人”、“市民”或“公民”的概念有联系。对“人”、“市民”或“公民”的社会地位、本质和权益的界定,构成“人权”或“公民权利”的内涵。马克思认为有关社会成员的权利的界定具有历史性,并打上时代的烙印,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对公民权利的最早界定也许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古典世界中,社会对其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授予包含参与城市政治生活和享受国家救济。亚里士多德就曾把公民资格视为能够参与城市政治活动的首要条件。在雅典,当时具有公民资格的人数不到其总人口的10%。在古代罗马,公民资格授予到罗马大多数平民,随后惠及被征服民族,最后通过“卡拉卡拉敕令”遍及帝国境内绝大多数臣民,但妇女和下层民众除外。在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中,权利是以等级(僧侣、贵族和市民等)来界定的,表现为等级特权或排他性规定。中世纪末期以来的欧洲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各阶层相继奋起争取自身更大权益的斗争的历史,平等的观念和普遍人权的原则就是在这种斗争中发展起来,并在近代日益流行。

  英国学者马歇尔对人权的普遍内涵作了较为清晰的划分,他用“公民资格”(citizenship)来涵括这些他分为三方面的权利。完整的“人权”或“公民权”,在他看来,包含“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市民权利(civil right)是保障个人自由所需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财产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地位,运用法律来伸张和捍卫上述权益的权利。政治权(political right)是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社会权益(social right)包括享受劳保、医疗和受教育等基本社会福利,并要求社会保障自己像社会中一般人那样生活的权利。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提出“发展权”的概念,为发展中国家抵御外来干涉,主导本国人权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平台。

  一、近代英、美、法等国的人权发展

  在欧洲范围内,争取这三大权益的斗争主要分别发生在18世纪、19世纪和20世纪。在英国,争取个人自由所需的各种法律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出版、思想和信仰的自由,财产权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斗争开始得较早,1215年草拟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这每一个法案都体现了这种斗争及其成果。美国独立战争中的《独立宣言》和法国大革命中颁布的《人权宣言》以及其后通过的宪法都在字面上肯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的核心是选举权的授予,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补充。在英国,政治参与的扩大尽管早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议会成为国家权利的载体时即已开始,但选举议会成员的权利则到了19世纪才逐渐从贵族、资产阶级扩大到普通市民。19世纪发生的几次宪章运动都是与要求获得选举权在内的基本政治权利相关。直到1918年,英国才取消选举权的财产限制。在美国,由于不存在封建等级制及其法权,因此在宣布承认公民基本权利时,也同时承认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到19世纪30年代,美国除少数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弗吉尼亚)外,各州都取消了选举的财产限制,实现了普选。法国在18和19两个世纪中,都处于要求更多民主和对旧的传统制度的眷恋和偏好间来回的拉锯战中,并好几次与革命擦肩而过。至今,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授予成年人普选权.

  社会权利包括失业救济、受教育和医疗等方面得到社会和政府的保障等权利。19世纪末叶以来,欧洲工人阶级展开的一系列争取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的斗争,包括罢工、请愿,乃至一战后在俄国、德国、匈牙利和其他国家发生的革命都可以视为是公民争取社会权利的斗争所引发的冲突。一战后,英国率先实施改善劳动条件的法律, 更在二战后实施普遍的社会福利政策。

  原英国布莱尔政府的智囊,牛津大学曼斯菲尔德学院院长马奎德对此评论说,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是被“驯服了的资本主义”。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压力,工人阶级的不断斗争迫使西欧资本主义在授予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公民政治权利后,又实施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福利,以及受教育、劳动和医保等社会权益。

  二、北欧国家的人权发展经验

  二战以后, 瑞典、挪威、丹麦和芬兰等北欧国家对传统资本主义进行重大改造,并兼收并蓄不同的社会制度。在经济上,他们实行市场经济使经济能够保持活力,从而为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准备坚实的物质基础;在政治上,实施社会民主主义,从理论到实践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在收入分配上,又实行“社会主义”,由政府以高税收的形式再分配国民收入,以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北欧国家的税率很高。以瑞典为例,1995年,蓝领工人平均月收入15,100克郎、白领20,200克郎,上缴所得税约占月收入的31%,大公司的经理则要交60% 到70%的累进制个人所得税,高者竟达85%。 丹麦、瑞典、芬兰等国在医疗、教育和劳动保障上实行从摇篮到墓地的高福利, 包括受教育免费,带薪假期和免费住院医疗等。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社会权利”,而且贫富悬殊很小。以瑞典为例, 公民收入差距由20世纪50、60年代的30%下降为80年代的15%(以平均收入为100%)。  1978年,一个仅丈夫年收入4600美元的六口之家, 同一个丈夫年收入23000美元的相同人口家庭,在前者加上政府补贴和后者交税后的情况下,两个家庭的总收入基本持平(约14117美元)。

