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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涛 叶泽人|论“交换权利”:基于能力的“权利方法”的一般性展开

2026-09-01 10:02:43来源:人权研究微信公众号作者:孟庆涛 叶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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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学术界对“交换权利”的研究大多停留在贫困与饥荒领域。相关研究虽能以交换权利作为分析工具,但缺乏方法论维度的展开,未能将其发展为研究权利分配和差异个体权利实现的可行理论框架。因为现实中的权利实现本质上是个体能力实现过程中的功能性活动,所以可以依据能力理论,对交换权利进行理论拓展,将“差异个体的现实权利实现”问题转化为“差异个体的能力实现”问题。从资源转换的视角看,交换权利的本质是交换能力、资源禀赋和交换过程三者的互动。交换权利机制是由权利交换与交换场景结合而成的,同样的交换权利在不同场景中会表现出不同的特质与实现程度,不同的交换场景对应着不同的交换规则与效用价值。在交换权利体系中,特定能力的实现高度依赖于社会资源的转化。对交换权利理论的拓展,可以揭示现实个体实现权利过程中的社会资源转换、“成本—收益”博弈,进而成为研究权利实现问题的方法论框架。

  关键词:交换权利 权利方法 能力实现 资源转换

  目录

  一、引言

  二、交换权利的由来

  三、交换权利的理论建构

  四、交换权利的类型化

  五、交换权利的应用:能力实现的交换路径

  六、结语

  一、引言

  当前社会的很多权利问题之所以产生,原因并不仅在于权利缺位或者权利结构设计不合理,还在于结果意义上的权利分配与权利实现的失衡。关于权利分配与权利实现,既有研究集中于权责分配与利益实现,主要围绕特定权利主体与具体权利展开。关于前者的既有研究重点揭示了残障儿童、胎儿、数字弱势群体等主体实现权利的必要性及所面临的权利实现困境。关于后者的既有研究重点关注了诉讼权、劳动权利、信息权利、数据产权等权利,特别提及了由现实困境推导权利分配或实现的步骤措施等。然而,学界关于权利实现方法论的研究偏少,且远未形成研究权利分配与实现的一般性方法论。由于缺乏一般性的方法论指引,以道德伦理与分配正义为主导的分析范式既无法解决不同领域权利实现的彼此割裂问题,在面临权利冲突时也难以实现有效调和。从权利运行逻辑看,过程意义上的权利实现体系包含了权利产出、权利分配与个体权利实现,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对权利分配环节的忽视,往往会导致个体权利实现失败。因此,围绕权利实现机制构建一个一般性的理论框架,捕捉权利实现过程中的权力博弈、资源约束等关键因素,揭示权利分配与权利实现的互动过程,最终通过调整权利供给与再分配来保障权利机制发挥更大效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理论和实践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可以利用基于“能力”的“权利方法”,对“交换权利”进行一般性的理论拓展。

  面对贫困与饥荒问题,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最早利用“权利方法”(entitlement approach)提出了“交换权利”(exchange entitlement)概念。流行的“食物可获得性下降”(Food Availability Decline)理论认为,饥荒是由粮食减少造成的。森就此批判指出,当时饥荒的产生不是因为粮食生产不足,而是粮食分配环节出了问题,饥饿现象的产生是因为个人的交换权利受到了损害。森的权利方法理论围绕资源禀赋、交换权利、权利集合三个核心概念展开。资源禀赋指个人现有的可用于交换商品的资源集合,包括实体资产与非实体资产。交换权利映射为个人的“每一个所有权组合指定了一个交换权利集合”。权利集合由资源禀赋与交换权利资源所决定,代表的是个人将所有资源转化为所期待生活的机会。

  但是,在森的理论体系中,交换权利只是用于分析饥荒问题的初步概念,权利交换也仅在所有权之间发生,未深入探讨交换权利的本质及其动态运作机制。因此,“交换权利”在概念界定、理论独立性、理论深度以及内容涵盖、适用范围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局限性,难以直接作为分析权利分配问题的系统理论框架。不过,经过有效拓展后,交换权利理论可以成为研究权利分配和个体权利实现的可行理论框架。因为现实中的权利实现本质上是个体能力实现过程中的功能性活动,所以可以将“差异个体的现实权利实现”问题转化为“差异个体的能力实现”问题,这就能够触及个体权利实现过程中的社会资源转换与“成本—收益”博弈,为现实中的权利分配提供具体的路径和方法。基于上述考量,论者将追溯交换权利的问题意识,在基于能力“权利方法”的理论基础上,构建交换权利的概念框架,再分类讨论不同类型与不同场景的交换权利适用性,最后将拓展的交换权利理论应用于能力实现问题,以期完成交换权利理论的一般性展开。

  二、交换权利的由来

  长期以来,交换权利的理论价值未受到足够重视,其应用价值也未能得到充分关注。实际上,交换权利之所以具有巨大的理论拓展空间,是因为其与能力理论密切相关。“交换权利”是一个直接关注权利实现问题的概念。由于关注的是实质自由,交换权利不但可以扩展有关社会问题的应用领域,而且提供了一个开放的理论框架,可以为能力实现提供更多可能。

  (一)问题缘起:对既有能力实现方案的质疑和辩护

  森和纳斯鲍姆(Martha C. Nussbaum)是能力理论的两位主要代表,森开创性地提出了能力理论,纳斯鲍姆则将能力清单化。

  森提出的能力理论以追求人的实质自由为导向,关注有差异的个体,并由此构建了以功能、能力、能力集、功能的n元组合等核心概念为支撑的规范框架。“功能”或“功能性活动”(functionings)指代的是个体的成就,即一个人在主观意愿驱使下所能做到的事务或成就的状态。“能力”(capability)或“可行能力”是实现这些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即一个人实际上拥有这样的选择与机会,能够实现其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能力理论涵盖了自由与平等、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多个议题,衍生出了能力自由观、能力权利观、能力人权观等理论,并已在政策制定、社会福利建设、福利评估等领域得到了实际应用。

  纳斯鲍姆拓宽了能力理论的适用范围并增强了其可实践性,在森理论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份规范性的“能力清单”,凭借高度确定的清单将能力理论拓展到多个学科领域。与功利主义、福利主义及资源主义不同,“能力清单”不仅将机会自由与实质自由结合起来看待个体福利与生活水平,而且明确个体应当拥有选择自己所珍视生活的机会或自由,要求国家和社会最大限度地承担培养和改善可行能力的责任。

