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包容:人权数字化保障研究
于浩 史翰青
内容提要:数字化时代的人权保障必然嵌入数字技术并呈现出数字化特色,为此需要引入数字包容的理念。数字化时代人权保障仍存在硬件系统受限、接入权虚置,数字技能缺失、数字鸿沟扩大,赋能程度较低、数字效能低下,数字侵权频发、数字权益受损四方面的突出问题。直面问题,应确保信息技术无障碍使用以夯实人权保障基础,确保社会主体广泛参与以拓展人权保障范围,确保多元群体获得包容性服务以深化人权保障内容,确保消除数字鸿沟以促进人权保障平等实现,确保公民数字素养和能力全面提升以增进人权的数字化保障效能。在数字包容理念下,实现人权数字化保障的具体措施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价值导向和现实需求为引领,推进数字包容的人权普惠保障、差别保障与提升保障。
关键词:数字包容 人权保障 数字化保障
伴随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应用加速发展、跨界融合,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均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模式和社会互动样式也遭致重塑,数字化转型成了当下社会的普遍现实。历史上,每次工业革命或技术进步都会对社会结构和资源分配方式产生冲击。与往次相比,当前的数字化转型以其迅猛的发展速度和广泛的影响范围,给社会带来了更加复杂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数字技术为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机遇,如远程工作、在线教育、电子政务、数字出行、数字结算等;另一方面,这种快速的变革也加剧了社会风险和社会不平等,可能严重影响人权的充分实现和均衡保障。针对数字化转型产生的诸种不平等问题,“数字包容”(digital inclusion)的理念与策略应运而生。关于何为数字包容,学界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将数字包容作为化解数字鸿沟的基本对策,认为“数字包容是从数字鸿沟一词中衍生而来,旨在缩小数字鸿沟带来的社会不平等的具体行动和实践过程”。第二种观点认为,数字包容是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普惠赋能的要素系统构造,即以数字接入为基础要素,以数字技能为核心要素,以数据环境为保障要素的系统构造。第三种观点将数字包容理解为促进社会包容性的技术框架,即将数字包容的重点从通过提供设备来弥补差距,转向通过将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到社区和机构中以促进社会发展。
综上可见,数字包容旨在确保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边缘化群体,能够获得并有效使用数字技术。为应对社会发展不均和数字技术快速迭代而导致的“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它致力于通过普惠式的政策确保每个人都能借助数字科技参与政治、经济生活,保障自身生存、发展等相关权利。数字包容最初主要关注缩小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互联网接入水平的差距。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现今数字包容不仅涵盖技术接入,更包括必要的技能培训和支持,以及经济赋能和心理支持等,旨在促进各层面的社会包容。数字包容的根本目标在于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地获得数字技术的发展成果,并具备必要的技能来充分利用这些技术。目前,学界对数字包容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与公共服务等方面,而对于数字包容理念之于数字化时代人权保障的意义并未给予足够重视。本文立足数字化时代的人权保障目标,以促进数字包容为宏观视角,从数字包容的人权保障现状出发,探究数字包容在人权保障中的应然向度,最终构设数字包容在人权保障中的具体推进策略,以期提升数字化时代的人权保障品质。
一、数字包容对人权数字化保障的意义
在数字化时代,人权保障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数字化时代传统人权(生存权、发展权等)通过“数字技术嵌入”获得数字化属性。“生物人”与“信息人”并存,主体的个人数字信息成为不可或缺的要素。在数字化空间中人的社会关系生成、人格尊严维护及个人价值实现都通过信息、数据与代码进行描绘、表达与建构,数据和信息也逐渐变成每个人不可分割的构成性要素。另一方面,数字化时代涌现出许多新型的“数字人权”,包括作为基础人权的信息权、隐私权,作为衍生人权的网络接入权、数据自主权,作为衍生人权之保障的特定权利,即数据访问权、数据更正权、数据删除权、数据携带权、数据拒绝权、数据限制处理权、反对数据自动处理权,以及针对数据侵权的起诉权等。无论是否承认这些“数字人权”属于新型人权类型,相较于传统人权,其保障内容和形式都嵌入了数字化技术因素,也引发了一系列数字技术问题,如数字技术硬件缺失或劣质、数字应用技术鸿沟加深、数字赋能客观局限、数字主体心理抵触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加大了人权保障的难度。在此背景下,数字包容不仅可以使数字权利保障普惠化,也可以使数字权利保障公平化。
(一)数字包容引领人权保障的理念创新
数字包容不仅能够重塑社会治理理念,也能够引领人权保障理念的创新。一方面,在迈向数字社会的过程中,人们的社会关系、行为模式和日常生活都日益深刻地受到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加持和重塑,人们将经历从“生物人”向“数字人”的转换和升级。“无数字不人权”的理念和“数字人权”的价值在事实上已经深深嵌入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之中。而数字包容的本质是,使公民公平安全地获得数字信息、全面提升数字素养、实现数字充分赋能,这充分展现了“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其最高目的,并以人权作为其根本的划界尺度和评价标准”。这既包括对公民(用户)数字化生活中隐私权、数据权、表达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与保护,也包括对弱势群体所面临的数字鸿沟的填补,进而“真正实现其上网权或数字化生活权”。另一方面,数字转型时期,人权保障面临数字技术使用不均衡、个人信息隐私受到侵害、算法歧视、公众知情权受限、数据掌控不对称等社会风险。数字包容所秉持的目的和功能,恰好在于消除数字鸿沟、全面培育公民数字素养、充分提升公民数字能力、实现数字技术普惠赋能。
