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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旭: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国际法观的重塑

2026-08-12 09:39:17来源:社会科学杂志微信公众号作者:魏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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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长期以来,以自由主义为内核的西方国际法观被奉为认知与理解国际法的主流观念,但因其作为资本主义社会观念上层建筑的本质,这种国际法观在根本上服务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全球范围内确立和扩张的内在需求,因而具有迷惑性与虚伪性。立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境遇和当下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现实,重塑国际法观势在必行。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重塑国际法观,应遵循守正创新的方法进路,在实践中辩证看待合作与斗争的关系。这种国际法观以独立自主为精神内核,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愿景,旨在回应“国际法应何去何从”的世界之问与时代之问。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资本主义全球体系宰制下的国际法观

  三、国际法观重塑的方法论进路

  四、国际法观重塑后的应有之义

  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西方主流国际法理论对国际法有多种描述,但总体上仍信奉相同的国际法观,这一观念长期以来一直主导着人们对国际法的认知与理解。在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当下,西方主流国际法观越来越难以解释和回应国际形势的动荡变迁,呼吁改变的声音一直存在。历史、社会地看,国际法是由人类依据经验所建构的,其发展可以、也应当汲取人类社会中不同文明的优秀传统和不同国家的合理诉求,而非由某些国家垄断。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从本国的历史苦难与世界的现实困境出发,回答“国际法应何去何从”的时代命题,重塑更合理的国际法观,是十分必要的。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持续提升和对全球治理参与的日益深入,具有时代引领意义的中国国际法思想、理论、观念、话语体系逐渐形成。该体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角度阐释了国际法观的提升与创新,从学理与实践的角度看都极具研究意义,并有进一步推进研究的空间。国外的既有研究,或从跨国资本、商品形式、经济体系等方面观测国际法,或将国际法视为协调资本主义体系矛盾、不具确定性的特定话语,皆有合理之处,但也难免被指摘为基于固有认知模式形成的片面结论。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包含社会现实发现、总体性观点、具体化路径与实行等特征的历史科学方法论,对于全面准确把握国际法的历史具有指导意义。基于此,本文将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引,剖析资本主义全球体系宰制下形成的西方主流国际法观,进而明确重塑国际法观的方法进路,总结以历史唯物主义重塑的国际法观的应有之义与品质内涵,以期推动国际法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二、资本主义全球体系宰制下的国际法观

  当代国际法的规范进路在很大程度上承接的是以“欧洲公法”为主的近代国际法,被奉为主流的国际法理论亦是植根于西方。因而,西方主流国际法观对当今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影响力不言而喻。只有透过西方主流国际法观的表象,把握其产生的社会现实,才能破除其迷惑性与虚伪性,从而确立对其进行重塑的前提。

  (一)以自由主义为内核的西方主流国际法观

  在国际法学领域,随着格劳秀斯(Grotius)、瓦特尔(Vattel)等近代学者开始较为系统地研究国际法,数百年间,围绕如何认识与理解国际法,一批拥护者众多、影响力巨大的“学派”逐渐在建构国际法理论、分析国际法实践、传达国际法话语的过程中占据了核心位置。尽管各学派互有论战,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西方自由主义,或者更准确地说,以自由主义政治理论(the liberal theory of politics)作为内核。甚至有观点认为,“试图讨论国际法的人,就应当接受国际法自由主义(international legal liberalism)”。

  自由主义作为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核心理念与底层逻辑,对西方国家国内国际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根本的、全方位的。概括地说,自由主义以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为旗帜,一方面强调“能够适用于一个人的任何事物也必须能够适用于每一个人”,另一方面也将“人类状况从前的改进看作预期将来继续改进的理由”。基于此,自由主义尤其宣扬“宽宏精神”,并认为“有些社会缺失这种自由主义的宽宏精神,这个事实越发成为自由主义者主张改革的理由”。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以个体为基准区分社会的公私领域,个体在私领域中享有最大程度的自由,在公领域中则以“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遵守“以保障人的自由为目标”的秩序。以此为线索,可以从总体层面抓取西方主流国际法观的脉络:

  第一,在文明层面,国际法的发展被描述为一个随人类文明自发向善、终将美好的进程,象征着“进步和普遍的精神”和“坚信能够在全世界实现民主、法治的信心”。在西方“英雄主义的叙事”(heroic narratives)中,国际法被想象或教导为致力于文明的美好学科。教育“非文明国家”并使其能接轨西方标准,是所谓“文明”的历史使命。能够“以公理战胜强权”的国家,便是国际法的楷模。在西方主流国际法观的认知里,国际法完全是在西方的带领下一路走来的,并且应该继续在西方的带领下这般走下去,其所形成的国际法话语尤其是其所描绘的国际法发展演进之路,被描述为不容挑战的“祖制”,任何偏轨都会被斥为离经叛道,被贬至文明的对立面。

  第二,在价值层面,国际法当然地将自由、平等、人权等推广为普遍价值。尽管西方主流国际法观对这些价值的描述本就带有抽象性、模糊性,甚至先验性,但依然将其作为指导国家正当行为和创设法律规则“给定的规范法典”(a given normative code)。这些价值具有永恒的正确性,是人的理性对社会规律的认识。此处,理性以社会规律为认知对象,不以单一国家的意志为转移,并时刻约束着国家。国家如若违背,便会受到社会规律的惩罚。因此,国际法被表述为理性对国际社会规律的认识和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发现性规则。

  第三,在理念层面,国际法尤为强调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瓦特尔等国际法学者认为,人生而平等,实力差距不影响人的资格,因此由人所组成的各国也应是相互平等的。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确立为标志,近代欧洲确立了各民族国家基于主权平等的逻辑自由行事,以多边会议商讨、以多边条约解决问题的“欧洲协调”模式逐步明确,并在此后数百年间扩展至全世界。至19世纪,国际法学者及实践者以国家平等为基础建构了“程序性和平体系”(procedural peace-system)的国际法观。此后,平等一直都是西方主流国际法观的核心内容,因为“平等是由国际法的根据推论而来的”。

  (二)西方主流国际法观的观念本质

  然而,西方主流国际法观并不像自由主义所描述的那般文明与伟岸。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西方国际法观作为观念上层建筑,表面上反映了平等主权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实则服务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全球范围内确立和扩张的内在需求。

  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为标志,资产阶级打破了系于宗教神权的欧洲旧秩序,“需要用更为畅快、更为锐利的笔锋来书写历史的下一页。”西方国家逐渐将资本积累与增殖的最大化作为核心逻辑,因为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中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资本无穷尽地追求获取更多生产资料,通过劳动力加工生产更多商品,将商品更多地销售到更大市场以获取更多收益,进而将收益投入再生产并扩大生产规模,形成了“不断地完成形态变化的全部循环”的资本逻辑。单一国家无法仅靠自身资源填补资本的无限欲壑,超负荷运载的资本逻辑也导致生产规模的畸形扩大,过剩的资本却仍会优先用于提高生产利润而非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导致国内市场的持续萎缩。故而,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越会更迫切地开拓海外市场。在主观意愿和客观实力的双重加持下,西方资产阶级开始从“民族国家内部统治”走向了“世界性统治”,通过冲击甚至摧毁“其所遇到的历史上的各种自然经济”,将广大非西方世界改造为原料来源和商品市场。

  随着殖民主义的全球扩张,世界市场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而这种生产方式又以扩大生产规模为固有特征,反过来促使世界市场不断扩大。西方资产阶级由此“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在资本逻辑的驱使下,为争夺原料产地、争夺资本输出、争夺“势力范围”直到争夺一般经济领土并“剥削愈来愈多的弱小国家”的斗争愈演愈烈。无论谁胜出,都会巩固自身在资本主义全球体系中的优势以更好地发展资本主义。1945年联合国建立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看似已被尘封,但“更温和”“非暴力”的新帝国主义、新殖民主义依然存在。除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西方资产阶级采用了控制企业信贷、股票市场、兼并收购、对冲基金和金融投机等经济手段。资本主义无止境追求资本积累与增殖最大化的资本逻辑及其内在矛盾与危机依然未变。尤其在当下的数字时代,科技鸿沟加剧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全球南方国家之间的差异,对劳动的剥削变得更为隐蔽,收入分配更难实现平等。现行国际机制依然面临全球南方代表性严重不足、权威性遭到侵蚀、有效性亟待提升等严峻挑战。

  西方主流国际法观植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物质基础,并在资本主义全球体系中通过塑造国际社会与国家间交往逻辑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积极地维护并再生产着支配性的生产关系。这样的国际法观不可避免地具有迷惑性与虚伪性。在资本逻辑的持续支配下,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全球范围内继续保有优势,作为其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表达的国际法观,就仍将牢牢占据主导地位。

