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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兰 徐静超:构建新型审查逮捕工作机制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2015-12-15 09:26:33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王海兰 徐静超

  在我国,批捕权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行使,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具有中立、公开、公正、程序等司法属性。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应然的司法审查程序,理应进行司法化改造,实现诉讼形态的回归。

  一是严把关,自觉遵循司法规律,努力提高审查逮捕质量。建立社会危险性审查机制,从“构罪即捕”向“当捕则捕”转变。细化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规范“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的随案移送,促进侦查机关加强社会危险性证明力度和适用非羁押措施的积极性、主动性。优化每案必讯机制,从“心中有数”向“兼听则明”转变。坚持每人必提、有备而问、存疑再审。提审时坚持“四个必须”,即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必须排查、单一的关键定罪证据必须复核、存有矛盾的证据必须甄别、刑讯逼供或诱供必须讯问。

  二是重沟通,全面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执法办案客观公正。强化辩护律师交流反馈机制,从“闭门审查”向“开门纳谏”转变。与侦查机关建立委托辩护律师随案通报机制,从程序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采取“书面与口头”相结合、“当面与电话”相结合、“单独与公开”相结合方式听取律师意见。构建侦查人员旁听机制,从“相对封闭”向“逐步公开”转变。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不捕和可能不构成犯罪案件进行讨论时,邀请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参与案件讨论,充分听取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并就有关争议的问题由侦监干警和侦查人员交换意见。

  三是强说理,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实现情理法有机结合。健全非羁押双向说理机制,从“内心确信”向“公开说理”转变。检察官在作出不捕决定后,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等方面阐明不捕的理由。与侦查机关加强联动,将不捕的原因进行分类阐释,并对重点证据问题进行评析后送交侦查机关。与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针对不捕案件,及时听取被害人意见,了解有无上访隐患并及时制订矛盾化解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四是见实效,综合考虑维稳大局,提升司法办案社会效果。完善轻罪非羁押快速处理机制,从“以捕代侦”向“灵活保障”转变。建立公检法外部协调联动的非羁押快速处理机制——快速直诉程序,有效控制捕后轻刑率。对已刑拘且可延长期限至三十日且不适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视情尽量在拘留期限(最长30日)内移送审查起诉。建立社会协作机制,从“单打独斗”向“形成合力”转变。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和解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想和解但经济困难时,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调解功能,通过“检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办案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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