(二)数字包容推动人权保障模式的完善
法国学者卡雷尔·瓦萨克从历史的角度提出了“人权代际说”。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系统、具体地确定了人权清单。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德黑兰宣言》后,形成了以政治权利、经济权利、集体人权为基本框架的三类人权。依据人权的法理构造,形成了三代人权特色化保障模式,即人权主体向义务主体的抗争(积极模式)、人权主体对义务主体的防御(消极模式)、人权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合作(合作模式)三种模式。相较于工商时代的三种人权保障模式,数字化时代的人权保障呈现出新的模式,即以尊重“人的尊严”为人权保障目的,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为核心内容进行数字化延展扩充,以数字包容为基本手段。一方面,在数字化时代,不论数字人权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第四代人权,对“生物人”和“数字人”进行权利保障的基础,仍是基于对人性和人格尊严的遵从。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人权其实可以被理解为人权的数字化形态。平等保护、普遍保障、不可让渡、不可侵犯仍是数字人权保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而数字包容契合了人权保障的普遍法理。另一方面,在数字化转型时期,虽然人权保障增添了数字化的内容和形式,但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仍是人权保障的核心价值所在。作为传统人权衍生的网络接入权、数据自主权,以及作为衍生人权之保障的具体权利如数据访问权、数据更正权等虽然层出不穷、层次繁多,但保障数字化生存和发展的核心价值并没有改变。数字包容作为数字化时代人权保障的基本方式,既不是纯粹防御的消极模式,也不是单纯抗争的积极模式,而是致力于平衡利益、整合虚拟元素与实际元素、注重具体应用场景,并促进政府、企业、公民协同合作,加强国内外互动的模式。这种模式与人权保障的核心价值相契合,有助于推动人权保障模式的完善。
(三)数字包容助力人权保障质量的提升
在数字化时代,以数字接入、数字素养、数据环境为核心要素的数字包容方式,不仅成为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和提升公民数字综合能力的基本手段,也有助于大幅提升人权数字化保障的质量。数字技术在嵌入社会生活并给人们带来诸多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为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带来了严峻挑战,例如对个人数据的不当收集、存储、分析和使用很可能会侵犯人们的隐私权。这种网络侵权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是全面性的。人类生活越来越多地依赖数据、信息和算法,网络侵权也因此被“机制化”;人们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新奇、便捷、效率、安全等诸多数字红利,却也使得网络侵权被“客观化”;整个社会生产、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对数字技术形成的强烈依赖,使得网络侵权被“覆盖化”。在此情形下,运用数字包容的理念和策略,通过利益权衡、技术兼容、服务包容、多元主体协同等措施,能够有效提升人权保障的质量。
二、数字包容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面临的困境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化生存已经成为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并产生了一系列与数字化情境相关的人权保障要求。一方面,面对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和控制力日益强大的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时代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迫切。因为在数字化时代,不同的人、不同群体、不同区域很难做到平等利用数字化技术,可能产生网络接入鸿沟、数字知识鸿沟和技术使用鸿沟;在“算法主导”“算法黑箱”的情境下,自然人或社会主体容易受到数字化技术的操控;在《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实现对个人数字化信息和财产的自主支配仍面临一定的挑战。另一方面,人权保障的核心在于确保个体能够根据其本质需求,在社会中自由地生存和发展,因此,在任何时代,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与该时代的生活方式紧密相连,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化正在成为当代人的基本生存方式,人权保障也要向数字化保障模式转变。而数字包容在推进人权保障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下列四方面问题。
(一)硬件系统受限、接入权虚置