  (三)西方主流国际法观的根本问题

  西方主流国际法观未能在真正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地考察国际法,反而回避了近代以来国际法长期浸染于资本主义全球体系的现实,其对国际法的描述也存在以下失真:

  第一,国际法不应被当然地视为自发向善的文明尺度,反而是“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斗争来抢夺世界控制权的法律形式”。在资本逻辑的驱使下,西方资产阶级因世界经济分工而产生冲突,冲突又在国家的政治推动下激化,最终演变为以国家为行为体的资源争夺斗争。因此,战争是维系资本主义所必需的政策工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看似达成了维护共同利益和彼此关系的条约或习惯,但真正目的仍是维护自身利益、阻止竞争对手变强。尽管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际法,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仍继续保持着在国际社会中的优势地位以及制定、解释与适用国际法的主导权与话语权。倘若触及了资本积累与增殖的核心利益,这些国家会毫不犹豫地曲解国际法的规则、滥用国际法的空白,甚至撕下文明的伪装,迫使国际机制停摆。

  第二,国际法并非普遍价值的当然载体,反而长期服务于西方中心主义。西方社会有着长久的形而上学传统和一元论传统。前者会将具体社会生活中的对象抽象化、概念化、脸谱化,并在“理论真空”中建构出所谓普遍适用的客观标准,其结果往往只关注理论推演的应然,而忽略了现实世界的实然;后者则将上述所谓“客观标准”视为不分时间、无所不在、普遍适用的绝对标准,该标准有且仅有一个答案,即“西方标准”。西方中心主义也由此滋生:从宣称“专制是对付野蛮人的合法形式”,到国际法将土著人的祖居土地视为无主地;从盛赞“19世纪以来的国际法象征了进步和普适精神”,到以国际法区分文明国家(civilized nations)和非文明国家;从辉格史观将繁盛归功于文明与制度的必然,到门罗主义反对外部干涉“美国的美洲”,再到当下频繁在人权、法治等问题上以裁判者自居,西方中心主义始终存在。对西方资产阶级来说,“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不过是为了更好地维系自己对资本主义全球体系的掌控。

  第三,国际法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平等,反而长期将“形式平等转化为实质从属与控制”。刺破西方主流国际法观编织的“平等面纱”,便会发现所有国家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国家比其他国家更平等的真实面孔。从自诩高人一等的欧洲中心主义,到划定势力范围的门罗主义;从强权即公理的俾斯麦主义,到埋下二十年危机的巴黎和会;从所谓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到新门罗主义,无不显现出弱肉强食的霸权逻辑。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当我们把目光从资产阶级文明的故乡转向殖民地的时候,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和它的野蛮本性就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面前。”西方资本主义强国长期将国际法作为抢夺世界控制权的法律形式,同时限制甚至剥夺其他国家的主权,迫使其站队或屈服。因此,所谓“平等”只会流于表面,最终走向“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的结果,沦为遮掩实质不平等的面纱。

  三、国际法观重塑的方法论进路

  鉴于西方主流国际法观的本质及其内在问题,必须重塑国际法观。这首先需要辩证看待“观念”本身,通过对西方主流国际法观进行彻底的理论批判以促动国际法上的思想解放,从而明确守正创新的认知进路;同时还应清醒认识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为了推动塑造能够促进公平发展、规制资本、化解共同风险、实现公平正义的全球治理新秩序,斗争合作的实践进路同样不可或缺。

  (一)立足思想解放的守正创新

  国际法并不是先验存在,而是在人类社会中实践地形成并发展的,其过程本就是作为总体的世界历史的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西方主流国际法观在根本上是一种主观思想层面的抽象经验式理论表达,对国际法的描述超出了具体的国际法本身,并将国际法规定为“事实”。其结果是国际法与社会现实的分离,孤立的、形而上学的国际法片段被当成实际存在,由此脱离了国际法的内在内容。从客体的直观的形式而非主体的实践的形式去理解国际法,本质上是把理论的活动错认为是真正人的活动。这种“综观全体”的主观思想只注重单纯“事实”而不顾及现实,将所谓一般性、普适性的原则套用到一切事物上,实则否定了总体性本身。以此审视西方主流国际法观,便会发现其中存在诸多用于美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法律话语,而殖民、帝国、资本等要素反而被淡化为与国际法无涉的事实现象,实际上,其所描绘的是“被遮掩的现实”,看似详述了国际法的历程,却是以历史细节的丰富性与真实性回避甚至伪造了历史。

