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理论内核,也是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代表性论述和根本指导思想。“实质性”在理论上表征着中国人权道路和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人民性”。它强调了人权保障的目标导向,其本质是理论的平衡性以及人权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实质性”主要表现在它持反对“人权政治化”的理论立场;它重视人权保障的理论起点,关注如何真正有效地维护人的尊严;它提出了更合理可行的人权保障路径;它更加科学地界定了人权保障的目标与方向。“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代表性论断是“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对“形式性”西方人权观的理论超越。
关键词:实质性 当代中国人权观 人民幸福生活 人权
引 言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最新发展。2022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特别是,“要把握战略主动,着力讲好中国人权故事,运用形象化、具体化的表达方式,增强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论述提出了发展人权“三大体系”和凝聚国际人权共识的重大命题,是深化当代中国人权观理论研究的基本遵循。
发展我国人权“三大体系”是增强当代中国人权观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的基础和前提。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厘清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当代中国人权观三者之间的理论关联。可以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理论内核,也是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指导思想;而当代中国人权观是集中代表中国人权主流立场和核心主张的学术体系和理论体系;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是更广义的概念,它依托于以当代中国人权观为代表的人权学术体系,同时包含更广泛的内容,如新闻媒体中传播层面的人权话语、人权概念和人权故事等等。对当前人权的学术研究而言,比较重要的任务是深化对当代中国人权观核心论断和理论特征的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厘清其与西方人权观的差异。
近年来,学术界对当代中国人权观及当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进行了较多研究。例如,有学者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认为“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话语体系的法理构成可以分为道德法理、规范法理和政治法理。有学者提出应当以“发展主义人权理论”来概括我国的人权理论。有学者分析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形成机理,认为“当代中国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将社会主义平等思想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立对全体性价值和个体权利的双重保障体系”。还有学者提出,“人民性是当代中国人权话语的价值核心”,等等。应当说,已有的研究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理论阐释具有重要意义,但仍有一些核心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以下两个问题:如何在理论上概括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本质特征?如何正确认识和看待当代中国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之间的差异?
为更全面准确地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应当高度重视人权的政治话语和政策话语向学术话语的转换问题,这是增强当代中国人权观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的必然要求。毫无疑问,“人民性”是中国人权道路的最显著特征,那么这种“人民性”的理论表现和本质是什么?如何以学术语言概括和表征这种“人民性”?本文认为,“实质性”是中国人权道路“人民性”的理论表达,也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显著特征。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实质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秉持反对“人权政治化”的理论立场;它重视人权保障的理论起点,关注如何真正有效地维护人的尊严;它提出了更合理的人权保障路径;它更科学地界定了人权的目标与方向,强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一、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和重要意义
(一)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理论内核,是中国人权“三大体系”的指导思想,也凝聚着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彰显着其重要意义。2022年2月25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总结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六个特征,即“六个坚持”,这也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前三个坚持明确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基本立场和基本原则,后三个坚持具体阐述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主要内容。