对于数字人权实现而言,互联网接入无疑具有基础性意义。没有硬件的物理接入,任何数字技术赋能都属虚妄,任何数字普惠红利都将无从谈起。根据联合国2021年的报告,全球约有37亿人无法接入互联网,几乎占到了世界人口的一半。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国家,大约只有四分之一的人口能够访问互联网。即使在已经覆盖互联网的区域,其实际采用率也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欧洲约有89%的人上网,但低收入国家只有21%的妇女使用互联网。目前,以数字方式提供的服务占全球贸易服务的近三分之二,但在经济落后地区,接入是人们无法负担的。在南亚和撒哈拉以南非洲,一部智能手机的费用占人们平均月收入的40%。
同时,由于数字技术本身的复杂性和快速迭代性,实现硬件系统接入权的落地仍存在较大困难。首先,科技产品的复杂性在数字包容中扮演了一种限制性角色,尤其是对于实现全球人口普遍接入互联网这一目标而言。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广泛部署的移动通信网络,如4G、5G及Wi-Fi等,还必须配备能够接入这些网络的移动终端设备,例如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这些技术的实施和使用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步骤和流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接入权虚置,阻碍数字人权的真正实现。即使在已经实现网络覆盖的地区,由于移动终端设备的获取和使用存在障碍,如高昂的成本和技术支持的不足,普通用户往往难以实际接入这些网络。这便导致即使在4G、5G广泛普及且免费公共Wi-Fi随处可见的地区,数字接入仍然可能成为一种奢求。以美国为例,在年收入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家庭中,移动终端设备普及率高达99%,且这些家庭大多拥有多部电子设备供其上网;但在年收入低于3万美元的家庭中,约有13%的人家中没有相关技术设备。由于技术支持、价格可承受性或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造成接入障碍。这种由复杂性带来的接入困难使得各国在推动数字包容时都面临系统性的挑战。其次,技术的快速更新换代要求用户不断更新设备以保持兼容性,这对经济条件较差的人群来说也是一大挑战。最后,移动通信网络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困难,因此即使拥有技术,实际的可接入性也可能会大打折扣。
总之,硬件系统受限、接入权虚置使得以接入权为基础的其他数字权利的实现成为一种期待。而在数字化时代接入权虚置的危害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出行、购物、食宿、教育、劳动等活动,从而使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的实现面临数字化困境。因此,坚持数字包容理念,不仅可以使人权保障适应数字化转型需要,而且可以夯实数字人权基础、克服人权数字化保障困境。
(二)数字技能缺失、数字鸿沟扩大
数字技能(digital skills)范围广泛,涵盖了技术操作、信息管理、沟通、协作、创造力、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等多个方面。这些技能包含基础的使用技能与高级的编程应用。目前,数字技能缺失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特定国家或地区整体数字技能明显缺失。如据调研显示,世界只有不到一半的国家可以紧随数字科技的发展。二是个体数字技能明显缺失。如有的人仍无法使用智能手机和其他智能设备,即使它们具有明确的语音提示或图形导向设计;另如“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技术的获取和使用方面存在困难,且即使他们能够接触到数字技术,他们也由于缺乏足够技能难以充分利用这些技术参与现代社会生活。数字化时代中,在数字技能缺失与其他社会地位不平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数字鸿沟逐步扩大。数字鸿沟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四方面:(1)低收入国家地区或群体因经济收入差别,无法实现数字接入或无法负担数字接入费用;(2)数据流量或数据利益向少数参与者集中,发展中国家、地区及个人不仅只能成为原始数据提供者,同时还不得不为其数据服务提供高昂的服务费;(3)数字创新形成的财富高度不平等,被少数大平台或国家所主导,数字创新鸿沟明显加剧;(4)数字技术带来的生产力和价值快速提升,但技术投资并未投向公共教育和基础设施,数字科技迅猛发展并未促进共同繁荣,数字技术经济权力加速向越来越少的精英和公司集中。
总之,数字技能缺失、数字鸿沟扩大,不仅使得以安全、尊严、平等为核心的人权价值产生异化,而且使得人权保障中社会不平等事实因数字化因素的嵌入而加剧,从而使得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实现面临数字化困境。因此,坚持数字包容的理念,既能够使人权保障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要求,也能够推进数字人权保障的实质进展、克服人权数字化保障的困境。
(三)赋能程度较低、数字效能低下
仅拥有硬件设施和相应的数字技能,并不能自动转化为经济收入的提升或生活质量的改善。数字科技虽然为消费者和使用者带来便利,但真正的数字赋能尚未形成。
在个人层面,尽管数字化转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接触先进技术的机会,但是大部分个体未能将这些技术的应用转化为实质性的经济赋能。这种技术应用与经济赋能之间的脱节,不仅限制了个人作为创新主体的潜力,也在无形中加剧了社会经济的分层。以网约车产业和电子商务为例,数字技术虽为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但同时对传统行业造成颠覆性影响,未能适应这种转变的个体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虽然数字平台提供了众多就业与学习的新渠道,但数字赋能不足,尤其是在数字决策支持、市场分析与创业能力方面的欠缺,严重限制了个体从数字化红利中获得实际经济回报的可能性。长此以往,“数字弱势群体”可能进一步被边缘化,进而加剧社会不平等。在全球层面,全球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以及数字鸿沟的存在导致了全球不公正和人权侵权现象的增加。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和程度不一,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全球生产链中的地位各异。高附加值的生产环节往往集中在少数发达国家,而其他国家则往往只能提供廉价的资源和劳动力。数字科技赋能并未彻底改变这一现实,反而进一步加剧不平等。数字技术使经济权力加速向越来越少的精英和公司集中,1%的高收入者占有全球38%的财富。