  “科学的历史观是要把握一切方面的关联性,否认一切片段的割裂。”正确的国际法观应能明确国际法从何而来、现在何处,并回答国际法将至何方,体现坚守正义、逆势而上的法治立场。西方国家在数百年间利用国际法争夺世界并对世界施加认知封印,因此,我们更需要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引下认识国际法观作为“观念”的本质,敢于批判、敢于建构,非此不足以在国际法上实现真正的思想解放。在这项充满挑战的事业中,“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

  守正意味着清醒认识国际法的发展演进,夯实“国际法何以至今”的问题意识。守正需要充分认识到国际法是在具体社会现实中历史地发展的,应在遵从国际法现代性、崇尚国际法价值性、遵循国际法规律性的基础上时刻保持对国际法的追问与反思。守正不是对既往的照单全收,而是“寻正而坚守之”,首先勘破西方资产阶级以所谓主流国际法观来“维护并塑造对其有利的国际秩序”的本质,不把国际法的发展看作自发向善、终将美好的文明进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引下重塑国际法观,应注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全球扩张的历史分析和政治经济学分析,关注到被西方主流国际法观隐去的资本、殖民、帝国等国际法真实历史进程中的要素,关注到曾经饱受殖民剥削、至今仍被不公正对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对压迫的长期反抗。这要求我们既要能够运用国际法解决具体问题,也应以历史唯物主义端正国际法认知,敢于对旧秩序遗留在国际法中的不公正不合理之处说“不”。

  创新意味着清晰认识国际法的时代使命,提升“国际法应往何处”的问题意识。创新应以守正为基础,运用并创造性地发展国际法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塑造国家形象,提升国家影响力。“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对于不公正不合理的现状,不仅要敢于拒绝,更要敢于改造、善于改造,从而回答“构建什么样的全球治理体系,如何改革完善全球治理”的时代课题。国际法观作为观念上层建筑,实现创新不能只做概念上的抽象批判,也不是追随西方主流国际法观对其缝缝补补,而是必须敏锐把握当今世界经济基础的结构性变化,并从根本上进行重塑。换言之,重塑国际法观不是简单改变既有的、个别的国际法规则,而是真正要从思想认识层面正本清源。

  (二)立足社会现实的斗争合作

  “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国际法观作为观念,应当能动地反映当今世界生产力格局变动、生产方式重组和利益格局重构等客观现实,并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得到验证与发展。

  “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与此同时,反映人类生存的共同客观物质条件同样亟需改善与提升。“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而非少数国家的主观意愿。随着科技进步尤其是数字技术变革所带来的生产力提升,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学习、追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过程中实现了群体性发展壮大,逐步建立和发展出“内向型经济”以维护自身的经济主权。与之相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持续受困于当代资本主义经济金融化深化发展而加剧的矛盾中。此消彼长之下,“全球南方”愈加成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鲜明标志,强调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解构乃至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现代化模式,并引动了新的科学理论—新的生产要素(工具)—新的投资热点、就业岗位—经济转型升级—新的规模化经济效益—全球创新版图重构—全球经济结构重塑—国际力量对比变化—国际秩序大调整的发展链条。

  然而,面对“东升西降”的现实和“全球南方”的崛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愿放弃既有的优势地位,并频繁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施压甚至进行攻讦。在此背景下,重塑国际法观不可能是水到渠成的,也不能只停留在认知层面的反思与解读,还需在实践层面有所作为,这便离不开斗争和合作的辩证统一:该斗争时就斗争,该合作时就合作。既要“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也要“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斗争并不意味着无节制的冲突与暴力,坚持合作也不意味着可以为了合作而毫无底线地退让。

  第一,斗争是手段并非目的。一方面,斗争具有建构性。斗争意在“破而后立”而非“破”本身,斗争是为了更加光明的未来,是为了重建合理秩序、重铸世界和平。资产阶级为谋求最大利益会持续使用强权进行贸易和掠夺,并“昧着良心使用诡计或暴力强行订立这些条约”,对此种以国际法之名行不法之实的斗争是必需的。另一方面,斗争具有多样性,简单粗暴地把斗争等同于暴力毁灭是武断且非理性的。重塑国际法观,需要进行进步性、解放性的斗争,而非退步性、分赃性的斗争。实际上,自联合国建立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展非殖民化运动、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等国际法律秩序斗争也搭配了外交博弈等多种形式。中国提出的“中间地带”理论、“三个世界划分”理论,以反霸权主义、反帝国主义、反殖民主义为特征,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有别于传统西方中心主义、旨在争取国家独立与安全的斗争分析范式。