第一个坚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权道路的最大特征,也是中国人权事业的最大优势。正是因为有党的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优势,中国人权保障始终坚持以系统思维谋划人权事业,汇聚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较短时间内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第二个坚持是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它鲜明地阐释了当代中国人权道路和人权实践的基本立场,表明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基本价值追求,“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第三个坚持是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该坚持明确了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人权普遍性与人权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关系。第四个坚持是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该坚持明确了推动人权发展的现实路径,对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指明了发展权对于人权事业的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检验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努力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这才是最大的人权”,“一国人权状况好不好,关键看本国人民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这是检验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第五个坚持是坚持依法保障人权。该坚持遵循并体现了人权与法治的密不可分关系,强调了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最大保障,明确了法治是人权事业发展的基本动力。同时,该坚持也在理论上展现出当代中国人权观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之间的逻辑关系。第六个坚持是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该坚持明确了当代中国人权观关于国际人权事业和人权治理的基本立场,即要“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这是当代中国人权观对于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基本立场。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中的上述“六个坚持”是中国人权成功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它对人权保障的出发点、现实路径以及发展目标的科学界定,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实质性”特征。具体而言,它提炼了中国人权实践的最基本经验,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以及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极端重要性,在理论上贯彻了人权普遍性与人权特殊性有机统一的理论逻辑。它基于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重大论断,深刻阐释了人权的本质,更科学地界定了人权保障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它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从而提出了更合理、更可行的人权保障路径。它强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凸显了人权与法治的密切联系,也强调了法治是人权事业发展的基本动力的判断。它强调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在少数西方国家推行“人权政治化”的大背景下,体现了当代中国人权观在人权国际交流和人权事业合作领域的正义立场和积极态度。
(二)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重要意义
从理论上分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其为代表的当代中国人权观,贯彻了“两个结合”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世界人权理论发展和人权事业进步,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它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理论成果。在基本立场和方法论上,它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例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不能遮蔽个体向度,但也不能降低为个人主义是集体主义的最高表现和完成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继承并发展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论断,在新的时代维度下,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进一步具体化、现实化。
其次,它是中国人权实践成功经验的理论总结。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系统总结了中国人权道路和人权实践的成功经验,实现了人权经验的体系化和理论化。它“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论断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从价值观层面明确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基本追求。中国脱贫攻坚的成功实践,就是这一坚持的生动展现。一方面,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是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理论引领,不仅补正了西方传统人权理念的局限,而且突出了我国人权治理的核心价值。另一方面,全面脱贫既是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的具体实践,也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成功范例。由于在实践中贯彻了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要求,充分发挥了“强有力的政党组织领导和动员系统、高效的政府执行系统、高度集中的中央协调系统”等优势,我国在较短时间内有效解决了大量人口的绝对贫困问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最低生活水准权,是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大成果。
再次,它继承发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形成了具有中国气派的当代人权理论。在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人权理论关系问题上,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儒家本身是一种无须融汇外来文化的潮流和影响就可以产生和维护人权的自由传统”有观点则认为,“人权是来自西方而被强行嵌入中国文化与中国社会之中的。对中国文化与社会而言,人权思想观念和规范制度是外来的,是迥异于自身文化价值和社会结构的”。实际上,上述主张二者完全一致或完全对立的观点都失之偏颇。中华传统文化中包含了丰富的人权理念,“中华文化历来强调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孔子的‘古之为政,爱人为大’,孟子的‘为天下得人者谓之仁’,荀子的人‘最为天下贵’,墨子的‘兼相爱’,都强调人的自身价值”。但是,也需要指出,虽然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非常丰富,但是并未形成系统的人权体系和人权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继承发展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特别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尊重和关怀人的重要理念,在成功实践基础上,最终形成了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和核心追求的当代中国人权观。