数字赋能程度较低导致数字效能低下,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部分用户仍难以获取基本信息。现在数字科技虽然显著降低了相关软硬件的使用门槛,如智能手机和其他智能设备具备将语音转换为文字的能力,并且能够通过朗读文本,为不识字的用户提供直接理解文字内容的途径;各大公司也在推行用户友好型设计方案,用图形化的操作界面进一步降低技术使用的难度,但依然有大量用户无法利用互联网进行最基本的信息检索。(2)获取真实且有价值的信息较为困难。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初期,互联网被视为促进信息共享和平等的理想平台,被誉为个人赋权的工具。然而,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及其平台逐渐变成了社会不平等的一个新成因。从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的角度看,互联网内容的爆炸性增长使用户常常处于信息过载的状态。在海量信息中,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往往只占极小部分。在互联网广告的推广中,这一现象尤为突出,如在使用搜索引擎搜索教育、医疗或就业等信息时,展示的前几项往往是付费广告,这使得用户难以接触到真正有用的内容。(3)数字技术赋能未普及化、不全面、不充分。数字技术赋能未普及化主要是指数字技术接入、链接、持续更新以及普及应用不均衡、有间断、有缺漏;数字技术赋能不全面主要是指个人和社区未能通过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消除信息获取障碍,全面有效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并获取相关信息和利益;数字技术赋能不充分主要是指数字弱势群体未能真正融入社会、数字公共服务未能均等化、数字排斥仍存在且未能实现社会包容。
总之,技术赋能程度较低、数字效能低下,不仅使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无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科技发展需求,而且使人权的数字化保障面临技术阻隔和社会公正障碍,从而使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实现面临数字化困境。因此,坚持数字包容理念,既可以使数字科技赋能摆脱技术困境,也可以使人权数字化保障助力社会公正实现。
(四)数字侵权频发、数字权益受损
进入数字社会,不仅人具有“生物人”和“信息人”双重属性,而且人的活动行为呈现出“数字化”特征。相应的人权具有“数字属性”,侵犯人权的行为也就具有“数字化表现”。从隐私权的数据化,到人格权数据化(数据知情权、被遗忘权、数据修改权、数据删除权),再到财产权的数据化(数据采集权、数据可携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从侵犯数据隐私权,到侵犯数据人格权,再到侵犯数据财产权。一方面,数字化使得人们充分享受数字赋能带来的便利,获取巨大数据红利;另一方面,数字化使得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面临新的严峻挑战。数字侵权并未因为数字科技赋能而减少,相反数字侵权频发、数字权益受损。具体表现在三方面:(1)在数字化时代,隐私侵权行为不仅频发,而且危害持久。因为,一旦信息上网,将长久留痕,即使网络终端删除,网络服务器和运营商仍然保留数据信息,难以控制副本流通或流入其他数据库。(2)在数字化时代,滥用言论自由,传播极端言论、仇恨言论、歧视言论、暴力言论等行为易发,且危害甚广。因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新型技术不仅助力科技发展和数字化转型,而且数字环境的破坏性技术权力使人权保障面临巨大风险挑战。(3)在数字化时代,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技术大规模、快速地嵌入人类生产生活,既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风险。算法在弱化信息超载的同时却操控人们的自由选择权、自主决策权、自我决定权;算法在逐渐渗透或取代权力、避免重复劳动、提升办事效率的同时却形成“算法黑箱”“算法杀熟”“算法歧视”;算法在赋能科技创新、赋能自主学习、赋能社会治理的同时却引发生命和健康权风险、思想与行为自由风险、平等教育和平等就业与平等获得劳动报酬风险、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风险等。
总之,数字侵权频发、数字权益受损,不仅使人权的保障和实现陷入被动,也使人权的数字化保障难以承受数字侵权带来的巨大风险,从而使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实现面临数字化困境。因此,坚持数字包容理念,既可以使人权保障实效化,也可以使人权数字化保障步入正轨。
三、数字包容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的应然向度
人权源于对主体存在方式的解释。在数字化时代,主体与数字利益关联的事实可能会制约和影响人的存在和发展方式。面对数字技术,主体是自觉、自为、道德的、合乎人性的存在,还是非自觉、被操控、非道德的、背离人性的存在,直接决定了我们对人权性质的判断和对人权保障策略的确定。国内学术界的“数字人权”之争,实质就是人权主体的属性之争。同时,数字人权保障或人权的数字化保障,取决于国家和社会对人权主体人格尊严、平等价值、社会公平的价值预设和现实关照,也是判断人权性质和确定人权保障策略的事实依据。我们认为,在数字化时代,网络、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仍是人类科技发展的智能化产品,其仍然是相对于人类主体地位而存在的客体。数字可能造福人类,也可能为祸人类。因此,数字人权的说法是否成立其实并不重要,适应数字化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人性需求、道德需求、理性需求,秉持人权保障服务和满足主体的人格、尊严、平等价值实现,关键在于坚持数字包容的策略。