  1.对能力理论的批评

  对能力理论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概念与实现路径方面。一方面,对能力理论概念层面的批评既包括对“能力”的质疑,也包括对“自由”的疑问。200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赫克曼(James J. Heckman)基于“人力资本”理论,将能力理解为通向成就的技能或潜能,并强调幼儿期的能力培养对个体发展的影响远胜于后期教育。与纳斯鲍姆的观点不同,赫克曼更注重个体内在能力的培养,并区分了认知能力与非认知能力。中国学者姚洋认为,能力理论中所界定的自由概念与传统的消极自由不一致,因为能力理论中的实质自由不仅受实质机会的影响,还受个体差异的影响。本质上,姚洋质疑的是能力实现问题,即受多重因素约束的能力自由能否实现。

  另一方面,以罗尔斯(John Rawls)的学生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为代表的学者对能力实现问题提出质疑。博格认为,罗尔斯的理论与能力理论的争论焦点实际上是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问题,罗尔斯代表了“资源主义进路”(the resources approach),与之对应的是“能力进路”(the capability approach)。博格认为,尽管能力理论考虑到了个体之间的身体素质与心理差异,并提倡根据这些差异来分配权利与资源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但能力进路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在实践中实施。在能力进路下,公正的社会资源分配标准往往模糊不清、不可操作,难以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相较之下,资源主义进路(罗尔斯的两个正义标准)能够在资源有限、理性有限的世界中提供更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制定政策和提供符合社会公正的公共标准。因此,博格最终认为能力理论在实现上脱离实际,能力进路无法得到有效辩护。

  2.纳斯鲍姆的回应

  纳斯鲍姆对概念性批判的回应是,赫克曼所使用的“能力”概念更接近能力理论中的“内在能力”而非“混合能力”。换言之,赫克曼理解的能力概念实际上可以被包含于能力理论的能力概念中,两者并不冲突。

  关于能力实现问题,纳斯鲍姆承认各项能力的重要性,但认为在实现“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这一目标下,各项能力存在位阶差异,即能力的优先级不同。纳斯鲍姆认为能力清单中的10项能力为“核心能力”:生命(life),身体健康(bodily health),身体完整性(bodily integrity),心智、想象和思维(senses, imagination and thought),情感(emotions),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人际间的友好关系(affiliation),其他物种(other species),休闲(play),以及对环境进行政治和物质支配(political and material control over one's environment)。纳斯鲍姆认为,10项核心能力为能力实现提供了标准。核心能力清单提供了基本的政治原则,为了充分实现这10项核心能力,国家、社会必须反思现有制度,从而进一步构建符合能力理论的、公平合理的制度体系。

  3.森的批判与辩护

  森首先对纳斯鲍姆的能力清单理论进行了批判。在批判功利主义、罗尔斯等学者所持理论的过程中,森反对寻求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公式或完美的制度机制来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而纳斯鲍姆教条式地在能力清单方案中列出了她认为极其重要的10种能力,这与森的理念相悖。同时,纳斯鲍姆在提出能力清单后,一直未对其作出实质性的修改,森认为这侵损了能力理论的开放性。在森设想的能力框架中,评估的目的、个人利益、评价标准和社会安排等都是开放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解释和构建。研究者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和途径将该框架灵活应用于不同的领域与场景。

  关于能力实现,纳斯鲍姆赋予感性因素较高的权重,在能力清单中详细划分了心智、想象、思维与情感等感性能力并进行分类讨论。森认为纳斯鲍姆对能力实现的分析过于重视感性因素,而森更偏重理性,如他在讨论“愤怒和理智”时明确指出了“理智审思”的重要性。森进一步认为,即便需要确定不同能力之间的优先性或重要性,也不必拘泥于列出清单的形式,而是可以通过比较评价的方式来进行,如在公共决策中,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比较和甄选来确定当前更为紧迫的能力需求。

  (二)问题线索:受忽视的交换权利

  森对能力理论的辩护不无道理,但他未明确阐明开放性能力实现路径。森的《贫困与饥荒》一经发表便在学界引起广泛讨论,权利方法在分析饥荒问题方面也得到了不断发展与应用。然而,权利方法既未拓展为一种可作为普遍性社会问题分析框架的一般性方法,也未在饥荒问题之外得到应用。幸运的是,我们在《贫困与饥荒》中找到了能力实现的基本线索,即权利方法理论中的“交换权利”。

  1.附庸性的理论地位

  “交换权利”是森所使用的工具,不过它仅是森“权利方法”框架中的次级概念,是权利方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关于权利方法与可行能力理论的关系,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两者本质上是同一的,权利方法不过是能力理论在贫困与饥荒领域的具体应用而已。例如,董骏认为,权利方法是能力理论的一个变体,是能力理论在贫困与饥荒领域的具体延伸,饥饿的所有权集合以及衍生出的交换权利实际上代表的就是个体支配食物的能力。任付新认为,权利方法仅仅是经济领域内的考察,并将实质自由与可行能力作为界定贫困的新标准,实际上就是将可行能力作为权利方法的上位概念,两者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除沦为可行能力理论的“附庸”外,权利方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始终受制于森的框架,被贴上“贫困饥荒的分析工具”的观念标签,若干年来几乎没有得到概念创新与内涵外延的深化。交换权利更是处于被忽视的边缘,仅被视为权利方法的数学分析工具。学界对交换权利的印象主要是森描述的交换权利的数学样态与数学模型,如可变价格交换模型与固定价格交换模型,甚至混同了“交换权利”与“权利方法”。部分文章采用的“交换权利视角”,仍是对森“权利方法”的描摹混用,对适用性与有效性避而不谈,更无对交换权利概念的展开性建构。

  2.局限于贫困的应用领域

  尽管权利方法的应用场景在不断拓宽,但当前国内学界对权利方法的应用仍局限于贫困领域。一是重新阐释或理解贫困。森最初将权利方法应用于分析贫困与饥荒问题并将饥饿视为交换权利的函数性问题,认为饥荒现象的根源是食物所有权的交换权利受到限制。部分学者对森的理论进行了新的理解,如许加明进一步探讨了权利方法与市场经济的契合度问题。二是拓展了贫困理论的适用场景。如任付新将森的权利理论具体应用到了中国的社会背景中,探讨了权利方法理论对解决中国贫困问题的现实意义。三是拓展了贫困主体与贫困对象。如苏小松用权利方法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丽玲等用权利方法来研究信息资源的贫困成因。四是将贫困理论与其他理论做对比或者混合。如贺海仁将权利方法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进一步阐发了“最大人权观”。相对而言,贺海仁对权利方法的拓展更多是从方法论的层面展开的,也超出了单纯在饥荒领域的应用,但仍然没有拓展权利方法理论本身。