最后,它借鉴了世界人权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世界人权理论中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科学辩证地认识、看待西方人权观,高度重视其发挥过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等观点,强调人人生而平等,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推动了英国、美国、法国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因此,当代中国人权观重视借鉴人类人权文明的各类成果,是在吸收人类人权文明基础上,并从中国人权成功实践中提炼、形成的完整的人权理论体系,具有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内容丰富等特点,在人权理论领域具有鲜明的理论原创性和中国气派。因此,当代中国人权观不仅是中国的,更是世界的,是中国为世界人权事业和人权文明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开放包容的当代中国人权观指导下,中国在人权实践层面,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对世界人权文书的积极态度即体现了这一点。根据有关统计,中国先后批准、加入了29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有6项属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共有9项核心人权公约)。
二、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实质性”及理论表现
如前文所述,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为代表的当代中国人权观具有“实质性”的理论特征,这一特征直接来源于中国人权道路和人权实践的第二个坚持,即“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其概括了中国人权实践和人权道路的“人民性”。本文认为,“人民性”在人权学术话语体系中可以用“实质性”来概括,“实质性”表征着“人民性”,“实质性”重视人权保障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平衡性,以及人权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特别是强调了人权发展目标的综合性——在人权评价问题上人民主观感受与客观标准的统一性。
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实质性”与法学理论中的“实质性”及“实质法治”理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前者更具有鲜明的人权理论特质,更强调了人权保障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平衡性,以及人权的统一性和人权发展目的的综合性。本文认为,当代中国人权观具有“实质性”的显著特征。具体而言,它在理论上强调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平衡,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平衡,以及人权保障手段与目的之平衡;在人权保障的目标上,它强调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论断;它更加关注个体对人权保障状态的切身感受。
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实质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理论表现:
第一,它更加关注人权的理论起点,有利于真正维护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一项权利,是人权的核心要素,也是人权的理论起点。“人的尊严”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地位,尊严法理得以成为人权的道德世界与法律世界之间的“历史联结环节”。有学者曾总结了六种基于主体的某种特性来论证人权的理论,包括基于人的尊严、理性、自主性、平等、基本需求和潜能实现能力。在这些理论中,相比较而言,基于人的尊严的论证理论显然更有说服力,也更符合世界人权现实。“在现代人权的言说里,尊严是一个中心概念,是政治生活的标准规范,是国际上最被广泛接受的框架,埋藏在无数的宪章、国际法和宣言里。”
当代中国人权观强调人权保障应当从各国实际出发,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关键原因在于这是有效维护人的尊严的前提条件。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实质性”,突出表现在它强调维护人的尊严必须从现实出发,首先满足生存、发展的权利,因为这是人具有尊严的必要前提。当代中国人权观所强调的发展权,实质也是“被以一种正直与尊重对待的权利”,“我们从发展权的世界历史属性中可以看出,其能够激发发展中国家的共同体活力,因而可以作为通往理想的合作和承认关系的有效渠道”。
众所周知,生命安全是实现个人生存权和维护人的尊严的物理前提,当代中国人权观高度重视安全对于维护人的尊严的意义,特别关注维护生命安全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取得了世界瞩目的“安全奇迹”,也凸显了犯罪治理,特别是命案治理对于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价值。从实践角度分析,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最安全的国家之一。2021年,中国八类主要刑事犯罪立案数比2012年下降了64.4%,同年全国现行命案破案率高达99%。近年来,中国每10万人中命案数为0.56,每10万人中刑事案件数为339,是命案发案率和刑事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在中国人权实践中,通过对犯罪特别是命案的有效治理,极大地降低了命案发生率,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安全,也有利于从起点出发真正维护人的尊严。
应当说,当代的各类西方人权观也强调人的尊严在人权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在如何有效维护人的尊严问题上则存在明显的理论谬误。例如,有些西方人士无视各国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忽视制度人权与实有人权之间的现实鸿沟,认为照搬西方人权模式、加入特定国际人权公约即能够维护发展中国家中人的尊严。这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在绝对贫困普遍存在的发展中国家,如果人们仍普遍性地食不果腹,仅加入某项国际人权公约显然无法真正维护人的尊严。同样地,在一个国家暴力犯罪猖獗、命案频发,人民生命安全随时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又如何真正维护人的尊严,特别是被害人的尊严?