数字包容推进人权保障中的应然向度,是基于人权的本质属性,适应数字化时代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针对当前人权保障中数字包容的现实困境所进行的宏观策略构造。根据《全球数字契约》,推动数字合作需要达成共同愿景,不仅要为被迫流离失所者提供数字公共服务,而且要逐步缩小数字鸿沟,推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所有数字合作可持续发展目标都紧扣数字包容核心理念,其中第1项、第4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第11项、第16项、第17项直接聚焦数字包容服务。因此,针对数字包容在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全球数字契约》推动数字合作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数字包容推进人权保障中的应然向度,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一)数字包容应确保信息技术无障碍使用,夯实人权数字化保障基础
这既是实现数字包容的前提要素,也是夯实人权数字化保障的基础环节。从国内视角看,一方面,各级政府应立足于大数据、网络、人工智能时代公民对数字技术、知识、能力的普遍需求,建设完善覆盖全国、全民的数字技术网络系统,而不仅仅是实现每个人拥有一台电脑或一部智能手机。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努力适应数字化时代由数字设备更迭、数字技术升级、社会交往媒介形态变化所引发的复杂生存环境。通过改善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公共服务水平,让偏远地区人民充分享受数字红利。
从全球视野看,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必须是开放、包容、安全和可互操作的。针对此目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提出“为被迫流离失所者提供数字公共服务”,他们通过建立一个无障碍的入口点,使这些群体能够安全地获得人道主义服务,并与收容社区和政府合作,确保被迫流离失所的群体被纳入数字化公共服务的开发和实施。通过数字包容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应秉持数字主体非违法不限制原则和不剥夺数字接入权原则,夯实人权数字化保障的基础。
(二)数字包容应确保社会主体广泛参与,拓展人权数字化保障范围
这既是促进数字包容的核心内容,也是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的必要形式。从国内视角看,一方面,数字包容的核心内容是使人们都能够通过数字技术来增进健康与福祉,获得数字化的学习和服务机遇;运用数字化手段管理好个人事务,并与家人、亲友和外界建立联系,拓展公民数字化参与广度。另一方面,数字包容是数字化时代人权保障的必要手段。政府、平台、公民等主体应秉持以人为本、普遍赋能、协同共建、多元共享的理念,通过积极推动数字科技发展促进人类发展,强化数字科技的人权保障功能,推进数字科技与人权保障的区域协作、国际协作、地域协作、群体协作、个体协作,逐步提升人权保障质量。
从全球视野看,在全球范围内努力加强数字学习和技能,并为妇女、儿童和年轻人作出有针对性的努力,以便所有人都能充分利用连通性带来的机会,以人为本地促进数字转型,确保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技能和机会使用数字技术并从中创造价值。通过数字包容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应秉持非法律明文禁止数字主体可自由参与的原则,拓宽人权数字化保障的范围。
(三)数字包容应确保多元社会群体的包容服务,深化人权数字化保障内容
这既是深化数字包容的重点环节,也是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的纵深举措。从国内视角看,一是要突破社会壁垒,打破因性别、年龄、种族、社会等级、地理区域等产生的壁垒,实现人人机会均等的数字包容政策。二是实行数字包容的双向战略,一方面自上而下由国家制定数字包容的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优化配置信息化数字化基础设施、抓实信息化数字化人才培养和配置;另一方面自下而上从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开始推进实施数字包容。三是从数字化时代现实(生存)数字利益出发,反映大多数社会主体诉求,分层次分步骤实施数字包容,稳步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
从全球视野看,一是要建设可获得、可操作、高质量和可持续的基础设施,并实现数字技术包容、可负担和安全的覆盖;同时使每一个人拥有充分和安全利用连通性的能力和技能。二是进一步扩大公共数字学习机会,使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教师、学习者和家庭均能够获得免费和开放的教育资源。通过数字包容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应秉持数字主体人人参与,数字行业和群体协同发展,数字权益社会共享的理念,深化人权数字化保障内容。
(四)数字包容应确保数字鸿沟逐步消除,促进人权数字化保障平等实现