  总的来看,当前学界对权利方法理论的应用仍局限于森的分析框架,对权利方法本身未能形成有效拓展。权利方法的强解释力使学者们在饥荒分析中形成了路径依赖,习惯于在这一成熟领域继续耕耘,而忽视了开拓新的应用场景。大多数研究成果对权利方法的应用仍是围绕贫困与饥荒问题展开的,未能扩展至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领域,在法社会学、法政策学、法和经济学等领域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与应用前景;在方法上,又多是简单套用森的公式,如给出一个类似饥饿交换权利集的集合,再依样展开数学建模。

  (三)问题扩展:可拓展的交换权利

  正因为权利方法被归属于可行能力理论,而交换权利更无法独立于权利方法,其一般性的理论价值也就未能得到充分挖掘。实际上,交换权利不仅与“交换能力”“能力实现”密切相关,甚至决定着现实权利的实现程度与保障状况。交换权利具有的现实性、开放性和社会性特征,决定了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广阔的应用前景,可用于分析身份认同、资源分配等社会现象。

  1.实质自由的关注

  交换权利具有现实性,同时关注能力平等与交换机制的公平性,旨在真正推动实质自由的发展。不同学派看待自由的视角各不相同。功利主义侧重于社会整体的自由总量。罗尔斯等奉行的资源主义主要关注机会平等。能力理论识别并补充了机会平等下的实质自由,倡导能力平等。而对自由发展历程的不同描述,实际上反映了对个体资源禀赋分配问题的持续探索。功利主义的资源分配虽推动整体社会效用的提升,但易导致个体之间资源占比差距悬殊。资源主义注意到资源获取机会的重要性,但假设只要机会均等个体就能实现自由。能力理论强调个体能力对获取资源的影响,揭示出机会均等下的能力差异仍会影响自由实现程度。

  交换权利理论在能力理论基础上汲取了资源主义的观点,认为即使个人在能力上平等,但因能力实现的差别仍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另外,自由的实现不仅取决于个体能力,还依赖于社会交换体系的有效性,即使两个人在能力上完全平等,但如果社会交换机制存在障碍(如市场垄断、制度歧视),其实际获取资源的机会仍会不平等。例如,在劳动力市场中,同等技能的劳动者可能因户籍制度、性别偏见等因素造成的交换权利的不均衡,面临迥异的就业机会与薪酬水平。

  2.社会问题的应用

  交换权利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对社会问题的应用上。森通过运用交换权利构建饥饿的函数模型,发现了引发饥荒的深层成因在于食物分配环节的政策问题。对于其他的社会现象,交换权利也能够提供一定的解释力。以“关系产权”为例,周雪光通过社会观察颇有洞见地提出了“关系产权”概念,认为现实中的产权结构是产权主体在特定环境中与其他群体进行互动而形成的。周雪光注意到现实产权与法定产权之间的矛盾,即有时行为人甚至会“牺牲产权”的实现,主动放弃依法索取产权。关系产权模型中的社会资源转换,隐含着权利实现与能力实现的交换过程,交换权利理论对这一过程能够提供有效的解释框架,从而与关系产权形成互补。此外,交换权利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也有一定的启发。社会中的公平正义、不平等或歧视等问题,在机会平等、能力平等之外,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差别个体的交换权利平等。

  3.分析框架的开放性

  交换权利理论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分析框架,为能力实现提供了多种可能性。首先是适用场景的开放性,虽然森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通过分析所有权的交换权利揭示了饥荒问题的根本原因,然而权利方法并不仅限于经济场景或者饥荒场景,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学习活动、商业行为,还是为了日常需求进行购物和交易,都涉及权利交换。其次是适用对象的开放性,交换权利并未将权利实现锁定在权利间交换,如担保物权交换权利,而是可以类型化为三种形态:权利间交换、能力间交换,以及“权利—能力”交换。最后是适用主体的开放性,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成本即社会资源,但仅关注社会集体的宏观资源总量对于权利保障而言是远远不够的。交换权利理论覆盖了任何拥有初始禀赋的个体,并关注不同微观个体的交换权利映射。不论其职业、性别、种族、地位等因素,差别个体的交换权利都应满足其追求幸福的目的,不至于让权利或者能力的实现成本高得遥不可及。

  三、交换权利的理论建构

  森的理论分析仅局限于所有权之间的交换权利,而未触及不同权利之间可能发生的交换。因此,森为交换权利下的定义缺乏普遍性,无法充分揭示交换权利的本质。对交换权利进行新的理论建构,可以在厘清其本质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具有更高涵括力的普遍性交换权利概念框架。

  (一)交换权利的本质

  森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品转换成另一组商品。这种转换可以通过贸易、生产或两者的结合来实现。在转换中,他能够获得的各种商品组合所构成的集合,可以称为这个人所拥有东西的‘交换权利’。”森给出的虽然只是市场经济中的交换权利或者说是所有权的交换权利的定义,但也为我们提供了两条线索:一是交换权利与能力的实现有关,二是交换权利的概念核心与资源转换密切相关。根据这两条线索,交换权利在本质上可以看作一种为了实现个体能力而围绕资源禀赋展开的权利交换。在静态意义上,交换能力、资源禀赋和转换过程三个要素构成了交换权利的基本框架。在动态意义上,交换能力、资源禀赋和转换过程在互动中生成交换权利机制,产生具体样态与运作逻辑。其中,交换能力是交换前提,资源禀赋是交换基础,转换过程则依据交换路径(包含交换场域与交换方式)展开。

  1.交换能力

  在权利交换过程中,拥有交换能力是交换权利机制的前提,能力的实现则是交换权利的目标。一个人拥有按照自身意志转换商品(或资源禀赋)的能力即交换能力,意味着他拥有商品转换的自由与机会,并通过功能性活动来实现该能力。不过,交换能力并非固定不变,在不同的交换场景中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具体能力。例如,在市场经济场景下,所有权交换权利对应的交换能力是个体的商品转换能力,即个体能够将自己拥有的商品转化为另一组商品。同时,个体是否具备某项交换能力以及交换能力的强弱,均与特定社会的法律、道德规范等制度密切相关。当法律与道德规范禁止某些权利交换,社会个体便无法拥有相关的交换能力。特定制度可能抑制某项交换能力的形成与加强,或者为其实现带来巨大成本。例如,在市场经济中,毒品交易受法律严格禁止,并在道德上遭到谴责,这不仅增加了个体进行毒品交换的成本,也从根源上遏制个体产生或扩大相关的交换能力。