第二,它提出了更合理、更可行的人权发展路径。当代中国人权观提出了更合理可行的人权发展路径,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强调了人权保障的整体性和综合性,契合了人权的内在特征,有利于克服各类人权发展的制约因素,更有效地推动人权事业发展。当代中国人权观贯彻了《世界人权宣言》和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的精神,高度重视人权的整体性、相互关联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在实践中切实予以贯彻,彰显了国际人权文书的重要实践意义。基于人权整体性的立场,当代中国人权观反对对各类人权做高贵低贱之分的做法,不赞同只重视自由权和政治权利的立场,更反对“自由权、公民政治权利是真正人权”的狭隘观点,其根源就在于这些片面的立场、观点割裂了人权的整体性和相互统一性。当代中国人权观以人权的整体性指导自身的人权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人权成就。特别是,它重视人权发展的全面性和渐进性,重视经济文化社会权利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避免了人权事业发展可能出现的曲折和弯路,全面推动了中国人权的发展与实现。
其次,它强调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从而切实促进了人权发展。我国学者认为,人权包括道德人权、制度人权、实有人权三种样态,且这三种样态是逐次递进的关系。人权实践是不断把道德人权、制度人权转化为实有人权的过程。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事业而言,把制度人权转化为实有人权,关键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问题,这也是当代中国人权观“实质性”的重要体现,从而打破了制约人权发展的基本因素,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大发展。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发展权“打破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意识形态分离,将两类人权统一到发展进程之中”,更重要的是,“发展权作为综合性的权利,是说发展权贯穿于各类权利之中,在各类权利之中体现发展权的价值取向”。
第三,它更科学地界定了人权事业的目标和发展方向。毫无疑问,对于人权发展而言,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极为重要。不过,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这些具体权利本身并不是人权保障的目的,而是实现人权目标的途径,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手段。当代中国人权观提出的“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论断,从实质性角度出发,更科学地界定了人权事业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必须承认,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仅采取主观或者客观的单一标准往往会带来错误的判断,更科学的评价标准是主客观统一的复合检验。在主客观统一的复合标准下,客观上的权利保障是基础,同时需要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人民群众无法感受或感受不到的权利显然缺乏实质意义。当代中国人权观鲜明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论断,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显著特征,也是更全面准确地评价人权实现状态的标准。就该论断的理论内涵而言,“人民幸福生活”当然包括了富足的物质生活和充实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内容,更包含了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通过“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论断,当代中国人权观更加科学地界定了人权事业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其最突出的价值在于,它强调人权事业不应舍本逐末,也不应仅关注某项具体权利的实现问题,反而忘记了人权保障的最终目标和目的——“人民幸福生活”的实现。
第四,它强调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以对话而不是对抗解决各国之间的人权分歧。当代中国人权观关于国际人权治理的基本立场,就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是一种对世界人权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与西方一些国家的“人权政治化”做法和破坏性立场形成鲜明对比。
应当说,当前的国际人权话语体系,其基础是以国际人权宪章(即《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核心的国际人权法,是国际道义的重要制高点,已经成为当代世界话语体系的重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国际人权话语体系不等于西方人权观和人权话语体系,二者不是简单的等同关系,后者只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尽管是发展较早和较为重要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对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形成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国际人权法的历史表明,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在内的非西方国家积极参与了国际人权标准的形成过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话语优势,而且贡献了自己的人权智慧和方案。”
长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人权话语体系在国际人权话语体系中具有优势地位,一些西方国家不断利用这种优势,推行“人权政治化”战略,并对世界人权事业采取了各种具有很大破坏性的立场。“西方国家利用人权话语权,很多时候影响了国际人权话语走向,经常在国际人权机构中设置话语议题、创设选项,建构了一套西方人权话语体系,在国际人权领域打造出强势的西方人权话语权,从而在国际人权话语中占据有利地位,左右国际秩序”。更恶劣的是,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不断推行“人权政治化”战略,严重破坏了全球人权治理。