这既是深化数字包容的关键举措,也是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的突破瓶颈。从国内视角看,一是要从数字鸿沟存在的现实境况出发,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信息通讯技术硬件接入鸿沟、信息通讯技术素养差异鸿沟、信息资源和知识利用鸿沟以及社会分化、社会排斥和社会不平等导致的鸿沟,采取数字包容的针对性措施,逐步缩小和消除数字鸿沟。二是要根据数字鸿沟形成的地理、性别、年龄、教育、就业和收入等影响因素,积极营造数字权利平等实现的环境氛围,依法规制和化解数字鸿沟加剧的个体和群体风险,采取数字包容的针对性措施,逐步缩小和消除数字鸿沟。三是要从数字鸿沟的存在和加剧对数字化时代人权实现和保障的现实影响出发,从人格尊严维护、生存发展权需求进行利益考量,采取数字包容的针对性措施,逐步推进人权的数字化保障。
从全球视野看,一方面世界各个国家、各个地区要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将未能使用互联网的37亿人口连接起来,通过公共政策和财政投资,提供可负担和可靠的宽带和移动设备;保证数字公共产品和移动支付等应用使社会所有成员都能获得金融和其他服务,惠及一切显性或隐性的“数字弱势群体”。另一方面通过发挥互联网的可用性为社会成员,特别是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体面工作与普惠的经济增长。通过数字包容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应秉持“无数字不人权”的理念,促进人权数字化保障的平等实现。
(五)数字包容应确保公民数字素养和能力全面提升,增进人权数字化保障效能
这既是深化数字包容的终极目标,也是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的价值引领。从国内视角看,一方面需要充分认识到科技发展对人权保障的推动作用、引领作用,强化数字技术知识、数字能力、数字素养培育,通过数字包容推动公民数字素养和能力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需要理性看待数字化时代人的基本生存发展方式变化及其对人权的影响,客观分析科技发展可能对人权造成的危害,强化数字化时代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应对能力,树立数字伦理和数字安全理念。
从全球视野而言,一方面,各国应提供和保障优质数字技术教育,搭建可获得、可负担的连通性,使年轻人能够使用开放、免费和高质量的数字技能和培训平台;可以用当地语言提供智能数字平台,并利用数字平台使课程与国际公认的标准和认证相一致。另一方面,借助国家、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之间的伙伴关系,利用数字工具,为所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发展提供解决方案。通过数字包容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应秉持数字素养和能力全民提升、推进人类全面自由发展的理念,增进人权数字化保障效能。
四、数字包容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的措施
在数字化时代,人权保障既面临数字技术硬件缺失、数字应用鸿沟、数字算法操控、数字伦理失范等客观困境,也面临数字理念分歧、主体行动障碍、数字能力素养较低等主观困境;同时还面临数字接入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属权等数字权利要素欠缺,数字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难以认定,数字侵权责任与数字监管权责不明等问题。
数字化时代的人权相较于传统人权呈现四大特点:一是人权的内涵和内容嵌入数字技术因素。一方面,全球数字权利立法兴起,并逐步上升到宪法基本权利的高度,使人权的内涵和内容具有数字化属性。另一方面,数字基础服务对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形成体制化制约因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应用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二是人权实现方式对数字技术形成必要依赖。在数字化时代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数字技术应用,一方面,从人权实现的价值基础看,传统人权实现以安全、尊严、平等价值为归依,而数字化时代的人权实现既需要世界为所有人创造开放、自由、安全的数字未来,更需要数字人权以普遍人权为基础,勾勒数字合作的共同愿景,促进数字化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从人权实现的事实看,人权实现以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在数字化时代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既离不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信息技术平台,更离不开数字技术赋能不同人权主体并通过网络接入权、数据访问权、数据更正权、数据删除权等具体权能实现。三是人权侵权形式面临数字化挑战。数字化时代的人权威胁与保护面临着全新的时代挑战。其突出表现是侵权的机制化、“客观化”、耐受化、覆盖化。侵权的机制化使得数字化侵权呈现出被算法操控、自动化决策、危害持续化、救济问责难的特点。侵权“客观化”使得数字化侵权呈现出以数字技术客观性、中立性,掩盖算法设计者主观性、歧视性的特点,导致事实侵权频发且难以救济。侵权“耐受化”使得数字化侵权处于享受科技进步成果、享受数字赋能红利,却不得不忍受数字侵权频发、人权保护乏力的现实境遇。侵权的覆盖化使得数字化侵权不仅扩展到传统人权领域,也在侵权方式上覆盖了传统人权保护的法益和模式。四是人权保障必须借助数字化手段。数字化时代的人权保障突破了个体抵御公权力侵权的消极人权保护模式、个体请求国家政府保障的积极人权保护模式、族群共同维护其语言、自治、环境、发展的集体人权保护模式,其通常采用个人、企业、政府既对抗防御又深度协作的数字化保护模式。
因此,通过数字包容策略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既需要直面数字包容推进人权数字化保障现实困境,又需要遵从数字包容理念,以生存权为基准、以发展权为价值引领,推进以人为本的数字化转型,实现人权的普惠保障、差别保障与提升保障。
