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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可真:“反腐”之本何在?——兼论“腐败问题”与“人权问题”的同一性

2017-01-11 09:36:46   来源:科学网   作者:周可真

  按照“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基本观点,一定的政治体制是宜于其生长的某种特定经济环境的产物,它也只适用于这种特定的经济环境,而并非适用于一切经济环境或任何经济环境。换言之,在某种经济环境中产生的政治体制是不可能在另一种经济环境中同样得到正常运行的。在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如果原有的政治体制没有发生相应的改变,而是原封不动地照旧运行的话,其政治体制的运行就必不可能适合新的经济环境,不可避免地要同新的经济环境发生冲突,以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新的经济环境,使经济发展陷于相应程度的无序状态。

  据此道理,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政治体制,理应按新的经济环境即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必要的改革。但事实却是,中国的政治体制在改革开放前后几乎完全是保持了其同一性,其前后差异充其量只是从1982年起打破了先前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尤其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不再终身任职,而是实行了领导干部离退休制度罢了,但这种改变并非是在决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为了适应经济环境的新变化所采取的一项政治体制改革措施,而且它也没有触及作为政治体制的核心的权力结构,其权力结构仍然如故,毫无改变。

  建国以来实施至今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以中共在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管理经验为基础、原苏联政治体制为蓝本,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设计出来的,当时完全没有考虑到中国还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自然也完全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情况,所以在权力结构的设计上缺少权力制衡机制的考虑,由此给这种政治体制的实际运行中公仆对公权的滥用留下了足够空间,使公权的经常性滥用成为可能。

  但是,由于在单一公有制经济环境中,任何私人都不占有生产资料,即企业和人民公社都不存在私权,故尽管国家权力结构缺乏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因公权的滥用所导致而发生在公权与私权之间非法的“公私交易”,并不可能在政府与企业、人民公社之间进行,至多只能在政府、企业、人民公社与家庭之间进行,而在当时经济环境中家庭所拥私产又十分有限,故即使实际发生这种非法的“公私交易”,其交易也难以做大,这是当时少有贪官污吏特别是鲜有大贪官的根本原因所在。这意味着并非改革开放以前不存在滥用公权来谋取私利的政治腐败现象,只是为当时单一公有制经济环境所限,这种腐败现象在经济领域表现得并不突出也不严重,倒是在政治领域表现得非常突出也非常严重,即公权被经常性地滥用来侵犯公民的自由权,甚至用来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这种如今被统称为“人权”的东西之遭受严重蹂躏的情况在“文革”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换言之,在改革开放以前特别是在“文革”中所存在的在今人看来是极严重的所谓“人权问题”,其实正是以滥用公权为本质特征的政治腐败的一种现象形态,其根源就在于亟待改革的国家政治体制在权力结构上缺乏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

  因缺乏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所导致的公权被滥用,其行为及其结果在政治领域的表现如今常被称作“人权问题”,在经济领域的表现则常被称作“腐败问题”,而其实所谓的“人权问题”与“腐败问题”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即公权滥用问题,进言之,即权力制衡问题,复进言之,即政治体制问题。

  从1994年起中国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体制,随后,在私有制的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的同时,原来的公有制(国有制)企业也纷纷实行改制,且不说这种改制几乎是在一夜之间把原有的国有财产转移到私人名下是否合理,其改制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其企业的性质和运行机制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它们和靠私人劳动起家的那些私有制民营企业以及各类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一起所构成的经济环境,根本不同于中国原来的经济环境,这些新的企业主也根本不同于原来公有制企业的领导干部——前者具有了对其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相应的支配权,后者则根本不具有这样一些权利。这种私人权利关系的变化导致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原来公有制企业的领导干部和政府官员都是“国家的人”,是国家公仆与公仆之间的关系,他们所处理的事务都是属于国家公共事务,他们的合作是不同岗位上处理不同性质的国家公共事务的同事关系;

  现在的企业主和政府官员则是私人与公仆的关系,他们所处理的事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务——企业主所处理的是私人事务,政府官员所处理的是公共事务,因其事务性质截然不同,他们之间在工作上就不再是同事关系。

  这种人际关系的根本性变化,意味着原来企业和政府中单一的公权分离为企业主的私权和政府官员的公权。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出现了公权与私权的情况下,由于这种私权远非原来单一公有制经济条件下家庭中的私权所可比,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某些私人(企业主)所占有的私产越来越多,即使是国有制企业的领导干部也有相当可观的经济收入(年薪数十万至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人民币不等),这就使得原来经济领域表现得并不突出也不严重的公权滥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严重,以至于“腐败问题”似乎远远超过了“人权问题”,或者说,公权的滥用行为及其结果在经济领域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较之于它在政治领域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更加容易为感性的中国人所感受到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因而显得格外令人注目,虽然同样的行为及其结果也不可避免地在政治领域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只是这种消极影响不易为同样感性的人们所感受到其严重性和危害性罢了。值得一提的是,“腐败问题”(公权被滥用于经济领域)本质上就是腐败者滥用公权来侵犯公民的私权(企业主的私产权),虽然在“公私交易”中权利受害方显得其似乎是愿意和乐于接受这种侵害,但无论如何这种侵害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犯,它属于广义的“人权问题”,就像“人权问题”(公权被滥用于政治领域)属于广义的“腐败问题”一样——广义的“人权问题”和广义的“腐败问题”是同一个问题,即公权滥用问题。

  要之,“反腐”之本在于改革现行政治体制,使国家权力结构内在地具有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从而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公权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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