  2.资源禀赋

  社会资源是交换权利中的核心要素。交换能力本质上是社会资源转换的能力,而转换本质上也是社会资源的转换。此处的社会资源禀赋是广义的,并非仅指代物质资源,还可以包含个人在特定社会中拥有的地位、身份、职位、声望等在社会关系中占据支配或重要影响地位的事物。商品转换只是社会资源转换的一部分,商品本身是可用于市场交易的社会资源。每个人基于不同的能力实现目标,会将自己拥有的财产、社会地位、人脉、身份等社会资源禀赋进行不同程度的转换,以尽可能获得实现能力所需要的社会资源。从社会资源转换角度看,交换权利本质上也体现了社会资源在私人之间的再分配。

  3.交换过程

  区别于传统的产品交换与消费交易,交换过程是广义上的社会资源转换,涵盖了经济与非经济的资源转换方式。交换过程是交换权利本质要素的联结枢纽。一方面,交换能力通过资源转换得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资源的积累与占有也是在社会交换中完成的。森主要提出了所有权交换权利的模型,表现为个体基于避免饥饿的需求,将所拥有的商品转换为另一组商品,这一交换过程可以通过贸易、生产或两者的结合实现。但在其他类型的交换权利中,交换过程不局限于个体间的物质交易,也包含道德情感上的互帮互助、商业或者政治上的商谈博弈等。比如,在商谈博弈中,交换过程并不完全依赖私法中的意志自由,半强迫、半威胁的商谈也可以视为一种交换方式。同时,交换能力是转换的基础,非权利资源的转移会剥夺某方的交换能力,或使其交换能力的实现完全受到抑制。例如,抢劫行为会剥夺某一方的交换能力。由于社会资源的转换是开放的,因此,“交换”并不仅指双方达成合意就某物进行置换的行为,甚至交换权利主体互不认识也可以发生交换,如社会保障制度。

  (二)交换权利范畴的概念框架

  根据交换权利的本质,交换权利可以被定义为拥有交换能力的个体在交换过程中可获得的权益集合。经过拓展之后的交换权利概念虽然仍侧重彰显权利的经济属性,不过与一般权利相区别,交换权利主要体现的是不同种权利之间的交换关系,而交换权利的强弱会直接影响权利的实现程度。

  1.概念的进一步厘清:交换权利、权利方法、可行能力、功能

  交换权利、权利方法、可行能力、功能四者存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其中,交换权利是权利方法的核心概念,也是衔接能力理论与权利方法的关键纽带。对可行能力而言,交换权利是可行能力的工具性权利,在理想模型中发生作用,从而实现可行能力。但在研究能力实现问题时,既有研究经常混淆交换权利与可行能力,忽视了交换权利的作用。例如,董骏认为在饥荒问题中,饥饿现象的成因是人们的可行能力受到剥夺,并举例说,“一个人之所以挨饿,要么是因为他缺乏支配维持基本生存所需要的食物的能力;要么是因为他拒绝使用这种能力”。其实,在饥荒中受损的是基于所有权的交换权利,这使得避免饥饿的能力实现受到阻碍。能力本质上是自由与机会,严格来说,饥荒中的社会并未剥夺个人避免饥饿的自由与机会,只是存在较为困难的实现问题。尽管从结果上看,缺乏自由与有自由但难以实现不好区别,但仍然不能将交换权利与可行能力混为一谈,因为这会影响问题识别,还会带来问题解决的偏差。

  能力是功能的基础,功能是能力的实现样态。森的理论将能力向功能的转变过程称为“功能性活动”,能力实现的资源损耗是在功能性活动中发生的。交换权利是关于能力实现的权利,也是功能性活动的具象化与拓展。社会资源配置通过交换权利机制将能力实现所需的不同资源传递到差异个体手中,从而促成社会群体能力的最大程度实现。另外,能力差异与能力实现差异往往也被混为一谈。如罗尔斯虽然关注个体自由并提出了机会自由,但却忽视了个体能力实现的差异,也就是交换权利的差异。例如,两个唱功相似的音乐天才,一个来自普通家庭,另一个来自显赫家庭,显然后者更容易获得资源来实现通过音乐才能获得社会成就的能力。

  2.对概念批判的回应:“entitlement”还是“right”?

  交换权利的理论构建同样面对着“权利方法”理论备受争议的概念性问题,即在权利方法、交换权利、权利失败(failures of exchange entitlement)等概念中,所使用的“权利”一词为“entitlement”而非“right”。有学者指出,“权利”一词不仅存在概念上的模糊,还将权利转变为实际收入、贸易收入等经济收入的代名词,这不利于理论的进一步研究。

  然而,语词角度的概念批判并不成立,语词称谓的不同只是权利外观上的属性差异,而非内在构成的根本区别。交换权利是一种能够实现一般性权利的能力。一般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物权、诉权、环境权等,权利主体包含广泛的一般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涵盖了个体、国家与社会主体。交换权利与社会资源的流动转换密切相关。“entitlement”从词义上看,除了资格外还包含了津贴、好处的意思,相较“right”,更能表现权利的经济属性,因此森才选用了“entitlement”一词来界定交换权利。

  交换权利内在包含了权利的诸种构成要素。从权利构成看,交换权利不仅仅包含“资格”,还涵盖了主张、权能(由权威与能力组成)、利益与自由等要素。其中,利益既指物质或精神上的,也指个人的或社会的,交换权利中的社会资源就属于利益范畴。主张则是针对利益所提出的诉求,交换权利是为了实现一般性权利而提出的诉求。而资格则是指提出某种主张要有所凭借,如在极端威权的法西斯国家中,犹太人不享有交换权利的资格。权能中的权威主要指外在的法律权威或者道德权威,是确保利益、主张、资格成立的主体。能力则与能力理论中的能力概念类似,指代个体对权利的内在实现能力,而这一内在实现能力与其交换权利密切相关。最后,自由要素则是权利的内容,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同时也是特定主体采取交换权利策略的前置条件。交换权利同样包含自由因素,如为了社会秩序稳定,法律规范会限制个体的交换权利的自由。

  (三)交换权利的理论意义

  权利方法的现实性、开放性与社会性特性,也是权利方法的优势所在,有利于阐明能力实现的权利机制。对建构交换权利而言,定量视角下的数理模型路径过于复杂,但这并不影响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视角出发来发掘交换权利一般性展开的理论价值。

  1.理论的自洽逻辑:作为能力实现的新方案

  交换权利理论的现实逻辑在于,现实中权利的实现与交换权利机制密切相关。现实权利的实现属于能力实现的功能性过程。个人基于自由意志要实现其能力,需要通过功能性活动将能力转化为个人效用,而这个转化过程实际上是通过交换权利机制发生作用的。