  第二,合作兼具目的与手段性质。一方面,合作可以是斗争的目的,“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另一方面,从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的论述,到中国共产党将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作为克敌制胜、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都强调合作对实现更好斗争结果的重要性。合作与斗争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都是实现更高目的的手段。对国家来说,这种更高目的包括自身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包括其所属共同体的更好发展。例如,在涉外法治领域,中国将“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列入“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之下,后者则与“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相并列。这表明,斗争也是服务于中国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手段,用以配合国际交流合作,最终旨在实现“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四、国际法观重塑后的应有之义

  在批判西方主流国际法观的基础上奉行守正创新,在把握国际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力行斗争合作,据此重塑的国际法观应以独立自主为精神内核,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愿景。这种国际法观强调身份上的自立、心态上的自信、行动上的自强,通过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坚守国际法公平正义的旗帜实现国际法应有的价值取向,通过共商共建共享以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以独立自主为精神内核

  探求并指引人类自由解放之路,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使命。“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为人类求解放。”若无独立自主,既有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便难从根本上改变,解放也无从谈起。应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出发,强调各国皆有权根据本国国情自主决定发展道路、自主管理国家事务,助力各国保持自我、提高自觉、坚定信心、增强决心,将独立自主之精神注入国际法观之中。

  第一,独立自主意味着身份上的自立。《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载的第一项原则便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具有“对内最高”和“对外自主”的双重面向,其根基便是国家能够独立自主地决定本国的内政外交事务。以中国为例,面对近代主权沦丧、生灵涂炭的百余年屈辱,中国人民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进行了百余年坚毅不屈的抗争,对国家独立统一、自主自立的执着坚如磐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就确认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原则。当下,中国将独立自主作为在国际社会体现大国担当的前提和基础,坚持本国事务由本国人民自己做主、自己处理,而非依赖外部力量、甘做他国附庸。

  第二,独立自主意味着心态上的自信。尽管殖民、剥削、侵略等手段已被当代国际法禁止,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导地位及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因发展不均衡而积压矛盾的境况未变,西方国家“包装”国际法价值并借此追求利益的现实特征未变。在西方中心主义的数百年影响下,西方在面对非西方时有着一种天然的优越感和俯视感。很多发展中国家尽管获得了独立,却依然在新殖民主义等枷锁中不得自由,容易高看西方的思想与文化,并盲信盲从。这一迷障必须破除,关键在于增强自信,尤其是对本国本民族的文化充满信心。“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只有具备自信,才能在实践活动中内化出主体强大的政治定力和精神动力,外化出主体坚定的自觉行为。

  第三,独立自主意味着行动上的自强。在此方面,中国的自立自强之路很好地诠释了独立自主的精神。真正实现独立自主,首先需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对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为判断依据,既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也不接受别人强加的意志。其次,需推进独立自主的能力建设、尤其是人才队伍建设,合理的国际法观有赖于“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来重塑和落实,从而“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最后,需夯实独立自主的智识支撑。中国推进建构“以中国为关照、以时代为关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正有助于在学术与理论层面助力中国战略决策与战术执行,在教育与教学层面促进中国思想传承和人才培养,在实践与实务层面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促进全球的团结合作。

  (二)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世界各国人民在国际关系领域追求的崇高目标。”西方主流国际法观看似宣扬了文明、法治、平等、正义等价值,实际上是西方资产阶级以抽象普遍性掩盖其全球扩张的意识形态工具,它所标榜的“文明”秩序,归根结底是由国际经济力量的对比所决定的,服务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全球扩张的需求,并将所谓“法治”固化为维护国际旧秩序的手段。欲重塑国际法观,需要在世界各国实现独立自主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落到实处。