  瑞典等国能够实施带“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政策,是以它建立的基本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并使大多数人的意志得以成为决策的制度为基础的。例如,1983年,瑞典试图推行“雇员投资基金制度”,将企业的利润从资本家手中转移到工人集体手中,让职工集体逐步控制企业的利润和股份。 草案设想每年从资方超过50万克郎之外的利润中提取20%, 作为职工集体拥有的基金,再将雇主代职工所交养老金也增加1%;这样,职工集体基金会逐渐占到企业股份的一半,私有制就会变成职工集体所有制。该草案获得工人热烈支持,资本家在1983年10月4日组织了一次7万人的抗议游行。 然而,瑞典议会还是以表决时的多数票通过了“雇员投资基金”法案。“透明国际”2005年公布的各国廉洁程度排名,非常廉洁的国家前8名中,6个是北欧国家(1冰岛,2芬兰,3新西兰,4丹麦,5新加坡,6瑞典,7瑞士,8挪威)。北欧国家能够建立一个在人权的发展上较为平衡的“和谐”社会,得益于他们把与马克思主义有联系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想运用于社会实践,并实行制度改革、创新和兼收并蓄。

  三、前苏联人权发展的教训

  国外最近的研究成果表明苏联的解体并不是由于扩大公民权利的结果。大卫·科兹在他所写的《自上而下的革命——苏联的解体》中,揭示了西方关于苏联解体原因的两种主流观点的似是而非: 一是认为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不能带来长期的技术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 这种经济体制的内在弱点会导致经济发展渐渐缓慢,并最终崩溃,只有恢复资本主义,才能拯救;二是认为在戈尔巴乔夫实行言论自由和自由选举后,苏联人民利用新获得的权利,废除社会主义,建立资本主义。

  近来的研究表明苏联的制度在把农业社会变成工业社会时比资本主义优越,其后的发展也比资本主义更快。二战前的1928-1940年,苏联经济年均增长率为5.8%,在当时世界并没有出现新技术革命推动产业迅速进步的情况下,这是很快的速度。1950-1975年间,苏联经济的年平均增长率为4.8%,也高于美国的3.3%。只是到1975年后,经济增长率才开始低于美国,但仍然有1.8%到1.9%的增长率,没有出现负增长。叶利钦掌权后使计划经济解体,而且叶利钦也不向中央纳税。苏联经济从1990年起开始出现绝对下降,经济的完全崩溃是在苏联解体以后。

  近来的调查研究表明,苏联劳动人民是得到了社会主义的好处的,苏联式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福利的分配和保障远比资本主义更为平等公正, 但苏联人民并未能充分行使宪法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所宣称他们能够享有的政治权利。换句话说,“社会权利”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但“政治权利”并没有得到完全保障,尤其是拥有能够否决一小撮上层精英改变社会发展大方向的企图的权力。前苏联的解体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公民权”、“政治权”和“社会权”未能得到均衡有序的发展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人民群众处于被动地位, 也没有行动起来保卫自己利益的经验。当上层精英们把苏联解体时,他们不能组织抵抗。

  当时苏联的民意测验表明,赞成搞资本主义的只有总人口的5-20%,1991年5月的民意测验显示苏联欧洲部分人口中,赞成改革前的社会主义为10%;赞成更多民主的社会主义的为36%;赞成瑞典式的社会主义的为23%;只有17%赞成自由市场资本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显然并不是苏联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而在苏联政府上层精英中,却只有9.6%赞成维持传统苏联式社会主义制度;12.3%赞成西欧式民主社会主义;赞成完全转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占了76.7%。其原因在于这些精英利用苏联的经济社会改革已经成为特殊利益集团,聚敛大量财富。这个集团所关心的首先是自己的特权和利益,如果回到改革前的社会主义,虽有相对的特权和地位,但特权会受到限制,也不再能积累过多财富,并让自己的后代继承。只有资本主义才能够为他们提供机会不仅管理,而且拥有这些财富,并传给后代。前苏联的人民遭受了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的阵痛。苏联的经验表明 “公民权”、“政治权”和“社会权”必须得到均衡的发展。

  结语

  前苏联在保障公民的社会权益,即劳动、医保和受教育等基本社会福利上取得很大成就。在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特别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上,虽然在理论上做出了承诺,但直到其解体的前几年,苏联政府并没有在程序上创造足够的条件保证人民能够民主行使这些权利,并使自己的意愿主导社会发展,这才使得一小部分上层特殊利益集团能够扭转社会发展大方向。中国政府“以人为本”方针的提出,以及把扩大中国的人权,包括政治参与权和社会福利权,作为政府现今的重要目标的做法,正是建立在吸取苏联式社会主义失败的教训,借鉴欧洲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遵循马克思主义致力于发展人的自由和解放的崇高学说的基础上。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被国外学者称之为“自由化”(liberalization)的改革和法制建设,扩大和保障中国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和社会诸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把一个被国外学者称之为“斯大林主义国家”引向成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进步是伴随着对“人权”概念的更加合理的认识。1991年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承认“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目标,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4月8号会见法国国防部长时,也谈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具体国情,以及中国需要“不断完善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现在,中国政府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25项国际人权公约,并开始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如此等等,都在理论和实践上显示出中国人权事业的巨大进步。

  从历史的宏观角度来看,由于经济发展和历史的原因,中国过去更多把重心放在“生存权”和“发展权”上,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公民权利得到极大扩展,但由于经济改革,过去部分城镇职工享有的那些社会福利被取消,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社会福利的新阶段。在政治权利上,虽然实行了许多直选不同层级的政府官员的改革,但政治民主仍须发展。但是,综观中国五千年来的历史和近60年来的实践,可以相信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自我完善能力的民族,它一定能够与时俱进,逐步实现“充分的人权”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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