  区别于生物本能,社会能力的可行性依赖于交换权利。每项能力都预设可行行为,自由个体围绕可行行为展开的功能性活动能够将能力转化为个人效用。而此类行为具备交互性,因为行为过程需要他者配合或是行为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交换权利决定着行为的成功率,并遵循着功能性活动的运作机理。其中,社会规范认同的能力被擢升为权利。权利实现应该享有规范保障,但实现路径仍由交换权利框架统摄,关涉利益的权利活动都离不开社会资源禀赋的交换。

  交换权利拓展了能力理论的功能性活动,其通过交换方式与资源禀赋转换,具体定位现实中的能力实现,并评估能力转化是否符合个人效用。功能性活动从情感效用层面揭示了个人能力实现的动机,但能力向功能转化的倾向性不足以支撑能力实现的现实运作逻辑。功能性活动的发生机制、现实样态、运作方式等过于抽象,不具备可操作性与实践性。区别于情感动机,交换权利提供客观理性的视角,微观上以利益论解释个体行为,宏观上将能力实现上升至社会资源分配,终以制度完善赋予个体实质自由。从交换权利看,饥荒中的能力实现即个人基于自由意志要实现避免饥饿的能力。具体而言,以饥荒为例,在有秩序的社会中,个人当然享有避免饥饿的能力,而该能力实现的功能性活动可以是交易、生产、劳动等。一旦食物获取的途径减少(如供应减少)或者代价高昂(如物价上涨)导致交换权利受损,买不起食物的个人无法实现避免饥饿的能力。当这类个体持续增加,最终便会引发饥荒,这就反映了交换权利恶化而导致的能力实现失败。

  2.适用的范围拓展:法学与社会学的视角

  将交换权利拓展适用到法学与社会学的领域,具有两方面的理论意义。一方面,其可以摆脱以往研究对数理模型的过度依赖。森从净成本函数与生产可能性出发建构起了饥荒中的交换权利模型,并因一般性展开较为困难,“半混合”地将理论介绍与理论应用结合在一起,这使得开放的“权利关系”与“交换权利映射”缩减为饥饿问题中的“所有权关系”与“饥饿映射”。实际上,交换权利普遍存在于人与人的交互和各种社会关系当中,对交换权利的分析可着眼于具体的社会关系案例,在具体的情境中研究交换权利机制,没有必要构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般性交换权利模型,而是可以保留交换权利的开放性,从现实出发进行问题归纳而非一味从特定模型或者原则出发进行演绎。

  另一方面,该拓展可以超越森理论下的任务范围与研究目的。森关注交换权利,是因为他看到频频发生的大饥荒加剧了世界范围的贫困现象,导致严重的人权问题(如1973年至1975年的埃塞俄比亚大饥荒、1974年的孟加拉国饥荒等)。另外,该理论旨在为国际劳工局世界就业计划(World Employment Programme of ILO)应对饥荒、就业与失业问题做准备。因此,他在《贫困与饥荒》中给自己设定的任务是“超越”既有的贫困理论,聚焦于饥饿产生的一般原因和具体原因。法学与社会学视角下的交换权利并不局限于贫困问题,其能作为研究权利分配问题的一般性理论范式与能力实现的特殊方案。传统法学研究重视形式上的权利确认,而交换权利则试图揭示权利实现的动态过程。以财产权为例,法律上的所有权确认只是规范前提,真正的财产权实现依赖于市场交易、继承制度、担保融资等一系列交换机制的顺畅运作。同样,劳动权的实现更依赖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匹配机制、完善的集体谈判制度等交换权利体系。在社会学层面,传统社会学研究多关注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而交换权利理论则将研究视野扩展到资源转化能力的不平等,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初始资源禀赋上,更体现在将资源转化为实际生活机会的能力上。例如,两个拥有相同学历的求职者,可能因社会网络、语言能力等交换资本的不同而获得截然不同的就业机会。

  四、交换权利的类型化

  动态的交换权利机制在内容上由权利交换与交换场景结合而成。权利交换的对象包括个人的能力与权利,同样的权利交换在不同场景中会呈现出不同特质,对应着不同的交换规则与效用价值。交换类型化着重通过社会资源转换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换对象来扩展交换类型,分析不同交换间的差异及其理论和实践效用。场景类型化则着重分析不同场景中交换权利所关注焦点的变化,分类研究场景因素如何影响交换权利的运作机制,并导致不同的交换博弈均衡。

  (一)权利交换的类型

  交换权利的本质是社会资源的转换,也是个体交换能力的实现。根据社会资源转换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换对象,可以将交换权利分为权利间交换、能力间交换与“权利—能力”交换三大类,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多重交换。其中,权利间交换又可分为同质权利间交换与异质权利间交换,所有权的交换权利便属于同质权利间交换。类似地,能力间交换也可进一步划分为同种能力间交换与异种能力间交换。

  1.权利间交换

  权利间交换指的是个体为了追求特定成就或达成特定状态,将一种权利所对应的现有或潜在社会资源转化为另一种权利所对应的现有或潜在社会资源,个体能够获得的各种社会资源的组合构成了该种权利的交换权利。在同质权利间交换中,个人的可交换对象越广、数量越多,其交换权利也就越充分。例如,在所有权交换权利中,个人能够用货币或其他财产换取食物的能力越强,说明其所有权交换权利越充分,避免饥饿的可能性也越大。而在异质权利间交换中,情况则较为复杂。以“所有权—诉权”这一对交换权利为例,假设行为人B违约,行为人A依法有权起诉B并获得赔偿。为了阻止A行使诉权,B向A转让某一所有物,从而形成“所有权—诉权”之间的交换权利。需要注意,这对交换权利并非越充分越好。若A因交通不便、诉讼程序繁杂或赔偿金额较低等因素无法方便行使诉权,即当A的诉权所对应的社会资源较少甚至低到可能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时,此时B对A的交换权利过于膨胀。相反,若A借此机会向B索要远高于赔偿金额的所有物,则A对B的交换权利也过于膨胀。由此可见,某些社会问题不仅可能是由于交换权利的下降引起的,还可能是因为某方的交换权利过度膨胀所导致的,这揭示出特定社会环境中存在的公平正义问题。