(一)以生存权为基准,推进数字包容的普惠保障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类社会进步和人权事业发展注入根本动力,人权保障的程度也成为人类社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基于人权具体法理,形成宪法和部门法中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公民权、自由权等人权规范体系;基于人权一般法理,形成宪法和部门法中人民主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契约自由等人权基本原则体系;基于人权普遍法理,形成“人的尊严”等人权天性、道德性、理性之原理。因此,基于人权多元复杂的体系,数字化时代的人权保障,一方面要基于人权普遍原理,尊重人的本性、德性和理性之必要;另一方面要基于生存权、发展权的数字化需求。所以,通过数字包容推进和实现人权的数字化保障,首先是以生存权为基准,推进数字包容的普惠保障,实现全社会、全群体、全方位、全层次、持续普惠的数字化人权保障。在此,公民生存权成为人权数字化保障的价值标准和需求导向;而数字接入权、参与权、使用权、收益权、无侵权等则是具体的保障内容。在积极意义上,数字包容的目标是确保数字权益普及每个自然人、社会组织、国家、地区及群体。在消极意义上,数字包容应防止任何个体或组织因数字接入、数字参与、数字使用及数字收益受阻,或者因数字侵权行为而使其生存权受到限制或剥夺。通过数字包容推进人权的普惠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国家和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数字转型理念,积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与法律,使人权成为开放、安全、可靠的数字未来基础;缩小区域、群体的数字鸿沟、消除性别、种族的数字鸿沟,使所有人特别是数字弱势群体以有意义和可负担的方式参与互联网平台活动;推进数字扫盲和跨学科技能培训,提升个体数字技能和能力,使人们充分参与数字经济、获得普惠数字利益。
2.数字技术开发企业和数字平台应维护网络的中立性、非歧视性流量管理、技术标准、基础设施和数据互操作性以及平台设备的中立性;同时保护个人免受数字监控、免受任意算法决定和免于丧失对其劳动的控制权。
3.加强政府、行业、专家和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制定和实施负责任地使用数字技术有关规范、准则和原则,建设安全、可靠、可信任的数字网络系统,切实保障人们的数字化生存权和发展权。
总之,数字包容推进人权普惠保障,实质是全面保障个体或群体的数字接入权、使用权、收益权,消除数字化不平等、数字化歧视,摆脱数字监控、数字操控,弥合数字化鸿沟,通过数字包容真正改善数字化时代人类基本生存状况。
(二)以生存权为基准,推进数字包容的差别保障
人权状况或人权实现既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共同性,也具有特殊性、个别性、差异性。在数字化时代,通过数字包容推进人权普惠保障,主要是基于人权状况或人权实现的普遍性、一般性、共同性;而通过数字包容推进人权差别保障,则主要是基于人权状况或人权实现的特殊性、个别性、差异性。在此,公民生存权仍是人权数字化保障的价值标准和需求导向;而数字接入权、参与权、使用权、收益权、无侵权等仍是具体保障的内容。相较而言,推进数字包容的差别保障意味着,从积极角度来看,我们应根据个体的具体需求、条件、心理状态、时空背景、社会层次、群体特性、性别和年龄差异,有针对性地提供人权数字化保护。从消极角度来看,数字包容不应让任何个体或组织因为数字技术的接入、参与、使用和收益的障碍,或是数字侵权的妨害,而使其生存权受到限制或剥夺。通过数字包容推进人权的差别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
1.数字企业应向人们提供管理和控制个人数据的能力和工具,保障人们选择加入或退出数字平台、修改和删除错误信息的自由选择权,避免数字收集利用侵权情形;数字监管机构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数字技术使用透明、可靠、安全,避免数字化监控和操控侵权情形。
2.数字企业应根据个体、群体数字服务特殊需求和数字技术应用化具体场景,研究开发满足不同个体和群体需求的个性化数字产品或服务,提升数字化服务效能;数字监管机构在数字、竞争、税收、消费者保护、在线安全、数据保护政策、劳工权益维护方面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先进数字技术与人类基本价值观和核心伦理保持一致,避免数字技术违背伦理。
总之,数字包容推进人权差别保障,实质是尊重个体或群体接入、参与数字平台或数字活动自主性,满足个体或群体个性化服务需求,通过数字包容提升数字技术赋能效能,提高数字化收益,彻底改善数字化时代人类基本生存状况。
(三)以发展权为价值引领,推进数字包容的提升保障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一论述提醒我们保障人权应当从人类生存发展的现实物质生活条件出发。在数字化时代,人权和人权保障都嵌入了数字技术、具有数字化特色,故人权保障必须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基本要求。相对于人权的普惠保障和差别保障,人权的提升保障主要是以发展权为价值标准和需求导向。具体而言包括两方面:宏观上,数字化时代的人权保障必须首先立足于主体的生存权价值和现实需求,但不能仅仅停留在此水平,数字赋能不仅要全面普惠,还要系统充分和不断地提升;微观上,数字化时代的人权保障必须立足于主体个体发展权的价值和现实需求,依据个体发展的理想追求和层次定位,结合数字技术赋能的场域、能量潜质、效果预期持续推进。因此,通过数字包容推进人权保障,需要同时满足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双重需求,并最终致力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通过数字包容推进人权的提升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