最近一段时期,人权领域已经成为少数西方国家打压遏制中国发展的“主战场”,国际人权领域的对抗因素急剧增加。尽管面临西方“人权政治化”的压力,但与对抗性、破坏性的人权立场截然不同,当代中国人权观始终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立场,主张以对话而不是对抗解决各国之间存在的人权分歧,并坚决反对“人权政治化”做法。因此,当代中国人权观不仅丰富发展了国际人权话语体系,提供了人权理论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更强调了国际人权话语体系中对话和交流的重要性,代表了全球人权治理中的理性力量。
三、当代中国人权观与“形式性”西方人权观的主要差异
当代西方人权观较为纷杂,其主要来源是近代的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又渊源于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理论。在近代历史上,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具有历史合理性,对推动世界人权发展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代西方人权观越来越被一些西方政客和学者所持的人权观所绑架,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异,在理论上呈现出愈加明显的“形式性”特征,存在突出的逻辑缺陷。应当承认,这种“形式性”人权观并不是西方人权观的全部,但是其在西方政界和人权理论界是有较大影响的,并逐渐成为“人权政治化”战略的理论基础,成为西方一些国家推行其霸权战略的“武器”和“手段”。这种对抗性的“形式性”人权观背离了人权事业的初衷,简单地对各类人权做高下之分,以人权否定主权,以人权普遍性否定人权的特殊性,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实践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
我们认为,“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与“形式性”西方人权观存在以下差异:第一,“人权非政治化”与“人权政治化”的分歧。“人权政治化”是指一些西方国家在其人权话语体系支撑下,在世界人权事务中以对抗、遏制、打压为基本手段,忽视人权保障目的与结果,背离人权保障初衷,在人权评价中采用“双重标准”等一系列的做法。实际上“人权政治化”是人权的意识形态化,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以选择性的方式对待人权问题,以双重标准评价人权状况,以对抗而不是对话的方式处理在人权问题上的差异,以单方面强制而不是多边合作的方式处理人权方面的分歧,等等。
众所周知,美国是“人权政治化”做法的最大推手。20世纪70年代,美国正式推出“人权外交”战略,人权成为美国外交政策的“基石”和“灵魂”。近年来,美国更是把人权问题作为打压遏制、对抗中国崛起的重要政治工具和战略手段,背离了人权事业的初心。当代中国人权观反对“人权政治化”的理论和做法,强调人权不能成为国际战略的“武器”,也不能成为推动大国霸权的“手段”,它应当回归到尊重人的尊严、维护人类福祉的初衷,共同促进国际人权治理。
第二,人权平衡性和统一性问题上的分歧。西方的“形式性”人权观不能正确认识各国人权发展的现实差异,忽视了人权的平衡性与统一性,呈现出较为片面化和极端化的理论倾向。首先,在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上,片面强调“人权高于主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成为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当代西方“形式性”的人权观无视尊重主权的基本原则,片面强调人权高于主权,否认主权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的现实,相继提出了“人道主义干预”和“保护的责任”等国际干预机制。应当说,人权与主权不是简单的孰轻孰重关系,就人权问题本质而言,“它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务,且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当然,对于一国内严重侵犯人权的系统性行为,国际社会的必要干预有利于遏制相关行为,但是此类国际干预须遵循国际法,并不应成为侵犯他国主权的借口,一些大国更不应以人权高于主权之名侵犯小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主权。
其次,只承认自由权及公民政治权利的人权属性。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学者只承认自由权、政治权利的人权属性,否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集体权利的人权性质。例如,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传统的人权概念固有的不受干预的自由权和民主参与权,是唯一可以由法律来实现的针对国家的个人权利并在此意义上构成真正的人权”。再如,有西方学者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公民和政治权利是“普遍的、最高的和绝对的道德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既没有普遍性和实践性,也没有最高的重要性,“属于不同的逻辑范畴”,它们并不是真正的人权。也有西方学者否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积极人权”的人权属性。这些贬低“积极人权”的极端化的观点在理论上违背了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确立的人权统一性原则,也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重要性不相符。实际上,不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是现代人权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不是公民和政治权利之下的第二等人权。
第三,人权保障路径及目标、发展方向问题上的分歧。一般而言,“形式性”人权观只承认自由权、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人权属性,“其核心观点是个人自由权优先”。它忽视人权的特殊性,无视各国存在的现实差异,以西方人权发展模式为“唯一正确人权发展路径”,在理论上犯了“以偏概全”的形式化错误。更重要的是,“形式性”人权观颠倒了手段与目的之关系,把人权保障手段等同于人权保障之目的,只强调人权保障的手段和外在形式,却忽视人权保障的目的、结果,反而不利于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偏离人权事业的正确发展方向。
“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强调维护人的尊严是现代人权的理论起点,人权的目的应当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具体的社会条件下,应当是实现人的幸福生活。自由权、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为维护人的尊严和实现人的幸福生活提供了手段和可能性,但这些权利并不是幸福生活本身。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不能满足人民最基本的温饱、安全需要,又如何确保自由权、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又如何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目标?在一些国家,高度推崇所谓的“持枪自由”,进而产生严重的枪支暴力问题,命案总数和发生率都长期居高不下,又何谈真正维护人的尊严、实现幸福生活的目标呢?