  2.能力间交换

  能力间交换并非能力本身的直接转移,而是能力实现状态的交互转换。如劳动成果或服务供给的交换媒介是包括分工体系和互惠规范在内的社会协作机制,最终交换的效益在于通过协作获得个体无法独立实现的功能性活动收益。比如在古代社会的“男耕女织”模式中,男方通过耕作实现粮食生产能力,女方通过纺织实现衣物制作能力,双方交换的是各自能力的实现成果而非耕作能力或纺织能力本身。我们再假设一种简单的能力间交换场景,行为人A拥有甲(农耕)、乙(木工)两种能力,行为人B具备丙(纺织)、丁(制陶)两种能力,那么可能形成四种交换样态:第一种是单向线性交换,如A提供粮食换取B的衣物;第二种是多能力组合交换,如A同时提供粮食和农具换取B的衣物和陶器;第三种是能力实现时序交换,表现为跨期的劳务交换,如A受B委托种植棉花以作为B次年纺织所用原料,B受A委托制作特定农用陶器以作为A次年春天耕种所用工具(但B制作陶器所用的木制模具系由A制作而成);第四种是能力协同创新交换,即通过能力组合创造新的价值,如A与B协作(A提供专用于特定陶器的木具,B制作需配备专属木具的特定陶器),共同生产并销售配备了专属木具的陶器以换取共同收益。这些交换样态共同构成了复杂的社会协作网络的基础。

  3.“权利—能力”交换

  “权利—能力”交换意指一个人为了追求特定的成就或者达到特定状态,以自身权利的实现与否来换取对方能力的实现与否,反之亦然。在复杂的社会博弈中,权利或者能力的实现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个体在资源配置失衡的关系结构中可能会选择搁置、让渡或者限制某项权利或能力,来获取实在的生存资源与发展契机。假设一个债务追索的情景:当债务人陷入严重财务危机时,债权人虽然拥有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权利,但很可能会选择让渡或延后行使这一权利,从而债务人得以继续经营以恢复资金周转并最终清偿债务。同样,作为延缓债权实现的代价,债务人需要接受更严格的监督与规训,比如让渡部分企业资产处置的自主权。

  4.多重交换:交换权利映射

  权利间交换、能力间交换以及“权利—能力”交换,并不一定是两两进行交换,也可以在多个主体之间发生,所交换的权利或者能力还可能是多重的,这就导致了较为复杂的交换权利映射。在处理复杂的现实问题时,可能会同时面对权利间交换权利与“权利—能力”交换权利的下降,也可能会发现一重权利间交换推动了另一重“权利—能力”交换。以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为例,存在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群体的四维交换网络:(1)政府与企业间,通过税收优惠交换就业岗位创造;(2)企业与农民工间,以工资报酬交换劳动能力;(3)政府与农民工间,以公共服务交换税收贡献;(4)城市居民与农民工间,以社区接纳交换服务供给。此时交换权利不仅在多重主体间发生,权利映射的样态也呈现多重性。在农民工的权利交换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权利映射:第一重交换(权利间),用农村土地承包权(财产权)交换城镇居住证(身份权);第二重交换(“权利—能力”),用专业技能证书(能力凭证)交换社保参保资格(福利权);第三重交换(能力间),用方言能力(文化资本)交换社区信息获取能力(社会资本)。政策能够改变多重权利交换的分布格局,当地方政府放宽落户限制,第一重权利间交换得以改善,促使企业为持居住证员工缴纳社保,第二重“权利—能力”交换得以激活。但是,当政策调整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则可能会导致教育权与财产权间的交换受阻。因此,关于交换权利机制的研究需要结合具体问题进行深度思考,才能从现实中找到交换权利的症结所在。

  (二)交换场景的类型

  权利实现中的个人会因所处场景的不同,改变效用价值标准,采取不同的权利交换策略。交换场景的类型化分析,可洞悉权利交换行为受场景影响的原因与本质,还原交换权利机制在不同场景中的样貌。交换场景的类型化研究可先以出现频率较高的三类场景为对象。政治、经济、文化场景是交换权利最易面对的社会场景,国内与国际场景是最广泛的时空场景,网络等虚拟空间是科技革命影响的数字化场景。同时,异质因素介入所产生的特殊场景可与常规场景比较研究,侧面证明交换权利机制的先制条件与优势所在。

  1.政治、经济、文化场景

  根据权威对象的不同,可将交换权利场景划分为政治场景、经济场景和文化场景。

  在政治场景中,由于主要面对的是政治权威,交换权利相对脆弱,易受侵害,也最易影响其他场景中的交换权利。政治权威掌握着权力,既能为交换权利机制提供保障,也可能因政策不当侵害交换权利。政治场景中的交换权利侵害通常具有隐蔽性。一方面政治权威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治权威出台的政策侵害交换权利时可能是基于美好愿景。如果不从交换权利的角度理解,政治权威引发的问题很可能会被表面上的自然因素掩盖。例如,在森提出权利方法之前,饥荒问题一直沿用“食物可获得性下降”理论,认为饥荒是由粮食产量不足引起的。

  在经济场景中,私主体之间的交换权利主要面对的是企业权威。企业权威相较个人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在与个人的权利交换过程中更容易占据优势地位。比如在居民与排污企业的权利交换过程中,后者因占据更多的社会资源、掌握更多的交换权利信息,并且能够支付更多的时间成本、信息成本、法律成本等,可以迫使居民在权利交换过程中付出更大的代价来减少企业排污。

  在文化场景中,交换权利主要面对的是道德权威。道德权威的主体可能是一种文化样态,也可能是一种意识形态。与在政治、经济场景中交换权利主体依据理性行事不同,道德权威会改变交换权利主体的焦点与效用价值,此时个体很可能会倾向偏离功利的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策略。从有利的一面看,文化场景中的个体在实现交换权利过程中可能会作出“利他”策略,使得对方通过交换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促成他者能力的进一步实现。但与此同时,道德权威也很可能会压制交换权利的自发进行,使得交换权利的主体承受道德压力而降低权利交换的实现程度,侵损个人能力的实现。

  2.“国内—国际”场景

  根据交换权利发生的地域主权不同,可将交换权利场景分为“国内—国际”场景。“国内—国际”场景并不仅仅是物理空间的距离远近不同,更涉及主权对交换权利的影响。相较于国际场景,在国内场景中,交换权利的多方主体处于同一个主权国家当中,更容易达成共识,交换成本相对较低。

  从积极方面看,国际市场的开放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为交换权利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随着各国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商品、服务、资本等要素的全球流动越来越频繁,不仅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也为交换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多机会。例如,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减免和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等措施,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换效率,完善了交换权利机制。同时,国际竞争也促使各国不断优化自身的交换环境,提升交换权利的质量。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各国为吸引更多外资、技术和人才,纷纷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服务质量。这些措施不仅增强了本国的国际竞争力,也为交换权利的实现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例如,一些国家通过改善法律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手段,提升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了技术交流和知识共享,从而扩大了交换权利的范围和深度。