1.以物质文明为价值标准和需求导向,立足人类物质发展的现实需求,推进以未来普遍人权为基础,开放、自由、安全的数字化体系建设,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完善数字化人权保障体制机制,建设专业化的权利救济机构和队伍,构建企业和网络平台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为每一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奠定数字化物质基础。
2.以精神文明为价值标准和需求导向,立足人类精神发展的现实需求,推进以人为本为核心,公平、公正、效率的数字化体系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创新可以克服数字鸿沟、数据鸿沟、创造鸿沟的体制机制,构建诚信互信、合作共赢的全球治理体系,为每一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奠定数字化精神基础。
总之,数字包容推进人权保障提升,实质是尊重个体或群体的创造精神,激发人类理性、自主、自觉、自律的人性潜能,在推进数字化时代人权普惠保障和差别保障的基础上,根据个体或群体自主发展的物质和精神需求,通过数字包容不断提升数字赋能的效能,最终改善人类数字化时代生存发展条件和状况。
五、结语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数字鸿沟扩大和数字赋能低效等问题,对人权的普遍和平等保障提出新的挑战。数字包容这一核心理念,旨在确保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边缘化群体,有效地接入和利用数字技术,充分享受数字红利。为此,我们需要解决技术普及的问题,提升公民的数字素养,确保技术普惠转化为实际的经济和社会赋能。随着数字化成为现代生活的常态,人权保障的模式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和创新。数字包容不仅是为了应对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更致力于实现广泛的社会公平与社会包容。展望未来,数字包容依然是推动人权实践创新和保障模式完善的关键。
(于浩,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史翰青,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的规范协同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9ZDA155)的阶段成果。】
Abstract:In the digital era,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evitably integrates digital technology and presents distinctive relevant characteristics. Therefore,the concept of digital inclusiveness should be introduced. However,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digital age still faces four significant challenges,namely,limitations in hardware systems with unrealized access rights,lack of digital skills with widening digital divide,low degree of empowerment and inefficiency in digital utilization,as well as frequent digital infringements and compromised digital rights. To address these challenges,it is essential to ensure barrier-free access t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strengthen the founda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promote the extensiv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entities to expand the scope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provide inclusive services for diverse groups to deepen the conten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eliminate the digital divide to promote equal re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and enhance citizens' digital literacy and capabilities to improve the efficacy of digit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Under the framework of digital inclusiveness,the specific measures to achieve the digit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re led by the value orientation and practical needs of the rights to subsistence and development,aiming to advance the universal protection,differential protection,and enhance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rough digital inclusiveness.
Keywords:Digital Inclusiveness;Human Rights Protection;Digital Protection
(责任编辑 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