  第一,当前国际法需要公平正义作为压舱石。当国际社会不再有序而趋于动荡时,当不法行为越来越有恃无恐时——直白地说,当国际法仿佛越来越“没用”时,反而越会出现不吝颂扬国际法、呼吁人们保持对国际法的信心的声音。当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依然受资本逻辑的驱使,以牺牲国际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以剥夺其他国家和民族正当权益为代价,来换取本国和盟友的短期利益。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多边体系淹没于意识形态的对立和结党营私的斗争中,难以维系效率、权威和应对挑战。本应彰显法治精神的国际司法机构难以排除强权政治的干涉,使其公信力备受质疑。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气候治理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背弃承诺、逃避责任而陷入瓶颈。限制武力使用、尊重保障人权是当代国际法相比于以往的最大突破,但却被频发的武装冲突和人道主义危机所冲击。但越是如此,越需要充分认识到公平正义对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重要意义。

  第二,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国际形势越是变乱交织,越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在国际社会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践逻辑是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更好地反映国际格局的变化”和“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强调推动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秩序,以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制定全球安全规则,以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推动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以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系统治理、以人为本、多边主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推动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施策、同舟共济、公平合理、标本兼治的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的原则推动完善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新疆域治理规则。

  (三)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愿景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引下重塑国际法观,目的是鼓励“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会”。尽管西方主流国际法观也提及了类似共同体的构建,但在实然层面仍服务于分层的国际体系,身居高位的国家享有特权,不在“餐桌上”的国家只能出现在“菜单上”。如果国际社会依旧由自诩“文明国家”的大国俱乐部主导,被排除在外的国家只能沦为国际法上的客体,这种共同体不过是“虚假的共同体”。作为对比,重塑国际法观所欲实现的是历史唯物主义擘画下的“真正的共同体”。当“真正的共同体”嵌入国际法时,其意蕴对国际社会中所有旨在独立自主的国家都具备启发意义,即“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对“真正的共同体”理念的继承与发展。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需要“坚持对话协商,推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推动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推动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推动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推动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全人类共同前途为关照,为统筹各国国内事务和国际社会事务、兼顾各国国家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平衡当下生存需求和长远发展考量提供了务实方案,强调“在办好自己事情的同时,始终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义务,积极参与并倡导国际执法合作和全球安全治理”。以此重塑国际法观,需要将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作为全球治理的基本路径,强调各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充分开展合作、努力实现共赢。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国际法观的目标愿景,需要以消除对立、实现和谐统一为奋斗目标,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追求,由此区别于那些假借多边主义之名行党同伐异之实、以自私自利和零和博弈为目标而拉帮结派的“虚假的多边主义”“有选择的多边主义”。只有当共同体成员能够“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时,“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挥,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这种国际法观包含了一种真诚的期待,即世界各国能够以独立的自我意识开展活动,并在国际社会中实现共赢,而非沦为他国的附庸或牺牲品。国际法不应是“大国俱乐部”用以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的霸凌武器与规则特权,而应当以“坚决反对霸权霸道霸凌行径,捍卫国际公平正义,维护各国人民共同利益”为旨向,成为独立自主的各个国家之间共商共建共享的“主体间”法,成为国际社会求同存异达共识、统一战线集伙伴、积蓄力量谋发展、应对挑战寻出路的规范支撑。

  结语

  思维的真理性是实践问题而非理论问题,脱离实践的理论讨论只会成为纯粹经院哲学式的争辩,因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都是实践的,“历史的客观条件与人类之主观创造作用,是统一而不容分离的”。以此审视西方主流国际法观,其理论自洽性和现实影响力并不能掩盖其作为资本主义社会观念上层建筑的本质,对其进行批判,不仅不会否定国际法本身,反而能让我们更辩证、全面、准确地看待国际法。国际法不是经验之上的先天发现,而是人类基于国际交往的后天发明。这种建构性意味着国际法不应被少数国家所垄断,各个国家及不同文明均有权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贡献。随着越来越多人勘破西方主流国际法观的真实样貌,对构建互相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的呼声也越发强烈,推动形成更加合理的国际法观的时机已经成熟。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引重塑的国际法观,应当在批判西方主流国际法观的基础上奉行守正创新,在把握国际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力行斗争合作。当争得解放并实现独立自主的各个国家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上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构筑真正的共同体,共同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时,以独立自主为精神内核、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愿景的国际法观也将在国际法治的实践活动中得以发扬与实现。这种国际法观有助于营造内外兼修的法治气象,涵养命运与共的大同气量,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气质,集中反映了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和中国对世界法治文明的独特贡献。

  (作者:魏晓旭,吉林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院副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6年第6期,为适应阅读,注释从略,转载引用等请参阅期刊原文。本文转自社会科学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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