  从消极方面看,国际场景也为交换权利带来了额外的风险与成本。交换权利主体由于位于不同主权国家,一方面其权利交换面临较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不同社会和政治环境使得各主体受到不同政治权威、企业权威及道德权威的影响,这增加了交换权利的协商成本和实施成本。同时,全球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增加了交换权利实现的风险。例如,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等可能对交换权利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国际政治局势的变化会对交换权利产生深远影响,国际关系的紧张可能导致贸易中断、投资受阻等,从而削弱交换权利的实现能力。

  3.数字化场景

  交换权利的数字化场景指的是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赛博领域中发生的权利交换活动。在数字化场景中,交换权利主体仅需通过控制网速、点击页面等简单操作,就能够以更低的时间成本和实施成本实现更加充分的权利交换。同时,数字化场景极大扩展了交换权利的空间和范围。传统的交换权利通常局限于特定的物理空间和时间节点,而数字化场景突破了这些限制。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参与全球性的资源转换活动,不论是购买商品、提供服务还是进行投资,都可以轻松跨越国界,实现资源的全球配置。这种跨越时空的资源转换方式不仅提高了交换效率,也极大丰富了交换内容,使得交换权利得以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实现。此外,数字化场景为交换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工具,信息的获取、传递和处理变得异常迅速和准确。通过搜索引擎、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人们可以更轻松地获取所需信息,评估交易的风险和收益,从而作出更加明智的决策。电子支付、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也增加了交易过程的安全性、透明度和可追溯性,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强了交换权利的保障力度。

  但与此同时,部分交换主体在数字化场景中处于劣势,如对网络陌生的老年人。数字弱势群体保护、数字霸权、数字鸿沟等问题在权利交换的数字化场景中依然存在。虽然数字化场景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来源,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却难以保证。另外,数字化场景中的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人们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面临危险,这对个人的交换权利造成了严重影响。

  4.异化场景

  权利交换的异化场景是指因犯罪、权力争夺、战争等异质因素的介入,交换权利所需的秩序基础遭到破坏,导致权利交换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当自由与秩序无法得到保障,权利主体的交换能力无法完全实现,此时资源禀赋的转换易从交换扁平化为掠夺。

  在犯罪场景中,权利秩序受到的破坏最为直观。犯罪者通过物理强制或心理胁迫手段,直接侵害甚至剥夺受害者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这种掠夺完全绕过了正常的交换机制,使受害者不仅失去特定资源,更丧失了进行后续交换的能力。例如,抢劫犯罪不仅夺走受害者的财物,更可能造成长期的心理创伤,削弱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另外,现代犯罪形式如网络诈骗、金融欺诈等,虽然手段更为隐蔽,但同样是通过破坏信任机制来扭曲正常的权利交换过程。

  在权力争夺场景中,个体被迫依附于特定权力集团,原本个体间的直接权利交换被异化为集团间的博弈。这种异化导致两个严重后果,一是个体交换权利被集团利益裹挟而失去自主性,二是资源分配不再遵循市场规律而是服从于权力逻辑。军阀混战、派系斗争都印证了这一点。在这些情境下,普通民众的财产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往往沦为权力博弈的牺牲品。

  战争作为最极端的暴力形式,对交换权利的破坏最为彻底。交战状态下,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完全崩溃,法律体系失效,交换权利失去最基本的制度保障。此时资源分配往往退化为最原始的掠夺模式,强占土地、强征物资、强迫劳动等现象层出不穷。更严重的是,战争造成的破坏具有长期性,即便冲突结束,重建信任机制和交换体系也需要漫长过程。

  犯罪等异质因素可能会导致交换权利体系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当掠夺比交换更有效率时,越来越多的人会被迫放弃正当交换而选择掠夺手段,进而加速整个交换体系的崩溃。因此,如何有效抵御这些异质因素对交换权利体系的负面影响,是社会治理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五、交换权利的应用:能力实现的交换路径

  交换权利内在的类型化建构不足以直接说明社会个体的能力实现与交换权利的强相关性,这需要通过深入探讨交换权利促成能力实现的逻辑路径来达到。本部分将着眼于交换权利机制实现的逻辑体系,进一步说明交换权利如何推动社会资源禀赋的均衡分配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并在此过程中使得个体潜力得以释放,最终推动社会整体的能力实现。

  (一)交换权利视角下的“能力失败”

  “能力失败”是能力实现的失败,即个体或群体的功能性活动未能通过交换权利得以实现。因而,“交换权利失败”实质是因交换权利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导致人们无法有效实现其能力。交换权利理论可以揭示出影响能力实现的关键问题,如权利分配不公、社会资源限制或政策潜在缺陷等导致能力失败的因素。只有找出这些问题的根源,才能制定有效的策略,优化交换权利机制,促进能力的真正实现。

  1.能力实现或失败的决定因素

  解决能力实现问题,首先是要识别能力实现中的关键因素。森的能力理论提出了一种理想化的能力实现模型,即通过功能性活动,能力直接转化为一项“功能”以实现效用。然而,“功能性活动”更像是一个方向性指引而非具体方案,现实中的诸多变量因素,如政治、法律、经济制度和道德规范等,都会影响能力实现,而这些因素在森的理论中并未涉及。尽管如此,功能性活动提供的方向性思路依然为我们解决能力实现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识别框架。

  能力实现的本质在于明确社会资源禀赋在能力实现中的根本作用。能力的实现无法脱离社会资源,只有通过社会资源来获得所需的食物或帮助,个体的能力才能得到实现,甚至某些能力的培育也依赖于教育、经济和法律等社会资源的投入。社会中的个体行为和成就没有一项是完全独立于社会资源的。例如,虽然呼吸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行为,但空气质量却与社会资源息息相关。当工厂排放污染物影响空气质量时,个体的呼吸质量下降,除非通过金钱或法律维权改善空气质量,否则健康会受到影响。而个人的进食行为同样离不开社会资源,食物的获取、进食的场所、所需的道具等,都依赖于社会资源的支持。

  交换权利是能力实现的关键因素。能力实现以社会资源为基础,但在社会资源的转换过程中才能得以实现。交换权利的核心正是社会资源的转换。在交换权利体系中,社会资源的转化是使得特定能力得以实现的必备条件。然而,社会资源的原初占有和分配与交换权利密切相关。个体缺乏某项能力的社会资源,或者缺乏实现能力的社会资源,反映的正是交换权利的缺位。从社会关系角度看,个体若不具备某项能力,意味着无法与其他个体进行能力间交换或“权利—能力”交换。如果该能力的缺失是普遍现象或社会现象,如某个群体缺乏某项能力,那么这实际上反映了这种能力的交换需求缺乏“市场”。