四、科学看待“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与“形式性”西方人权观之关系
当前,西方特定群体所持的“形式性”的人权观并非西方人权观的全部,更不能与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画等号。这种“形式性”人权观部分来源于西方近代的自由主义人权观,但是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越来越成为某些西方大国推行霸权主义战略的“武器”和“工具”。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来说,这种“形式性”人权观产生了严重后果,“他们还打着所谓‘普世人权’、‘人权高于主权’等旗号,在世界上强行推广西方民主人权观念和制度,利用人权问题大肆干涉他国内政,结果导致一些国家战乱频发、社会长期动荡、人民流离失所”。
在一系列人权重大问题上,“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与“形式性”西方人权观存在重大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等方面。近年来,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持续推行“人权政治化”战略,两种人权观之间的对立更加明显。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在理论上,“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与“形式性”西方人权观,特别是西方人权观并不是完全的对立、替代关系,而是理论超越与被超越的关系。这种理论上的超越关系的核心根据,在于“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尊重人权的特殊性、强调人权保障的平衡性和综合性,因而是相比于形式化、单一化的西方人权观更加科学的人权理论体系。
在早前的研究中,有学者曾指出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与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差异,“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手段上。社会主义人权观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批判,并非试图反对或否认人权的存在,而是反对自由主义人权观实现人权的方式”。当前“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与西方特定群体的“形式性”人权观也存在根本分歧,这种分歧不在是否尊重人权这个问题上,而是集中在人权实现的路径、方式问题上的差异,并延伸出在“人权政治化”、人权目的、发展方向和评价标准等重要问题上的根本差异。
本质上,“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不是要替代或取代西方人权观,而是对西方人权观,特别是“形式性”西方人权观的理论超越。当代中国人权观吸收了西方人权观的合理因素,是更加成熟、科学的人权理论体系,是世界人权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植根于中国人权保障实践,更加适合中国实际。同时,由于它更加平衡地对待人权领域的若干重大关系,对世界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实践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以此看待当代中国人权观与“形式性”西方人权观之关系,也体现了“最大限度凝聚国际人权共识”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高举人类命运共同体大旗,依托我国发展的生动实践,立足五千多年中华文明,全面阐述我国的发展观、文明观、安全观、人权观、生态观、国际秩序观和全球治理观,增强我国国际道义优势和话语感召力”。因此,我们应当基于理论超越关系的判断,切实增强人权理论和人权制度的自信。具体而言,我们应当深入阐释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和基本立场,增强“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的说服力。特别重要的是,我们把当代中国人权观建立在国际人权法的基础之上,在国际通行人权理念和人权语言之下,结合中国实际,不断讲好中国“人权故事”。
五、结语
世界人权文明的不断进步,是全人类共同努力的结果。历史上,西方人权理论对于人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人类人权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一些西方政客和部分学者所持的“形式性”人权观已然遮蔽了西方人权观的合理部分,并成为个别国家推行“人权政治化”战略的理论基础,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事业发展造成严重的消极后果。
我们应当认识到,当前一些西方国家与我国之间的人权分歧,并不是传统的东西方之间关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孰轻孰重的争论,也不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之间的争论,而是科学人权观与“形式性”人权观的分歧。这种分歧主要是“人权政治化”与反“人权政治化”的对立,是科学评价一国人权保障状况的分歧,也是界定人权保障目标的差异,更是在如何推动人权事业方面的路径差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为理论内核和代表的当代中国人权观是“两个结合”在人权领域的重大成果,是中国人权实践成功经验的理论总结,它具有“人民性”的根本特征,并因此具有“实质性”的理论特征。“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重视人权保障的初衷和实现路径,科学界定了人权事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是对西方“形式性”人权观的理论超越,为世界人权文明和人权事业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中,“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论断具有重大的理论原创性,它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时代化的重要成果,是“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代表性理论论断,也是在理论上超越“形式性”人权观的重要代表。我们应当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为“关键词”,深入挖掘其理论和实践的内涵,进而阐述“实质性”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科学性,进一步增强其面向国际受众包括西方国家受众的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
【高长见,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Abstract: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important discourses on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constitute the theoretical core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perspective on human rights,being considered as the representative discourses and the fundamental guiding ideology of China's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The“substantive nature”theoretically signifies the“people-centeredness”of the Chinese path to human rights and contemporary Chinese perspective on human rights.It emphasizes the goal-oriented nature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with its essence lying in the balance of theory and the unity of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of human rights. The“substantive nature”of contemporary Chinese perspective on human rights is primarily manifested in its theoretical opposition to“politicization of human rights”;its emphasis on the theoretical starting poin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its focus on truly and effectively upholding human dignity;its proposal of more reasonable and feasible pathways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and its more scientific delineation of the goals and directions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Living a happy life is the primary human right,”the representative assertion of the“substantive”contemporary Chinese perspective on human rights,represents a theoretical transcendence of the“formalistic”Western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s.
Keywords:Substantive Nature;Contemporary Chinese Perspective on Human Rights;Living a Happy Life;Human Right
(责任编辑 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