  2.能力失败的机理与保障机制

  特定能力的实现,依赖于个体能否获取相应的最低限度的社会资源。个体虽拥有初始禀赋,但若不具备良好的交换权利,就无法交换这些禀赋,难以自由地获得所需资源。由此观之,能力失败的成因之一是交换权利的失败。交换权利失败不仅包含交换成本的上升,也包含了交换收益的降低、交换途径被切断等。此类交换权利失败属于直接交换权利失败,而社会资源禀赋数量减少则属于间接交换权利失败,因为社会资源禀赋的数量减少是由直接交换权利失败导致的。

  从交换权利失败看,社会中的诸多保障问题必须聚焦于保障交换权利机制的有效运行。交换权利机制的变迁是社会更替发展的自然现象,其伴随着某些职业的淘汰或社会制度的变革,但这也揭示了当前的社会问题。从宏观角度看,某一群体应具备某项能力但未能实现,问题根本在于缺乏保障该能力交换权利的制度。“纸上”的社会保障能否得到有效实践,其标准在于能否有效保障交换权利,因为只有通过广泛的权利交换,能力才能得以实现或真正得到培养,而社会资源的转换博弈便在其中发生。例如,某国一政党候选人为拉选票,通过资助贫困社区的孩子接受优质教育,帮助他们获得法律、医学等职业能力。这里既涉及能力间交换,也涉及“权利—能力”交换,即候选人在政治场景中以获得选票为交换目的,利用社会资源培养贫困孩子的能力,而贫困孩子及其家庭则通过投票支持候选人,实现了双方的权利交换。

  (二)能力实现的交换权利机制

  能力实现的交换权利方案需要以公共理性的民主环境作为秩序基础。其基本运行逻辑是:首先确定拟实现的具体能力,从而预设相应的效用价值;其次,确认权利交换类型,并且得到实现能力所需的社会资源;最后,通过该社会资源实现能力。当然,这一进路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局限。

  1.秩序基础:公共理性的民主环境

  保障交换权利需要社会的自由与民主机制。这是因为,交换权利建立在主体之间能够进行自由商谈的基础上,否则社会资源发生的不是转换,而是剥夺与被剥夺。在森看来,民主需要一种参与式的公共理性,即通过自由辩论环境将投票和选举导向民主。若非如此,投票与选举也可能导致暴力与独裁统治。正是在自由的氛围中,政治参与、对话或者辩论才不会流于形式。一方面,交换权利是在这样的环境中产生并得以实现的。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交换权利机制的运行状态反过来检验特定社会的民主制度,观测其是否达到了具有公共理性的民主环境的要求。

  所有类型的交换权利都需要在有序的社会规则中发生,个体之间遵循着特定社会中的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以及其他影响资源转换的博弈规则(文中讨论的交换权利机制是在民主环境、道德法律等社会前提不变的情况下展开的)。无序状态下的“弱肉强食”规则是不稳定、不公正的,既侵损人权,也破坏了社会中的交换权利机制,在这种状态下个体的能力难以实现。在民主环境中,个体才可能通过交换权利获得实现能力所需要的资源,而政府与社会组织也能避免“好心办坏事”,在个体交换权利机制中发挥正面作用,从而实现多方正和博弈、合作共赢。

  2.能力实现过程

  在运行逻辑上,能力通过功能性活动得以达成效用。而交换权利理论则将概括性的功能性活动予以展开,将个人能力实现过程具体分为以下步骤,可以用图1表示。该能力实现的交换权利路径框架是从个人视角出发,主要描述了特定个体能力实现中的社会资源转换过程,即既有社会资源通过不同场景中的交换权利,包括权利间交换、“权利—能力”交换、能力间交换,转换为能力实现所需要的社会资源的过程。如果部分群体的交换权利下降,导致特定群体无法实现能力,便可能引发社会问题。问题一旦恶化或者得不到解决,便可能发生动乱摧毁既有的社会秩序,进而影响其他群体的交换权利。与此同时,个人视角下的交换权利路径也点明了国家与社会组织在交换权利机制中的作用。国家为个人的交换权利既提供立法、执法、司法等保障,也提供交换权利所需要的秩序,避免抢劫社会资源等非交换权利转移。社会组织则为交换权利的进行提供所需的信息、场所,为主体之间创建商谈机会。互联网的出现也大大降低了交换成本,从而使得能力更易实现。

  3.能力实现的交换权利进路的局限

  关于能力实现的交换权利进路研究还存在着下述弊端。

  一是在研究对象上还未讨论“异化交换”现象。当前框架虽囊括了权利、能力,但没有具体分析涉及战争、犯罪行为等社会资源“异化交换”的社会现象。特权本质上也是权利交换的异化方式。这些异质因素对能力实现的交换权利路径框架的影响暂时缺位。

  二是对理论前提还未进行充分讨论。交换权利预设的前提是,存在较为稳定的权利秩序可供权利交换机制运作。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都是权利秩序的必要因素,但权利交换到底要求什么样的社会规范与制度安排并无系统讨论。

  三是在理论深度广度上建构尚不完全。在概念范畴上,不同类型交换权利的交换权利集合或者映射未得到系统阐释,交换权利的经济属性与政治属性也显得不够协调。在类型化与场景分类上,论者提出建构的交换权利理论更多是在既有研究上发现了交换权利的发展空间,并提出了交换权利理论建构的大致框架,但对交换权利每种类型、每个发生场景以及类型与场景的交融互动仍需深入说明。

  六、结语

  作为深入剖析社会经济结构与个体权益关系的理论框架,类型化建构的交换权利理论能够指导权利分配与实现问题的研究。该理论强调在公平与自愿的基础上,个体或群体通过权利与能力的交换实现社会合作与资源优化配置。这有助于明确社会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界限与责任归属,并引导人们在社会规则体系内理性表达诉求,推动社会结构优化与治理能力的提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同时,交换权利理论的应用范围不局限于能力实现领域,只要是涉及权利分配与实现的研究,交换权利理论都能够提供理论支撑。而拓展深化交换权利的发生场景与类型化研究,在具体的动态权利模型中把握交换权利的深层样态与生成逻辑,还可以为解决权利实现问题提供更科学、可行的理论指导。

  当然,交换权利的开放性决定了该理论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充满可能性的分析范式。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交换权利理论的完整价值具有被忽视的可能性,但是质疑本身便是理论发展的动力。通过交换权利来实现能力一方面要接受理论上的批评与质疑,另一方面也应该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或者予以改进。

  【作者:孟庆涛,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人权学院)教授。叶泽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人权学院)智库研究员。】

  【来源:本文刊载于《人权研究》2026年9月第3期。为方便阅读,文中注释已隐去。本文转自人权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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